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国家司法考试 民法》钟秀勇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8国家司法考试民法》【作者】钟秀勇主编【丛书名】司考之路系列【页数】648【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19-7【分类】民法-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钟秀勇主编.2008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目录:《2008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内容提要:本书是“司考之路系列”之一,全书共分7个部分共42讲内容,对2008国家司法考试(民法)中知识考点的结构、重点法条作了介绍,并作了理论解析,另外,书中还附有真题演练,以供读者参考使用。《2008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内容试读第部民法总y第一讲民事法津关系本讲结构:本讲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的一般理论,因而理论性强,较为抽象,初学民法者不易掌握,因此应结合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回到抽象。最重要的考点有三个:一是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三是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虽然有关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理论此前没有直接考查过,但今后直接考查的可能性较大,应予关注。考点一:民事法津事实第法学理论部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离不开两个前提条件:第分一,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从而以一定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为对象,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3.有时,单一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产生。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产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所谓的“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的规范形态。4.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5.司法考试的每一道题目,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无非是:有无民事法律事实?如果有,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事实?他们能够发生哪些民法规范的作用,形成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导致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的时候,目光“来回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准确考查:①某一或某些法律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②题干交待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构成要件”;③有无“例外情形”;④有无规范竞合(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形出现;⑤这些民事法律事实“综合”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为了保证做对题目,我们的思维程度必须达到三个标准:①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法律属性;②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一个都不能少”,正面规定和反面规定均悉数掌握):③在规范竞合的场合,对多重法律效果均予以观察处理。这是民法的难度所在,亦为民法的魅力所在。我们以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为例,来描述这一严格的思考过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相关的民法理论,欲产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必须具备5项构成要件:①出卖人占有的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借用人、保管人、承运人、质权人占有的动产属于占有委托物。相反,小偷占有的赃物、拾得人占有的遗失物、漂流物等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人出卖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享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即将占有的他人动产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抵押权等负担。③第三人受让该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的权利,相反,第三人基于出卖人对该动产占有的事实,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具有处分权。第三人受让之前为恶意,推定受让之时为恶意。第三人受让之时为善意,受让之后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果。④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⑤出卖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的方式将该动产交付第三人占有。如果仅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在第三人现实占有该动产之前,第三人尚不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假设发生了以下事实:铁某为担保自己对牛某的债务以自己心爱的芭蕉扇设立抵押后铁某将芭蕉扇借给孙某使用,孙某在借用期间以市场价格将芭蕉扇卖给不知情的白某并交付。则上述法律事实构成满足了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发生以下物权变动的效果:①铁某对芭蕉扇的所有权消灭;②白某取得芭蕉扇的所有权;③白某原始取得所有权,不知芭蕉扇上为牛某设立了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牛某在芭蕉扇上的抵押权消灭,牛某对铁某的债权成为一般债权。上述民事法律事实,不仅能依据《物权法》第106、108条产生前述物权法上的效果,而且能够引起其他法律规范发生作用,产生以下债权效果:①铁某与孙某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②铁某与孙某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③孙某违反了借用合同上的义务,从而在铁某与孙某之间产生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合同法》第107条及相关规定)。铁某可以在上述三个债权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予以主张,一旦其选择行使的债权得到实现,该债权消灭,其未选择行使的另外两个债权也归于消灭。为了进一步感受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我们将上述事实做以下改动:假设孙某在借用期间“以铁某的名义”将芭蕉扇以市场价格卖给白某并交付。则这一法律事实发动的民法规范为《合同法》第48、49条、《物权法》第23条。由于没有“无权处分”的事实,而是发生了“无权代理”的法律事实,这里就不能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了。此时白某能不能取得芭蕉扇的所有权,要看铁某是否追认。如果铁某不追认,要看白某是否“有理由相信”孙某具有代理权。一言以蔽之,此时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并进而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效果,只能以这些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民法规范予以确认。当然,通过有效的训练,可以做到仅凭借良好的“题感”即达到游刃有余,在很短的时间内找到正确答案,而无须对“构成要件”如数家珍,念念有词。不过这“眼到手到”的功夫,是以对各个法律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事实的属性之成竹在胸般的感觉为“内功”的。考点解析(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1.自然事实民法上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1)状态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状态有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婚姻状态;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血亲状态。第(2)事件奢部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分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民需要注意一点: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法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2.行为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热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丧失自我支配能力)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由民法规定的,为民法上的行为。由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诉讼法等所规定的,属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亦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同样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例如:征收行为导致个人或集体所有权消灭、法院判决导致合同的解除等。民法上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第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欲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也包含着意思表示或某种特殊精神内容的表示,但该项意思或精神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准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精神内容,而是根据法律来确定的。准法律行为包括:①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催告等。②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等。③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第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示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者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之效力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其法律效果也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但是,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当然有其内心意思,只是无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而且法律效果也不以其内心意思为依凭。由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宝王因而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实施事实行为的人无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以移转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义务的交付行为等属于主要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则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民(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二)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社会的构建不能也不应当仅仅依赖于法律。平等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关系,民法只调整一部分。凡立法者认为不具有法律上重要性的,民法不调整,如好意施惠引起的社会生活关系;凡立法者认为民法无力调整或者不必要调整的,民法也不调整,如纯因爱情和友谊引起的社会关系。因此,好意施惠行为、爱情、友谊等社会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一方承诺或者双方约定:搭便车前往某地;火车、汽车到站后,请叫醒下车;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者一同郊游,如果其承诺或者约定为“无偿”时,一方爽约未履行承诺或者约定的行为,因其相互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自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关系与能够引起债的关系的合同、单方允诺具有重大区别: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或者承诺,欠缺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请人吃饭者,如果取消邀请,对于对方因前往赴宴而支出的车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邀请他人吃饭旨在社交和娱乐,而社交和娱乐是无法通过法律来强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能适用,因为此类邀请没有财产价值,这一点体现在宴会结束后双方的财产一般都有所减少上。不过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取消邀请一方属于“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时,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如应赔偿对方购买(作为礼物的)鲜花的费用或者乘坐出租车的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失。···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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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曹兴明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作者】曹兴明编著【页数】558【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ISBN号】978-7-5131-2873-5【分类】民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曹兴明编著.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图书封面: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内容提要:★内容减负:脱胎于名师讲义,体系清晰、内容精练,相较于传统讲义类图书内容有大幅缩减,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重点突出:在讲义的系统条框基础上,加入作者的授课精华,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考点,指点考生如何记忆,化繁为简。★个人特点鲜明:内容完全贴近老师讲课风格,突出各位作者自身的特点和擅长的讲解方向、授课方法。★栏目灵活,可读性强:内容尽量避免平铺直叙,多采用案例举例、图表(流程图)、真题演练等灵活的形式,易读好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内容试读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年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总计20117222751031189201242738335119220131394636131192201471740113131092201563426293109120161141142551192二、民法核心考点分析部门历年高频考点①民事法律关系。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③人格权,包括肖像民法总则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④诉讼时效。⑤精神损害赔偿。⑥法人。⑦行为能力。①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物权法动产物权变动。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④善意取得。⑤抵押权。⑥质权。⑦占有。⑧地役权。⑨留置权。⑩共有。债法①无因管理。②不当得利。③保证。④代物清偿。⑤第三人代为清偿。⑥债的分类。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③用人单位责侵权法任。④物件致人损害。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⑥公平责任。⑦医疗损害侵权。⑧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产品侵权。①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②可撤销的合同。③效力待定的合合同法同。④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⑤合同解除。⑥违约责任,包括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⑦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⑧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⑨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⑩技术合同。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④无婚姻法效婚姻。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②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④继承方继承法式。⑤遗产的范围。①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②著作权的内容,比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③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知识产权权。④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⑤专利权的内容。⑥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⑦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⑧注册商标的撤销。⑨商标侵权的形态。①驰名商标的保护。1民法总论思浴原网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原则一侧重于形式平等民法上的的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延伸。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即任何人凭借其生命体的存在便当然地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地位平等既有积极意义上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上的平等,也有消极意义上的平等,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具体内涵包括:1,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力能力,其主体地位平等。2.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3.任何人均能充分行使民事权利。除法律规定需要代理或者其他协助的以外,民法不承认对不同人在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和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别待遇。4.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均能够请求并获得法律的救济。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没有了意思自治,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二、意思自治原则一平等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5(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志创设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人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合同、婚姻和遗嘱,相对应地,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三个领域中被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关于意思自治,在理解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自由决定是否缔结、与谁缔结以及如何缔结与他人的法律关系。2.意思自治与意思自由。意思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形成和表达意思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3.意思自治与国家干涉。民事主体具有广泛的意思自由,在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便不能干涉。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民事主体应当受自己的意思表示拘束,其意思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如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三、公平原则一对于自愿结果的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错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物权法中的应用在物权法中的应用其主要体现在两个制度上,即添附制度和相邻关系。在添附中,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就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而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使用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便是公平正义的体现。2.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等价有偿与显示公平制度。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大多数为有偿合同,双方均负对待给付义务,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显失公平规则则是对违法公平原则而规定的一个具体法律规则,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6···试读结束···...

    2022-10-19 民法epub 民法典

  • 《国家司法考试 民法宝典 2017版》方志平|(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宝典2017版》【作者】方志平【丛书名】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页数】675【出版社】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12【ISBN号】7-5682-3492-4【参考文献】方志平.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宝典2017版.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12.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宝典2017版》内容提要:本书共分为民法总则、人身权法、民法物权、债法总则、民法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七编,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等。《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宝典2017版》内容试读: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图构(一)民事法律事实引致民事法律关系①①自然事实了事件安状态民事法律事实①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②人的行为(②准民事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年①人身权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四业主区分所有权关系篇②相邻权关系①所有权法律关系3所有权的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六④共有关系(©资份类有子: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②用益物权法律关系②宅基地使用权②物权关系③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地役权①抵押权民事法律关系③担保物权法律关系,②质权.③留置权④占有保护关系①缔约过失之债数一②合同之债是一去③债权关系③不当得利之债是一艺④无因管理之债是一去⑤侵权之债是一④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情一⑤知识产权关系:著作校、专利权和商标权关系①(1)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2)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客观现象的发生。比如人的出生和死亡、地震等。如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如地震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③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比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等④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⑤(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3)种类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人的行为。而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和事实通知:意思通知,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向对方的催告:事实通知,如收到要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6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还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创作作品、先占无主物等。注意:非表意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002)》》第一编民法总则判断规则1.民事法律关系抽象的定义判断(1)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①(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X。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V。③(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X。④(5)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⑤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启动关系“法律适用”,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事实,以判断其法律效果。举两例,用于说明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甲与乙结婚后生子丙。乙被丁殴打,丙遭戊绑架婚姻关系侵权关系甲(夫)乙(妻)丁(殴打乙的侵权人)年丙(子)侵权关系星戊(绑架丙的侵权人)①甲与乙结婚而成夫妻(契约)→彼此原始取得配偶关系上的权利(身份权)。转化为民法用语:契约(法律行为)→权利取得(原始取得)。②丙因出生而原始取得人格权,甲乙对丙则有监护权转化为民法用语:出生(自然事件)→权利取得(原始取得)。③丁殴打乙,侵害了乙的身体权,乙原始取得对丁侵权行为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①(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行为或事件等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的。(2)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除了由当事人自主设立之外(如合同、遗嘱),还可能由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事件所引起,比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流逝等(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3)错在“只能”。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包括国家(国债、所有权)、合伙、两户等,均为民事主体。3(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物权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或法定权利),行为(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给付,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如作品、技术、标记)和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等。(2)就行为而言,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④(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的是由法律规定,如侵权赔偿关系。(2)有的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同关系⑤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消费:也可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处分之抛弃。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003转化为民法用语: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权利取得(原始取得)④戊绑架丙童,侵害丙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且侵害丙之父母的监护权(身份权),因此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化为民法用语: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权利取得(原始取得)(2)甲抛弃近购旧手机,乙见而拾之,赠与丙,并交付。丙死后遗有遗产,除手机外,尚有房屋、汽车等物,丁为其继承人。甲(手机主人)乙(手机的先占人)丙(手机的受赠人)→丁(丙的继承人①甲抛弃旧手机转化为民法用语:抛弃(单方物权行为),导致甲所有权消灭。②乙先占旧手机转化为民法用语:先占(事实行为),乙原始取得所有权。③乙赠与旧手机给丙并交付转化为民法用语:赠与(合同)+交付(物权变动):丙原始取得债权:丙继受取得所有权。④丁继承遗产。转化为民法用语:丙死亡(自然事件):丁因继承概括继受丙的遗产(继受取得)。(二)民事法律关系三元素①自然人厂①主体②法人%③非法人组织①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身体等)②身份利益(扶养)②客体③物、货币、有价证券、虚拟财产④行为(作为和不作为)】⑤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等)①人身权①民事权利①物权:支配型财产关系②财产权③内容②债权:流转型财产关系②民事义务①不作为义务②作为义务004》第一编民法总则人身权结构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死者):①自然人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总》第109条)②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③自然人个人信息权④自然人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总》第112条)、⑤单位人身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死者人格利益结构图①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非法披露利用)①一般死者”②原告:死者近亲属①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英雄死者多(①烈士近亲属②原告②公权力机关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财产权结构图(民事主体】①所有权,①物权(《民总》第114条)〈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①合同(《民总》第119条)②侵权行为(《民总》第120条)②债权(《民总》第118条)人③无因管理(《民总》第121条)0④不当得利(《民总》第122条)⑤法律的其他规定③知识产权(《民总》第123条):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④继承权(《民总》第124条)⑤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民总》第125条)⑥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总》第126条)⑦数据、虚拟财产: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总》第127条)①《民法总则》第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②《精神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谁谤、度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③《民法总则》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④《民法总则》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⑤《民法总则》第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6《民法总则》第12I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⑦)《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005(三)民事法律关系三元素建构民法总则:提取公因式①自然人(能力+宣告+监护》①权利主体②法人,9③非法人组织①物、虚拟财产②权利客体{②有价证券民法总则、③智力成果①民事法律行为③权利变动〈②代理③时效和期间①①自助行为、④权利行使①正当防卫②自卫行为②紧急避险(四)司考视野中的民事法律关系①生活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①同一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②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救济形成不同的救济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破案法③同一主体法律关系经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发生法律关系的转化④同一主体交叉法律关系⑤不同主体的交叉民事法律关系⑥不同主体的混合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规则1.生活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其他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好意施惠行为;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等。(1)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X。②剂(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③亦市(3)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V。④曼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1)好意施惠行为:(2)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现象;(3)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活动;(4)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等。②(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买卖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甲、乙的约定不属于预约。③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④(1)《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侵权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3)甲有“极力”劝酒的行为、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的损害结果、甲行为与乙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具有过错006》第一编民法总则(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①(5)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6)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7)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②惟(8)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X。朵(9)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X。(10)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③。h么(11)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V。?多(12)根据法律规定,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①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X。⑤鱼②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V。⑥目③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X。⑦人④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⑧會①(1)不作为侵权: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有作为的能力+不作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过错侵权须行为人主观过错。(2)“同事”即说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去游泳的先前行为没有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故乙的递请行为没有启动乙负担保护甲的安全作为义务。(3)因此,甲因抽筋溺水死亡,乙不属于不作为侵权。②(1)约定的是因出轨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同时,这种约定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婚姻关系,督促婚烟当事人积极履行婚烟的忠诚义务,因而并不违反公序良俗。③(1)假设条件中“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此笔赔偿款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库。类似处理规则如《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本题是预收了,而非要诉讼收取。④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⑤行政法律关系,退税款,不是不当得利问题,涉及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如果税务机关去银行存款或者采购设备,这个行为进行时双方是平等主体,如果因此发生不当得利,那么启动民法来进行调整。⑥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债。酬谢,指用金钱礼物、财物酒席等表示谢意。⑦情谊行为,民法不调整。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单纯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⑧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没有帮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个事实。···试读结束···...

    2022-10-19 民法epub 民法典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注意,《经济法则》主要是以记忆为主,但并不意味着死记硬背就能打开答题的路。以下是小编为考生准备的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注意事项查看!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整理!lt/agt[内容导航]反对股东回购请求[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单元2股东权利【知识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反对股东回购主张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5年盈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购买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只有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回购股份。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思路清晰可以帮助你在复习时不分心,更有利于在答题时做出正确判断。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25 中考化学必考知识点2022年 中考物理必考知识点2022年

  • 民法要点背诵22条pdf电子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民法要点背诵22df电子书是对民法考试重要考点的总结,包括间接代理的特点、区分原则、担保权、转租、夫妻婚姻法等相关概念和具体内容。间接代理的特点某知名间接代理,委托人A委托代理人B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合同订立时,C知道B是A的代理人。B的行为是一个有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合同直接约束A和C。例外:如果B和C约定合同只约束B和C,则A在合同之外,无权主张合同。在匿名间接代理中,委托人A委托代理人B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合同订立时,C并不知道B是A的代理人。B的行为是匿名间接代理.原则上:合同直接约束B和C。例外:只有当A行使干预权或C行使选择A的权利时,合同才能直接约束A和C。什么是保证《保证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根据协议承担责任。”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担保人。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进行判断。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方撤销受赠财产变更登记前的赠与,对方请求裁定的,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具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的,法院不会支持,等等。...

    2022-05-13 共有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债务分割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者注:下载民事案件法律规范适用指南电子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因由适用指南》第一卷和《权利主张规范指南》是在2011年《民事诉讼因由条例》建立的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司法实践的需要。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指引电子版预览目录【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第三部分产权纠纷【合同第四部分,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纠纷】【第八部分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民事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的特别程序案例1】附录:案由正文,回答记者提问。简介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了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对诉讼纠纷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是民事法庭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2011年2月,*仁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八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制定或修订.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关于审理独立担保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案件,新的起因迫切需要采取行动。*仁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事由的通知》、《关于补充和增加民事案件事由的通知》、《关于确定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和具体事由的通知》rdquo,补充民事案件。用ju部分调整。新形势下,为帮助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更好适用案由规定,我们编制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指南及规范性指南》一书。人民法院的ldquo请求权rdquo。图书特色1、新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新颖。*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和《关于补充和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了ldquo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rdquo、ldquo平等权纠纷rdquo雇佣权rdquo和ldquo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rdquo共有ldquo特许权使用费纠纷rdquo、ldquo确认不侵权纠纷rdquo等三级诉因1件、四级诉因7件植物新品种权rdquo,均已收录在本书中。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民事案件,增加了ldquo独立保函纠纷rdquo、ldquo确认亲子关系纠纷rdquo等相应的案由,共计1个二级诉因,10个三级诉因和1个四级诉因。对于新增的原因,本书详细阐述了原因的解释和适用点。二是规范新品。2019年3月应全面更新每个诉因下的法律依据。*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全部。本书以三级诉因为基本单元,在每个三级诉因下,有两栏:【诉因适用要点】和【基本规范指南】索赔权]。其中,【诉因适用要点】分为三个适用点:解释、管辖、申请中应注意的问题,帮助用户把握诉因并准确适用。[请求权基本规范指南]包含适用于每个诉因的通用法律规定。读者将通过本书掌握某一类纠纷的全貌。...

    2023-02-12 民事案件的起诉 民事案件的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册电子版|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案由适用及请求权明确指南》丛书,分两册。第二卷564页,电子版支持在线预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因适用及请求权标准指引第二卷预览目录预览【第八部分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民事纠纷】。20。企业纠纷228、企业确认贵族权益纠纷229、侵害企业及贵族权益纠纷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纠纷232,企业债转股纠纷233.业务部门合同纠纷234、企业租赁管理合同纠纷235、企业销售合同纠纷236、贵药经营合同纠纷237、企业合并合同纠纷238,联合管理合同纠纷239、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241、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21、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兄弟记有争议244、请求变更公司注册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股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解决纠纷1(1)公司决议有效性争议(2)公司决定撤销争议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执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收益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F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工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2、合伙纠纷267,入境纠纷268退休纠纷269、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70,申请破产清算hellihelli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清算...273,请求撤销个人和解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275,外债催收纠纷..276,追缴未缴出资纠纷...277、从昂贵的纠纷中恢复和逃避......278、收取异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员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收回权纠纷..(1)一般检索权纠纷(2)卖方追索权纠纷281、玻璃生产引爆权纠纷...282,排他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还款纠纷285,经理责任纠纷24.证券纠纷...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一)股权确认纠纷(2)公司债权确认纠纷..(3)国债权确权纠纷..(四)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应支付的股份....总结本书在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立的制度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多项新的案由,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每个三级诉因下有两栏:【诉因适用要点】和【索赔基本规范指南】。其中,【诉因适用要点】从ldquo解释rdquo、ldquo管辖rdquo和ldquo应注意的问题rdquo三个方面对诉因进行了全面阐述,以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每个案例的原因。《请求权基本规范指引》从诉因所涉及的请求权入手,列出了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立即查阅必要的法律适用案由决定后的依据。实务mdahmdah以2011年《民事诉讼因由规定》中的三级诉因为基础,从三个方面阐述诉因适用的要点:(一)解释.诉因的含义被精确提炼,同时对它可能涵盖的四级诉因进行了解释,并在目录中进行了详细标注。(2)管辖权。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指出,每起案件的起因应该是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立案法官审查。(3)应注意的问题。解释案由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以便法官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创新mdahmdah在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三个案由:(1)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案由,如:如ldquo平等就业权纠纷rdquo、ldquo性骚扰rdquo(二)参照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ldquo确认调解协议案件rdquo、ldquo实现担保权案件rdquo、ldquo增加了第三方撤销诉讼rdquo;(三)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增加ldquo确认亲子关系纠纷rdquo、ldquo环境污染公益诉讼rdquo等案件。此外,本书介绍了请求权基本规范的理论,并在每三级诉因下设置了【请求权基本规范指南】栏目。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出了当前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方便法官和当事人。案由选定后,可立即查阅申请所需的法律依据,节省一一检索的时间,确保不会遗漏适用的法律规定。全面mdahmdah本书配备了主要适用于每个案件的案由处理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全面收录了我国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近年来,帮助读者准确、快速地找到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事诉讼因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民事诉讼因由规定》)2011)。新类型民事案件层出不穷,急需增加新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印发《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关于补充和增加案由的通知》《关于确认受理环境资源法庭的案件范围及具体案由的通知》、关于民事案由的通知...

    2023-02-12 民事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诉讼案由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上下两册|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民事案件诉因适用及请求权说明电子版指南第二版根据民法典2020年九民会纪要等新规定,重点增加新的诉因,适用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下载。民事案件诉因适用及请求权说明书第二版电子版预览版预览写一段描述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即印发修订后的民事诉讼因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2011年民事诉讼因由规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案件,需要补充新的起因。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项司法文书,对民事案由进行补充和部分调整。在本案中,为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适用诉因规则,我们编辑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指导意见》,编制了一批新的诉因,每个诉因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并从诉因所涉及的权利要求的角度,列出了现行权利要求阅读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与规范请求权指引》(第一版)为法律从业者在实践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过去一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法典》的成功颁布实施,开启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新纪元,在财产权、合同、婚姻家庭权、人格权等权利制度上取得了重大创新和完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体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重要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新形势下,新类型民事案件出现较多,需要及时更新理由,为当事人开展民事诉讼提供便利,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理和审理工作。司法统计。有鉴于此,我们编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案由的指导意见》和《权利主张规范性指导意见(第二版)》,即该书。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新增以下案由:(一)根据《民法典》,新增“个人信息纠纷”、“居住纠纷”、“保理合同”等三级案件争议”添加。案由13件,新增“形象权侵权纠纷”、“形象权许可合同纠纷”等3个四级案由;(二)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的有关规定,增加“确认仓交易纠纷”。新增“估值调整协议纠纷”、“债券违约纠纷”等三级案件11件,新增“交易管理信托纠纷”、“主动管理信托纠纷”等四级案件5件。共24件增加了三级事由和四级事由8个。同时,根据民法典使用的法律规范性术语,本书对部分诉因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如变更“中介合同纠纷”等。为“中介合同纠纷”,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变更为“申请宣告失踪自然人失踪”,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变更为“申请宣告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修改涉及二级诉因1个、三级诉因9个、三级诉因1个等。第四级cASE。为方便读者查找和适用诉因,本书结合2011年《民事案件诉因条例》建立的制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创新设计,参考《民法典》文体及相关诉因关联第一版新诉因及上述新诉因(一)、(二)纳入现有诉​​因体系,分别为按前一案由的先后顺序排列,如《16-16夫妻财产分割纠纷》48件之一附《被收购财产权属纠纷》等。此外,本书还概述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度略有调整。根据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结构,将原“127、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移至“调解协议确认书”;《民法典》将“348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移入“人格权纠纷”,使整体结构更加合理。本书沿用第一版的设计,以2011年《民事案件诉因条例》中的三级诉因为基本单元。指引】两栏。其中,【案由适用要点】是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条例的理解和适用》,结合最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三点:(一)解释。精准提炼诉因含义,突出诉因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揭示其法律特征,同时说明其可能涵盖的第四级诉因,并详细标注在目录中。(2)管辖权。为便于不同类型争议的立案受理,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为创业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委员会与试点登记制度》等司法文件,说明各诉因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利于当事人的起诉和立案法官的审查。(三)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说明案由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以便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本书继承第一版,介绍了债权基本规范的理论,并设置了【债权基本规范指南】栏目。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出了现行的请求权解读的法律依据,方便法官和当事人选择案件因由确定后,可立即查阅必要的申请法律依据,节省一一检查每个要素的时间,并确保不遗漏适用的法律规定。本节所列规定充分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文本更新日期截至2020年8月。其中,各案所引用的民法典条款,如该条款包含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仍沿用或修改的,为便于理解,列明原法定名称及序号读者参考和应用。如果某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文中重复出现,为避免费用累积,在第二次出现时只会列出文章的序号。本书在内容和编排上做了一些创新尝试,但也难免有疏漏。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总目录【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合同第四部分,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纠纷】【第八部分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民事纠纷】……【第九部分慢速权责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理由】附录:案由正文,回答记者提问。...

    2022-05-06 诉权与请求权 诉讼上的请求权

  • 民法总论朱庆育pdf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辑评论:《民法通论》是朱庆余撰写的一部法律著作,以中国实在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的规范性科学体系框架。简介本节由四个部分组成,十五章和五十一章。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体系框架。全书系统地论述了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总论各个体系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不仅强调经验规则的缜密逻辑来理解私法,而且对技术规则背后思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看完这本书,你还是可以关注两个维度,一个是空间维度。本书不仅驳斥了德国的知识传统,还对日本、苏联(俄罗斯)、瑞士、法国、奥地利、台湾等大陆法系的其他家族成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的规范体系和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意在延续中国法理学的传统。直至民国时期。从19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个阶段的民法思维。所有这些都包含在本书的范围内。本文从历史的角度,仔细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变迁。ldquo表达是一门艺术,关于艺术的方法或规则的争论没有多大价值,只有作品才有发言权。rdquo作者在序言中引用的这句话被认为是本书的写作原则。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是教科书。或者换一种说法,教科书的表现形式并不妨碍这本十年磨一剑的书成为民法领域不可多得的杰作。关于作者朱庆余,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ldquo最受欢迎本科生奖ldquo十大名师之一rdquo。深受学生欢迎,其教室经常挤满有凳子坐的同学。研究领域:民法、法律方法论、现代德国民法史、法哲学专着:《意义的解释论mdahmdah精神科学视角下的私法推理理论》自订八十年前,胡长青先生在其《中国民法通论》的ldquo序rdquo中说:ldquo就民法著作而言,大陆国家和日本大部分已经从教科书民法书籍到了一个特殊时期。问题研究的时代。这句话很容易理解为,ldquo民法教科书时代rdquo比ldquo特殊问题研究时代rdquo更初级阶段,进一步的推论是,教科书不仅仅是研究。ldquo学术内容较少。如果不过度解读这种解读,胡先生应该是比较早些比较教科书和专着研究的中国法学家。如今,上述观点已成为ldquo常识rdquo,在各种学术评价标准中,除非教科书ldquo受损rdquo,否则绝不能将前者与后者相提并论。矛盾的是,民国时期流传后世的作品大多是教科书。史尚宽先生《民法全书》其他著名的法学学者,如梅仲燮先生、王伯奇先生,甚至胡常青先生本人,都以各自的教科书闻名,还有待观察。反倒是民国时期的ldquo特殊问题研究rdquo的著作依然被引用,虽然不能说是独一无二的,但将它们形容为像一颗晨星也不为过。当然,对于这种现象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可以说明,民国还停留在教科书里,未能进入专题研究时代。不过,不管怎么解释,至少可以肯定,教科书不太可能变得充满学术价值。经典的。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德国。德国法律体系的几乎所有制度和理论都是由德国创立的。到目前为止,这个法律体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还没有贡献太多的原创想法。在胡先生看来,德国已经进入ldquo特殊问题研究时代rdquo。1958年,时任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德国比较法学会第一任会长汉斯middot德勒教授在德国年会上发表了著名的ldquo法律发现rdquo演讲。法学家。,算上19世纪以来德国法学家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七大发现,这或许可以证明德国ldquo特殊问题研究rdquo的辉煌成就。但是,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依赖于18世纪特别是19世纪的潘德克顿教科书,而作为德意志民法典前身的撒克逊民法典是几乎是潘德克顿教科书文化的产物。.至于七大发现,虽然大部分都是先由专着出版,但无一例外都被编入了教科书,其中有些是ldquo发现rdquo或者是教科书直接提出的(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或者在以前的教科书中已经提出过(比如泽克的形成权理论)。当今德国法学院所推崇的经典文献有许多特殊的研究场所,如萨维尼、温德沙伊德、耶林、恩内克泽鲁斯、冯图尔、弗卢姆、拉伦茨等。七苏的教科书之所以经久不衰,也是因为它们代表了相应时代的最高学术成就。作者无意暗示教科书的学术价值高于或-退一步-不低于处理特定问题的专着的学术价值。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质量,而不是风格。教材用于建立学科的整体知识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特殊问题的研究不能融入教科书,要么遭遇系统排斥,意义有限,要么表明现有教科书的ldquo正常科学rdquo受到挑战。成功的挑战带来ldquo科学革命rdquo甚至学术范式的改变,新的学术范式的建立也以新教材的推出为标志。事实上,知识实际上是一个循环结构,特殊场合的研究催生教科书建立ldquo常规科学rdquo,特殊问题研究的新成果挑战ldquo常规科学rdquo,以新的教科书实现学术范式的转变。自然科学是不可讨论的,即使是社会科学,这个螺旋也是清晰可见的。例如,亚当middot斯密创立现代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经历了从古典到新古典的转变;另一个例子是在潘德克顿法创立现代德国法理学之后,民法范式从概念法理学通过利益法理学向现代现代法理学的转变。法学评价。民法导论df预览书籍内容民法教材及其写作方法(自序)监管缩写列表第1部分基本理论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概念第二节民法总则第三节民法渊源第二章规范性指称理论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第五节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第6节个人规范和法律行为第二部分法律行为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性质第七节法律行动的概念第8节中国法下的民事法律行为hellihelli第三部分权利主体第四部分权利理论文章索引摘自原文其实,当当权者认为人民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等于声称他们比人民更了解自己的利益;社会,如果非要叫ldquo民主rdquo的话,大概只是一种黑色的政治幽默。至于构成民法生命的自治,基本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通俗易懂的温情追求,其实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并不过时。唯一不同的是,ldquo百姓可以放人,但不能让他们知道rdquo的政训变成了ldquo让他们知道,让他们知道rdquo的开明神圣法则。路径重设,目标不变,千古流传的就是ldquo成rdquo的精神内核。...

    2023-02-12 民法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私法属性

  • 民法总论第二版》朱庆育pdf完整电子版|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辑评论:《民法总论第二版》是朱庆余撰写的一部法律著作,以中国实在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的规范性科学体系框架。简介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内容,增加学术进步的内容,力争保持该书在民法相关教材销售领域的领先地位。本书是民法通论领域的代表作。既有理论研究的深度,也有研究视野的广度,向读者展示了德国民事法人扎实的研究基础、严谨的学术态度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本书是民法领域不可多得的深入学习研究的高层次学习参考书。关于作者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ldquo最受欢迎本科生奖ldquo十大名师之一rdquo。深受学生欢迎,其教室经常挤满有凳子坐的同学。研究领域:民法、法律方法论、现代德国民法史、法哲学专着:《意义的解释论mdahmdah精神科学视角下的私法推理理论》摘自原文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提出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时,遭到了亚历山大middot汉密尔顿等联邦官员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ldquo不仅没有必要,甚至会造成伤害rdquo,因为ldquo人民不放弃任何权利;人民保留任何权利,因此无需声明保留任何个人权利。rdquo并且,ldquo权利法案的条款包含对未授予政府的权力的某些限制,因此,这将成为政府要求超过其已授予的权力的借口。政府为什么要宣布它不能如果它没有权力处理,就这么做?rdquo《民法总论第二版》df预览第二版书籍内容第二版民法教材及其写作方法(自序)监管缩写列表第1部分基本理论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概念第二节民法总则第三节民法渊源第二章民法规范论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第五节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第6节个人规范和法律行为第二部分法律行为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性质第七节法律行动的概念第8节中国法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章:法律诉讼的效力和自治第九节法律诉讼的有效依据第10节:法律诉讼效力自主性的时间维度第5章法律诉讼的类型第11节法律行为分类第12条合同第六章加重行为与处罚行为第13节基本概念第14节分离原理第15节抽象原则第7章意义表达的一般原则第16节意义表达的概念第17节:意图表达的有效性第18节:含义解释第八章。法律行为效力的缺陷Sectio19有效性缺陷及其原因第20条判决和法律行为第21条保留和法律行动第22条单方面错误和法律行动第23条言论自由和法律行动第24条交易和法律行动第25条:强制命令和法律行动第26节:有效性缺陷的基本形式第九章代理第27节代理介绍第28条:故意代理第29条:未经授权的代理第三部分权利主体第十章自然人第30条:民法中的人第31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32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33条个人保护第34条:户籍和居住的民法意义第11章自然人组织结构mdahmdah法人第三十五章概述第36条法人分类第三十七条法人资格:起止第38条:法人的能力:基础和范围第三十九条法人资格第40条:法人目的的性质第十二章自然人的其他群体结构第41章家庭第42条非法人协会第四部分权利理论第13章权利的一般原则第43条权利的概念第44条:权利的实在法体系第45条权利分类第46条:权利限制第十四章权利的时间属性第47章法律关系和时间第48条: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第49条:诉讼时效的计算第15章权利补救措施第50条要求权利的基本理论第51条:权利的私人救济文章索引精彩的书评不敢评论,说说我看完《民法总论第二版》后的体会。让我先告诉你我的背景。我是工程专业的。无意中准备2016年的考试,有幸通过了。因此,我对民法的理解还停留在司法考试阶段。个人认为,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最赏心悦目的就是刑法中的犯罪论。犯罪要件、犯罪形式、共同犯罪可以合二为一。民法理论美学稍显欠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都相互分离(司法考试中)。.但是读了朱先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我对民法的理解又被重新塑造了。如果钟秀勇先生认为支配和请求是民法世界的两大支柱。管健认为(模仿朱先生的语气^_^)意志的自主和价值的衡量是民法的本质。让我们先谈谈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原则上平等的主体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对他人有利还是有害,除非得到他人的同意。一个更有说服力的例子是,送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送东西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德国民法典更为彻底,甚至债务减免也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如果上述两个例子过于孤立,那么以意志自主为主要目的,逻辑地论证法律行为效力缺陷的原因,简直是一座美丽的理论大厦。在自由意志的干预程度和对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人的保护价值方面,详细论证了有效性缺陷从强到弱的顺序mdahmdah无效、待定无效(validityedig)和可撤销。看完后,我如痴如醉,不再简单地死记硬背法律法规,而是进一步了解了其背后的立法原则。我们来谈谈价值衡量。公平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贯彻私法自治的中心思想的同时,不能让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过于被动。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如果代理人只是被动地等待,对方就太被动了。因此,法律在权衡利害后,创造了催款和提款的法律手段,尽快确定合同的合同效力。最后,我不得不说一下传说中的民法任免和省长的两条线mdahmdah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看完之后,并没有太大的触动,但我学会了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待物权处分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司法考试中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化.但是我还没有意识到增加产权行为概念的必要性。我看过一个例子mdahmdahldquoA和B签订了有效的苹果销售合同(朱先生要么卖苹果,要么卖杯子,标的根本不是路虎)Dicovery4高大上),但是A放了一个匕首在B的脖子上,迫使B交付苹果。rdquo不论以匕首威胁转让苹果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属于缺乏自由意志的法律行为。即使在心理胁迫的胁迫下对苹果进行处罚,我个人认为,在不适用财产与债务二分论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权重来获得苹果的占有。我现在可以理解财产和债务二分法的好处,但是理论更漂亮,不像现在许多突然和刻意的设置。例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确定。但是,《销售合同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销售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有效。用司法解释挖空法律文本的效力,这种买卖合同特殊处理的合法性何在?个人猜测,这只是在不认同物权行为论的框架下的无奈之举,买卖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使合同当事人仍能享有处分权。合同不成立后,要求赔偿违约金。...

    民法思维导图 民法法人的分类

  • 张翔讲民法基础版2020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张翔谈民法基础版2020本书为民法厚讲基础版,重点备考2020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书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重点知识的归纳总结,结合案例分析,方便考生记忆。小编H为大家带来相关书籍,需要的欢迎下载简介本书为民法厚讲基础版,重点备考2020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书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注重关键知识的归纳总结,结合案例分析,便于考生记忆。从教多年的名师,将根据新课程大纲对本学科的相关理论进行解读,为考生有效复习提供方向。以框架体系为主线,以基础理论为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编纂,让考生在掌握命题规则的同时,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重点关注考试细节,如知识点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容易混淆的点,以表格和字体颜色的形式突出重点考点。相关内容部分预览关于作者张翔,男,1969年4月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博士后工作。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会理事,陕西省民法学会副会长,西安法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社会。研究专业为民商法,以人格权理论和财产权理论为主要研究方向。1997年开始从事本科法学教学,2005年开始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张翔民法讲座怎么样我只记得上一堂课,张老师讲完婚姻继承法后,按响了下课铃。张老师没有像往常一样用俏皮的语气说下课结束,而是笔挺的站在讲台前,用温柔磁性的声音说了长篇大论因为时间久了,单词的内容我记不太清楚了,但是当时的感觉真的是深深的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我记得听老师的话,不知不觉就哭了。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因为难过而无法告别老师的课堂。我觉得这就是老师最大的魅力,用睿智的学术思维和温柔的人格魅力,让学生真正热爱一门学科。利用有限的课堂时间,引导学生真正去触摸和感受法律的生命力。真的,真的,张翔老师绝对是西北政法大学最好的老师之一。民法考试听张翔听够吗?当时听了孟先贵先生的民法,内课再薄不过了hellihelli最后还是顺利通过了法考!真正跟随老师真好,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考试,而不是在桥上盖房子!关键是背诵+刷题,重复问题,将老师所说的内容内化到自己的知识点中,而不是要求大量的理论知识分享!希望今年能拿到证书!听张翔先生的民法讲座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先生。张翔,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张翔老师只讲干货,讲解知识时语言控制功能非常好。学习的心态和难度。作为张翔老师的学生,记得上一堂课,张老师讲完婚姻法就已经按响铃了。张翔老师没有像往常一样用俏皮的声音说下课结束,而是站在讲台前,声音温和而富有磁性,说了很多关于我们的未来和我们的期望。我记得听老师的话,不知不觉就哭了。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因为难过而无法告别老师的课堂。我觉得这就是老师最大的魅力。他用他睿智的学术思想和温文尔雅的性格,让学生真正热爱一门学科。引导学生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真实地触摸和感受法律的生命力。先生。张翔绝对是老师的榜样。...

    2023-02-12 张翔民法怎么样 张翔民法2021讲义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pdf在线阅读高清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王泽健的《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是民法研究领域的经典著作。简介《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1998年出版,共八卷。它具有德国民法的精髓,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民事习俗和司法气质。在内地民法和民事法律秩序的演进中是成熟的。,可作为直接参考系统和资源库。在内地民法学风的发展、制度研判的进步、立法变革的完善等方面,有着无数的示范和塑造成果。说。更有价值的是,除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技术分析外,还提倡价值平衡和价值判断,在法律精神上更加和谐。两岸法理学在知识、制度、技术模式等方面的进路,为我国全面法治现代化乃至两岸和平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1978——2014年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颁奖词关于作者王泽健,1938年6月2日出生,台湾台北人,台大法学院教授,​​曾任台湾“司法院”法官。毕业于成功中学,台湾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在台大法学院学习期间,以**的名义考入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入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院。卡尔·拉伦茨教授,民法学与法学方法论教授,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王泽健著作名列其中,其中《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八卷堪称经典,在法学界被誉为“八龙”,是法学学生必备的民法教材。精彩内容试用2、比较法观察(→)德国法1.现行法规F于1896年制定,1900年实施。《德国民法典》受到当时现行法律思想的影响。一般人格尚未得到承认,规则对每个人都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受条文保护,基本有三项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姓名权人因姓名使用权发生争议,或者因他人姓名权而遭受利益损害的无法使用同名您必须要求其他人删除侵权。如果侵权行为可能继续存在,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②第823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向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为保护他人而违反法律的人也有义务这样做。根据法律的内容,即使没有过错也能触犯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有义务赔偿。③第825条规定:妇女以欺骗、胁迫、滥用职权等手段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对妇女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权利(otigeRech),在二战前,大部分判例中不包括人格权。因此,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只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应第184条第2款第1款)予以保护。②特别是在人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损害,既指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任何损坏均以赔偿为原则。如果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难以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应当以金钱赔偿(见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但对于非财产损失,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可要求货币赔偿”;所谓特别规定是指:①第847条规定:“在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同等数额的赔偿。此权利索偿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不限于已按合同约定或已被起诉者。同意婚外同居,女方也有同样的诉求权。”②第1300条规定:“婚姻契约的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并符合本法第1298条或符合本法第1299条规定的,也可以要求同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前款的债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允诺或起诉的除外。2、学说和判例德国民法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没有一般规定。二战前,虽然有学者批评,但普遍认为实体法的规定应得到尊重,不应轻易改变;战后,学者们一致强调应加强人格权保护。原因有三:(1)战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众通讯发达。广博而深奥,以及新的科技设备,如窃听器、远距离摄影机和录音机,他的发明和人格随时可能受到侵犯,其严重性在民法颁布时是无法预见的。②纳粹独裁,滥用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激发了个人的人格意识和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认知。③《波恩基本法》(宪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第一条第一款);在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自己的人格(第2条第1款)。在这种时代精神的趋势下,德国学者积极投身于人格权研究,也对如何在现行法律和立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中加强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回顾。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权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一般人格权在内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代码违反了“天生”。基本法保护人格的价值体系应该是无效的。①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法学家会议(DerDeutcheJuritetag)高度重视加强人格保护的研究,并做出了突出贡献。第42届德国法学家会议(1957年)提出制定保护人格权的专门法律,主张用金钱来弥补因侵犯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第45届法学家会议(1964年)对“是否应当对非财产损害的货币赔偿义务新规定”作了深入广泛的研究。(EmfiehlticheieNeuregelugderVerflichtugzumGelderatzfurimmaerielleSchade),博姆大学教授汉斯·斯托尔(HaStoll)作了专题研究报告2,经过详细讨论,提出了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建议。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联邦法院为加强人格权保护作出了许多重要判决。④我们只选两个比较有名的人来解释(1)骑士案(HerrereiterUrteil):有一定原因他的照片被滥用为性增强药物的广告,他以寻求非财产损失为由损害他的名誉。根据波恩基本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价值判断,德国联邦法院类推适用民法第847条关于侵犯自由权的规定,判给受害人1万马克作为赔偿。为精神损害。③(2)人参案(GieUrteil):某大学国际法和教会法教授B在一篇学术文章中被错误地称为欧洲高丽参权威。一家生产含有人参的药物以增强性功能的制药公司在其广告中引用了B教授的学术权威。B教授认为这则广告影响了他的学术地位,因此遭到破坏。本案中,德国联邦法院不再类推适用第847条的规定,而是直接援引《波恩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认定该制药公司侵犯了B教授的一般人格权和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学说和案例研究重排版PDF预览图书目录目录**法律编辑方法1、法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解释的适用3、轻举重物,应用平衡和类比原理4、“**法院”审判的司法方法回顾5、“司法院”研究意见的五个法律问题及回顾6、相邻地区通行权的法律漏洞和类比7、两方离婚“登记”法律性质纠纷的法律方法论评析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基本权利与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比较法分析11.英国劳动法的特点、制度和法律渊源理论第二部分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只适用于债权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粹获取合法利益15、为虚假第三方合同谋取利益16、欺诈和故意表达侵权17.欺诈或胁迫故意表达的效果分析18.土地划转完成并换发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有中止条件的法律行为?19.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的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21、重新审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范功能22、卖别人的东西,无权处置23.再谈贩卖他人物品及无权处置24.三论变卖他人财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26、私下出售共有财产、无权处分和“**法庭”27.租用别人的东西,给无权行为和性情增加负担28、出租、出售他人物品、认主、变更债权主体第三部分义务法债法与合同通论29。债务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的合同关系31、重新审视奖励广告的法律性质32.合同遗漏义务33.承包疏忽34、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35、定型旅行合同的司法控制36、双重交易侵权37.侵权法的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39.摔跤比赛的违法性40。私嫖拆迁、自卫及损害赔偿41、未成年子女通奸生育的侵权责任42、侵犯他人诉讼权利的侵权责任43、占有侵权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44、产品制造商的责任45、雇主未为其雇员参加劳动保险的民事责任46、非法侵害他人物品的损害赔偿办法47.物损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49。保护胎儿50。人格权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51、人格权、安慰金和法庭立法52、生命权损害赔偿53、安慰金54、妨害婚姻的侵权责任55、干涉婚姻关系及非财产损害赔偿56、浪费时间和非财产损失的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状及发展趋势回顾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比较研究59。产品制造商的责任和纯经济损失60.切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部门对信用评估错误,导致银行因过度放贷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62、司法院改字审查63、牙齿保护,所以购买和联合侵权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赔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赔偿关系及过失抵偿66、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67、用人单位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确立68、确定雇主的能力和安慰金69。公路法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一般规定的关系70。劳动事故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原则72、无法律理由的财产损益变动73、产权错误与不当得利74、缺陷与不当得利75、使用不兑现和不当得利的互惠支票76、错误地将他人认定为亲生父亲并支持和主张不当得利77.因非法原因赌博债务和付款78、没有赡养义务,只有主张赡养权的依据79。利用他人财产不当得利80。借款关系终止后继续占用借款对象的不当得利...

    2022-05-06 民法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人格权案例分析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作者】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页数】468【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ISBN号】978-7-5162-2220-1【价格】66.00【分类】民法-总则-中国-学习参考资料【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图书封面: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使法典各编的表述整体统一。总则编共十章、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为总则编的基本规定,共十二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民法典的效力范围。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001···试读结束···...

    2022-05-05

  • 钟秀勇讲民法之主观题冲刺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钟秀勇谈民法课题,冲刺df本书以案例贯穿部门法。在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以案例为依托,以法律文章为工具,以幽默的讲解,精准细致的梳理,确保考生深入了解部门法考点,掌握答题方法,高效应对主观题。钟秀勇的民法等级是多少?王泽健是黄种人中民法上的佼佼者——这是老仲说的。而且不止一次。王泽健的老师是德国著名的民事法学家卡尔·拉伦茨,他是最有权势的民事法学家之一。老仲谦虚幽默,时常自嘲。从他的讲课中,可以看出老仲对王泽健是非常尊重的。钟修勇是全国人大民商法学博士,与王泽健的德国背景不可比拟,但这并不限制老仲的水平。学术上,老仲的研究课题不多,但这并不代表他不适合研究。老仲的学术水平还是很高的。当然,教学水平更高。如果说刘凤科帝在刑法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地位可以与白浪涛和韩友一相提并论,但老钟司的民法考试第一人恐怕无人能及。老仲说,李人玉当然是民法司法考试的带头人,但那是在老仲进入辅导领域之前。图书相关内容的部分预览我如何看待瑞达浮士德?如果你想知道瑞达怎么样,你必须知道瑞达怎么样。大家都知道,瑞达是由一群从另一家知名司法考试机构“跳出来”的讲师组成的。去年底,他们和原主互相起诉,闹了很多。但最终,他们都放弃了诉讼。近年来,瑞达法考的招生人数不断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已被主营业务为会计培训的正宝收购。我相信财务报表可以直接证实入学人数一直在下降的事实。前几天开了个记者会,我个人觉得很难办。1、教师的宣传夸大其词,隐瞒重要事实。瑞达法硕的老师这次搬出了刘凤科和钟秀勇,但瑞达法硕本人承认,这两人只是在考试后才给法硕讲课。课程,早期课程一般不是这两个人。就算刘峰科和钟秀勇出来上课,在我看来,它们也不适合发说。刘峰科只是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士。他从未在学院和大学任教。传闻刘凤科是写试卷的张明凯的医生,而张明凯的医生比较多。不少考试界的人,打着题主弟子的旗号,大摇大摆地穿过市场。从2017年开始,张明凯不再是司法考试的刑法题。是周广全先生。张明凯的观点是,在做考试的时候,已经有答不对的题了。刘风科主讲法学硕士,我觉得更让刘凤科尴尬的是,因为刘凤科在各个班里提倡的是二等罪形成论,与法说传统的四元论有很大区别。刘风科在很多视频中批评四行学说,说四行学多么落后,多么差,现在让刘风科按照刑法四行学说教,同学们不是要刘风科向四行低头吗?我自己组织的各种帝王和帝王的包装和宣传,所以我不会为了金钱贬低人格而奉承四行理论。法师的候补是受不了二流理论的。法师的问题和官方的回答都是基于四行的理论。我不知道有多少候选人会被误导。刘风科一年在河南讲课,他打开电脑,播放了一段激情四射的视频。报纸上对此进行了报道。至于钟秀勇,他以上课拖拖拉拉着称。我认为任何候选人都不会反驳这一点。许多学生以三倍的速度听钟秀勇的课程。法硕民法不如司法考试深,考试的重点与法学硕士不同。刑法系学生庄乾隆从来没有听说过法学硕士课程,但是听了他关于司法考试的课程后,事实是真的很普通。后来看到群里有人说庄乾隆以前教过法师课,但是效果一般,所以很多年都起不来。让庄老师来瑞达法师的核心课程,恐怕学生们会很不满意。刑法蔡雅琪,自称蔡跑跑,以前是万国科试,后来去了厚大,现在去了瑞达,哎!蔡老师绝对不是考试讲师队伍中的一流、一线。这么多年过去了,反正他也灌了很多鸡汤。民法岳夜鹏,不小心以为是德云社的。这位老师的民法在司法考试领域是不被很多人认可的。可能是司法考试的竞争太激烈了。纵观网上,岳在法硕任教多年,但在法硕领域,其他名气大的老师却寥寥无几。体质王卓茹,这个老师居然改名了,本名王立万,课程不太好,在一些网上研究生院上课,评论真的很一般。现在名称已更改。反正这个老师不怎么评价。我只能说,瑞达法硕的学生听了他的课,负面评价会更多。说到这里,我很惊讶瑞达法硕的很多老师真的很一般,有的只是法学博士。但瑞达法硕的发布会就是这么吹捧,非法宣传这些人是权威或大牛。我如何知道这些老师在我第一年在RidaFAS上课时的教学效果?但瑞达发硕夸大了宣传效果。发布会上,各种承诺和虚假包装老师都不知道瑞达发硕是不是不知道广告法的存在。瑞达法师公开课是徐志明。有多少学生还在使用这个人的书和课程?不都是萧叔和淘淘的资料吗?瑞达根本没听过英文,尤其是那个刘静,他是哪里来的?两位英语老师,我从没听说过他们是考了两年的人,但瑞达法硕居然说他们家教过上万。老师的介绍能再夸张点吗?或者你能想出一个依据吗?满嘴功夫真的帮不了考生。2.RiddaFaut的直播课和面授课真的很贵。RiddaFaut的所有课程均不涉及退款。无论如何,这就是他们发布的内容。但是他们的网课将近6000元,面授一两个月就要上万元。瑞达是否认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家里有地雷?就瑞达发硕的价格而言,作为一个新机构,根本无法与其他机构相比。另外,瑞达法硕的老师大体都是一样的。刘和忠虽然搬出去了,但也只能骗过一些法考的考生,而法硕的考生很少会被骗。法硕培训班太多了,大的也有好几个。日达发硕的价格没有竞争力,日达发硕的师资也不是很有竞争力。不相信?那我们拭目以待。在司法考试机构进行硕士培训的从来没有几个。目前,那些开始修炼的高考考生,并没有做大做强,很多人都亏本了。准备2021年法律考试-超级完整的考试准备经验帖1、法律考试概况法律考试,全称: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人)、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必须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如果你想从事以上职业,法考可以说是一个必要条件。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业方向就会更多。1、注册资格2018年前取得学籍的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学位的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按照“新人新法,旧人旧法”的处理原则,2018年9月录取的法学本科生原则上可以在大四参加考试,但即使考试通知书也存在不确定性未发布。建议18年级法书的同学如果愿意的话可以先听民法课程(这对考研民法的学习也有帮助),然后等待消息司法部。图片来源网络2、考试内容同年考试分为客观考试和主观考试。客观题分为主题一和主题2、每张试卷150分,满分300分,180分及格及格。客观问题客观的测试内容有一定的广度:科目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目前市场上的法学考试机构有8个科目:①民法,②刑法,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④民事诉讼法,⑤刑事诉讼法,⑥商业和经济知识:包括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知识产权法(在某些机构,知识产权由民法教师教授),⑦理论法: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史等。⑧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3、历年通过率根据法考改革后的数据,历年客观题通过率在30%左右。有传言说2021年法考通过率会下降,个人认为法考通过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毕竟这只是职业资格考试,必须保证相当的通过率。考试时代通过率(图片来源网络)法考时代通过率(图片来源网络)与考试时代的通过率相比,法考时代的通过率高得惊人,大家一定要抓住机会,未来通过率可能会逐渐降低。2、准备策略1、教师选择目前主要有法医考试机构:瑞达、中和、厚达、博都等,可以说每位老师的知识都没有问题。但是,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学风格。您可以选择性地听听是否适合您,也可以直接从机构中选择老师,以方便使用。⑴民法:钟秀勇(瑞达)、李建伟(中和)、张翔(侯达)老中的讲课风趣幽默,很有个性。侵权部分很好,对培养民法思维很有帮助。缺点是这本书出版太慢了。几乎每年,民法老师都会出版最后一本书。他的书也比较厚,不过听了他的课,对法说的民法部分也很有帮助。李建伟极力推荐!李达是参与编纂民法典(合同法)的教师中唯一一位。当他通俗易懂地谈民法时,你会觉得自己很有力量,这对建立民法制度很有帮助。缺点是不适合零基础的学生,或者听课前需要预习。先生。张翔的讲座通俗易懂,适合零基础和工作的学生。网上有很多人推荐他们。2刑法:博浪涛(博度)刑法只推荐博朗涛老师,学院。20年客观考场,每次做刑法题都要默念一句话(白神牛-!)刑法不建议频繁更换教师。如果确定了老师,他们将跟随。不同教师之间可能存在理论冲突。PS:补充评论区有人指出,刘峰科(日达)和许光华(中和)也不错。凤客帝讲课风趣幽默,H段多;许光华教授法考多年,内容相对比较基础。⑶行政法:李佳(中和)李嘉,一个让行政法的司法鉴定难度降低的人。原本枯燥的行政法以搞笑的方式讲述,全程配上微博测试,让你温暖又充满力量,堪称业界良心。⑷刑事起诉:左宁(中和)、向高嘉(侯达)左大叔的播音就像是声控杀手。同时,很多公式和我大学老师教的一样,这也是我选择的原因之一。先生。向高家的公式很有名,减轻了刑事起诉记忆的负担。同时,整个准备过程也很周到,和李嘉有些相似。刑事起诉建议每个人在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之前先听取他们的意见。今年刑事检控中的主观题有反击的趋势,但客观题还是有重点的,跟上老师没问题。⑸民事诉讼:戴鹏(中和)、韩信义(瑞达)这两位老师都很好。中和的三位老师李嘉、左宁、戴鹏被称为“三剑客”。如果你选择那两位老师,你可以选择戴老师。他们的课程中会有很多老师。互动,同时戴老师的口音很可爱。先生。韩信怡的教学风格温和有力。她是一位非常好的老师。⑹商经法:齐(qie)彭恩(钟和)、李涵(瑞达)、刘安琪(瑞达)先生。齐鹏恩讲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他的风格非常温和(像母亲?),并且适用于一些公式。他与众和的“三剑客”老师互动。先生。李寒说得很快。每个知识点之后,都会有一个快速复习,巩固知识点。适合喜欢干净利落风格的同学。刘安琪老师也谈到了这次会议。商经知识的理论渊博,把商经知识简化一下也不错。先生。被很多人推荐的严梦璇也说得很好,但是一听就昏昏欲睡,听不下去了。..⑺理论方法:马峰(中和)我真的好喜欢马峰老师!听他的课,我以为我点进了德云社。讲座的重点是让你理解它背后的原理,并附上一些公式让你快速记住。主观题的冲刺背诵也是比较了几家机构后最适合我背诵的。(这个放到主观题上)。⑻三国法:杨帆(瑞达)三个王国的绝对女王。三国法不值钱,听她的精髓就够了。法考每科20分(网友回忆版)2、备考顺序和选书⑴考试准备顺序:①刑法/民法?民事诉讼?行政法规?商业和经济知识?刑事诉讼?理论规律?②刑法?民法?商业知识/民事诉讼?行政法规?刑事诉讼?理论规律?这个顺序可以自己调整,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刑法、民法为基础,内容多,理解多,应先学;三大诉讼法和商业知识可以穿插学习,避免同时学习几大诉讼法造成的程序混乱,避免长时间学习一门学科的枯燥乏味;试题中民法、民事诉讼、商法的组合比较多,可以一起学习理解,但经济法和知识产权偏向背诵,后期可以学习,(也可以按照老师讲课的顺序一起学习);/gt第三次诉讼的民事起诉程序比较简单,刑事起诉的内容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记忆和背诵。建议先民事起诉,后行政法,最后刑事起诉;商业和经济知识包含许多科目,但每个科目的分数差异很大。我们应该专注于高分的科目,而不是盲目听课;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学习理论方法,建议听精读,对后面的理解和背诵很有帮助;三国之法分数低,三四天双倍速听精髓,存到最后,前期不用着急。(2)选书:不同机构法考的书不一样。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做了下表:每个机构的书名从表格中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考试书籍主要分为精讲课、背诵课和问答课。密集讲座较早发表。就是把一门学科的知识点完整地过一遍。听一场密集的讲座需要40小时以上到20小时以上的时间。建议同时匹配真(金)题。听完一节,做相应的题。或者听完一个题目再留出两三天做真题(金题)。TheEece是在考试前一两个月发布的背诵版本。内容简洁,覆盖70%-80%的考点,减轻记忆和背诵的压力。听一门精髓20h+10h+左右,匹配168/143模拟题。这个模拟题偏向于短跑。不少网友表示,考完试就有赌注了。这是根据自己的时间合理选择。图源公众号:康康老师带你过法考3、备考推荐应用:在准备考试时,合理使用各种应用程序是非常有帮助的。我将准备应用程序分为问题、信息和注意力。(1)做题:竹马法考(中和)、瑞达法考、深蓝法考。这三款法考APP功能相似,页面布局各有特色。最好匹配你选择的老师。因为我的大部分老师都在中和,所以我使用竹马测试。深蓝法考配备了电子法,其他a都没有。A刷题可以分片做,同时具有错题本功能,非常方便。可以配合纸质真题使用,也可以代替纸质真题,只用手机刷题。这取决于个人习惯。这些a还有网页版,方便后期模拟和适应机考。我的作业记录⑵信息通知:包括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微博可以创建一个专门的群,对你关注的老师和资源博主进行分类。点击微博只能看到这两个类别。!资源博主推荐:《法海里丑前辈》、《法制无忧杂货店》、《狗善世家法学博士》、《富婆Fioa》等各种法制考试资料保存你的担心和努力。微信公众号推荐:“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各法考机构公众号、“康康老师带你过法考”、“法考助手”。各类数据汇总、法医检查重要时间点提醒等都在这里。(个人推荐不包括光高,机构博主看到可以给我钱??*)⑶重点:此分类包括待办事项、森林等。我推荐番茄钟,它有目标倒计时、强制锁定、学习时间统计等。还有很多法考小组监督你的进度。学习记录界面⑷其他:喜马拉雅,上面有各个机构的音频,平时和睡前都可以听。喜马拉雅应用三,最后一个1、备考法考,做题gt听课,但这两个就像“汽车的两个轮子,鸟的两个翅膀”,不能不听课就盲目做题。了解知识点。还要注意问题的质量。如果你没有做过两次以上的法律测试的真题,不建议做模拟题。真正的问题一定是最重要的;如果您对纸笔题没有任何要求,则不能购买真金题的纸质版。(网上真金题的PDF很容易找到,上面有很多我推荐的微博博主,但是如果找不到也可以找找。私信1、)也是一个好方法用iPad或电脑打开真金题库,把答案写在纸上。(我买的真金铭文的纸质版基本没用,感觉有点浪费。)我的备考试卷题2、从20年法学考试的客观题来看,未来各学科融合将成为趋势,任何科目都不能掉以轻心。今年很多考生都有不同类型的客观题:题干是刑事起诉/刑法……,题干是法理学/行政法……情况。说明在复习中,要整合和整合,而不是把各个学科分开。“地基不牢,地动山摇”!一定要打好基础。不要相信,如果你在网上通过一个月或裸体的法律考试,每个人的基础都不一样。即使你真的很幸运,“所有的考试都会正确”,主观题也写不出来。3、任何法考计划和经验都要根据自己的时间、基础等进行调整,例如:⒈我距离法考还有xx天;⒉我的目标是什么(比如说两次+背诵一次+真题两次);⒊完成这个目标需要多少小时;⒋平均每天多少小时。并且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灵活调整计划。比如某个科目对你来说比较容易,你可以不听课就做题;某个知识点难度高,分数高,可以多听几遍,多做题。4、这里被点赞的客观题都是180+。5、法律考试变得越来越灵活。准备考试时,要边学习边思考,边做题边总结。很多人一味地听几遍讲课的精髓,做很多遍题,没有思考和总结。到最后,他们听到的知识点还是做不到,做的题还是错的。真遗憾。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做笔记。“好记性不如烂文”。多写几遍也没坏处。一定要善于总结,把高频考点和自己容易出错的点总结成自己的笔记和自己的知识体系,对后期备考很有用。(记住记笔记不是抄书!!)6、法律考验是一场持久战。心态非常重要。你必须有一定要通过一次的信念,并且坚持到最后。相信:越努力,越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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