•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追索权

    努力最终会得到回报。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追索权[Chater]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2商业票据【知识点】追索权Recoure1.获得初始追索权(1)到期追索汇票到期拒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提前追索①拒绝接受;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逸;③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2、保留初始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原因等),将失去对前任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对汇票承担责任。3.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拒绝承兑或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任,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时间。逾期未发出追索通知的,持有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迟延通知给前任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任的“第一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消灭。失去对前一手牌的追索权?情况法律后果不符合规定的期限提醒接受追索权不符合规定限期付款提醒追索权未拒绝证明追索权未按规定发出追索通知的截止日期仍然有效追索权4.追索金额(1)初始追索权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或提示付款之日起至结算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③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2)追索①从赎回日到还款日的全部还清金额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②发出通知的费用。5.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几个或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2)持票人已对一个或多个汇票债务人开始追索的,仍可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一人的追索权;(二)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权。如经通知,追索权仍可行使。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对后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持有人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没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任”行使追索权。后背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无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是背书人,则对背书人无追索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设定目标后,知道如何一步步实现。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追索权是持票人 持票人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 商业汇票—追索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收获中级会计证书,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学习!只要肯努力,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追索权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形式条件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其他有关证明是指:(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行使追索权。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简答题)【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应将其列为被追索人。【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3.确定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2019年简答题)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持票人 出票人 承兑人 持票人和承兑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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