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不得超过几个月的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几个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试用期的长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工作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4.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注意保存提交的证据(如邮寄、录音录像等),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6.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7.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8、《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9.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10.劳动合同有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规定试用期。11、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12.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4、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23-05-31 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

  • 未来债权能转让

    可以,未来债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允许未来分配的三个原因:1.债权的性质决定了未来债权可以转让。债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具有价值。2、债权的转让一般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3、它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但债权的转让必须满足存在有效约定债权的条件,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2)根据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法不得转让。点评:文章对未来债权的分配提出了三个原因,并且结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了未来债权转让的条件,总体来说,文章表达清楚,论述有条理,结论切题,可以给予高分评价。...

    2023-02-24 将来债权是指 债权法 合同法

  • 《Z0414-法律名家讲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当中的问题》|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名家讲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当中的问题官方99.0《Z0414-法律名家讲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当中的问题》道德正义法律武器库2.0会员免费,在已购-2.0会员中学习代理、合伙人专享50%捐赠回报...

    2023-02-07

  • 《贾锐: 股权转让纠纷疑难合同效力之争》|百度网盘下载

    《贾锐:股权转让纠纷疑难合同效力之争》...

    2023-02-03

  • 《邓金华:股权转让纠纷的疑难问题及其处理》|百度网盘下载

    《邓金华:股权转让纠纷的疑难问题及其处理》...

    2023-01-28

  • 智拾 《442 郑绪华股权转让诉讼办案策略实战指南》|百度网盘下载

    智拾《442郑绪华股权转让诉讼办案策略实战指南》...

    2023-01-28

  • 精读精讲-武子赫完结初级会计税法所得税汇票私教班课程|百度云网盘

    因为从业资格人人都能考到,所以门槛提高了,初级会计私教班课程精读精讲班来了,不要觉得简单,裸考可不行!1、熟悉会计和计算机的基础知识本课程要求在基础会计、企业财务会计、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开出后进行。学生进入本课程学习前已经了解了会计原理及实务、计算机软件操作及硬件使用等相关知识并具备了文字录入的基本技能。如果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还有欠缺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本课程的学习。2、细心比较电算化和传统手工处理业务的异同手工会计和电算化会计有很多相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较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通过观察比较、操作流程、会计电算化的优越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3、一个人学习、复习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是与别人沟通交流就不同了,当你遇到问题时你可以去问一下别人,也可以听听别人对同一个知识点的不同的理解,加快你的学习进度。而且每天在腾讯课堂都有会计知识点讲解,不是真心想学习的就不要来了。4、充分利用上机练习提高操作技能会计电算化是一门操作性强实践动手能力要求高的一门课程所以科学合理的安排理论学习和上机实验是十分必要的。考试都要准备充分!所有的课程都要好好学,毕竟经济法、初级会计基础都不是简单的科目啊,有很多要背要理解的内容!...

    2022-12-14 初级会计 企业财务会计考什么 初级会计 企业财务会计考试题型

  • 法客云课堂-从股权转让诉讼角度看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唐青林律师

    目录第4讲: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从股权转让诉讼角度看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m4第3讲: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从股权转让诉讼角度看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m4第2讲:公司章程的限制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从股权转让诉讼角度看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m4第1讲: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从股权转让诉讼角度看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m4官方99《法客云课堂-从股权转让...

    2022-12-07

  • 抵押物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准备中级会计考试的学生,您在哪里复习过“经济法”这一科目?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东澳会计在线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考生要按照这篇文章好好学习!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ltrgt[知识点]gt<风格="text-alig:ceterwhite-ace:ormal"gt抵押品的分配gtlt/troggtgt【章节】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内容导航]强gt1、民法典规定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司法解释3.动产抵押特别规定抵押品的转让1.民法典规定(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抵押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的价款预存给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关于“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司法解释(1)约定未登记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物转让未登记协议,抵押人违反转让抵押物约定的: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办理支持;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约定已登记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并已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人消灭的除外。3.动产抵押特别规定(一)以动产为抵押的,不得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为抵押。(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要求受让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非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7-09 抵押物 抵押人不要了 抵押物抵押人擅自处理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

    备考的学习环境非常重要。如果你不能改变环境,那就改变你的心态。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企业产权转让[Chater]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知识点】转让企业财产y权利企业产权转让lt/gt1.审核批准履行投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进行审核。其中,国家因转让而不再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产权转让,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履行投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宜的,移民安置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确定受让方(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与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向受让方公开征集。正式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因产权转让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在转让获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二)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方向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资质条件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执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即表示同意。(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批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限届满且未收回拟受让方的,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转让条件后延期或重新披露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转让条件后重新披露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当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由转让审批单位书面批准。(4)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收到合格受让方的,其财产转让的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程序应再次执行。(5)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拟受让方的登记,对拟受让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向转让方反馈。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不同意的,由批准转让的单位决定拟受让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六)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有符合条件的拟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7)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双方不得以经营损益为由调整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在交易期间。4.成交价款的结算(1)成交价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支付困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不低于总价款的3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有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率在延期支付期间支付利息,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傲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生活的乐趣在于每个人都说你做不到,但你做到了!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5 公司产权转让 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生活的乐趣在于每个人都说你做不到,但你做到了!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lttroggt[内容导航]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章节]章节er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五单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知识点】】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转让lt/gt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审批:1.国有控股股东(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在1年内累计净转让总股本5%以上(2)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家控股股东拟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5000万股以上年。2.国有股东国有股东拟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傲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最好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最合适的才是真正的最好的。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5 中考化学必考知识点2022年 中考物理必考知识点2022年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在前进的路上,我们要不断的反省和照顾自己的不足,多学点东西,走得更远。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商业票据起草[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Uit2CommercialBilllttyle="white-ace:ormalfot-family:a-erif"gt【知识点】商业汇票发票商业汇票起草1.输入汇票(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单笔金额超过发行100万元。原则上所有交易均采用电子商业汇票方式办理。(2022年新增)2.支付da商业汇票的记账方式商业汇票付款日期的记录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事后定期付款四种。视线。3.出票注意事项(1)绝对必要记录汇票绝对必要记录包括:“汇票”字样、委托无条件付款、定额、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汇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担保日期、付款日期,只有出票日期是绝对必要的记录。汇票出票人签字盖章应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单位印章加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出票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汇票无效。(2)相对必要的记录①如未记录“付款日期”,应即期付款。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地、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记账项目(可选择记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的,背书无效,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4)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出票人开具汇票目的的记载,以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录对汇票没有影响。出票时需要记录的项目备注内容草稿本票检查绝对必要点击查看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心中有理想,路再远,也不会迷路。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出票人汇票记载不得转让 汇票不得转让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怀揣理想,无论路多远,都不会迷失方向。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商业票据背书[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tle-Uit2CommercialBill【知识点】商业汇票背书troggt商业票据背书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附签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背书人的票据。法案赋予他人行使的权利。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强制托收背书和质押背书)。<2、认可的实质性要素背书人必须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被背书人才能获得汇票的权利。3.认可的正式要素(1)绝对必要的记录:背书人的签名(2)相对必要的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背书。(3)可补充事项:被背书人姓名如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而即将将汇票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汇票背书人栏目中记载其姓名的,与背书人记载的持票人姓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人。(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根据《票据法》,被背书人姓名是绝对必要的记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的姓名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背书有效。4.部分背书、多次背书:背书无效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汇票金额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5.条件背书:背书有效如果背书附有条件,所附条件对汇票没有影响,即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6.任意记录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对后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的,背书无效,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项目的,该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之后再背书转让,则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不对其直接继承人和后续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电子商业汇票背书人记载“不可转让”事项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7.背书连续(一)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通过背书的继承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2)汇票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合并、分立等)取得而未经背书的,不受连续背书的限制,持票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汇票权利。(2015年案例研究问题)8、委托托收背书在实践中,大多数商业汇票是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银行作为代理人提示付款的。(1)委托托收的背书,除由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必须加盖“委托托收”(或“托收”、“代理人”)字样作为绝对必要的记录。(2)被背书人通过委托支付背书获得代理权,但不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权利。9.承诺背书(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出质人(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须记载“质押”(或“质押”、“保证”)字样。汇票作为绝对必要的记录事项。出质人仅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字盖章的,或者出质人在汇票或便签上未记载“质押”字样而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押条款构成票据质押。(2)被背书人在质押背书后取得票据质押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在与票据权利人同等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要求付款、追索的权利。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处分权”的权利。因此,汇票质权人再次进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的,该背书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进行“委托托收背书”。情况背书效果未由背书人签名无效背书未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有效转让(包括折扣)无效背书>">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野心越高,需要的能力越强。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背书 被背书人有关故事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立志越高,所需要的能力越强。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梳理!【内容导航】商业汇票的承兑【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和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4.附条件的承兑(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5.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享有再追索权。7.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最后持票人不能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次债务人包括:(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8.非票据义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由于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其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而非票据义务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轻一》精彩内容快来试读,>>">点击试读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轻一试读轻一试读滑动图片试读轻一内容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23年课程方案2023年提前抢学!购2023年注会畅听无忧班送22年课程!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时间就是我们奋斗的战场,损失的每一秒,都是生命的流逝。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商业汇票出票 商业汇票开票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时间是我们奋斗的战场,每一秒的逝去都是生命的逝去。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agt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内容导航]汇票保证[Chater]ChaterIXLegalSytemofBilladPaymetSettlemet-Uit2CommercialBill【知识点】汇票保函票据保修1.绝对必要的记录(1)票据担保的绝对必要记录包括:担保文本(注明“担保”字样)、担保人签字盖章、担保人姓名、地址。(2)票据保函是票据行为的一种,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样并签字盖章,才能产生票据担保的效力。保证人未在票据或便签上注明“保证”字样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不在汇票上签字盖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汇票或粘单,另签质押合同及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2、相对必要的记录(1)保证如无被担保人记录,以承兑汇票为被担保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录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绝对必要VS相对必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汇票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汇票上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无效,但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字盖章(汇票有效)无效被影响。(3)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不符合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前任签名符合规定的效力(汇票有效)。4.保修责任(1)汇票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等责任。票据持有人可以对被保证人向保证人主张的票据行使任何权利,票据保证人无先诉权。(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3)担保不受条件限制;附加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担保责任,即保证附加条件不具有票据法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任行使追索权。5.担保人的债务因缺乏形式要素(绝对必要的记录)而无效的,担保人对票据不承担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伪造签名、盖章)不影响可转让保函的效力。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trog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lt/trog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23年课程计划2023提前抢学校!买2023Note听无忧课送22年课程!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努力终有回报。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汇票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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