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DF】法理学 朱景文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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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7

  • 【PDF】法理学练习题集 第六版 朱景文OK|百度网盘下载

    【PDF】法理学练习题集第六版朱景文OK...

    2023-02-01

  • 【PDF】法理学案例百选 202203 杨力|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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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PDF】法理学初阶(第六版) 202109 付子堂|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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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高鸿钧2022版《法理学手册》高清电子版1179页PDF下载

    课程介绍课程来自高红军2022年版《法理学手册》高清电子版1179页PDF《法学手册》是高红军主编,商务印书馆2022年1月出版,是一部反映中国法学研究历史与前沿的论文集。《法学手册》,高红军主编,是一部反映中国法学研究历史和前沿的优秀论文集。全书根据不同的主题分为七个部分,即:法律的历史与文化;法律的概念和起源;法律规范和价值;法律的运作和实施;法律和技术:监管和范式转变;法律全球化;法治:过去和未来。文件目录法理学手册202201高红军.df...

    2023-01-09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法学法哲学与法法df本书汇集了散落在1940年《法理学》一书第一部分中的法学思想发展史料。对于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关于一般法律理论实体问题的讨论,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学方法的df,需要的可以下载lt/gt简介本书汇集了散落在1940年《法理学》一书第一部分中的法学思想发展史料。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一般法律理论实体问题的处理,它基于我的法理学方法背后的某些哲学和方法论假设。这部综合法哲学著作的翻译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构做一些基础知识的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需要现代法制建设或驱动。处于历史困境:一方面,要证明本次法制建设工作的合法性;第二个目的是试图通过对这部法哲学著作的翻译/思维实践,对自己的法律疑惑做一些理智上的澄清,因为当时我清楚地意识到,在法哲学的思维境界中,法律框架下的人、自然与社会的关系,人或法人与法律的智力关系,法律权威的合法性,都是极其复杂的,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不言而喻和简单。相关内容部分预览关于作者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1933年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移居美国美国,然后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该学位法学学士学位。自1951年起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名誉法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成为“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主要作品有:法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与社会”、“责任哲学”、“英美法制导论”等目录目录再译序中文版前言1974年修订版前言1962年版前言第1部分法律哲学史导论章节1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1节早期希腊理论第2节柏拉图的法律观第3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第4节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第2中世纪法律哲学第5节早期基督教教义第6节托马斯的法律哲学第7节中世纪唯名论第3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第8节导言第9节格老秀斯和普芬多夫第10节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第11节洛克和蒙德·德斯鸠第12节美国自然权利哲学第13节卢梭及其影响第14节实践成就古典自然法学派研究第四章德国先验唯心主义第十五节康德哲学f法第16节费希特的法哲学第17节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第5章历史法学和进化法学第18节萨维尼和德国历史学派第19节历史英美法学院第20节斯宾塞的法律进化论第20节1: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第6章功利主义第11节边沁和密尔第23节杰令第7章分析实证主义第24节什么是实证主义第25节约翰·奥斯汀和分析法学派第26节纯法律理论第27节新分析法和语言学法学第8章社会学法理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第28节欧洲社会学法理学和心理学法理学第29节利益法理学和自由法运动3第10节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第31节卡多索和福尔摩斯第32节Ame中的法律现实主义rica第33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导向的法理学第34节新康德自然法第35节新经院自然法rgt第30节第6节迪吉的法律哲学第37节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第38节具有其他近期价值的法律哲学第39节结论性观察第二部分性质和法律的功能第10章秩序的需要第40节导言第41节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第42节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秩序第43节秩序的需要第44节无政府状态和专制主义第45节法律的普遍要素第40节:独立和自治的法律第11章:正义的探索第47节:Proteu般的正义面孔第48节:正义与理性第4章第49节:概念司法的实际范围第50条正义与自然法第51条正义与自由第52条正义与平等第53条正义与安全第54条正义与公益第52章12法律,D,D,秩序与正义的综合第55节秩序与正义的关系第五节16法律的稳定与变化第57节法律的秩序因素和社会因素第58条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第59条制裁的意义第13章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第60条法律和权力第61条法律和行政rgt第62条法律和道德第63条法律和习俗第14章法治的利弊第64条人类创造力的发展第65条促进和平第65章第66条:利益冲突的调整第67条法律的弊端第三部分:起源和技术法典第15章法律的官方渊源68节介绍第69节立法第70节委托立法和独立立法第71节条约和其他协商一致第72节先例第16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第73节导言第74节正义的标准第75节理性与事物的本质第76节个体均衡第77节公共政策、道德信仰和社会倾向第78节习惯法第17章法律和科学方法第79节概念形成第80节分析推理第81节辩证推理第82条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第83条法律教育的目的第18章司法程序中的技术第84条宪法解释第85条法规解释第86条遵循先例原则第87条理由用于判决案件第88条司法程序中的发现和创造附录美国法律哲学新趋势/EdgarBodeheimerLISTOFPUBLICATIONS亮点这种古典的自然法哲学在17世纪和18世纪以各种形式在欧洲蓬勃发展。它是由新教革命引起的改变欧洲的力量的合法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和学术法律原则背道而驰*。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与古典自然法学者的观点密不可分。前者对后者影响很大。它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虽然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持有不同的看法,但古典自然法仍然具有一些鲜明和独特的特点,有必要将其与中世纪和学术自然法区分开来。一是完成和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事实上,托马斯早就通过将法律世界划分为神圣揭示的法律和人类理性基金会可辨别的自然法律而朝着这一发展方向发展。其次,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倾向于将自然法的范围坚决地限制在几个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上,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所推导出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进行详细解释。这个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所有国家、所有时代,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构建出一套完整、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自然法发展缓慢,逐渐将关注点从客观上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的理性法则转向强调以人的“自然权利”、个人愿望和幸福为主导的*理论。这种后中世纪自然法的观点在美国得到广泛支持,因为这种观点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吸引力。后来,通过逐步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也完成了从对人性的目的*知识进路向因果*和经验*知识进路研究的转变。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将他们的法理学*建立在人的图景上,根据这种图景,人努力完善自己,作为理性和社会的存在,人本身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受到病态和“非自然”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使人的真正“本性”成熟。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自然”或多或少被视为人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在孟德斯鸠等古典自然法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形成了另一种人的概念,即基于对人的特征的考察和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或影响。基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史产生了影响。近代初期,古典自然法受到另一种理性的挑战;在某些方面,这种基本原理也是同样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力的产物。这是raiodetat(状态的原因)的基本原理,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1469-1527年)的著作中得到系统阐述。马基雅维利颂扬国家的无限权力,并认为公共生活中的伦理原则应该服从于治理国家的政治需要。根据他对一个充满情感、软弱和邪恶的人的描绘,他告诫统治者无情地和愤世嫉俗地利用他们的公民作为工具来建立强大而统一的国家。他认为,这一目的证明了统治者使用从根本上被纯粹道德所唾弃的手段是正当的。...

    2022-05-06 法理学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

  •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评论:波斯纳法理学df所谓“法学”,作者指的是对社会现象进行最基本、最普遍、最理论分析的所谓法律。总体而言,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及其适用的视角远非法律从业者日常关心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下载阅读。简介指对称为法律的社会现象的最基本、一般性和理论性的分析。总体而言,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及其适用的视角远非法律从业者日常关心的问题。法理学的问题不能通过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基于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来解决,其使用的视角也不能归结为一些法律理论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问题跨越了学术、时间和国家的界限。关于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1939-耶鲁大学(1959年)和哈佛法学院(1962年)文学专业毕业。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和政府检察官。联邦司法部助理副检察长,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组首席法律顾问等。他后来担任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和L.B.弗里曼法学讲座教授,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高级讲座主席。自1981年以来,他一直担任第七巡回法院的最高法院(1993年至2000年担任首席法官),同时他也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他是有史以来最多产的联邦法官。他还是上诉法院中最多产的法学家之一,并且仍然是最多产的法学家之一。如果以引用率来衡量影响力,那么波斯纳是世界上最多产的法学家。有影响力的法学家”(Leig)。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目录《波斯纳丛书》通译序原著新版序法律的诞生与法理学的兴起法律与法理学的起源A法学简史ltrgt书籍摘要第1部分法律认识论第1章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以及其他逻辑方法的法律三段论规则、标准和自由裁量权科学观察第2章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什么是实际原因?法律教育的权威类比推理笔记第3章法律实践推理的其他例子解释手段/目的不言而喻的理由时间的考验第4章:合法性判决中的理性偏见问题司法活动的共识保证:如何政策或家庭法官的看法改变了?批判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本体论第五章本体论、思想和行为主义本体论怀疑论精神和其他形而上学的实体行为主义和法律的司法视角第六章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第7章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第三部分重新思考解释第八章普通法与成文法第九章成文解释的客观性第十章如何确定法定和宪法案件?第四部分实体正义第11章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第12章法律的经济学方法第13章法学文献、女权主义和社群主义视角第5卷没有基础的法理学第14章新传统主义第15章实用主义宣言索引翻译后记...

    2022-05-06 法理学法学派 法理学 法学导论

  • 法学家杂志2021年1期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愿景基金2021年首期,法学家杂质df电子版在线免费阅读下载,中国人民大学主办,法学家出版杂志,本版为2021年第一期,总第184期,为高清无水印电子版。如果您想学习阅读,可以免费下载。法学家杂志2021df图片预览目录【主题研讨会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五)】1。社会基础变迁与部门法分工的现代发展宋亚辉(一)2。地方法传播的原则与局限丁乙(15)【主题研讨二:民法保障制度聚焦】3。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典第388条第一项分析王黎明(30)4。民法典动产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展开季海龙(40)5。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法律适用刘景元(55)【专着】6。违宪法律类型与宪法解释的功能分布杜强强(68)7。论法律利益的实体概念——肯定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张明凯(80)8。“公盗论”的理论基础是荒谬的刘志雄(97)9。主客观举证责任制度解构周洪波(111)【观点】10。反欺诈理论下的内幕交易类型重构:原理反思与实证检验苗印志(125)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的评述赵磊(142)12.赌约为何不能履行?——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何健(156)【解说】13.民法典第680条(贷款利息的规定)评注刘勇(171)【主题研讨会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五)】1。社会基础变迁与部门法分工的现代发展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从“多法合一”到部门法分离的演变,是对现代社会结构中公私分界的一种回应。这种演变是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体现,为法律结构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分析工具。面对当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多个社会子系统内公私融合的趋势,部门法分工也面临转型升级的需要。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立法者除了部门法的划分外,更倾向于区分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了许多“拼板式的单行立法”。受路径依赖的约束,这种单行规律在解释理论中往往被视为“部门规律划分格局的产业延伸”。这种情况阻碍了行业法律公私合一的趋势,偏离了各行业以自我为中心的合理化进程。基于特定行业领域的单行法律承载着其所属行业的监管使命,而那些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规范都指向一个统一的行业目标。这种功能主义共识为重建零散、拼凑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理论上,应以行业为单位,纵向整合部门法制,构建“跨部门的行业法制结构”,以应对现代社会结构的变化。关键词:社会结构;法律结构;部门法;各种单行立法;跨部门行业法2。地方法传播的原则与局限作者:丁毅(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摘要:地方法治传播是一种法治实验成果在不同地区或部门间的空间交流与传递。前景和其他特征的不确定性。与地方法治竞争的“内生驱动逻辑”不同,地方法治扩散的力量来自中央政府,是一种具有“外生驱动逻辑”的政策扩散。根据中央驱动程度的不同,地方法治的扩散大致可以分为等级压力扩散、模式复制扩散和典型辐射扩散三种不同的实践模式,表现出政治动员、文件制度、典型塑造、等多个属性。在实践中,地方法治的扩散容易出现扩散效果不确定、符号采纳行为众多、扩散机制不合法运作、扩散过程中社会缺位等诸多缺陷。加强中央和地方立法供给,构建新的实践模式克服和完善,最终实现地方法治扩散在发展过程中的适应性修正。关键词:地方法治扩散;外生驱动的逻辑;地方法治实验;地方法治竞赛;跨区域法治评价机制【主题研讨二:民法保障制度聚焦】3。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典第388条第一项分析作者:王黎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作为担保的交易形式,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空间下的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遗产。更重要的是,通过与统一的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相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一款为担保领域物权法定放宽提供了解释依据为我国安全体系的正规化提供了基础。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植入了功能主义的理性元素,为统一的秩序规则奠定了基础,也为担保权的规范互通提供了契机。关键词:担保合同;非典型保证;转让保证;功能主义;形式主义4。民法典动产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展开作者:纪海龙(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背景,从动产维权功能主义进路和无形担保消除的角度,系统全面解读民法新动产维权规则。代码。《民法典》在动产权利保障领域向功能主义迈进了一步,但功能主义的程度因担保形式的不同而不同。民法典在消除无形担保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并未完全消除无形担保。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规则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细化。这需要在未来的法学中加以发展。关键词:动产担保;权利保障;功能主义;无形的保证;商业环境5。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法律适用作者:刘景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抵押的变更规则,扩大了动产担保的种类。在多种制度的供给下,为了协调动产担保不同制度的法律适用,减少冲突,有必要区分交易类型和动产类型进行分析。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需关注动产上的留置权,不论该留置权是否登记,也不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均不影响物权的取得;知悉特定动产可能获得担保或未能查询注册的注意义务将遭受不利后果。不同种类的动产可以适用不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与经营单位相对固定的设备或消费者的消费品相比,可以建立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或动产价格担保;库存,更适合建立“浮动”担保。关键词:动产担保;流动质押;浮动抵押;注册对抗;动产价格保证【专着】6。违宪法律类型与宪法解释的功能分布作者: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总结:违宪法律有不同类型,可分为字面违宪和适用违宪法律。前者是指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与宪法相冲突,后者是指法律应用于个别案件时不能达到宪法效果。这种违宪区分对我国宪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适用的违宪,法律的宪法解释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补救措施,但不适用于法律的字面违宪,这也是法院运作宪法解释的理论限制;它比较宽泛,即使可以适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也不应该由法院来处理,而应该由宪法审查机关来处理。关键词:字面违宪;申请违宪;宪法解释;立法事实7。论法律利益的实体概念——肯定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总结法益实体概念的目的是为立法者提供刑罚的法律界限,因此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一方面,应根据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根据实体法益的概念,对新增犯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合理的要求。法益的实体概念既有社会基础,也有宪法基础,因而对刑事立法者具有宪法规制作用。实体法益概念和形式法益概念的内容是相同的,不是对立的,可以完全共存。只要承认形式上的法益概念,就应该承认实质上的法益概念;实体法益概念具有经验现实性,是比例原则的适用。前提,以及根据比例原则进行的具体审查,离不开法益的概念和法益的计量;比例原则本身不能独立确定刑罚的法律界限,因此无法替代实体法益的概念;实质合法利益的概念并不违反民主。相反,民主符合民主的实质要求。优秀的试读1。“高利贷”的含义在《民法典》之前,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放高利害货物”的表述。在2019年12月民法典总体草案发布之前,这一表述并未出现在民法典合同版的各种草案中。此前,只有少数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文件使用了“高利贷”一词。.由于“高”或“低”只是相对概念,“高息交割”这一表述本身并不能为“什么是高息”提供标准。另外,《民法典》并没有采用以往司法文书中较为常见的“高利贷”一词,而是采用了“高利贷”的表述。从语义上看,第680条第一款第一款是从出借人的角度来看,第一款第一款只能视为出借人的行为。如果放贷人的高息放贷行为是基于借款人的高利率贷款,那么借款人的罪责就会强于贷款。“人,就此而言,高利贷”这一表述为贷款合同的典型化提供了线索。2、声明式规范从效力上看,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高利贷”是典型的不完备法律,0没有明确高利贷的标准和高利贷的法律效力;后两者实际上是从第一款最后一段“转介”到“国家有关规定”。就此而言,本条第一款具有双重转介结构,即前款的要件和效果由后一段确定,后一段的要素和效果继续参照其他规范。图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即使删去本条第一款的第一款,也不影响后款的转介,其他部门法对高利贷的规制也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范围内。第一款第二段的范围。因此,在解释上,第一款第一段应该被视为一个简单的“声明性条款”,它只是对某种抽象立场的声明。认为立法中“禁止高利贷”的表述能够消除高利贷,在逻辑上和经验上都无法证明。三、贷款利率调控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第1项被视为“不完整条款”,没有规定利率限制的具体内容,而是按照“利息”的规定设定利率。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监管委托《守则》“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立场延续了《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0]学者指出,利率调控的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高利贷,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后段为中国制定的具体利率法规的实现提供了“通道”。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具有维护金融秩序的一面。国家6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有关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很多地方有“国家规定……”或类似表述,但多指行政机关。以及第680节中的“国家相关法规”的范围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制定的金融政策,还包括司法机构制定的司法解释,甚至可以参考一些行政法规。这将在下面详细描述。(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监管1、“金融机构”的类别12]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21条,在第680条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订立贷款合同,贷款人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许可证,内容包括贷款业务。目前,业务内容包括贷款的持牌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存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lt/gt[3然而,“金融机构”的具体外延在司法实践层面尚不明确。但是,现有的裁判实践并不一定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限制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统一,部分法院以“地方法院公告案”的形式将消费金融公司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贷款利率和逾期年利率的限制。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反映了上述情况。位置。“但是,对于法律结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类似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是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法院认为其发放的贷款为民间借贷。然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世(2018)14号)回答记者提问时,小额贷款公司被抓明确认定为金融机构之一,0对于金融机构这一范畴,司法实践没有用“穿透思维”来关注“经济实质”,而是陷入了多层次监管所造成的约束.2、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上限(1)贷款利率14]根据《从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机构。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早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商业银行以《商业银行法》为依据。第三十八条贷款利率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15]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66]在具体利率政策方面,自2004年元旦起,中国人民银行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调幅度扩大至70%,而下行幅度保持在10%不变。自2004年10月起,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浮动利率下限。需要注意的是,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仍然制定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因此,金融借贷市场存在基准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制”。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将“贷款优惠利率”(LoaPrimeRate:以下简称“LPR”)向另类贷款市场化了一定程度基本利率,每月20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拟通过推出新的LPR机制,推动实际利率水平下降,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利率双轨制”问题不复存在。1《民法典》的生效并未改变上述利率调控模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仍以月度公布的LPR为基准。...

    2022-04-16 民法典 部门法 关系 民法典 部门法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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