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的概念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为学习和学习而生活,学习永无止境。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同学们已经准备好了中级基础阶段的要领2022年会计师知识点,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章节】第1章概述-第6单元限制系统[内容导航]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期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解释时效期届满,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除。2。时效期满后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提出抗辩时效,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期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对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判决。4。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抗辩时效,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但是,根据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7。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2022-04-16 诉讼时效知识点 诉讼时效知识点总结

  •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我不知道未来是光明还是黑暗,成功还是失败,冒险还是暴风雨。2022中级会计考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如果你想取得好成绩,现在就好好学习吧!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更新,一起来学习吧!【知识点】诉讼时效适用于谁【章节】lt/强gt第1章概述-第6单元限制系统[内容导航]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谁1。时效主要适用于索赔,但以下索赔不适用于时效:(1)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动产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3)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解释(1)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时效不适用的;(二)未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下列诉讼请求的抗辩时效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息债权;(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本息求偿权;(3)基于投资关系要求付款的权利;(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老师守杰《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gt...

    2022-04-16 诉讼时效知识点 诉讼时效知识点总结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知识点非常多,知识点涉及范围也比较广,因此在基础阶段备考的时候大家就要打好基础,以下是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一起来看看今天要学习什么内容。【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9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没有侥幸的成功,只有加倍的努力。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更新,快和小编一起开启2022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之路吧!【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撤销权的消灭6.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5.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努力了,不一定会实现目标;但是不努力,一定实现不了!选择了中级会计,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相信付出终会有回报!知识点已更新,速来学习!【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解释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相对人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有志者事竟成,中级会计的学习也要为自己树立信念与目标,并为之不断的付出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相信通过大家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后一定会收获想要的结果!【内容导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按年龄如何划分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备考正在进行中,经济法科目并不困难,只要认真记忆就会有不小的收获,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内容导航】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4)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5)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7)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具体情形民事行为能力X≥18周岁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X<18周岁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6周岁≤X<18周岁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8周岁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考试报名与交费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忘记交费哦!(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注会综合能力 注会能力等级

  •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对象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不读书则愚,不思考则浅;不多练则生,不巧用则钝。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是()。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C.未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D.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正确答案:C【提问】什么叫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点不懂题目意思,麻烦解释一下谢谢,还有A选项怎么理解【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1、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就是指什么情形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选项A的意思是要求对方支付你存款本金及利息。比如说A向B借10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钱,借期内利率为2%,那么A到期不还钱,B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学习中要荡起“乐学”和“巧思”的双桨,倡导“书山有路巧为径,学海无涯乐作舟”的学习态度和方法,这样才能学得生动活泼、融会贯通。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有关意思表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D.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答案:A,B【提问】不理解……老师【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2.(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D选项后面说的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读书改变命运,刻苦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保密义务)。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甲抛弃自己的动产),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温馨小提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3 注会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注会2022年考试安排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想要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真正能够提高分数的方法却只有一种,那就是脚踏实地去行动!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温馨小提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温馨小提示: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2022年生效的法律 2020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考试资源网-58edu ©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13312号-3 
站点地图| 免责说明| 合作请联系| 友情链接:学习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