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答疑-普通合伙人退伙类型

    东奥小编为考生们带来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有关“普通合伙人退伙类型”的精彩答疑及解析,希望以下内容可以解决大家备考中的疑问!【提问】1、普通合伙人的这些入伙退伙的情形,也适用于他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吗?还是说这些情形仅适用于他在普通合伙企业里这样用?2、前面讲的这些关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除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出资等等,这样一些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是不是在有限合伙企业里也同样适用?【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普通合伙人的这些入伙退伙的情形,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的。2.也是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的。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

  • 合同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处于预习阶段,大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基础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尽早开始学习!【知识点】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4年简答题)【提示1】未通知债务人:(1)债务人如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属于适当履行(2)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影响。【提示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提示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之间约定甲可以要求乙唱歌1小时的债权不得转让,甲将债权转让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丙,丙可以取得该项债权,要求乙依约唱歌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得转让约定的,丙不能取得该项债权)【提示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第三人不论对不得转让约定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债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3)效力①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提示】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权利无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2.合同义务转移(债务转移)(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提示1】与债权转让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提示2】与“由第三人履行”不同,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的彻底退出(免责的债务转移),新债务人的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新债务人间存续而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不退出,单纯地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存续。(3)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区别于前述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导致债务人退出债务,而是该债务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提示2】区别于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自始至终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提示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提示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批瓷砖,价款为5万元,合同履行前,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并通知赵某直接向孙某付款。已知,赵某与钱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有关钱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说法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钱某的转让行为无效,赵某仍应向钱某付款B.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赵某仍向钱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C.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赵某应向孙某付款D.钱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赵某是否表示同意【答案】C【解析】(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钱某已经通知赵某,债权转让对赵某生效,赵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孙某付款(3)如果钱某未通知赵某,则赵某有权拒绝向孙某付款,但钱某和孙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仍是有效的,孙某有权要求钱某通知赵某付款。【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货车,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价款债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100万元价款。下列有关乙公司债权主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100万元价款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答案】C【解析】“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退出,属于债务转移,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乙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务人债权人的区别 债务人债权人通俗解释

  •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想要收获好结果就要抓紧时间进行备考,多一份准备,就多一份成功的希望。预习阶段知识点小编已为大家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知识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企业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履约义务的性质,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投权许可的角色,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主导地位。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通常占主导地位。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1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特许权使用费和知识产权许可啥区别 专利与特许权使用费用

  • 企业产权转让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大家从现在开始备考注会经济法是完全可以的,等2022年新教材发售后,再重点学习发生变动的知识点。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企业产权转让【所属章节】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产权转让1、审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确定受让方(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4)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5)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6)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7)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结算交易价款(1)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2)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5、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情形(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注会考试科目多、难度大,考试失败是很正常的事情,面对失败,考生需要调整心态,及时复盘考试经验和学过的知识,争取顺利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 知识产权要点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的六个科目中,经济法属于较容易的一科。教材中的重要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才能精准拿分!以下是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属章节】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国家温馨小提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2.法人的分类(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4)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紧张备考的同时,大家一定不要忘记完成注会报名。备考的路上,东奥会计在线会一直陪伴着大家,让我们一起努力吧!(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2022年知识点解读 2022年知识点三年级数学手抄报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凡事开头很难,然而更难的是做到有始有终。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下列各项中,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有()。A.纳税人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妻子B.纳税人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使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C.纳税人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好朋友D.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正确答案:A,B,D【提问】为什么A可以选?【答疑】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虽然妻子和纳税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是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噢~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没有再比学习更廉价的快乐,更持久的满足了。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成功的信念在我们脑中的作用就如同一个闹钟,总会在我们迷茫时将我们唤醒。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个人转让股权的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有()。A.因遭遇火灾而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资料B.转让方拒不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D.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超过税务部门责令申报期限仍未申报正确答案:A,B,D【提问】请问这是哪部分的内容,具体多少页?按照税收征管法551页规定,四个选项都要选。【答疑】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1、这是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在税法教材278页下方小2。2、您看下551页中说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这里是有正当理由。您再理解下。懦夫只会哀叹昨天,懒汉只会等待明天,而强者会把握今天!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可以作为会计主体的有哪些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4:13:07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核算应当集中反映某一特定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非对等的概念。一般而言,凡是法律主体必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企业集团、企业、企业的分厂、企业的车间或事业部,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但不一定是法律主体。相关知识点,可以点击查看:营业部可以作为会计主体吗可确认为会计主体的有更多知识点解读,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会计栏目。...

    2022-04-05

  •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9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交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承受人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确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4.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5.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6.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5 契税的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所得额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7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谁批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8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税率为9%。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所有权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是多少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6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契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 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国家对自己征税没有意义),受让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受让方要缴纳契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内在的干劲,勤奋的学习态度,坚忍不拔的学习精神,这些都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必要条件。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正确答案:C【提问】如果是多选,D选吗?【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如果是多选,D选项也是不可以选择的。D选项并未对例外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进行说明。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每多一次挫折,就多了一次经验,没有经历失败和挫折的人是永远不会成功的。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公告:收到“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沟通函”后的决定

    今天,书友收到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通信Kidle该网站提供的商标和电子书资源下载链接。为了更好地运行,书伴决定将其完全删除为过渡,并在站名中使用Kidle如有必要,建议删除并停止下载系列推荐、每周一书等电子书资源Kidle商店购买或使用搜索引擎搜索相关资源,并向所有朋友道歉。以下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的原文:书伴(原名)Kidle伴侣”)(htt://ookfere.com/ook):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Kidle中国大陆电子书的权利人或授权人。我们注意到您的网站未经授权使用Kidle”商标,且未经授权经营电子书传播业务。该行为侵犯了我方商标权,侵犯了我方享有的对Kidle复制电子书电子书内容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作者和权利人的权益。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版权利益是双方的共识。希望贵网站积极配合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尽快删除未经授权的商标图片和文本,删除盗版电子书资源,鼓励贵网站用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2018年3月26日...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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