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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1

  • 【PDF】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 202208 倪新枝|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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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丛书名】新东方大愚司法考试丛书【页数】214【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20-3【价格】32.00【分类】法律-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参考文献】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本书共4章,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论述题写作。《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试读第部总论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讲结构:本讲的考点较少,主要考查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适用。基本原则部分不需要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悉数掌握,只要把握其中少数几个重点即可。基本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是较难把握的,需要注意理解相关法条。在本讲最后,一并介绍司考可能涉及的相关概念。考点一:基本原则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分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论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点解析1.第5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注意其中的区别。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意《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事实上,诉讼中,原、被告诉讼权利是不可能相同的,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则没有。这一原则是在抽象的民事诉讼环境下说的,任何民事诉讼都强调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还要求法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事实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是一种歧视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首先假设对方国家实行非歧视原则,我们实行同等原则。但一旦对方歧视我方,那么我方会将同样的歧视限制施加于对方。2.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辩论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①“★”的个数表示内容的重要程度。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3.第13条规定了处分原则,注意此处分的范围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真题演练(1998-2-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考点二:合议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诉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论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考点解析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原则,独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点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一)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但按照审级不同,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①ABCD。本题各个选项体现了辩论原则,各个选项的表述本身就是考点,需熟记。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层面: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第三层面: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除第一层面之外的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也可以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无论如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审判员,而不能全部都是人民陪审员。2.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为主,便于纠正错误,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第(二)独任制的适用部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合议制度,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分1.简易程序,从这里出发可以得出这一推论: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论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只要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就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而无论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即使按照第一审程序,也不能适用独任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考点解析本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制度。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意这与《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一样。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真题演练(2006-3-37)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①C。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是有例外: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考点三:回避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考点解析1.第45条规定了回避适用的对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参照适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刑事诉讼一样,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适用回避。因为回避的最终表现是换人,而证人是无法替换的。2.第45条规定了回避的法定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雏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注意此项与第(1)项的亲属范围不同;(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第46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这项权利,法律同时作出了申请时间上的限制:①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然,也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试读结束···...

    2022-10-19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房保国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作者】房保国著【页数】111【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ISBN号】978-7-5131-2869-8【价格】23.00【分类】民事诉讼法-中国-资格考试-习题集【参考文献】房保国著.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提要:本书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之民事诉讼法精讲篇》同步训练题集。全真模拟阶段配套图书紧扣大纲考点,对历年真题进行特别甄选、总结和剖析,透过试题精选巩固知识,透过全真模拟举一反三,帮助考生熟练掌握真题所涉考点及命题规律,及时规避重重陷阱,让考生从入门到精通。《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试读全真模拟题第一部分总则专题一基本理论①1.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2.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A.公立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济3.张芬,70岁,22年前借给赵丰50元钱,约定1年后归还,但一直未向其索要。现张芬贫困潦倒,丈夫早逝,无子无女,仅靠拾荒度日,而赵丰家境富裕。张芬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丰归还欠款并加算利息。法院应当:()A.因其已过诉讼时效,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张芬太可怜,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欠债还钱,应判决张芬胜诉C.虽然诉讼已过时效,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判决对张芬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①注:如无特别说明,本书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行(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D.虽然其超过诉讼时效,但可以进行调解,要求赵丰归还做题笔记:欠款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又是人民法院的义务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人是提供方服务的,其从属于提供方C.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D.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同当事人享有相似的法律地位,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5.有关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止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纠纷发生时,应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才能向法院起诉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6.下列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B.李某欠王某1000元钱迟迟不还,王某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李某发出支付令C.张某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D.王某因工伤赔偿数额与公司产生纠纷,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7.关于六个月的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C.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利害关系人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有异议8.以下关于送达,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也属于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2全真模拟题场,说明情况C.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由基层组织代为转交做题笔记:D.经受送达人同意,诉讼文书均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9.关于送达,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B.当事人拒绝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C.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D.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10.【主观题】请论述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专题二诉1.2015年2月甲和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月内交付钢材,乙在收货后三日内支付两万元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了一万元,甲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的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一万元钱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D.本案是变更之诉2.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继伟起诉请求钟继伟停止损害其名誉B.令变化起诉令完成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王宝宝起诉马伊蓉,请求离婚D.郝建起诉范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3.以下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称某位明星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3(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做题笔记: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之诉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尾骨骨裂,后经小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给付之诉4.毕剑起诉要求赵山交付货物。赵山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毕剑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5.小俊因主演某宫廷“雷剧”而一夜爆红,为了“捞金”,小俊与旋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约定小俊出席该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在大悦城举办的车展,后小俊因为航班延误而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旋风公司遂将小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俊支付违约金80万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小俊与旋风公司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没有诉讼标的物B.本案中诉的主体是小俊、旋风公司和法院C.本案属于行为给付之诉D.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旋风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A.某女起诉前夫,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C.李明起诉王海,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C.狭义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仅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D.诉讼参加人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全真模拟题A.乙和丙分别租用甲的房屋但都欠房租不交,甲将乙和丙同时诉诸法院做题笔记:B.李某起诉张某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C.王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D.李某起诉周某和王某违反合同9.下列关于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权优先诉讼程序产生,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B.诉权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强制实现,而诉讼权利则指向诉讼行为C.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D.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行使为外在载体10.下列关于诉的要素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的要素是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因素B.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C.只有具备了诉的要素,诉才能够特定化,法院才能确定明确的审理对象D.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不被诉的要素之一诉讼请求所包含的内容11.下列哪些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A.李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养子李大海给付赡养费B.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父亲的遗嘱有效C.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进的婚姻关系无效D.李海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王平威胁下签订的买卖祖传古董的合同12.【主观题】李明和王晓然签订买卖一副名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达后,李明拒绝交付该画,王晓然起诉李明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明交付该名画,而李明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李明的父亲李玉向法院提出该画系自己所有,李明无权处分。问:在本案中存在哪些具体的诉讼请求,它们各属于诉的分类中的哪一类?专题三基本原则的1.下列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完全5☑烤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不受法院干预做题笔记:B.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不能处分诉讼权利C.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没有处分权D.法官的裁判要受到原告诉讼请求的约束2.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3.中国大学生张某去美国留学结识美国姑娘爱丽丝,两人相恋,回到中国结婚定居。但婚后因双方文化差异,矛盾重重,爱丽丝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爱丽丝作为外国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对等原则的表现B.由于是涉外离婚,归原告住所地管辖C.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D.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自认,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4.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对等原则B.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同等原则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在曹操诉孔明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曹操释明诉讼时效,建议曹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李小兵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李克壮诉周永健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胡锦波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胡锦波的请求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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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作者】房保国【丛书名】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页数】278【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ISBN号】7-5131-2877-3【价格】58.00【分类】民事诉讼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房保国.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内容提要:内容减负:脱胎于名师讲义,体系清晰、内容精练,相较于传统讲义类图书内容有大幅缩减,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重点突出:在讲义的系统条框基础上,加入作者的授课精华,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考点,指点考生如何记忆,化繁为简。个人特点鲜明:内容贴近老师讲课风格,突出各位作者自身的特点和擅长的讲解方向、授课方法。栏目灵活,可读性强:内容尽量避免平铺直叙,多采用案例举例、图表(流程图)、真题演练等灵活的形式,易读好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内容试读民事诉讼法中在人风联东的的位西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和解、人民调解所产生的结果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5.民事诉讼的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由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后续审理和执行等阶段构成,而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由于各个阶段的任务不同,这个质的差异决定了民事诉讼的阶段性。同时,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又不是彼此孤立、相互隔绝的,前一阶段的程序没有结束,后一阶段的程序就不能开始,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方能转入后一阶段,各个阶段有先后顺序,彼此衔接,显示出诉讼阶段的连续性。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在诸多法律中,依各个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等。民事诉讼法处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它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各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任何国家的法律,依照其调整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依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实体法是界定享有何种权利和承担某种责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这些权利、义务如何实现,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的法律。以此为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相关的救济手段,以保障民事主体民事实体权益的实现,因此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例】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案】C。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国家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期望达到的目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基本理论与基本原则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据此,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运用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实体权利也就很难得到实现。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其任务之一就是要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判民事案件。其中,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事实是基础,查明事实主要是查明两方面的事实:一是所争议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事实,二是对该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只有事实查清楚了,才能得出较为公正的结论。适用法律,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以解决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同时,审理案件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能久拖不决。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需要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认定,对违法的民事行为予以制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参加,而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这就可以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广大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是通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来实现的。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诉讼{刑事诉讼→区别在于解决对象: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和解,协商人民调解(掌握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非诉讼(ADR方式)公证(预防纠纷)仲裁常见的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主要有:(1)当事人自决,即和解,由纷争双方的主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平等协商,处分自已的民事权益,自行解决争议;(2)人民调解,即群众性的自治调解组织对争议双方进行疏导教育,调解解决;(3)仲裁,即由争议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具有民间因烤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性,但仲裁裁决有着法定的法律效力;(4)民事诉讼,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可见,民事诉讼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出面进行的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法院1.国家机关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翻译勘验人员近亲属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答案】略。6···试读结束···...

    2022-10-19 法律途径诉讼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要想通过孔子学院经济法学科的考试,关键在于准确的理解。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整理!lt/agt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章节]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元1普通合伙【知识点】合作伙伴与第三方的关系合作与第三方关系1.外部代表的有效性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不得侵害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企业债务清算(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按照自己的还款利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还款比例分别向每个合伙人提出债权。(3)内部恢复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按照既定比例应承担的金额,则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该金额的合伙人追讨超出部分。应该承担。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有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以代位方式行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2)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考试即将开始,时间一点一点过去,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6 合伙人知识点框架 合伙人知识点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只有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知识、经验等,才能变得更聪明更聪明,才能顺利通过注册大会考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学科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注册重要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涉及第三方的合同[Sectio]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单元1一般原则【知识点】涉及第三方的合同涉及第三方的合同1.向第三方履行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违约。(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务人不履行向第三人欠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本条款规定了“利他合同”。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效力可以延展至第三人第三人可以获得要求履行的权利。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必须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债权人签订合同。3.第三方自愿代表他们单方面履行(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有合法利益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经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只有债务人可以履行债务。除了。(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约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单方面自愿履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未约定第三人有履行义务的;(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三)第三人在履行债务中有合法权益;(四)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排除第三人履约的。无论是“第三方自愿单方面履行的合同”还是“第三方履行的合同”,第三方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就第三人履行债务达成明确约定,而“第三人单方面履行”的前提自愿为他们履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的意思。未规定第三方有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单方面自愿代为履行”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人代为履行后,自然会取得债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LightOe》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考试注意事项复习备考的时候,不仅要记住很多,而且要仔细记住。有东澳的陪伴在备考的路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过关!(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1 第三人债务人的债权不明确执行机构可以查证认定吗 第三人债务人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力不竭,气不竭,心不死,不放弃,不放弃,坚持!跟着小编每天学习2022中级会计知识点,继续努力学习!总有一天大家都能顺利考取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名师指导,直接点击考试中心会很困难!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知识点]伙伴关系和第三人称关系lt/gt【章节】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位普通合伙[内容导航]lt/troggt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2.合伙人债务清偿合作伙伴关系和第三方关系1.合伙企业清偿债务(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还款中的利益,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3)内部追偿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按照既定比例应承担的金额,则合伙人有权追回超出部分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金额的合伙人。2.合伙人债务清偿(一)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代位权。(二)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三)债权人不得接管或者直接出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6-02 合伙人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伙人债权人

  •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高桥宏志高清无水印pdf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日本高桥博史所著,着眼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诉讼标的、诉讼、部分诉讼请求、禁止重复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的能力和诉讼能力、代理权等。诉讼。评价很高。这里是《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深度解析》的免费电子版,需要您自行下载。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深度解析df图片预览高桥博的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目录深度解析民事诉讼的目的1、简介其次,在肯齐说之前3、简子理论的建构关于四月和三月的法律V。新塘说考察6、井上(知甸)的提议7、目的论的各个方面1、各种级别2、立法理论与解释的标杆3、研究方法和方法4、系统化第2课:诉讼对象1、诉讼标的纠纷2、纠纷对诉讼标的的影响1、从业者的反应-解释增加的负担2、了解诉讼类型的差异3、选择性合并的逻辑4、实体法属性的差异——法律评价的重新实施5、实体法理论的发展——完全规范整合理论与统一请求权理论3、占有权、主权利和诉讼标的1、把握诉讼标的2、加盟案例4、票据债权、诉讼因由和标的物的债权V。诉讼主体论发展趋势第三讲1、上诉的概念2、诉讼的分类1、单一行动和合并行动2、独立的行动和行动中的行动(行动中的行动)3、支付诉讼、确认诉讼、成立诉讼三个。正式诉讼1、正式成立诉讼2、划界诉讼3、共有财产分割诉讼第4课部分请求1、提出一些请求的可接受性问题1、问题状态2、部分要求得到充分肯定3、部分请求被拒绝4、评论2、注意事项1、把握诉讼标的2、后来的后遗症和部分请求3、部分请求和时限中断,疏忽补偿读者评论总体感觉:“去系统化”倾向强,兴趣测量密集。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至少作为一部“积累经验材料”的作品,是必读的。(然而,对于书中的许多论点,我一直想知道是否可以使用奥卡姆的剃刀为他剃掉几块233)五颗星,包括对林先生翻译的致敬。办公桌上必备的经典作品,我读过的最完整、最精妙的系统作品!这在实践中没有多大帮助。我是在黑暗中买的。不是教科书类,而是讲座课,深度讲解了大概十几个话题。适合研究生水平。日本学者关于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专着,研究内容比较复杂,体系非常宏大,内容非常丰富。但是里面的很多内容都是基于日本学者的观点,所以熟悉日本学者是很有必要的。我的专业书,读研后感觉自己越来越狭隘了。除了我专业的东西,现在很多东西都不动了。幸好我早早通过了司法考试,不然我现在的状态可能连300分都考上。不能通过考试。该书由林建峰先生翻译。我在民事诉讼研讨会上认识了林先生。没想到林先生这么年轻。我一直以为林先生很老。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深度剖析介绍本书是作者从自己的角度对日本民事诉讼法现状的描述。它也被称为系统手册。但是,作为一本系统书,这本书还有未完成的部分。近期作者即将出版本书的续集,但即便是本书收录的部分,也应该说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理学的大部分重要内容。民事诉讼法是一门考察审判制度基础的学科,其重要性超越了其他法律领域的学科。如果本书能够进一步提升中国读者对民事诉讼法的兴趣,笔者将非常荣幸能够让我们共同探讨民事诉讼法这个深奥的领域。...

    2022-05-08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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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论民事诉讼法精神以民事诉讼法精神为主题,从遗传学角度分析民事诉讼制度产生的逻辑基础。全书共分八章,分别是程序法概论、民事诉讼法精神、域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程序自由、程序民主、程序人性化、程序正义、司法审判自订学习有两条路,一是追求精通,二是追求专精。在中国文化中,精通是常态,专业化大概是近代以来的知识。记得梁启超说梁思成的建筑专业太专业了,人生会失去很多快乐。中国文化从人心推到万物之心,是典型的通达。对于民事诉讼,专业化是学术研究的主流,选择一个制度,深耕细作,必有收获。对我来说,从一件事的原则推动一切的原则,似乎是一种偏好。当然,既没有绝对的掌握,也没有绝对的专业,两者在研究中并存。追求通达必须追根溯源,才会导致哲学的抽象,才会有上帝存在的概念,或告别上帝康德的绝对概念,或“精神”“当天。这就是西方存在的精神科学,东方称之为“道化身”之道。追求系统的精神传统可谓艰辛。从精神出发,演绎万物,是西方学术研究的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唯心主义”。精神也许不是大众所关心的,但一定是知识分子最内心的东西,可以称为学者的灵魂。精神决定学术研究的内容,决定学术研究的基调。比如陈寅恪先生的“思想自由、独立精神”,就是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学术基调。在我看来,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专门的研究,但我力求了解源头,追问源头,这让我长期流放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具体制度,并一直追求它。该研究缺乏根,如浮萍。最终选择了自由主义,形成了笔者所说的民事诉讼的三个支点,即程序自由、程序民主、程序人性化。总结本书以民事诉讼法精神为主题,从遗传学角度分析民事诉讼制度形成的逻辑基础。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程序法概论。以历史、政治、文化为代表的真实中国,正在不断塑造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解决民事诉讼运行不畅的问题,需要从历史、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清源。神界、人界和自然界三果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民事正义的深层结构。三界构筑了民事司法所要实现的整个秩序,也构筑了民事诉讼律师的整个思维逻辑。民事诉讼中“被带走”状态的提出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从态度判断转向客观判断。“得意的境界”。“得意忘形”境界的实现,有赖于裁判精神境界的提升。第二章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民事诉讼要转变为“得意忘形”的状态,民事诉讼研究必然需要从制度到精神的转变。从研究现状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存在精神缺失、民事诉讼研究追求信仰等诸多问题,导致研究重点不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是一种极权主义精神,一种是大叔宣传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应转化为程序自由、程序民主、程序人性化,即民事诉讼的三个支点。同时,要重塑民事诉讼律师的人文精神。第三章是域外民事诉讼制度形成的检验。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表明,法国民事诉讼法延续了大革命时期的传统,并没有像政治一样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表明,德国民事诉讼法是由德国自由主义精神和现代民族精神塑造的,民事诉讼的固有传统并未被纳粹政权打断。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表明,英国民事诉讼法是由普通法传统形成的,令状是民事诉讼法的生成机制之一。统一司法、统一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第4章是程序自由。遵循自由主义传统,民事诉讼应优先保障程序自由,程序责任以程序自由为前提。这样,观察所制度下的司法责任改革仍有改进空间,应优先保障法官判断事实的自由,落实自由作证制度。就举证责任而言,由于缺乏自由主义传统,我国的举证责任日趋激进,我们的行为举证责任滑入举证责任轨道,民事诉讼已成为负责任的民事诉讼。因此,有必要重申程序自由的概念,强调举证自由第一,举证责任第二,拒绝举证义务,以维护民事诉讼自由的正统观念。第5章是程序民主。民主是最不坏的道路,应该从中国古代的人民基础向现代民主转变。程序三原则是指程序为人、程序为人、程序为人。程序民主体现在法官民主、程序民主、审判民主等方面。程序民主的例外情况是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独占性以及法官无法获得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证据。第6章是关于程序人性化的。作为现代价值观念,人的尊严是国际法和各国宪法的普遍原则,可以防止形式法治的谬误。因此,人的尊严成为现代民事司法的基本要素,建立温暖、人道的正义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目标。人的尊严程序化路径包括从国家主权到国家主权的转变,以及民事诉讼的非政治化。第7章是程序正义。我国程序正义的运行经历了启蒙、崛起、转型、衰落和衰落五个阶段。制约程序正义实现的因素是权力结构的制约、制定法律的因素和法官素质的制约,它们分别代表宏观、中观和微观。等级。我国实现程序正义,需要在现代性的语境下思考,着力优化程序正义运行的外在结构和内在结构。根据我国国情,应优先确立宪政民主,确立主体间诉讼的真相。第8章涉及司法判决。案件审理已成为我国司法困境之一,急需对重大案件有效的裁判模式。我国重大案件的审判模式应该是两翼的积极司法模式。从程序保障的概念来看,我国尚有奇葩法官。不仅应该纠正错误的裁判,而且还应该防止意外裁判。案例分析表明,判决的正当性被中国法院对判决的证实所取代。人类历史经历了神权社会、君主社会和民权社会,相应的事实裁判方法有神判、法判和人判。人类的判断已经走向了基于自由心理证据的内在信念的事实判断路径。借鉴科林伍德的历史理论,引入精神和历史思想,可以将自由心理证据在事实判断中的实施更进一步。图书目录自订总结第一章诉讼法概论第一节发现真实的中国与诉讼1、中国是什么2、什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节寻求什么样的程序法1、民事正义的逻辑起点:三域论2、民事诉讼的发展路径:三阶段论3、一些结论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第一节:我国去精神化民事诉讼的研究现状1、问题:为什么精神很重要?2、我国民事诉讼去精神化研究的代表性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1、精神的定义2、从制度到精神3、民事诉讼法的精神4、民事诉讼律师精神第三部分:民事诉讼法精神研究的意义、思路与目标1、民事诉讼法精神研究的意义2、民事诉讼法精神研究的思路与目标第三章域外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考察第1部分:法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审查法国简史2、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3、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四个。总结第2部分:德国民事诉讼制度审查德国简史2、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3、总结第三章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形成的考察英格兰简史2、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3、总结第4章程序自由第一节程序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传统理论2、程序自由3、程序责任第二节法官的判断自由和司法责任1、司法责任的一般原则2、《司法责任意见书》内容3、评《司法责任意见》4、一些建议第3节举证自由和举证责任1、德国法律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在我国的演变2、中国法律中举证责任的陷阱与审查3、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自由四个结论第四节:责任民事诉讼第五章程序民主第1节民主1、民主的内涵2、从民到民主3、从民主到宪政第2节程序民主1、节目《人民三原则》2、程序民主的表现程序民主的三个例外第6章程序人性化第1节人类尊严理论1、人的尊严的实现:从理论概念到法律概念2、人的尊严的内涵3、人的尊严中国化第2部分:人类尊严计划1、编程人类尊严的必要性2、人的尊严的纲领性路径第七章我国程序正义运行分析第1节:程序司法运作调查1、美国程序正义的运作2、我国程序正义的运行第2节:程序正义的约束1、宏观方面:权力结构的约束2、中观层面:法规因素3、微观层面:法官第三部分:程序正义运行结构的优化1、逻辑起点:现代性2、优化公正运行方案的外部结构,建立宪政民主3、优化程序正义运行的内部结构,树立主体间性的真实观第4节通过证据伸张正义-,一元论2、二元论相对论第八章司法裁判第一节:重大案件的裁判方式1、重大案件界定2、大案的意义3、寻求重大案件裁判模式第2节突袭裁判裁判的过程2、惊喜裁判3、意外裁判的预防第三节:判决的正当性和正当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案为对象1、基本事实2、判断的逻辑与分析3、背后的判断第四节历史、思想与事实判断——基于科林伍德的历史理论1、事实法官的历史类型2、在事实判断中实行自由作证3、历史思维下的真相参考文献后记...

    2022-05-08 民事诉讼法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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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由人民法院研究室民庭人员撰写,务实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系列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df免费版可以帮助您正确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图片预览简介本书根据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编写,对司法解释第552条的全部内容一一解读,并修改要点,说明修改原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指引,在适用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特别是在修改后的规定中附加了典型案例,采取了旧事新解释的方法。分析。同时,与司法解释规定中涉及的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联系。本书特色:★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庭法官主编。★综合。本书文体包括:文章主题、修改要点、修改原因、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索引等。★精致。本书以精炼的语言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了全面解读。主要读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政法院校师生。上架建议: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作者介绍杜万华,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和Law,法学专业,拥有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法官。目录文章编号前加*表示修改文章,★表示新文章,▲表示文章有典型案例,无符号表示保留文章。1、管辖权*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和海事海事案件的横向管辖和特殊管辖】*第三条【住所】第四条【公民经常居所】*第五条【针对个人合伙企业和无办事处合伙企业的诉讼】地域管辖]*第六条【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第七条【迁出户口未落户时的地区管辖】*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区域管辖]*第九条【追讨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地区管辖】*第十条【对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件的地域管辖不服】*第11条【双方为士兵或军事单位的地区管辖】*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离家的当事人的地域管辖】*第十三条【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定居国外,对国内离婚有管辖权】*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在中国的离婚地域管辖】*第十五条【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区】管辖权]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境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才分家财产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第21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第二十二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三条【支付令申请的地区管辖】*第二十四条【侵权地点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十六条【产品和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区管辖】*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的诉讼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纠纷的管辖】*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第三十一条【订立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变更的地区管辖】★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第34条【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后产生的财产】争议中约定的管辖效力]★第三十五条【一审前被认定无管辖权的案件的处理】第36条【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处理】第三十七条【持续管辖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法规变更]*第三十八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求】规定]*第40条【申请指定管辖】*第41条【指定管辖的判断】★第四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和程序】第二,避免▲★第四十三条【与法官有特定关系的回避】▲★第四十四条【裁判员回避具体行为的情形】▲★第四十五条【法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和例外]★第四十六条【依职权拒绝】★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撤回权的义务】★第四十八条【法官范围】★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人由法官回避】3、诉讼当事人*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好的]*第51条【法定代表人变更】*第52条[其他组织的定义]第五十三条【不作为其他组织且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附属条例]*第五十四条【关联人形式的民事活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第五十五条【有继承人或者诉讼当事人死亡】*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对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的认定]*第五十七条【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确定】▲★第五十八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伤害】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第六十条【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第61条【调解协议案双方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行为人为当事人的几种情形】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当事人的认定】第65条【因借款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原因发生】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第六十六条【保修合同纠纷当事人】★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如发生损害,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各方确认]★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的主体资格】*第七十条【继承诉讼的共同原告】*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七十二条【共有人为共同诉讼人】*第73条【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增加共同原告的程序】*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的下限】*第76条【代表的选举和未选举代表的处理】*第七十七条【人数不定无法选择时的代表人选】处理]*第七十八条【代表人数及其委托代理人人数】*第七十九条【代表诉讼公告】*第80条【再判决的延伸】*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第82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近亲属的姓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党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诉讼】▲★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89条[授权书]前言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引:三是删除“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的规避方式规定。原因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可直接适用,无需重复司法解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本条第3、4项外,本条不规定其他“利益”情况。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然而,“其他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关系,如亲属、朋友、同学、师生、前同事、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但该规定并非司法解释,决定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未被回避的责任问题尚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应用较少。本案将涉及法官或本案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同学、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的亲密关系,或者仇恨或敌对的关系。、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和“有仇恨、敌对关系”等概念还比较模糊,而且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无法明确界定。有遗漏在所难免,否则可能导致利益认定的扩大。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其他利益”的认定应逐案分析。最终的《回避规定》并未对“其他利益”作出详细规定。...

    2022-05-06 民事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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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者注:司法解释电子版网络阅读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新局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在正文和司法实践解释的语境下)由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人民法院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对《解释》的权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及适用电子版预览设置图书亮点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并实施。《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全面、系统、清晰、具体的规定。它是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广泛的司法解释。权威著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全面性本书对司法解释进行一一解读,清晰阐述规范的目的和内容,使读者能够充分理解和把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这本实用书高度抽象了文章的要点,易于阅读和使用;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办案实践,深入分析实际问题。影响。书籍介绍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它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篇幅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应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与适用(司法实践的语境理解与正文)》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宣读。本书将文章的主题高度抽象化,便于阅读和使用;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办案实践,深入分析实际问题。目录摘录第1条【修改】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ldquo重大涉外案件rdquo第二条【修改】本条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和海商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第3条[修改]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住所地第四条【保留】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ldquo公民经常居所rdquo第五条【修改】本文是关于个人合伙和不设办事处的合伙企业对被告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规定第六条【修改】本文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7条[修改]本文讲的是当事人迁出后户籍未落户如何确定住所第8条[修改]本文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九条【修改】本文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十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第十一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特殊管辖情况的第12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离婚案件的一般属地管辖权。第13条[修改]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4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离婚案件的一般属地管辖权。第15条[修改]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6条[保留]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7条[新]本文是关于仅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修改]本文是关于合同履行地......541【修改】本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提出抗辩第542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的规定第543条[添加]本文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第544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承认的当事人除外外国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规定第545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第546条[添加]这篇文章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547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第548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第549条[修正案]这篇文章是关于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请求第550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为海外使用中国法院判决出具证明的文章551[新]本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第552条[新]这篇文章是关于这种解释的时间效应...

    2023-02-1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年最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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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第三方撤销诉讼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现行立法存在一定的粗鲁。有必要从原告资格、对象要求、撤销理由、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和审视。细化建设,从抽象到具体,最终形成规范化运作。第三方撤销诉讼研究df电子版预览简介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56条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方权益屡遭侵害的特殊背景下,未参与诉讼的第三方有权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撤销有关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判决、调解书。权利救济。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有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和多种救济程序的混乱并存,决定了现有制度还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应从原告资格、客体要求、撤销理由、程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细化,推动其从抽象走向具体,最终形成规范运作.同时,还需要明确第三方撤销诉讼与相关制度的界限,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研究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律、司法权威等价值观的稳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作者介绍张丽​​丽,女,1977年出生,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习文学院讲师'一所科技大学。目录目录简介1第一节研究背景11、修改法律的过程和制度适用的激烈争论12、“终极”诉讼泛滥33、程序保障的发展与上诉权理论4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61、研究现状62、研究意义12第3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151、研究思路152、研究方法173、创新18第1章第三方撤销行动概述20第1节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概念201、第三方撤销行为的定义20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歧视及相关制度23第二节第三人撤销行为的性质和特点361、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性质362、第三方撤销行为的特点40第3节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要素421、诉讼必须由特定主体提起43第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错误,损害其权益443、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诉讼454、限期提起诉讼48V。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486、原审双方均为共同被告49第二章: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比较法律审查53第1节。法国的第三方撤销诉讼531、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目的542、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条件563、第三方撤销诉讼程序594、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效力60第二节第三人在中国台湾的撤销诉讼611、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立法”目的622、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理论背景633、第三方撤销行为的要求654、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管辖权68V。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效力696、第三人撤诉程序70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条“基于第三方异议的上诉”71第四节法国与台湾的差异,中国的第三方撤销诉讼721、对象有区别732、目的的侧重点不同743、理论基础不同74第三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正当依据76第1节基于合法性的现有主要理论761、弥补扩大判决效力的不利影响76第二,授予第三方程序保障权82第二部分:现有理论与中国现状的符合程度841、中国特别资源裁判制度背景852、我国程序保障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86三个。我国相关理论发展展望87第三节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合法依据891、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背景892、我国98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独特合法性基础第四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客体106第1节:原告对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资格1061、现行规定不能涵盖所有被生效判决108侵权的第三方2、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分类分析1123、第三方撤销诉讼原告资格打字筛选123第2节第三方撤销行为的对象1351、法国和中国台湾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对象1352、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对象136第5章:第三方撤销诉讼139的程序构建第1节第三人解雇诉讼的起诉期限和管辖法院1391、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139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管辖法院142第2节:起诉和接受第三方撤销诉讼1431、起诉第三方撤销诉讼1432、接受第三方撤销行为147第3节:第三方撤销诉讼150的审理1、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组织150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程序1513、第三方撤销行为的范围154第4节:第三方撤销诉讼156的法官1、第三方撤销诉讼判决书156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判决效力159第5节:第三方撤销行动176配套程序的构建和完善1、建立诉讼通知制度1762、建立第三方滥用申诉权的处罚机制1793、明确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183第六章第三方撤销诉讼实务操作1851、第三人撤销诉讼规范虚假诉讼行为1852、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断1893、第三人撤销诉讼纠正原审法官错误的实践194结论198参考文献200感谢211优秀的试读第一节研究背景1、修法过程与制度适用的激烈争论2012年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法的创新。法律的修改给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繁荣。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涌现了大量关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著作。研究人员争论、交谈、交流,不同内容的思想碰撞成为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理论研究的一大特色。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是否应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的问题颇具争议。虽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但相关问题和争议一直存在,相关问题和争议主要针对制度的建立和制度本身的不足。2003年台湾《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明确规定第三方撤销诉讼后,反对者指出,这一新制度的“立法”过于草率和深思熟虑,是域外法律移植的失败。在讨论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时,理论界对于是否增设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反对者认为,不应减损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性。调整再审申请主体范围,完善再审程序,为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对于驳回虚假诉讼判决,采用再审程序应该是最好的办法。第三方撤销诉讼仅受法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在境外监管很少的情况下,在中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值得商榷。赞成建立这一制度的学者,结合我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并不是好事,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无法消除。被忽视的,比如救济费用的增加和再审制度运行的负担。等待。第三方撤销诉讼在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保护第三方权益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具有其他救济程序无法比拟的优势。倡议者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构思设计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规定,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在法律修改后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前后,第三人撤销诉讼仍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律问题、诉讼要素及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运行状况,阐述了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诉讼立法的完善为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2、“终极”诉讼泛滥近年来,诉讼主体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已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以虚假自白、虚假陈述或诉讼欺诈等方式影响诉讼进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真相被严重欺骗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诉讼在实践中分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顶替诉讼三种类型。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顶替诉讼虽然都可以归类为滥用诉讼权利,但虚假诉讼在诉讼之外与其他两种不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其判决一旦成立,势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都应该包括在恶意诉讼的范畴内。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肇事者在案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恶意”。因此,在本书后面的讨论中,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均采用恶意诉讼来指代此类诉讼。从理论上讲,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生效判决只对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诉讼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受他人之间判决的直接影响。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虽然判决有效性的相对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早已涉及,但我国并没有真正确立判决有效性的相对性原理。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普通大众,判断有效性的相对性都是一样的。由于缺乏一定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恶意诉讼时有发生。3、程序保障的发展与上诉权理论程序利益概念是随着对中国程序理论的深入研究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尤其是在学者们将注意力转向程序利益保护功能之后,程序利益的概念受到了广泛关注。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在请求法院维护其实体利益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其相关的程序利益。也就是说,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受理案件的法院一方面应当履行查明真相的职责,同时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另一方面。在这方面,中国台湾的程序利益保护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可供大陆相关研究借鉴。中国台湾的程序利益保护理论起源于1980年代。台湾学者邱连功是程序利益保护理论的倡导者。他对程序利益的概念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阐述。他认为:“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应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理论如何构建或运行中,一直使用诉讼经济的概念,主要是为了达到其避免重复程序或减轻负担的目的。法院,从而寻求正当理由,而很少能表明其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意图,这种态度的形成可能是由于传统主义者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认识不足应该保护自己的诉讼主体地位;一直受到理论的影响,有法律制度演进的原因。因此,不难看出,一向重视诉讼经济概念的人大多指向试图实现其禁止、限制或限制当事人的某种诉讼行为,从而处理是否呃在程序上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这里,评论员不知道如何积极寻求允许或协助一方做某事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或给予其机会追求争议实体除法律利益之外的程序和法律利益并非旨在理清减轻法院负担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从目的上来说,是利弊的关系,还是哪个更重要。”诉讼权理论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理论领域,诉权理论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学者们对诉权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与诉讼权理论相关的实际问题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领域也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当事人撤销诉讼是对权利受到生效判决侵害的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和维护,也是诉讼权保护的一部分。诉讼目的论、诉讼权利论和资源判断本质论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理论。诉讼权理论回答了“当事人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独立性和相关制度框架在很大程度上都离不开诉权理论中的权利保护诉求,本案的判决请求。应该明确的是,上诉权不仅应该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应该是一个实际问题。我国过去对诉讼权的理论研究过于抽象,没有与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很普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诉讼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可以说明这项立法的新动向。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1、研究现状在民法体系中,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其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也不同。目前,只有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法国对第三方的撤销行为作出了规定。就其规定的先后顺序而言,法国《新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中国台湾地区也将其引入200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上诉基于第三方反对”在其特别上诉系统中。此外,日本旧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三方撤销诉讼有规定,后来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废除。在法国,第三方翻案诉讼是第三方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免受判决撤销或变更判决而提起的诉讼,对已成立的判决中的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质疑。是具有补救性质的补救措施。法国学者从扩大判决效力和防范欺诈诉讼两个基本方面对第三方撤销诉讼进行了研究,具体涉及第三方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审判程序和判决效力。关于是否成立第三方撤销诉讼,中国台湾理论界一直存在激烈而深入的争论。邱连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多次提出,该制度应参照法国立法建立,以加强对第三人事后程序的保护。他领导的“新程序保证论”批判性地反思台湾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认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偏重和偏爱民事诉讼制度。诉讼经济。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在概念上也十分注重诉讼经济,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基于这一反思,邱连功教授提出了一套对台湾民事诉讼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的程序保障基础理论。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台湾地区最终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台湾的制度和做法与法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不应该建立这种制度。其中,对此反对最为激烈的前“司法院法官”、台湾著名法学家姚瑞光先生曾严厉认为,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是“儿童剧立法”,“荒谬的创新”。但最终,在程序保障理论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学界普遍认为,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立法目的是配合权限通知制度,形成第三方利益的事前、事后保障制度,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鉴于该制度的建立已成定局,学界已开始就其程序建设、司法适用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并涌现了大量相关著作。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三方异议”比法国和台湾的更为直接和狭隘。如果他们不知道他们的权利和法院不知道欺诈行为,他们有机会上诉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第三人撤销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常见,因此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理论研究并未充分开展。在修法期间,学界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各种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既支持也反对。反对者认为,第三方撤销诉讼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再审程序在我国已存在被任意启动的危险。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和威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将进一步削弱有效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中国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制度、程序保障的概念和制度等与中国台湾有着根本的不同,域外立法的盲目借鉴和移植不可取。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性质为形成性诉讼,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基于遏制恶意诉讼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主张设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学者主要介绍其背景、内容,并探讨其在我国的解释和适用。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会导致救济成本增加,不利于再审制度的正常运行,建立第三方撤销程序不仅能解决恶意诉讼判决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也有效解决了在扩大判决效力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事后救济问题。支持者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判断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为保护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对第三人撤销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构思和设计。新形势下,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猖獗的现实,为加强对受害第三人的救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在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三方撤销行为的理解和适用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必须关注的问题。理论家们的研究重点是对现有立法规定的评估和分析,以及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讨论。学者们从原告资格、程序建设、判决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制度完善和建设的具体思路。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程序建设问题。程序建设问题是学术界的一个关键问题。学者们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规定,对现有程序事项进行了详细研究,对第三方撤销诉讼进行了审查和受理。就审判程序、判决效力等法律未规定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有学者主张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审查受理、审理程序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的第一救济应适用于普通程序,更多的学者只讨论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而没有对程序的具体构建下结论。二是原告资格问题。Thequalificatioofthelaitiffirelatedtoimortatiueuchawhether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caeeffectivelyoeratedadwhetheritwilleaued.Threeeole,thereareigrolem,whichareotcoducivetotherealizatioofthelegilativeuroe.Itiecearytoreaoalyexlaithelaitiff'eligiilityiueaduildaewlaitiff'eligiilitytadardfromtheorigialitetioofthelegilatio.Butthereialackofi-dethdicuioohowtorefactor.Fially,thealicatioorderadrelatiohietwee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dotherthird-artyreliefytem.Therearedifferetviewitheacademiccircleothiiue,omeadvocategivigthethirdartytherighttochooetherocedure,omeuggetclarifyigtheorderofalicatioofeachytem,adomedicuthecacellatioofotherrelatedytem.TheIterretatiooftheCivilProcedureLawi2015clarifiedtherelevatiuetoacertaiextet,adtiulatedthatdurigthetrialofathird-artyrevocatiocae,iftheeole'courtretrialtheeffectivejudgmet,ruligormediatiodeciio,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lleacceted.ThePeole'CourtofthePeole'ReulicofChiahallruletoicororatethethirdarty'claimitotheretrialrocedure.Attheametime,italotiulatethatiftheeforcemetoftheeffective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iotuededafterthethirdartyfileaactioforrevocatio,theeforcemetcourthallexamietheeforcemetojectioraiedythethirdartyiaccordacewithArticle227oftheCivilProcedureLaw.Ifathirdartyrefuetorejecttheeforcemetojectioruligadalieforretrialoftheorigial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theeole'courtwillotaccetit.Ifaerooutidethecaerefuetoaccettheruligoftheeole'courtrejectighiojectiotoeforcemet,adelievethatthecotetoftheorigial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iwrogaddamagehilegitimaterightaditeret,hehallalyforaretrialiaccordacewithArticle227oftheCivilProcedureLaw,adfileathirdarty'actioforrevocatio.,theeole'courtwillotaccetit.Geerallyeakig,thecurrettheoreticalcircleareveryethuiaticaout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utitermofhowtocoordiateitrelatiohiwiththeexitigytem,thelaitiff'eligiilitycriteria,howtodealwiththerelatiohietweetherevioulawuitadthelaterlawuit,adtheaioftherightofclaim,etc.Thereitillalackoffurtheri-dethadytematicdicuio,adfurtherreearchieededtoformaroughlyuifiedviewoitadoiio.Secod,theigificaceofthereearchStudyo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imortattheoreticaladracticalvalue.1、TheoreticalvalueFirtofall,thireearchihelfultoexadthefieldofreearchocivillitigatiotheoryimycoutry.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iheretlyrelatedtotheaicricileofgoodfaithaddiciliaryricileimycoutry'CivilProcedureLaw,aditialocloelyrelatedtotheytemofthird-artyarticiatioilitigatio,executioojectioyoutider,adalicatioforretrialyoutider.eveoverlaeachothertoacertaiextet.Thetudyof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willievitalyivolvethealaceetweethecertaityoftheeffectivejudgmet,thetailityofthelegalrelatiohi,therotectiooftheiteretofthethirdartyadothervalue,adwillaffectthethird-artyytemimycoutry'civillitigatioadtheowerofciviljudgmet.Thecotructioorimrovemetofecificytemuchatheytemhaaoitiveimact,adrovidetheoreticalexlaatioaduortforit,thuhighlightigthejudicialreliefofcivillitigatioFuctio.Secodly,thireearchiarethikigofthemethodaditeityoftherotectioofthirdartyrightaditeretimycoutry.BeforethereviiooftheCivilProcedureLawofmycoutryi2012,therotectioof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wamailycarriedoutthroughtheytemofthirdartyarticiatioilitigatio,theytemofojectioyoutiderieforcemetrocedure,adtheytemofalicatioforretrialythirdartieoutidethecae.Therearecorreodigrolemirotectigth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fillthegaaddeficiecieoftheorigialytemitherotectioofthird-artyiteret,adrovidealegalreliefchaelforvictimwhoelegitimaterightaditerethaveeemalicioulyifrigedagaittheackgroudoftheroliferatioofmalicioulawuit.Theroviiootheujectadcaue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loreflecttheaturalexteioadcoectioetwee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dtherelevatytemitermofrightaditeretrelief.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formedamorecomleteadthree-dimeioalytemfor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outidethecaeimycoutry'civilrocedurelegilatio.Fially,thitudyiareflectioothedeigofmycoutry'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I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otmuchcoideratioigivetotheulicityadocialatureofthelitigatio,utitaygreatattetiototheimactofthelitigatiootheartie.However,ithecotextoftheroliferatioofmalicioulawuit,aeffectivejudgmetwillofteifrige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outidethecaeithedetermiatiooffactorjudgmetreult,thereyviolatigthericileofroceduralafeguardadhavigaegativeimactotheulicadocialatureofthelawuit..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rovideaoortuitytorethik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alochallegethevalueorietatioof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imycoutry.Ithiroce,thereflectioo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willecomeaievitale.2.PracticalvalueFirtofall,thireearchcacurthewidereadmalicioulitigatioheomeoijudicialractice.Curigmalicioulawuitithemotdirectreaofortheetalihmet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ourcoutry'legilatio.Thedeigoftheorigialcivillitigatioytemiourcoutrylackerfect,effectiveadoeralemeatodealwithmalicioulitigatio,adcaotmeettheracticaleedofcurigmalicioulitigatio.However,omeecificoeratioirealityhaveexadedtheaceformalicioulitigatiotoexitadfurthereroded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ealethirdartieoutidethecaewhohaveeeifrigedymalicioulawuittorotecttheirrightaditeretyfiligrevocatiolawuit,rovidigot-roceduralguarateetothethird-artyoutidethecaeadmakigufortheirlackofarticiatioitheroceedig.,whichioudtoromotethecotructiooftheitegritymechaimofcivillitigatioadachievethedirecturoeofcurigmalicioulitigatio.Secodly,thireearchcatregthe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outidethecaeijudicialractice.Uderormalcircumtace,litigatioolyreolverolemaddiuteetweetheartie,adtheuualreliefrocedureareolyetufortheartietothelawuit.Olyiecialcircumtacewilltherotectiooftheiteretofthethirdartyeivolved,ad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Itialitigatioytemaedoecialrelieffortherightofthirdartie.Eeciallywhetheexitigytemtilllacktherotectioofthethirdarty,itgivethethirdartywhohaotarticiatedithelawuittherighttoalytothecourttorevoketheeffectivejudgmetormediatiotatemetthatdamagetheircivilrightaditeret,adrovidethethirdartywithexotfactoiformatio.Proceduralafeguardtakethiathemaicocetofthealicatiooftheytem,tregthetherotectioof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oeuaewaceforthethirdartytoremedytheright.Agai,thireearchcaerichadmooththeoeratioofcivilrocedureiourcoutry.Itheecificalicatio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thecoflictetwee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thetailityofthelawadjudicialauthoritymutereolved.Thiialothefocuofthiook.Thitudyfurtherrethikadrecotructthelaitiff'eligiility,rocedurecotructio,judgmeteffectiveeadotheriuei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yfullydemotratigtherelevataictheoreticaliue.Thegoalitouildaalaceadcoordiatioofthevariouytem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theoutider'executioojectio,adtheoutider'alicatioforretrial,iordertomiimizetheoccurreceofmalicioulawuitithecotraitadretrictio,othatthelitigatiorocedurecaeeriched.,taleRu.Fially,thitudycarovideideaadmethodforolvigewrolemijudicialractice.AfterthereviiooftheCivilProcedureLawofmycoutryi2012,icetheegiigof2013,therehaveeecae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varioulace.Theexitigdatahowthatthereareev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two-levelcourtiFohaCity,GuagdogProvice.Alargeumerofewituatiohaveemerged,amogwhichtherearealocaewhereathirdartyauetherightofactiotofilearevocatiolawuit.However,ecauethelegilativeroviioaretooimlitic,therearecertaidiffereceofoiioijudicialracticeoiueuchafilig,accetace,qualificatiooflaitiff,adtrialrocedureofuchcae.TheromulgatiooftheIterretatiooftheCivilProcedureLawi2015halayedacertaiguidigadormativeroleithejudicialractice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mycoutry,utthereitillcoideraleroomforroceduralimrovemeti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mycoutry.本节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从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思路与方法。第三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研究思路是研究者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研究方法是分析问题和看待事物的基本手段,创新点是研究者运用研究方法得出的具有创见性的智慧结晶,是区别于相同或者类似研究的重要标志,也是他人看待和评判本项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任何研究都应该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亦是如此。本节就本书采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简要概述。1、研究思路本书探讨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基于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以现有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为着眼点,侧重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根本目标是制度的合理完善与构建,以促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及判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但在如何协调其与已有制度关系、原告适格标准、如何处理前诉与后诉的关系等方面尚缺乏进一步深入、系统的探讨,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以形成大致统一的观点与看法。因此,本书就以上述内容为基础,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实践运行提供思路与理论支撑。本书的具体研究建立在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展开。论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界限;提出了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其正当性基础;结合我国第三人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重构,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有客体进行了评价与分析;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策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审判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的构建、完善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近年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及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评判与总结。分别对应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2、研究方法1.多维分析方法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制度是多维度的,并处于不断流变之中。但是,“无论可变性是什么,我们都必须假定法律经验具有某些使它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独特属性”。民事诉讼制度亦是多维的,实践也已证明,一维的研究方法带来的只是片段和琐碎的民事诉讼图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试图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原则或制度平衡、协调,以建立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司法救济体系。而在此过程中不同维度、不同视角下的综合分析与研究至关重要。2.过程分析方法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研究纠纷解决过程时主张从制度分析方法转向过程分析方法,他认为,为了达到完整地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目的,就应该关注构成这些社会过程的现实社会中的个人行动,将其作为研究的焦点。这并非全盘否定制度分析方法,在必要时过程分析方法还要与制度分析方法相互结合来分析问题或者证明命题。本书采用过程分析方法,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事前、事后的不同阶段及强度进行了充分研究。结合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完善、诉讼通知制度的构建和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的构建等问题展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探讨,最终对该制度的完善与全面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与安排,并探讨我国现有制度背景下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全景。3.类型分析方法类型分析方法是按照一定标准将研究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同种类型的事物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性质或者特征。它是认识和甄别事物的重要方法,近些年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学人所利用。类型分析方法也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方法。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第三人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同的方式与路径,各种途径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且互相牵制,如何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路径中寻找平衡,如何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寻求不同情形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合理出路,是本书的研究重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类型更趋细致与严谨。3、创?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它预示着相应司法实践的新开始,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探索性思考。本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创新。第一,紧密结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展开研究,并以此为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完善与程序构建。虽然域外也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但其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背景存在很大区别,比较法的考察可以对本书研究提供借鉴和思路,但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理论研究、实践背景才是本书依托的主要后盾,本书的最终目标也是建立切合我国实际的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二,紧密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合理评判并探讨对其进一步完善的路径。我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运行该制度时的基本需要,从而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书质疑现有立法关于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试图重新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标准。针对现有立法过于简单的现状,本书就如何把握新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构建、判决效力等问题展开细致研究。第三,新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可能并已经遇到了什么问题?Howtoolvetheerolem?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反映了新制度的哪些疏漏?如何在实践中合理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等制度的界限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与协调?新制度如何在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高诉讼效率,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等各种不同利益需求中进行博弈、求得平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是这一新制度能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作用的关键,也是本书理论研究之创新。...

    2022-05-05 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144 第三人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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