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_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多选题专项练习

    学习《初级会计实务》,只看书不做题,是行不通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有关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的多选题专项练习,快来做题吧!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5月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收到乙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下列各项中,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正确的有()。A.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B.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5万元C.确认应收票据90.4万元D.确认应收账款90.4万元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相关分录如下:借:应收票据90.4贷:主营业务收入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借:主营业务成本35贷:库存商品35注:以上《初级会计实务》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预习知识点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尽管中级会计考试是有一些难度的,但只要付出努力,一定会成功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知识点】客户未行使的权利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客户有未行使的权利预期将有权获得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预期无权获得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确认收入相关法律规定须转交给其他方不应确认收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1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效力知识点

  • 票据的类型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注会专业阶段考试有六科,经济法算是其中较为简单的一科,只要稍微用心,就可以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希望大家坚持学习!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票据的类型【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的类型票据的类型一、支票(★★)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二、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三、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2022年注会考试的备考已经开始,但新教材尚未发售,考生们可以先使用2021年教材学习必考的部分,等新教材下发后,再着重学习新增和调整的知识点。(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票据权利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备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家遇到问题时不要退缩,要迎难而上。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票据权利【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如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无效;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否则无效等规定。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类别内容主体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类别内容要件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③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⑤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后果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4、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基于赠与等无偿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付款请求权类型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追索权项目内容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权以下情况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丧失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时效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伪造项目内容含义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出票、承兑、保证、背书)。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伪造人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其他真实签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票据权利的灭失1、票据权利的消灭①因得到偿付而消灭。②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没有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取得拒绝证明等,丧失部分追索权(详见追索权知识点)。③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票据类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银行汇票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年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抗辩类型内容票据抗辩含义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物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包括不限于: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人的抗辩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东奥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注会考试的备考注定艰辛且枯燥,需要考生们有坚定的意志力和执行力,多学多练,才能为通过考试创造更多机会!(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票据持票人和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

  • 票据行为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很多人觉得注会经济法的学习只靠记忆,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学好经济法不仅仅靠记忆,还要靠理解,因为理解才是根本。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基础知识很重要,快来预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票据行为【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出票1、支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无条件支付(见票即付)。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见票即付)。根据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我国规定只能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4、几种票据的对比项目汇票本票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X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说明:①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②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不然票据无效。③支票的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绝对事项),但收款人名称既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也可由相对人授权补记(相对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说明:1、汇票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没有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的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3、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人。●汇票的背书项目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①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②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禁止背书①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委托收款背书1、必须有“委托收款”字样2、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包括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但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1、必须有“质押”字样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3、被背书人只能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承兑项目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承兑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附条件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其他远期商业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保证项目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成立,应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1、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且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4、票据形式要件缺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问题)→保证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实质要件缺失(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等)→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东奥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能够帮助大家熟悉经济法基础知识,从而捋顺经济法科目的知识框架,为后续的备考“打响第一枪”。(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汇票的出票人是谁 汇票的出票人是

  • 票据抗辩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是一门重点突出的科目,其中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是非常重要的章节。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打卡学习!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票据抗辩【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抗辩票据抗辩【解释】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1.对物抗辩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①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做到提前预习,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备考更加高效。预祝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 票据结算方式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备考注会考试是一个持续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考生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不断进步。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打算报考经济法的伙伴们快来学习!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非票据结算方式【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方式考点01:汇兑(★)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汇兑的退汇(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考点02: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考点03:国内信用证(★★★)1.信用证的特征(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2)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4)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2.开证(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3.保兑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4.转让(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5.议付(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6.付款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考点04:银行卡(★)1.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2)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3)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4)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5)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考点0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2.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做到提前预习,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备考更加高效。预祝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思维导图

  • 票据抗辩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自信像一把坚不可摧的利剑,像通往成功的船票,向每一位注会考生,都能拥有足够的自信。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甲公司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取得票据后将票据赠送给戊公司。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B.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正确答案:D【提问】不是用“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或者明知抗辩事由的除外”这个判断这道题吗?戊取得票据是源于丙公司捐赠啊【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您是将法条记错了哈~正确的表述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戊不知道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哈~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欢迎与老师继续探讨,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想要逃避退缩总会找到借口,同样想要成功也总有相应的方法,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 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学贵知疑,大疑则大进,小疑则小进。疑者,觉悟之机也。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A.出票日期B.付款人名称C.票据金额D.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提问】为什么付款人可以更改呢?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现实中更改付款人是如何操作的呢?【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1、因为《票据法》只规定了“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法无禁止即可为。除此之外,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收款人虽然不能从原付款人处收到款项了,但是却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处收到款项,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法律是允许此种行为的。2、现实中更改付款人需要由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知过非难,改之难;言善非难,行之难。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税务权利与义务

    学习注会税法,需要的是细心,每一步都是分,不能太粗心。以下是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税务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内容,参加2022年注会考试的小伙伴们不要错过哦!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梳理【内容导航】税务权利与义务【所属章节】第一章税法总论——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知识点】税务权利与义务税务权利与义务考点1: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注意以下政策: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考点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注意: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刘颖老师-2022年注会税法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刘颖老师:2022年注会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五年时间通过注会考试专业阶段六门,考验更多的是考生的决心和耐力。希望大家持之以恒,保持初心,争取顺利拿到注会证书!(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税法2022年变化 税法2022年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类型

    把握好今天的路,不要让现在的浪费和浪费。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2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行为

    只有爬上一些山,我们才能知道困难。只有穿过一些河流,我们才能知道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3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权利

    犹豫的时候,换个思路选择。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3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抗辩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2

  • 票据上的签章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意志决定你的成功,进取决定你的未来。如果你想在未来过上更好的生活,你应该继续努力准备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整理,快速学习。知识点票据上的签名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1)发票时,由出票人签字;转账时,由背书人签字;承兑时,由承兑人签字;保证时,由保证人签字。【提示】上述签名使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字。提示由代理人签字,但:①被代理人在有效代理情况下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字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时,由持票人签字。【提示】持票人签字表明其票据权已满足,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已消除。2.如何正确签字?(1)自然人签名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上的姓名)。(2)单位签字①单位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提示】一般单位在票据上签字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公私并存):符合规定的单位章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②支票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应当预留银行签字。【提示】如果支票出票人未加盖与本单位在银行预留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出票人公章,签字人应承担票据责任(虽然出票人签字与预留银行签字不一致,银行将拒绝支付,但支票本身仍属于有效支票,出票人和其他在支票上签字的债务人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③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字,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不符合规定的后果情形后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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