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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8 极点五笔 极点是什么 极点五笔怎么打字

  • 在我国个人可到法院起诉离婚吗

    是的,在我国,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我国个人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但需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点评:这段文字说明了在我国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则,主要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起诉离婚。这一原则被《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说明了我国法律对个人离婚案件的管理原则,给个人提供了可以起诉离婚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02-21 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起诉离婚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应当向当地的家庭法院提起起诉。1、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2、【法律依据】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5、(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6、(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7、(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8、(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点评:这是一段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文字说明,从文章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并且列举了调解无效的情形,文章内容清晰、准确,从而可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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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7版)(含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202203|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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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拾 《230 诉讼庭审专区:从抽象法官思维到实务庭审技巧》|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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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7 法官的审判逻辑 法官百度百科

  • 【PDF】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册 茆荣华|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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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2

  • 【PDF】法官解案 201701|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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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3

  • 法官国学知识读本》梁红继|(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法官国学知识读本》【作者】梁红继【页数】580【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02【ISBN号】978-7-5109-1701-1【价格】78.00【分类】国学-通俗读物【参考文献】梁红继.法官国学知识读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0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法官国学知识读本》内容提要:梁红继主编的《法官国学知识读本》分为“职官政事”“法律典章”“经史子集”“成语典故”“文学艺术”“鸿著名言”“音乐戏曲”“教育科技”“医药军事”“宗教礼俗”十个部分,是对上至三皇五帝,下到清帝逊位期间的国学文化进行系统梳理归纳而成。其内容力求精准,语言力求晓畅,条目力求清晰、经典力求突出,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国学常识类书籍。与该院“厚德、尚法、明辨、慎断”的八字院训交相呼应。《法官国学知识读本》内容试读一、职官政事4法官国学知识读本传说天神女娲是人身龙尾。她用泥土捏成了许多小人,然后着这些小泥人吹口气,便造出了最初的人类。女娲想让更多的人遍布大地,于是她甩动蘸上泥浆的藤条,泥点掉落在地上也变成了人,这大大加快了造人的速度。女娲还将人分成男女,配成夫妻,繁衍后代。因此,女娲被尊为人类的始祖。随着人类繁衍增多,社会开始动荡。《史记·补三皇本纪》载,水神共工造反,与火神祝融交战。共工战败,用头怒撞世界支柱不周山,导致天塌陷,天河之水注入人间。女娲不忍人类受灾,于是炼五色石补天,折神鳖之足撑四极,平洪水杀猛兽,人类始得以安居。女娲补天是一个很著名的传说。《红楼梦》的第一回即引用这个传说,女娲为了补天,炼就了三万六千五百零一块石头,用了三万六千五百块,但剩下了一块未用云云。C3.“三皇五帝”有谁?三皇五帝指古代传说中的帝王,具体是谁,说法颇多,难以求同。传说自盘古开天辟地以后,人类就出现了三皇及后来的五帝,人类迎来了新的时代,三皇五帝率领民众开创了上古中华文明。现代考古发现这一时期的大量文化遗址,后人把他们奉为神灵,以神话传说来宣扬他们的丰功伟绩。人们把原始社会中后期出现的,为人类做出卓越贡献的首领合称为三皇五帝,以口传历史载入了《汉书》;对于五帝,则一般采取《史记·五帝本纪》的说法。典籍多把伏羲、女娲、神农称为三皇,把太皞、炎帝、黄帝、少皞、颛顼称为五帝。C4.尧舜是怎样禅让的?尧舜禅让,是原始社会末期推选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禅让,“禅”为“在祖宗面前推荐”,“让”指“让出帝位”。如伊祁姓的尧让位给姚姓的舜,舜让位给姒姓的禹。或是上古部族政治角力的结果,尧、舜分别选择了贤能一、职官政事5者为其接班人。尧舜“禅让”的传说,反映了原始公社的民主制度。禅让方式是和平推举,体现了“以人为本,任人为贤”的思想。有利于部落联盟的团结和社会生产的协调。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日:“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尧把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舜,考察其德行后,把帝位传给了舜。舜把帝位传给了导通山脉,疏导江河,划定九州的禹。C5.夏朝是怎样建立的?夏朝(约公元前2050-前1600年)(以下略公元二字)建立。相传尧、舜、禹时,部落联盟间采用“禅让”的方式“选贤与能”,推举天下的共主。尧老时,把“王”位禅让给了贤能的舜,舜老的时候,把“王”位禅让给了禹。禹是来自中原夏族部落联盟的首领,他组建军队,南征三苗,修建城池,制定刑法。禹把“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启。从此,帝王更替,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原始社会结束,奴隶制社会开始。启成为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第一个帝王。夏朝自启至桀凡十四代、十七王。C6.“商汤灭夏”指什么?商汤灭夏,指的是前1766年,商汤带领商部落灭掉夏朝,建立商朝。夏朝最后一任君主名桀。据说他能赤手空拳与猛兽搏斗,但荒淫无度,暴虐无道。据《竹书纪年》记载,他“筑倾宫、饰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广搜美女,藏于后宫,日夜饮酒作乐,同时又重用佞臣,枉杀忠良。到了夏朝末年,汤做商部首领的时候,商部落因畜牧业发达而日趋强大。商汤看到夏王朝已腐朽没落,众叛亲离,遂在名相伊尹的谋划下,起兵讨伐夏桀,并很快获得全胜。桀在位52年,国亡,流放中饿死。夏朝被商朝所代替。6法官国学知识读本跳⑦7.“武丁中兴”指什么?武丁中兴(亦称武丁盛世)。商朝王位传承原无法定规则,因此经常发生君王的儿子、弟弟,乃至堂弟、侄子争抢王位的事情。商朝因此多次迁都,商王盘庚时,将国都从奄(山东曲阜)迁到殷(河南安阳小屯村)。盘庚的侄子武丁执政时,他克己简朴,发奋图强,任用贤能,在傅说等辅佐下,政治清明,百姓富庶。武丁在位期间灭躬方,亡土方,平西羌,定荆襄,扩疆数千里,同时与异族、方国联姻,逐渐扭转了商王朝的颓势。《孟子》中说:“武丁朝诸侯,王天下,犹运之掌上。”将商朝推向了鼎盛,开创了“天下咸欢,商道复兴”的局面。史书将武丁统治的59年间(前1250年-前1192年)称为“武丁中兴”。⑦8.“文王兴周”指什么?周文王(前1152-前1056年),姬姓,名昌,继西伯侯位,其子武王代商立周后追封其为文王。姬昌在位共50年,为灭商做了大量准备。孔子所言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其去世前7年受命称王,拉开了灭殷商的序幕。《尚书大传》载:“文王受命,一年断虞、芮之讼,二年伐犬戎,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畎戎,五年伐耆,六年伐崇,七年而崩”,为武王伐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9.“周公制礼”指什么?周公,姬姓,名旦,是周文王的第四子,周武王的同母弟弟。武王死后,周公辅政期间,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指导思想,综合本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一整套礼、乐制度,维护了君臣宗法和上下等级的典章制度,史称“周公制礼”。制礼内容非常广泛,大的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礼仪制度;小的包括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等。通过周公合礼的要求,以礼为···试读结束···...

    2023-01-29

  • 【PDF】犯罪心理学 法官、工作者和法科学生读本|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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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犯罪心理学法官法律执行者学生手册适合初中生看吗 犯罪心理学 法官是谁

  • 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含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2022第七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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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2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 上》陆海娜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上》【作者】陆海娜主编【丛书名】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丛书【页数】495【出版社】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12【ISBN号】978-7-5130-6670-9【分类】人权的国际保护-审判-案例-欧洲【参考文献】陆海娜主编.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12.图书封面:法院判例指南上》内容提要:《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上》内容试读第一章《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适用指南禁止蓄奴和强迫劳动‖3读者须知本指南是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本法院”“欧洲法院”“斯特拉斯堡法院”)出版的公约指南系列的一部分,旨在让执业律师了解斯特拉斯堡法院作出的基本判决。本指南分析和汇总了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关于《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欧洲公约》)第4条的判例法。读者可以从中发现本领域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判例。援引的判例法从具有指导性的、重要的以及最新的判决中挑选得出。本法院的判例不仅用于审判呈交至本法院的案件,而且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用于阐释、捍卫和发展《欧洲人权公约》创立的各项规则,并以此促使各缔约国对之加以遵守(reladv.theUitedKigdom,1978年1月18日,l54,SerieAo.25.)。因此,从普遍意义来说,《欧洲人权公约》确立的此机制的任务便是通过决定公共政策的各种问题来提升人权保护的标准,并在缔约国范围内推广人权法学(KotatiMarkiv.Ruia[GC],30078/06,§89,ECHR2012)。4Ⅱ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上卷)】第一节一般性规则第4条禁止蓄奴和强迫劳动“(1)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2)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强迫劳动。(3)出于本条的目的考虑,本条的‘强制或者强迫劳动’一词不应当包括:a.在根据本公约第5条的规定而被监禁的正常程序中以及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监禁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代替义务兵役的强制服务;©.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时必须承担的服务;d.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组成部分而承担的任何工作或者服务。”一、第4条的结构1.公约第4条与第2条和第3条一起,规定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性价值之神圣不可侵犯(Siliadiv.Frace,§1l2adStummerv.Autria[GC],§1l6)。2.第4条第1款要求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与公约中大部分实体性条款不同,第4条第1款不允许例外,也不允许削弱公约第15条第2款对于相关克减许可的规定,即便是处于威胁国家安全的紧急状态之中(C.N.y.theUitedKigdom,§65;adStummerv.Autria[GC],§1l6)。3.第4条第2款禁止强制或强迫性劳动(Stummerv.Autria,§116)。4.第4条第3款并不意味着限制第2款所确认的权利的行使,而是限制这项权利的内容,它与第2款构成了一个整体,说明了什么情况不包含在“强制或强迫性劳动”之中(Stummerv.Autria,§120)。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成为了解释第2款时的重要辅助条第一章《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适用指南禁止蓄奴和强迫劳动‖5款。第3款中的4项内容,尽管涵盖了很多方面,但都是基于整体利益、社会稳定等这些很普遍的重要理念(VaderMuele.Belgium,S38KarlheizSchmidtv.Germay,§22;adZarAdamiv.Malta,§44)。二、解释的规则5.本法院从不将公约的条款视作在解释它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时的孤立参考体系。一直以来,公约条款适用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就是不能在一个绝对封闭的内部体系中适用条款。作为一个国际条约,在对公约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1969年5月23日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在适用公约时,本法院应当查明这些词语在语境中的一般含义,并且依据它们所在条款的目标和目的进行解释。本法院必须考虑到,(公约)条款处在一个旨在有效保护个体人权的条约中,而且公约必须从一个整体角度去阅读和解释,以保持公约本身的连贯一致性以及不同条款间的协调。在解释时,还应当考虑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则和原则,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地与其他国际性法律规则保持协调。公约的目标和目的是作为一项保护个体人权的法律文件,这要求在解释和适用其条款时,要使公约的保障措施得以有效适用(Ratev.CyruadRuia,§§273-275)。6.在解释公约第4条时,本法院依据了诸如1926年《禁奴公约》(Siliadiv.Frace,§122)、《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C.N.adV..Frace,§90)、《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VaderMuelev.Belgium,§32)、《欧洲理事会反贩卖人口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Ratevv.CyruadRuia,§282)。7.公约的特征不容忽视,或者说,它作为一个正在使用中的法律文书,必然要求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参考当今的情况。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这也相应地且不可避免地要求对破坏民主社会基本价值的情况进行更严格的审查(Siliadiv.Frace,§121adStummerv.Autria,§118)。三、人口贩卖的特殊情况8.第4条禁止“蓄奴”“奴役”以及“强迫劳动”,但并没有提到人口贩卖问题6Ⅱ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上卷)(Ratevv.CyruadRuia,§272)。9.从人口贩卖行为的性质以及它的剥削性而言,它是在进行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力。它将人视为商品来买卖,强迫(被贩卖者)无偿或近乎无偿地在色情业或者其他行业劳动。它意味着受害者的行动是受约束的,他们的活动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并通常包含了对在恶劣条件下生活和工作的受害者使用暴力和威胁的内容。人口贩卖在《反贩卖人口公约》附随解释报告中被描述为如同I旧世界奴隶贸易的一种现代形式(Ratevv.CyruadRuia,$281adM.adOtherv.ItalyadBulgaria,151)10.人口贩卖威胁到受害者作为人的尊严以及基本自由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它与民主社会以及公约所阐述的价值是不相符的(Ratevv.CyruadRuia,§282)。11.因此,本法院在解释公约时结合当今情况,认为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确认人口贩卖过程中是否存在构成对申请人进行“蓄奴”“奴役”以及“强迫劳动”的行为(同上,§282)。本法院认为,加之《巴勒莫议定书》第3条以及《反贩卖人口公约》第4条a款的含义,人口贩卖本身应当属于公约第4条的适用范围(同上,adM.adOtherv.ItalyadBulgaria,§151)。第二节禁止蓄奴和强迫劳动一、免予被蓄奴或奴役的自由第4条第1款“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一)奴隶12.在考虑第4条中“奴隶”一词的范围时,本法院参考了1926年《禁奴公约》中关于“奴隶”的经典定义:“奴隶是指被施加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的人所处的状况或条件。”(Siliadiv.Frace,§122)···试读结束···...

    2022-08-22

  • 法院执行实务指南 2015年版》苏泽林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法院执行实务指南2015年版》【作者】苏泽林主编【页数】661【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02【ISBN号】978-7-5162-0620-1【价格】126.00【分类】法院-执行(法律)-中国-汇编【参考文献】苏泽林主编.法院执行实务指南2015年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02.图书封面:法院执行实务指南2015年版》内容提要:本书是法院执行领域的权威指导用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全面,既有法律法规,又有相关司法解释等;二是新颖,除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范外,特意将执行问题解答、执行案例选评和执行法律文书集于一册;三是实用,执行人员可以很方便地将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文书样式结合起来阅读使用,利于办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院执行实务指南2015年版》内容试读第一编执行法律规范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①词条名称、条文脚注系编者所加。第一编执行法律规范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①本编原第二十六章为“财产保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删去。法院执行实务指南4第五条【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①【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①本条第一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条增加。②本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条修正。原本条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民事诉讼”。第一缩执行法律规范5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①【变通、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普通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①本条序号原为第十七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调整。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条删去,其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法院执行实务指南5第二十二条①【特别地域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普通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②【公司诉讼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诉讼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①本条第(三)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九条修正。原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内容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劳动教养”修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②本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条增加。···试读结束···...

    2022-08-18 苏泽林 法院

  • 《执行法官必备 法律司法解释解读 上》《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丛书名】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丛书【页数】571【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ISBN号】7-5109-2461-3【价格】128.00【分类】法律解释-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图书目录: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提要:《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试读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疤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1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2·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4✉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6····试读结束···...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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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评论:评委们如何看待波斯纳df这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官和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最新专着,一些美国学者称它为波斯纳最重要的著作。在本书中,波斯纳基于多学科领域的研究。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评委如何看待波斯纳的df版本。如果需要,请自行下载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简介这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官和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最新专着,一些美国学者称它为波斯纳最重要的著作。在这本书中,波斯纳借鉴了他的多学科研究和他作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27年的司法经验,分析各种司法行为和法官的工作考虑。这种分析与以往对司法和法官的研究有很大不同。它侧重于与法官行为密切相关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Poer的分析表明,虽然大多数(常规)司法判决似乎是由法律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而是机械地应用既定规则或根据既定的法律推理模式做出决定的法律主义者,而是他们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之外的其他个人因素,例如,法官的个人特点、生活经历和职业经历将塑造他的司法远见,进而直接影响他对案件的判断。波斯纳对法官行为的分析具有普遍性,他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建议同样适用于中国语境:法官的行为方式,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以及哪些智力工具最适合分析这些问题。关于作者RichardPoer毕业于耶鲁大学英语系(1959年)和哈佛法学院(1962年),并以成绩最好的成绩和年级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前美国最高法院副法官、联邦政府律师、斯坦福法学院副教授(196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69年)和讲座教授。1981年起任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93年至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时兼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目录引言第一章基本模式第一章司法行为九理论第二章作为劳动力市场参与者的法官第三章作为临时立法者的法官第四章立法法官的思考第二部分模式第五章司法环境的扩展:法官的外部约束第6章变局:职位和薪酬问题第7章司法方法:审判的内在约束第8章法官不是法学教授第9章务实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吗?第三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官第10章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法庭第11章综合宪法理论第12章司法世界主义结语致谢索引...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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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联邦法院的挑战和改革PoerPDF《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的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基于大量数据,通过实证分析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制度是由1950年代以来的司法工作量。一系列的变化,并提出了应对的改革措施,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波斯纳》的PDF版,欢迎下载简介《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基于大量数据,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自1950年代以来司法工作量急剧增加导致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关于作者波斯纳(1939-),毕业于耶鲁大学(1959)和哈佛法学院(1962)文学专业。他曾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政府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讲座教授。自1981年以来,他一直在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任职(首席法官1993-2000),同时也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他是有史以来最多产的联邦法官。他也是上诉法院最多产的法学家之一,并且仍然是最多产的法学家之一。如果你用引用率来衡量影响力,那么波斯纳是最多产的在世法学家。有影响力的法学家”(Leig)。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目录:一级学位第一章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基本结构法官与州法院的比较第二章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二次编辑挑战3案件负担的增长案件负担...工作负担最高法院案件负担和工作负担是悲观的论点吗?第4章为什么案件量会如此增加案件量增长的模型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第5章后果:联邦法院系统扩展...更多法官,更努力法律助理的崛起第六章...同时,简化法院系统压缩口头辩论无评论复审标准,走向“规则控制”的趋势,简单的处罚标题III渐进式改革第七章症状策略增加费用根据不同的公民身份限制或取消管辖权rgt加强管理替代性争议解决律师改革第八章专门法院专门第三条法院重新思考行政审查gt第四章基本改革第九章联邦法院在联邦制度联邦管辖权的最佳范围具体案件负担分析第10章Feder司法克制有原则的司法裁判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自我约束的意义及后果自我控制及其他的棘轮效应第十一章联邦司法技术地区法官联邦上诉法官责任制度重新审视规则和标准遵循先例...

    2022-05-06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 联邦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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