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银行本票

    每天稍加努力,就能看到不一样的自己。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银行本票[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tlemet-Uit1CheckadCahier'Check【知识点】银行本票本票1.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只是银行支票。(1)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开证行本身就是付款人。<2、签发本票(1)绝对必要的记录银行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固定金额、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及签字盖章。发行人。(2)相对必要的记录①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地为付款地。②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地。(3)可以记录的项目(可选记录)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不可转让”字样,则本票不可转让。3.付款提醒期(1)自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任(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银行)没有签署票据,也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10天)内付款的,付款人不得付款。对于本票而言,由于开证行(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字盖章)是主债务人,持票人对开票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自动消灭。自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本票只能即期付款,持票人可在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即使持票人在2个月内未提出付款,只要不超过2年,请求付款的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向开证行作出说明,仍可凭本票向开证行索款。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在前进的路上,我们要不断的反省和照顾自己的不足,多学点东西,走得更远。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本票由出票人签发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在前进的路上,我们要不断的反省和照顾自己的不足,多学点东西,走得更远。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商业票据起草[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Uit2CommercialBilllttyle="white-ace:ormalfot-family:a-erif"gt【知识点】商业汇票发票商业汇票起草1.输入汇票(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单笔金额超过发行100万元。原则上所有交易均采用电子商业汇票方式办理。(2022年新增)2.支付da商业汇票的记账方式商业汇票付款日期的记录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事后定期付款四种。视线。3.出票注意事项(1)绝对必要记录汇票绝对必要记录包括:“汇票”字样、委托无条件付款、定额、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汇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担保日期、付款日期,只有出票日期是绝对必要的记录。汇票出票人签字盖章应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单位印章加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出票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汇票无效。(2)相对必要的记录①如未记录“付款日期”,应即期付款。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地、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记账项目(可选择记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可转让。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的,背书无效,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4)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出票人开具汇票目的的记载,以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录对汇票没有影响。出票时需要记录的项目备注内容草稿本票检查绝对必要点击查看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心中有理想,路再远,也不会迷路。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出票人汇票记载不得转让 汇票不得转让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怀揣理想,无论路多远,都不会迷失方向。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商业票据背书[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tle-Uit2CommercialBill【知识点】商业汇票背书troggt商业票据背书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附签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背书人的票据。法案赋予他人行使的权利。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强制托收背书和质押背书)。<2、认可的实质性要素背书人必须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被背书人才能获得汇票的权利。3.认可的正式要素(1)绝对必要的记录:背书人的签名(2)相对必要的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背书。(3)可补充事项:被背书人姓名如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而即将将汇票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汇票背书人栏目中记载其姓名的,与背书人记载的持票人姓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人。(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根据《票据法》,被背书人姓名是绝对必要的记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的姓名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背书有效。4.部分背书、多次背书:背书无效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汇票金额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5.条件背书:背书有效如果背书附有条件,所附条件对汇票没有影响,即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6.任意记录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对后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的,背书无效,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项目的,该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之后再背书转让,则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不对其直接继承人和后续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电子商业汇票背书人记载“不可转让”事项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7.背书连续(一)以背书方式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通过背书的继承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2)汇票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合并、分立等)取得而未经背书的,不受连续背书的限制,持票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汇票权利。(2015年案例研究问题)8、委托托收背书在实践中,大多数商业汇票是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银行作为代理人提示付款的。(1)委托托收的背书,除由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必须加盖“委托托收”(或“托收”、“代理人”)字样作为绝对必要的记录。(2)被背书人通过委托支付背书获得代理权,但不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权利。9.承诺背书(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出质人(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须记载“质押”(或“质押”、“保证”)字样。汇票作为绝对必要的记录事项。出质人仅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字盖章的,或者出质人在汇票或便签上未记载“质押”字样而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押条款构成票据质押。(2)被背书人在质押背书后取得票据质押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在与票据权利人同等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要求付款、追索的权利。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处分权”的权利。因此,汇票质权人再次进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的,该背书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进行“委托托收背书”。情况背书效果未由背书人签名无效背书未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有效>">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野心越高,需要的能力越强。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背书 被背书人有关故事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立志越高,所需要的能力越强。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梳理!【内容导航】商业汇票的承兑【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和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4.附条件的承兑(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5.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享有再追索权。7.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最后持票人不能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次债务人包括:(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8.非票据义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由于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其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而非票据义务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轻一》精彩内容快来试读,>>">点击试读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轻一试读轻一试读滑动图片试读轻一内容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23年课程方案2023年提前抢学!购2023年注会畅听无忧班送22年课程!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时间就是我们奋斗的战场,损失的每一秒,都是生命的流逝。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商业汇票出票 商业汇票开票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时间是我们奋斗的战场,每一秒的逝去都是生命的逝去。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汇票保证[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tlemet-Uit2CommercialBill【知识点】汇票保函票据保修1.绝对必要的记录(1)票据担保的绝对必要记录包括:担保文本(注明“担保”字样)、担保人签字盖章、担保人姓名、地址。(2)票据保函是票据行为的一种,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样并签字盖章,才能产生票据担保的效力。保证人未在票据或便签上注明“保证”字样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不在汇票上签字盖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汇票或粘单,另签质押合同及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2、相对必要的记录(1)保证如无被担保人记录,以承兑汇票为被担保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录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绝对必要VS相对必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担保不受条件限制;附加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担保责任,即保证附加条件不具有票据法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任行使追索权。5.担保人的债务因缺乏形式要素(绝对必要的记录)而无效的,担保人对票据不承担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伪造签名、盖章)不影响可转让保函的效力。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lt/trog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努力终有回报。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汇票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追索权

    努力最终会得到回报。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追索权[Chater]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2商业票据【知识点】追索权Recoure1.获得初始追索权(1)到期追索汇票到期拒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提前追索①拒绝接受;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逸;③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2、保留初始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原因等),将失去对前任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对汇票承担责任。3.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拒绝承兑或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任,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时间。逾期未发出追索通知的,持有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迟延通知给前任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任的“第一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消灭。失去对前一手牌的追索权?情况法律后果不符合规定的期限提醒接受>">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设定目标后,知道如何一步步实现。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追索权是持票人 持票人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设定目标后,知道如何一步一步地实现它。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lttyle="white-ace:ormalfot-family:a-erif"gt[内容导航]获得票据权利[Chater]第九章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账单行为【知识点】获得票据权利troggt获得比尔权利1、根据票据的签发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转让背书取得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票据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合并、分立等)取得而未经背书的,不受连续背书的限制,持票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证明其票据权利。(2015年案例研究问题)3、任何人以欺诈、盗窃、胁迫的方式取得票据,或者明知前列情形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4、任何善意支付对价的合法持票人均可向票据的任何债务人请求支付,而不受前任权利瑕疵和前任相互抗辩的影响。5、因税收、继承或者赠与等原因依法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所支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汇票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任的权利。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如果你想完成某件事,培养足够的兴趣和热情,坚持到底,你就会成功。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中考化学必考知识点2022年 中考物理必考知识点2022年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如果你想完成某件事,培养足够的兴趣和热情,坚持到底,你就会成功。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lt/gt[内容导航]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章节]第九章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三:BillRight和BillBehavior【知识点】lttroggt商誉收购f账单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权利1.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要求lt/gt(1)转让人是票据权利的正式持有人,有权正式处分票据,转让人必须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让人有理由(2)转让人实质上无权处分。(3)受让人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4)受让人是善意的,没有重大过失。(5)受让人必须支付相当大的费用2.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o享有票据权利;(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傲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教科书上的知识只有通过自己的理解和总结,才能成为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教科书上的知识只有通过自己的理解和总结才能成为自己头脑中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票据基本关系对票据行为有效性的影响【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三: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知识点]票据与票据行为的基本关系效力效应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有效性的影响1、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基本关系是指产生票据关系的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基于笔记的关系包括笔记-原因关系和笔记-资金关系。(2)票据事由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买卖货款的支付、租金的支付等。(3)汇票的财务关系是指出票人、承兑人和付款人之间关于未来向持票人付款的财务安排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前与承兑人或付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付款资金等事宜。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支付全额汇票。2、基于票据行为的非原因,如果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基本关系不一致,则只能根据票据行为确定票据关系的内容。3、基于票据行为的因果关系,票据基本关系的缺陷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2018年案例研究问题)作为因由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票据行为有效。4、账单折扣(1)票据贴现属于全国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2)其他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票据贴现(背书转让)无效,贴现后的票据应当相互退还。但是,当贴现人(被背书人)再次对票据进行背书时,如符合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新持票人将依法取得票据权利。(2015年案例研究问题)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学习知识就像照镜子,通过镜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不足。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承兑人的概念 什么是承兑人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的伪造

    学习知识就像照镜子,透过镜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不足。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票据伪造[Chater]第九章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知识点】伪造票据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签发、承兑、保证、背书)。如果做账单的人表明委托人(ricial)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账单上签字盖章,即使没有代理权,也不构成对账单的伪造,但属于交给未经授权的机构。1.假的由于造假者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账单上签名,所以他对账单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伪造者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伪造的人(1)假冒他人名义的,伪造人不承担汇票责任。(2)在伪造他人姓名的情况下,没有真实的人被伪造,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真正的签名者如果汇票上有伪造签名,不影响汇票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有效性。汇票人如实签字盖章的,仍对伪造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责任。汇票债权人提出承兑、付款或者追索时,汇票的真实签字人不得以伪造为由提出债权。恳求。4.代表代表一般情况下,被伪造者不对账单负责。但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已取得本人(被伪造人)授权的,类推适用“代理人身份”的规定,本人(被伪造人)对账单承担责任。5.付款错误(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不是票据权利人,且不存在重大过失,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付款具有同等效力,即整张票据关系消除。其结果是,物权人对票据的权利也被消灭,只能按照侵权责任制度或不当得利制度向取得票据数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民法。(2)恶意或重大过失错误付款付款人不履行审核义务、支付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不能免除付款人的义务,也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即票据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票据实物持有人的票据权利并未因此而消除,各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并未因此而消除.付款人的损失只能按照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或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汇票金额的一方索赔或返还。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没有书的一天让百事可乐一片荒凉。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经济法支付结算 经济法第三方支付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抗辩

    没有书的一天让百事可乐一片荒凉。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发票防御[Chater]第九章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lt/强gt【知识点】注意防御发票防御1.物权辩护对物抗辩(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针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中记载的“票据的所有权利”不存在出票时无“绝对必要记录”(如未记录出票日期),或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或“金额不包括账单、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姓名”。改变,由于汇票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没有汇票的权利,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方不对账单负责。这些包括但不限于:①签名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名盖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原因等),将丧失对前任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对汇票承担责任。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对物抗辩,但并非所有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承载”。<2、防卫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对人的抗辩(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律理由对特定持票人提出抗辩。(1)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有抗辩而取得票据。(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任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有抗辩而取得票据。(4)任何善意支付对价的合法持票人,可以不受前任权利瑕疵和前任相互抗辩的影响,向票据的任何债务人请求支付。(5)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依法可以无偿取得的,不受所支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汇票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任的权利。因此,票据的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以对抗持票人的前手。3.票据防御的截止制度在持票人无偿取得汇票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受到抗辩截断的保护,则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截断的保护。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阅读的方法在于循序渐进,仔细阅读,深入思考。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阅读的方法在于循序渐进,仔细阅读和深入思考。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票据权利消灭的诉讼时效lt/gt[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ad结算--单元三:BillRightadBillBehavior【知识点】到期时间限制对于账单权利法案权利到期1.抽屉,Accetor(1)商业汇票持有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即期汇票为2年(2)本票持有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自签发之日起2年。(3)权利支票的持票人发给出票人,自开票之日起6个月内。2.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任(1)持有人对其他前任的优先追索权为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有人对其他前任的追索权为3个月F从还款日期或诉讼日期。3.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如持票人因票据权利期限届满或票据上没有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他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退还与未付汇票金额相等的利息。法案权利到期笔记类型提醒付款截止日期商业草稿>">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读书一定有办法,但光是努力学习是学不来的。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记忆口诀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选择好的教材和好的学习方式,就像找到一个好老师和一个好朋友。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国内信用证[Chater]第九章票据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4非票据结算方法lt/强gt【知识点】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1.信用证的特点(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为相符交单付款的承诺。(2)我国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跟单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和机构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1)汇兑、委托托收、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兑、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4)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银行只对文件进行表面审查。银行在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仔细审查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判断其是否一致。银行不会审查信用证中未指定的文件。(5)信用证独立于其所依据的贸易合同,即使信用证包含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提及,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不受约束通过它。2、发行(1)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2)开证行可以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合法有效的担保。3、确认(1)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的基础上,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作出支付、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保兑承诺。(2)保兑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承担对单据付款、到期付款确认或议付的责任。4、转移(1)转让是指转让银行应转让银行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标有“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可赎回。第一个受益人。(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从第一个受益人转让给第二个受益人,被转让的信用证不能应要求转让给任何后续受益人的第二个受益人,但第一个受益人不被视为后续受益人。5、谈判(1)议付是指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符合规定或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付款到期,议付行将接受开证行或保兑行购买单据的行为,取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权利,在银行付款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2)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议付。6、付款受益人已提交符合条件的单据或开证行已出具付款承诺的,即使申请人存入的保证金及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承兑人不得利用与出票人的经济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天才就是不断努力的能力。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果你不想在这个世界上浪费你的生命,你就必须学习一辈子!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滥用市场优势[Sectio]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3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在确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不公平的低价”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购买相同商品或可比商品的价格;(2)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同一运营商在其他市场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地区的价格;(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采购价格超出正常范围;(4)销售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是否显着高于成本的上涨幅度,或者采购商品价格的下降幅度是否显着高于成本的下降幅度交易的相对人力成本;(5)其他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禁止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确定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时,应重点关注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理由”包括:(1)生鲜商品、季节性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积压商品的降价处理;(2)因偿还债务、转产、停业等原因,低价销售商品的;(3)在合理期限内推广新产品;(4)其他可以证明该行为正当的理由。3.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1)大幅减少与交易对手的现有交易数量;(2)延迟、中断和处理交易对手的现有交易;(3)拒绝与对方进行新的交易;(4)设置限制条件,使交易对手难以与其交易;(五)在合理条件下,拒绝交易对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必要的设施。说明: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二)交易对手信用记录不良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交易安全的;(三)与交易对手的交易会导致经营者利益的不当损害;(四)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合法的理由。4.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方仅限于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从事下列限制性交易:(1)交易的对手方只能与之交易;(2)限制交易对手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3)交易对方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说明:交易的有限“正当理由”包括:(1)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的;(二)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3)为保护交易中的特定投资所必需的;(4))证明该行为正当的其他理由。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交易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捆绑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违反贸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忽视商品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组合销售的;(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货物运输、交付方式、服务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3)对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4)交易过程中不合理的收费;(5)与交易标的无关的附加交易条件。说明: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符合合法的行业惯例和贸易惯例;(二)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的;(3)实施特定技术所必需的;(四)能够有其他理由证明该行为是正当的。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具有相同条件的交易对手实施下列差别待遇:(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质量等级;(2)实行数量折扣等不同的优惠条件;(3)实施不同的付款条件和交付方式;(4)实行保修内容及期限、维修内容及时间、备件供应、技术指导等不同售后服务条件。说明: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包括:(1)根据交易对手的实际需要,符合合法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执行不同的交易条件;(2)新用户的首次交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的(3)其他可以证明该行为正当的理由。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LightOe》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lttyle="overflow:隐藏自动;宽度:674x;高度:300x;填充:10x;ox-izig:order-ox"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每一个缺点,都有相应的优点!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在穿云的路上,只亲吻登山者的脚步!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经营者集中声明[章节]lt/troggt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制——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知识点】运营商集中声明经营者集中声明1.经营者集中(1)合并经营者的控制权;(2)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2、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否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应考虑以下因素:troggt(1)交易目的及未来计划;(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4)股东大会的构成情况其他经营者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及其表决机制;(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6)股东关系与其他经营者的董事、是否有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一致行动人等;(7)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3.经营者集中经济效应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是“禁止”。即经营者的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不申报的不实施集中。4.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1)国际标准上一财年参与集中的所有运营商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两家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上一财政年度。(2)国内标准上一财年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拥有上一财年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人民币。5.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资产由不参与集中的同一经营者所有。6.申报文件、资料(1)申报;(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经参与集中经营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其他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材料。说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符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报人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未申报。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来吧并尝试《LightOe》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l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不想在世上度过一生,就得学习一辈子!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承诺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举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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