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8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税率为9%。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所有权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是多少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6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契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 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国家对自己征税没有意义),受让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受让方要缴纳契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 汇票的具体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失败是什么?只是走近成功一小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有()。A.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B.背书人被依法宣告破产C.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D.承兑附条件正确答案:C,D【提问】为啥答案只选了CD?【答疑】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根据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因此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背书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不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因此,AB错误。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背书人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含义 背书人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

  • 汇票具体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甲公司未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后6个月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为承兑人,丁公司的分支机构戊以及庚公司为其票据作保证。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公司的分支机构戊在丁公司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提供票据保证B.庚公司应当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C.戊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D.庚公司与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C,D【提问】为啥书面,不都得在票据上签字盖章才可以吗?【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的除外。”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内在的干劲,勤奋的学习态度,坚忍不拔的学习精神,这些都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必要条件。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正确答案:C【提问】如果是多选,D选吗?【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如果是多选,D选项也是不可以选择的。D选项并未对例外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进行说明。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每多一次挫折,就多了一次经验,没有经历失败和挫折的人是永远不会成功的。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商业汇票——出票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哪个理想的生活是触手可及的,想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就必须付出与其同等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积极学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出票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在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但可以以直接交付支票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该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针对支票)。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票据未记载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6.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相关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A.付款日期B.付款人名称C.确定的金额D.收款人名称【答案】A【解析】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转让背书1.绝对记录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字,背书才能成立无效。(2)背书人名称①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授予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②如果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即将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将其名称记录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栏中,具有与被背书人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填写)2.背书日期(相对记录)背书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禁止背书(1)任何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二)法定禁止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上粘贴。(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7.背书连续(1)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2)连续背书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背书。如果背书本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但是,如果付款人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支付,否则应承担责任。(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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