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汇票——出票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哪个理想的生活是触手可及的,想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就必须付出与其同等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积极学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出票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在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但可以以直接交付支票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该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针对支票)。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票据未记载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6.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相关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A.付款日期B.付款人名称C.确定的金额D.收款人名称【答案】A【解析】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转让背书1.绝对记录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字,背书才能成立无效。(2)背书人名称①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授予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②如果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即将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将其名称记录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栏中,具有与被背书人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填写)2.背书日期(相对记录)背书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禁止背书(1)任何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二)法定禁止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上粘贴。(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7.背书连续(1)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2)连续背书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背书。如果背书本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但是,如果付款人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支付,否则应承担责任。(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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