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作者】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编著【页数】481【出版社】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ISBN号】978-7-5220-0762-5【分类】移动通信-通信技术-应用-支付方式-安全技术【参考文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编著.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图书封面:图书目录:《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内容提要:《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共分为调研报告和案例粕选两个板块,其中案例精选包含支付品牌与综合服务平台案例、支付服务普惠金融案例、条码支付便民综合案例、支付安全与风险管理案例、信息技术应用于支付创新案例、跨境支付案例六部分内容。《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内容试读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及相关支付业务创新研究一、引言本报告主要就“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支付监管政策的实施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进行调研,梳理支付产业各方对于市场现状的建议与诉求,分析未来产业合作形态及发展方向,并提出意见建议。二、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回顾“断直连”等政策的推出历程,可追溯到2016年起监管机构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文件提出一系列关于网络支付业务、备付金交存制度等范畴的指导意见与要求,对支付产业健康合规发展产生了持续的规范、引领作用。本文梳理部分重要文件并概括其重点内容,详见表1。表12016一2019年断直连相关监管文件回顾发布时间监管文号文件名称部分重点内容概要银发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2016年〔2016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12号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①牵头单位:中国银行、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参与单位:工商银行、网银在线、易宝支付、银盛支付、平安付电子、得仕、杉德、连连银通、快付通、新浪支付、理房通、合利宝、中金支付、银盈通、北京亚科、开联通、安付宝、中移电子、乐刷。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及相关支付业务创新研究一、引言本报告主要就“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支付监管政策的实施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进行调研,梳理支付产业各方对于市场现状的建议与诉求,分析未来产业合作形态及发展方向,并提出意见建议。二、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回顾“断直连”等政策的推出历程,可追溯到2016年起监管机构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文件提出一系列关于网络支付业务、备付金交存制度等范畴的指导意见与要求,对支付产业健康合规发展产生了持续的规范引领作用。本文梳理部分重要文件并概括其重点内容,详见表1。表12016一2019年断直连相关监管文件回顾发布时间监管文号文件名称部分重点内容概要银发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2016年〔2016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12号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①牵头单位:中国银行、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参与单位:工商银行、网银在线易宝支付、银盛支付、平安付电子、得仕、杉德、连连银通、快付通、新浪支付、理房通、合利宝、中金支付、银盈通、北京亚科、开联通、安付宝、中移电子、乐刷。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及相关支付业务创新研究2.市场发展诉求层面。市场主体尤其是支付机构原有盈利模式受到较大制约,各方寻求满足合规要求的业务合作模式创新」“断直连”以前,支付机构利用客户备付金的沉淀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可获取资金沉淀收益,并带来通道成本的谈判空间。“断直连”后由于备付金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原先以客户资金沉淀为核心的商业模式不复存在,支付机构失去这一收入来源。另外,“断直连”后商业银行总行对支付通道统一管控,打破了原来各分行通道间业务竞争的市场谈判格局,支付机构谈判地位趋于弱化,通道成本提高。在此背景下,支付机构寻求更多满足合规要求的业务合作模式创新,寻求改变当前困局。3.业务发展问题层面。严监管对业务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主体业务的发展需兼顾质量和效率。在盈利模式受到较大制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必然会产生寻求更多盈利途径的冲动,这种冲动与市场主体对合规尺度的把握必然构成一定的矛盾或偏差。随着业务创新程度的提高,市场主体对合规和风险防控投入的边际成本会持续上升,对取得发展效率与质量平衡造成巨大挑战。具体来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中关于“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等要求,未来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前,须对合规及风险管理上施以更充分的考量和投入准备。未来市场各方合作业务场景更趋于细分,技术迭代速度更快,所涉及的监管维度更为复杂,平衡发展质量和效率将成为各方必须面临的难题。4.产业合作模式层面。清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间合作机制已较为成熟,具备良性发展态势目前,网络支付业务涉及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各方透过当下产业合作机制,在合规管控、前沿技术等层面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在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形成共同业务规则及技术标准等方面需不断取得共识。成熟的产业合作模式能够极大减少个体发生风险的概率,降低了共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成本、技术创新成本和业务摩擦成本。在“断直连”等监管政策落实推动下,产业各方唯有紧密合作,共同5移动支付安全与实践(2020)】审视各方困难和诉求,加快达成业界共识,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创新手段打破业务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率相互牵制的局面,才能避免在新监管政策下的“裸泳”,实现全方位稳健发展,迎来支付产业更加长远、健康的未来。三、“断直连”影响下的业务创新研究(一)业务调研情况经以上分析并与会员单位进一步沟通后发现,开展产业合作业务创新是解决发展质量与发展效率矛盾的关键方法,市场主体已就此形成普遍共识。开展合规业务以创造新盈利模式,应联合产业各方推动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寻找合规发展路径,降低风险水平,整合优化各方资源,提升各方效益,推动产业向前迈进。因此,结合“断直连”等监管政策影响因子,下面以创新业务是否符合产业合作方向及价值效益为测度标准,采用实证分析研究,尝试为“断直连”后支付业务创新提供思路及建议。经对“断直连”涉及网络支付业务以外的转接清算创新业务诉求进行调研后,归纳如下:1.创新业务分类(1)信贷渠道类业务。由账户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卡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等信贷服务,受理机构则负责拓展受理渠道。交易时,受理机构向账户方发起请求,账户方处理交易时关联形成信贷业务订单。例如,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发生时,账户方应对持卡人信用卡账单予以记账;消费分期中,还需要类似协议支付的处理进行交易本金的跨行清算。(2)账单查缴类业务。包含信用卡账单查询及还款,水电煤等账单查缴服务。其中行业内容查询交易与后续的支付处理高度关联。实际交易时,受理方向账单内容服务方发起账单查询,查询到账单后,持卡人可以再通过受理方依据账单金额发起支付。持卡人所在账户方扣款后,受理方根据应答结果向内容服务方提起销账请求。(3)营销类支付业务。营销服务一般随支付交易而发生,最终由营销费用替代一部分持卡人的交易本金结算给商户,包含积分支付、优惠券、6···试读结束···...

    2023-02-08

  • 智拾 《349 王兆同:破产债权实操重难点精讲》|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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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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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完整目录(点击打开),客服微信:diqiure010101【PDF】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2023-01-28 重整 企业破产怎么办 重整 企业破产怎么处理

  • 【PDF】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1年卷)202112 韩长印|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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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智拾 《264 聂彦萍:四大真实案例详解公司清算合规路径》|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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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期报商学院】7节课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课程介绍课程来自于【期报商学院】7节课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资料介绍】10大模块体系化学习登记备案实操核心要义33个知识点让你从容应对各类退回补正意见200+实操案例分享一线实操经验适合人群·预备私募管理人,学习私募基金全系列课入门课程·私募登记经办人,了解管理人登记实操要点·拟入私募行业的职业律师,了解管理人登记全流程讲师团简介积募登记备案组长期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发行的一线实操团队,拥有丰富的私募基金服务经验及成功案例。深谙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及基金产品设计发行实务,长期持续服务众多国资、上市公司等背景的大型私募机构及其他中小型私募机构并担任咨询顾问。文件目录01.【必看】课件下载1大纲课(终稿).df2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df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主体要求.d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终版).df5股东出资能力证明.df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如何认定.df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及制度(终版).df8私募基金管理团队.df9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商业计划书.df10私募管理人的合规运营:入会、信息更新与变更、监管检查.df02.【2021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股权架构搭建.m403.【2021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注册流程.m404.【2021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m405.【2021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之员工要求.m406.【2021更新】合规风控及基金经理要求.m407.【2021更新】历史经营情况.m408.【2021更新】私募管理人设立的11项和6项红线.m409.【2021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m410.【第一讲】7节课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m311.【第二讲】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m312.【第三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主体要求.m313.【第四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m314.【第五讲】股东出资能力证明.m315.【第六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如何认定.m316.【第七讲】私募管理人的内部架构及制度.m317.【第八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m318.【第九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商业计划书.m3...

    2023-01-18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区别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谁

  •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百度网盘下载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

    2022-12-08

  • 大华安徽分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出席中院破产案件荣获“十大破产经典案例”

    安徽大唐物资有限公司以无力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2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皖8601破深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唐物资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聘任安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公司作为管理人负责企业的清算工作。距离大唐物资停业申请破产,已经过去6年多了。公司遭遇诈骗,面临巨额账款无法追回,无法支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明确了对外违规的分红、个人平仓和缴费等事项。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追偿公司损失,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全力推进资产负债清查工作,明确财产分配顺序和原则,仅用5个月时间就完成了破产清算主体工作并申请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已提交法院裁定终止。作为管理员,我们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拓宽管理员关注的广度和深度,以最大程度的分清经营失败和资产挪用的界限。对债务人的调查不仅仅局限于破产时间,我们不是调查破产前一年的资产和交易,而是分析破产原因和停业期间支出的合理性;我们分析企业数据的合理性,从资金流入的角度结合经营状况和商业模式,动态分析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提高清理僵尸企业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积极探索可能的逃债行为。大华安徽分公司作为管理人,因该案入围第二届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十大经典破产案例”。...

    2022-11-23 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

  •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褚红军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作者】褚红军主编【页数】383【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9【ISBN号】978-7-5109-2637-2【分类】破产法-研究-中国【参考文献】褚红军主编.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9.图书封面: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内容提要:本书关注的是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着眼点在于“执转破”案件如何实现“移得了”“立得上”以及“破得掉”的问题。本书由拥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撰写。全书共分五章,全部内容均来源于司法实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既有“执转破”制度实践“面”上的情况,也有“点”上的情况;既有理论阐释和规则解读,也有典型案例评析;既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的首创精神,也吸收了其他省市法院的宝贵经验。力图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强化相关规则和经验的可操作性及可复制性,指导“执转破”司法实践。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界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内容试读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o第一章0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破产制度是建立健全的投资环境的根本,有助于促进商业和经济增长。⊙在现代商业社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正式运作的破产程序必不可少。®尤其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更加需要稳定③,而破产制度恰恰能够提供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途径。①正因如此,破产法在我国又被称为经济宪法。⑤“破产”(akrutcy或者iolvecy)一词起源于早期意大利的“acarota”。该词的意思是“损坏的凳子”,但可能最初来源于盛行于热那亚共和国的习俗—打破货币兑换商的工作台或柜台以表明某人无力还债。但在古希①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2013年全球运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为明智的管制》,载世界银行网站,htt://chiee..doiguie.org/zh/reort/.gloal--reort//doig-uie--2013,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1日。2ShirleyS.Cho,CotiuigEcoomicReformithePeole'ReulicofChia:BakrutcyLegilatioLeadtheWay,19HASTINGSINT'LCOM.L.REv.739,1996,.741.3IteratioalMoetaryFud,PolicyChallegeFacigTraitioCoutrie,WORLDECON.0UTL00K,0ct.1995,.60.4RichardL.BohaoWilliamC.Jr.Plouffe,MogoliaBakruteyLawAComarativeAalyiwiththeAmericaBakrutcySytem,7TulaJ.Com.It'IL.1,1999,.2.⑤李曙光:《新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载中国人大网,htt:www.c.gov,c/c/xiwe/rdlt/fzj/2006-09/06/cotet_3522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5日。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腊,当时尚不存在破产之说,当某个人无法还清其所欠之债时,债务人及其妻子或者仆人将被迫成为债务奴役,直到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还清债务为止。据考证,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产生于英国。即在1542年,英国制定了破产法,明确规定那些欺诈债权人的债务人的财产由政府没收并予以出售,用以支付债务人所欠他人的债务。随后,西班牙也在十六世纪后半叶制定了几部破产法。美国联邦政府首部破产法制定于1841年,①后经多次修改并形成了极为复杂的破产法体系。®加拿大第一部联邦破产法制定于1869年,但仅适用于非自愿(债权人申请破产)商业破产,而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则适用各省制定的分配和优惠法案。③在随后的100年左右时间中,西方各国陆续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破产法。不仅包括企业法人破产,还涉及消费者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少发展中国家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也陆续制定了破产法。1990年,蒙古国制定了破产法,并于1997年11月制定了第二部综合性更强的破产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虽然在程序性规范之外还涉及许多实体法规范,但在总体上仍然属于债务清偿的民事程序性法律。因此,破产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天然的联系。面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提出了执行与MarjorieL.Girth,RethikigFaireiBakruteyProceedig,73Am.Bakr.L.J.449,1999,.450.②美国联邦的破产立法以及破产规则比较复杂。美国法典第28篇(司法及司法程序)确立并限制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管辖权;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法)则确立了法院的实质性破产权利,有些甚至影响破产管辖。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根据美国法典§2075(破产规则)制定了民事诉讼破产规则,确立破产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参见PaulP.Daley,GeorgeW.Jr.Shuter,“BakrutcyCourtJuridictio”,3DePaulBu.Comm.L.J.383(2005),.383-384。而且,美国破产制度内容繁杂,包括六卷法律文本及注释,每卷法律文本大概700页。而且,还包括自己的一整套广泛的程序规则以及数百卷案件报告。参见RichardL.BohaoWilliamC.Jr.Plouffe,MogoliaBakrutcyLaw:AComarativeAalyiwiththeAmericaBakrutcySytem,7TulaJ.Com.It'IL.11999,.163JacoS.Ziegel,TheModerizatioofCaada'BakrutcyLawiaComarativeCotext,33Tex.It'1L.J.1,1998,.3.4RichardL.BohaoWilliamC.Jr.Plouffe,MogoliaBakrutcyLawAComarativeAalyiwiththeAmericaBakrutcySytem,7TulaJ.Com.It'IL.11999),.6.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破产衔接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创设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2017年,又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提供了司法政策依据。第一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设立宗旨及其意义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内涵及适用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执行转破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该司法解释第514条至第516条还规定了执行转破产的审查、处置、移转不能的处理等相关内容,正式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实践中称为执行转破产制度,简称“执转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执行转破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是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相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即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执行转破产的适用主体的规定,相比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程序的适用主体范围较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法人,但该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之后,应当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各项破产制度,因此,将执行转破产的适用对象限定在企业法人是否妥当,值得进一步研究。同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级别管辖,确定为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并明确了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执行法院的征询与决定程序,①需要移送的材料,®受移送法院的接收、审查与受理程序。®与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程序相比,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与材料相当烦琐与复杂,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执行法院轻率随意移送破产,但实质上是增加了执行移送破产的条件和难度。严苛的条件和程序设计,再加上涉及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立案、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协调,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难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移不了”“立不上”“破不掉”的问题,客观上阻碍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二、设立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宗旨执行转破产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机制创新,目的是在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建立起有机衔接的桥梁和纽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促使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①其直接功能有两方面:一是破解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为破产案件来源打开另一扇门;二是助力破解“基本解决执行难”,让丧失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清除执行积案,防止此类案件大量长期沉积在执行程序中,浪费司法资源。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内在逻辑或理论基础在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同质性。同时,从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调查、控制和处置等实体操作层面来说,二者在功能上具有重合性。但二者的定位不同。执行程序定位于个别债权的清偿,是指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建立在债务人有足够清偿能力基础之上的,贯彻的是“先来者先得”的优先受偿原则,其最大的优点是债权实现的高效率。破产程序则以概括清偿为宗旨,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地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以实现全部债权人债权利益的程序。其强调和贯彻平等受偿原则,具有社会本位的属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9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11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17条。④参见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性,并且产生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涉及企业法人的资不抵债案件,执行程序通过参与分配难以解决公平受偿问题。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全体债权人全部债权的总担保,原则上,各个债权人均得以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债权的清偿。①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再强调对单一债权的优先清偿,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破坏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态度和立场应当由单一清偿转向对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即为必要。为了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应有的法律制度功能,畅通二者功能互补的程序切换,《民诉法解释》设计了“倒逼”机制,以促进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即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达到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应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并将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给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人员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这一程序转换制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以及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方式。二是限制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以倒逼顺序在后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以实现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印发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程序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但由于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申请执行人、执行部门特别是执行法官、破产审判部门响应意愿都不高,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三、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一)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贯彻新①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执转破”制度,有利于增加破产案件来源渠道,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加大破产制度对“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力度,通过法治方式将大量闲置土地、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从“僵尸企业”释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这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改革,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至为重要。江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需求大,但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僵尸企业”不出清,优质企业难入驻,积极开展“执转破”工作,对于江苏实现高质量发展尤其重要。(二)推进实施“执转破”,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发生冲突成为必然。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导致无法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无法做到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清算,无法收回被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财产、恶意个别清偿的财产、隐匿转移的财产,不能真正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会对市场信用和市场秩序造成威胁和破坏。这种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还可以通过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制度,依法收回债务人不当行为所损失的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归于消灭,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市场交易信用和秩序得到维护。(三)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有利于挽救陷入困境的优质债务人企业对于主营业务良好且资质较好的企业,因市场行情、资金回笼、担保牵连、财务管理等因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成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一旦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使之丧失融资能力,进而进一步导致财务恶化,无法起死回生。而通过执行转破产,对纯粹因为财务困难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有营运价值的被执行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和解来进行综合施治,帮助其盘活资产、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使其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既能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降低社会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大量社会矛盾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是企业合···试读结束···...

    2022-08-18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了解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在冲刺阶段复习时有针对性地从头复习,可以提高学习效率。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lttrogtyle="fot-family:iheritwhite-ace:ormalcolor:rg(255,0,0)"gt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关联企业的重大兼并和破产[章节]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制-单元15联营企业合并与破产【知识点】关联企业实质性兼并破产lt/troggt关联公司大量合并破产1、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企业,在统一分配财产和清偿债务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同样的原则决定了每个企业的法人资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2、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实体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各成员的财产视为合并后的统一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应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律秩序公平补偿。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傲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无论天赋和知识多么出色,如果你缺乏做事的热情,你永远不会成功。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关联企业指什么 关联企业百科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清算

    我总结的笔记非常情绪化,易于理解。老师讲课是针对所有学生的,我们做的笔记是最适合我的。以下是小编为考生准备的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注意事项查看!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整理!lt/agtlt/gt[内容导航]公司清算[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知识点】公司清算强gt公司清算1.是否需要清算(一)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继承,解散时无需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不继承的,在公司解散时进行清算。<2、自行清算(一)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四)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无法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中选择:(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在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员。5.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到期应付的出资额和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额,视为清算财产。6.清算组的权力(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清业务;(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公司清偿债务后处置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程序(1)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并通过国企征信公告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信息公示制度,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算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2)索赔声明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清算方案的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请人民法院确认。(4)公司终止公告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8.注销(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清偿还款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逾期)缴费、罚款),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公司可以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简化取消程序不适用。(四)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的注销登记。清算程序或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良好的记忆力不如糟糕的写作。写一次和读一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28 清算组填什么 清算组的工作内容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注意事项税法科目每年都有或多或少的变化,这要求考生准备新版本的教科书,并为其中一些变化重在学习。下面为大家总结2022税法重要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法相关内容。正在学习土地增值税的小伙伴们不要错过哦!推荐阅读:2022年笔记总结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导航]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章节]第十章财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土地税法【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按照税法、法规及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政策,并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清算单位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结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付款为单位结算。2、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加值分别计算。(2)清算条件1、纳税人应进行LAT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销售;(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竣工、已竣工的整体转让;(3)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2、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然比例不超过85%,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售罄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3)结算时间(一)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算通知书。(4)非直销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开发的产品用于员工福利、激励、对外投资、分红、偿还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其所有权转让视为房地产销售。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1)根据公司在同一地区、同一年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当年同类房地产当地市场价格或评估值确定。(五)扣除项目规定1、可根据事实扣除的项目(1)住宅、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自来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等公共设施:①竣工后产权归业主所有的,可以扣除成本费用;②建成后上缴政府和公用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用事业,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项目竣工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益,允许扣除成本费用。(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装修房屋时,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三)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代扣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以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中扣除。(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视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5)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金,从项目拆迁补偿费中扣除。(6)货币安置、拆迁的,应当将具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拆迁补偿费。2、准予扣除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虚假。[P430(V)2.]3、不可抵扣项目(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费用和税费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不予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计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三)竣工验收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的,扣缴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计算和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予扣除。(六)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和征收税务机关可参照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近的地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按照征收率确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情况不低于预征率:gt(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立但尚未设立的账簿;(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确定转移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逾期不办理清算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仍不办理清算的限期清算;(5)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核定征收率:为规范鉴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率,区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7)清算后的不动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转让的不动产在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的工程量,乘以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清算扣减项目总额÷清算总建筑面积(8)清算后税费和滞纳金纳税人按照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收费。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28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我们不仅放弃了最终成功的可能性,也放弃了我们长期的努力。以下是小编为考生准备的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注意事项查看!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整理!lt/agt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章节]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元2有限合伙【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在30天内没有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业务执行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被撤离人对撤离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撤离通知。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15日内,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为清算人。(三)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索赔截止日期(1)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伙解散,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清算人成员名单和清算人负责人名单公示制度,并在本报60日内予以公告。清算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财产交割令支付合伙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后,清算顺序如下:(1)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2)缴纳所欠税款;(3)还清债务。5.优先执行民事赔偿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缴纳罚款、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注销(一)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3)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应付税收(逾期罚款、罚款),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法须经批准注销,或者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简化注销程序不适用。(四)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清算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或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行动不一定会成功,也没有行动一定会失败。同学们,加油。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8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人

  •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世事无常,你我都是黑马!距离2022年ItermediateAccoutig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考生抓紧时间准备考试,还有机会通过考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快来看看吧!名师指导,直接点击考试中心会很困难!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知识点]gt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troggt【章节】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有限合伙[内容导航]lt/troggt1.解散原因2.清算人3、债权申报期限4.财产结算顺序lttroggt合伙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规定的解散事由协议出现;(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未达到法定人数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6)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为清算人。(二)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债权期限(1)清算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财产清偿令合伙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后的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合伙企业的员工;(2)缴纳所欠税款;(3)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6-15 2021解散 1993-2021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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