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准备笔记会议考试需要您的决心和毅力。既然选择了这条路,那就努力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笔记总结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导航]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章节]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六节征收管理【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自行报税(★★★)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金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计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一种相应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纳税:1、为获得综合收益,需要进行最终结算。2、没有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未扣缴税款。4、获得海外收入。5、因移民取消中国户口。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多处领取工资、薪金。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1)享受扣减和处理时间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1、儿童教育学前教育阶段是从孩子满3岁当月到小学入学前一个月。学历教育,自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之月起,自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之月起。包括因病等非主观原因请假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2、继续教育(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从入学之日起至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最长扣除期限为:具有相同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不得超过48个月。包括因病等非主观原因请假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3、房贷利息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最长扣减期不超过240个月。4、房租租赁合同(协议)规定的从租赁期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月份。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5、赡养老人从受抚养人年满60岁之月起至赡养义务结束当年年底的月份。6.精心治疗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当年实际医疗费用。(2)提交信息并保留信息以供将来参考1、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首次享受时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给扣缴义务人;如有变化,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因工作单位变更,需要换一个岗位或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加入当月填报《扣除信息表》给扣缴义务人。邮政。2、纳税人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次年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确认次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并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经纳税人确认后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将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扣除资料表》,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4、纳税人在《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要素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补报。纳税人未更正或重新填报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暂不办理,待纳税人更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纳税人应对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特殊附加扣除troggt提交信息留作日后参考儿童教育填写配偶的姓名和身份及子女证件种类及编号、子女当前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子女与配偶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lt/tdgt>">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24 税法 融资租赁 税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 梁文涛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资产的税务处理

    很多人把Note税法称为“碎片化法”,内容非常碎片化,但税法有其内部逻辑,这被称为法律和学术的东西。以下是2022年税法的重要知识点——资产的税收处理,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个问题|ltatarget="_lak"rel="ofollow"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lt/troggt[内容导航]资产的税务处理[章节]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资产税收处理【知识点】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税务处理测试点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使用价值。(1)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1、从外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费用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计税。3、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有盈余的固定资产,以类似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为计税基础;5、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在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费用计入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不能从折旧中扣除——7项(高频测试中心)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2)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全额计提折旧仍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7)其他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购买的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性资产进行税收处理,不计提折旧和摊销)持有期间费用)(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1、企业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其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对于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5)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差异的处理,应坚持从计税入账的原则。1、计税依据的差异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2、折旧期差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税法,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前额。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已届满,会计折旧已全额计提,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未届满,税款折旧未全额扣除。年限继续按规定扣减。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超过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3、加速折旧差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施加速折旧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实施加速折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扣除。(6)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P194)1、折旧未足额计提,折旧被下推置换的——置换后的净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应税成本。2、如未充分提供折旧增强功能增加的面积——改扩建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中较短的标准重新确定折旧年限规律和剩余使用寿命。3、全额折旧-P196,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年限内摊销。(7)企业所得税改为审计征收后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新)(1)企业可以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以发票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无法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可以以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会计资料等金额为计税依据。(2)在企业批准的纳税期限内投入使用的资产,在纳税后扣除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后,再扣除税法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在剩余期限内继续计提折旧和摊销。销售额和税前扣除。测试点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1)投资资产成本1、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2、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已缴纳的相关税费。(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外商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降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性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性资产的成本。(3)投资公司撤资或减资的税务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收回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投资。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实收资本比例后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内容已经说了。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16 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税法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方法

    在研究注意税法的过程中,把握其逻辑,思考和理解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把零散的知识要点整理清楚,记好,用好。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个问题|ltatarget="_lak"rel="ofollow"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lt/troggt[内容导航]企业改制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和方法[章节]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知识点】企业改制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和方法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和方法测试点一: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以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3、重组后资产的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发生变化。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测试点2: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主要记忆:一般税务处理(快刀斩乱麻)特殊税务处理(断线仍连接)非股权支付,易于实现加价计算收益、收益、纳税公平、互利当事人团败前不能转让公平支付,不易实现涨价不缴税,延税保持原基数,不增加基础分组前的损失,比例结转企业重整符合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交易各方可按以下规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进行特殊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股权收购,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50%,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权不得低于其85%总交易付款。选择的处理方式如下:(1)被收购公司股东取得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原有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得低于受让企业总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85占其总交易付款的百分比,您可以选择如下进行:(一)转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取得被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所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4、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时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无需支付对价,您可以选择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二)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被合并企业继承。(3)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本次发行的最长期限政府债券利率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底的状态。(四)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均不会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企业的股东不得在企业分立时改变原有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2)与被分立企业分割的资产有关的所得税事项,由被分立企业继承。(3)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金额,可按照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它。(注意这里有计算点)(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需要放弃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原有股权(旧股)的,免除“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旧股”的计税基础。即:以旧换新,以旧换新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获得“新股”的税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直接将“新股”的税基确定为零;或使用分立企业分出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先将原持有的“旧股”的税基减少,再将减少后的税基平均分配给“新股”。分享”。即:保留旧的并接收新的、新的零或拆分每个计算6、重组交易各方未按上述1至5在交易中暂时确认股权支付中相关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的,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在当期交易期间,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重组指定一般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损益;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特殊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部分>">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风格alig:ceter"gt1647855223950074389_00"gt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16 企业重组的计税基础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 2022税务师税务一变化是什么?

    2022税务会计师什么是Tax-OeChage?教材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最近,很多考生都在讨论税法教材的变化。小编最近搜集了相关资料,现在就来解答大家的疑惑。起来跟我一起看!1.2022年税务会计税1有哪些变化想了解税法变化请点击:2022年税务师教科书《税法Ⅰ》变化解析,快来明白了!■商科教师新教材颠覆升级,限时抢课本礼包,立即预订gtgtgtlt/troggt2、考生忘记个人账号密码怎么办回答:如果您是非首次应聘者,或者首次注册后忘记了账号和密码,可以选择身份证号登录账号,并可以重置通过您的手机或电子邮件输入您的密码。如手机、邮箱重置失败,请考生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将《税务会计师考试考生答题录用登记表》提交给客服进行报名。客服通过后台系统重置初始密码。初始密码是候选人的身份证号码。6位数,处理周期为1个工作日。考生可在1个工作日后使用身份证号+密码登录账号,登录成功后及时修改密码。3、税务会计师考试的通过率是多少从2015-2019年5个科目的汇总统计可以看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平均通过率超过40%,其中2018年高达52.09%。税务会计师考试的通过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税务会计师考试的难度适中。只要考生在报名后按照准备好的学习计划积极备考,通过考试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注意:由于考试政策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和调整,税务师考试时间等.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5-28 税务税务师考试时间 税务税务师考试

  • 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深度解析》宋艳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深度解析》【作者】宋艳编【页数】516【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1.04【ISBN号】978-7-5429-6789-3【价格】89.00【参考文献】宋艳编.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深度解析.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1.04.图书封面: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深度解析》内容提要:本书引用的政策法规截至2021年2月,注重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并将政策的沿革进行了归纳,能够让读者了解政策的变化过程。同时,本书紧跟政策变化,新增了捐赠扣除、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内容。本书对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按项目和所得类别进行了系统性归纳,特别是综合所得项目,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对比。本次修订还将股权激励、反避税和纳税调整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整理,增强了可理解性,方便读者学习和记忆。本书对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关联性知识点设置了政策链接和扩展,方便大家对比学习和记忆。本书以问答的形式收录整理了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在股权激励、财产转让所得、无住所个人等难点部分增加了实务案例。通过问答和案例,大家能够带着问题去学习,以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方便操作。本书还在知识点后面设计了一些知识小练习,读者可以通过练习巩固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本书收录了部分上市公司公开的案例,在学习政策的同时,可以对案例进行深入挖掘。...

    2022-05-04 epub出版物 立信会计学院出版社

  • 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 第2版》杨光瑶|(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作者】杨光瑶【页数】308【出版社】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21.04【ISBN号】978-7-113-27383-5【价格】69.80【参考文献】杨光瑶.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21.04.图书封面: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内容提要:公安、检察院、法院取证、断案标准,引领税务稽查办案,立足办成铁案,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办案人员可以将此书作为工具书使用,实践中学习对照。税务系统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其他岗位,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高等院校师生亦可作为参考用书。三是笔调轻松活泼,严肃不失可读。该书避免了就实际操作论实际操作,有理论高度的阐述,并且结合具体、形象、鲜明的典型案例,使用通俗而又精辟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对案例尤其败诉的案例加以分析,可读性强。《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内容试读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有其自身的主体和客体、对象和职能、原则和权限等。第一节税务稽查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和客体都是哲学名词,主体是指认识者,客体是指同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是主体的认识和活动的对象。在民法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如公民和法人。客体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事物,如物和人的行为。在刑法中,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税务稽查的主体和客体是税务稽查的两个方面,没有稽查主体,就没有机构和个人实施税务稽查:没有客体,税务稽查就没有目标。税务稽查的主体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该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级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的税务稽查主体地位,并不是从来就被认可的。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是,1999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办的一起案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1999)闽执行字第35号)。《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行他〔1999)25号):“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换言之,税务局稽查(分)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被认可。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以此为依据,撤销税务稽查(分)局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例如,1998年10月14日,福建省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融地稽字第98312号),责令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以下简称海瑶村委会)同年10月30日前补缴各税贵59664.60元。同日,福清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福清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地税处字第98312号),以海瑶村委会未申报缴纳各税费为由,处2000元罚款,责令同年10月30日前缴清。海瑶村委会未履行。1999年2月4日,稽查分局作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融地税稽字第98114号),责令海瑶村委会同年2月11日前缴清。2002年10月29日,福清地税局认定海瑶村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59035.80元及滞纳金90964.2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作出《扣缴税款通知书》(融地税稽查字第001号)强制执行措施,并于当日送达福清市三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该社按所附共8份编号为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3(20021)闽地缴电字00331846至00331853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从海瑶村委会的存款账户中扣缴15万元。海瑶村委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他〔1999〕25号文,作出(2003)融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稽查分局对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因本案对原告采取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依据的处理决定本身不合法,故被告对原告采取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显属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撤销被告福清地税局《扣缴税款通知书》(融地稽字第001号);撤销被告稽查分局(20021)闽地缴电字00331846至00331853号《税收通用缴款书》;福清地税局、稽查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的存款15万元。0有时被查对象就会以稽查局没有主体资格作为借口。例如,2015年,再审申请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因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明确:2001年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了明确,2002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1日作出的《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行他〔1999]25号),但①案件资料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委会诉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纠纷抗诉案》。4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该答复是对2001年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理解和适用,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该答复因解释的对象发生变化,因而对审判实践不再具有指导性。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该答复意见主张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无权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1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明确:从当年10月1日起,废止了行他〔1999)25号文。理由是:“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冲突。”也就是2001年5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的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的问题,16年零5个月后,法院才给予认可。原则上省级以下税务局都有设置相应的稽查局。2018年国地税机构合并,普遍的做法是设立区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若干跨县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不设稽查局。税务稽查的客体税务稽查的客体是指税务稽查具体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的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义务的发生、确定、承继和消灭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判①案件资料来源:《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4月17日。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5断标准。首先,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义务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要件而产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因纳税人及其关系人的不同产生三种特殊纳税义务。一是连带责任产生的纳税义务。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五条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分立后的纳税人”细化为“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二是担保责任产生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纳税人没有缴纳的税款,如果有担保人的,该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否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6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试读结束···...

    2022-05-04

  • 《经济法基础》30天重要知识点打卡!第25天:税务行政复议

    上一个:第24天Sectio25天下一步:更新。..要完成一件大事,你必须从小事做起。准备初级会计考试,让我们从每个问题开始!正宝会计网校为所有初级会计考生准备了:30天重要知识点(含知识点+对应练习题)、每天要学习的知识点、每天要做的练习题、考试的充分准备~点击查看:《初级会计实战》第25天打卡重要知识点gtgtlt/troggt按照正常的学习进度,大家应该已经到了学习的密集冲刺阶段,所以我们采取先做题,再做题的方法复习知识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看看!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学完这个,相信大家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知识点有了一定的深入了解。希望大家再接再厉,为初级会计做准备!本文由正宝会计网校教研组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来自正宝会计在线学校基础会计冲刺备战,正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考前题训练班》+《决战冲刺营》,直播+老师带背陪你专注学习,并购课程一键获取课程介绍gtgt...

    2022-04-18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整理版

  • 取得破产企业发放的安置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获得破产企业发放的安置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3、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宣告破产时,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破产企业获得安置补助的个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加入实用学习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税专家免费快速解答问题,立即享受福利gtgt了解更多税务资讯、金融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宝会计网校会计实战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7

  •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问题】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答案】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2022-04-15 gt个人所得税的分录 gt个人所得税

  • 2022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2《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内容导航】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正保会计网校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火速更新中,跟着老师去学习,更加有计划,购考前刷题集训班,149元/2科,领取新人券还可再减50元!还在等什么!>">赶快选课学习gtgt更多推荐:必背!2022年初级会计高频考点汇总...

    2022-04-14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总结

  • 2022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2《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内容导航】1.免税项目2.减税项目3.暂免征税项目【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没有理解知识点光靠死记硬背可不行,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冲刺阶段,马上去听老师讲解,将这些难搞的知识点融会贯通!>"tyle="caret-color:red">点击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gtgt更多推荐:必背!2022年初级会计高频考点汇总...

    2022-04-14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总结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问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3 婴幼儿G坨红 婴幼儿 隔离

  • 现役军人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退税吗?

    【问题】现役军人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退税吗?【答案】现役军人退税是指退回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果现役人员有依法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并符合当年减免退条件,可以申报退税。退税的税款金额=月份预交税款之和—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2 现役军人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现役军人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吗

  • 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问题】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lt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按照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进行填写。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需填写准确,选填项也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税收服务。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2

  •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1 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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