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蒙古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蒙古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页数】369【出版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05【ISBN号】978-7-105-10031-6【价格】22【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考试大纲-中国-2009-蒙古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蒙古文.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05.图书目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蒙古文》内容提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蒙古文》内容试读wo的:torimmemhehrimair(hmioa6hmmemmimmrvimlhiolaoehireretoohorma√Wa3》aolr/1mmgfo/8mmlg·mm1l6Aim61iwaToiyShiorltatomhee,mrolfroti/9mitrlchoth/fhioltahmo.toeulfhoiifhokafhiolqmg5·lorooov1hoiiafhoi0iml-mHyaheg》g1ori/imor1i)…mtoroorimtoihiolameg,mrolhorigmlothiolImiaShoi6hmimetorioromomov.omoilyforroahok6hmimetoriehokahiol-l0yahog》0g1ol《mimiro"oaoiiolamrmrlotilgmmlhothiolmheg,Torelahoihoi6hmime.Shoicohmimeoriwatoahoireioimim/Chottoomm/6amhoreoo内:Iheorhromk/foohok6hmhmeforie/m/fomreuhovtoriShokGimgTomime6ioi/mioyoometorm)mahok6hmimetorriomtoiotoBreohoreretoioaormatooaa(mmoilafhi6h6mGh(iwohioretoaimim/fhiomaCotheoth(hmmtahoi6hmimgtorGho6toireolm/ohamrofhoi/gmhrlfhot/fhio/talhh.toroola/foiiofhoiahierltah(hatorig/mtoolShio/heedtorimmm/Goalgamratoriyhioltaeatottifhioltahamree,mrochoti/gmitrlfoifhio/amr9,tomroolo/fhoicaiofhoitaaothorm(hmhymoilafhoi6hmimetorio/mfomhmviafhoi6hmimehorig/mtomireoiromhoic6hmimmetotr/o(ofgrootioaforaim/erdcmmoafhok6hmimetoyoShoohmahoiohmmeorraMKheream)mimetorric/)Iwmovafhoi6hemimetorie/forai(toiowGhormrordomahrotafhok6hmimetorg/loroolofommomafhoid6hmimefhoi6hmimetorafhoi6hIreoth(hiIkafhoi6hrimetoriglooolatommom6trarihfomgmoShokofiomhoiommime7maShok6hmimemoohoi/iohokoformhoiofmimemforoooooth(hhoioflomtoiormimgii:oocormtomimmemheofroh(hrimimord(haroriao乐oihmme9/i/r√.oforo1tM√am/i《1dWa5l1)6m'em//1d]5m'10Wl1]om》9l0gi3w,9oigg91idM√o6imo6hooimhoi√·irimahoiGhmimemamKeio.tahoi6hmimmemforormmahoi6hmmemohoioformtiommime67mmoaShoi6hmimemoo7moilgior,moadotio(fhoi(htokd7hiommrmmomoiomtorreohahotmomatoorimoThoiolormhoiommmetororamoiomomo.mraaoifhoioreolhoiomomohoeoo:Soreoohok6hmhmoforeorhmoiomemov(rim/himeraamrmi)mriatomahok6hmimetorhhokomoefhoiomoomlomemhiohhoioimlirimomoahoi6hmmoomoiirohoweoov:Sorteorahoi6hmhmforforeororatoorreoiy67IhmoaShok6hmimemtoreolo6reoimyforlalooorooigtorreotahoiomemovoom(m)amaho6hmmmformmomoiomomCotheoth(him)6h6iigimfrl1eglig/moidgmg√9的怕K6orme6mohmovalfhoi6mimemlfouoraifol时eoow5oeohoom(ho)rhorime(htoorohoiomommrovafotiohoi(hrokd67mklmovahoi6hmimemiolatorarifmoaorioShoiShoroohimoaoroThok(houim0的omRmirivaommotomitmta6h/Atormaoro6hoifhoitomm/gtoriyChoheh(hookYhiokdfheiGhieoimmefhoiGhiemroraiGhormoieoW)l9的oo66m5l1oe(lrl9的0ohimrim3fhoi6hmmeto)fortheourhihoi)ure)fovithGhefGh/okmhiai(d)lmrlo6aoiN6m660tim√er7√m3fhokufomfim/oiefoimim/moimorimhore(ho6Ko6KSoyroom(hhoiommmiGerimeGomemmefhoiomy(okddio6him)Thokomoio(om6hokomemhroratilorfhoi(hoomdioimtoi···试读结束···...

    2022-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民族出版社官网 中国人民法制出版社

  •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丛书名】新东方大愚司法考试丛书【页数】214【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20-3【价格】32.00【分类】法律-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参考文献】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本书共4章,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论述题写作。《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试读第部总论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讲结构:本讲的考点较少,主要考查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适用。基本原则部分不需要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悉数掌握,只要把握其中少数几个重点即可。基本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是较难把握的,需要注意理解相关法条。在本讲最后,一并介绍司考可能涉及的相关概念。考点一:基本原则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分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论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点解析1.第5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注意其中的区别。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意《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事实上,诉讼中,原、被告诉讼权利是不可能相同的,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则没有。这一原则是在抽象的民事诉讼环境下说的,任何民事诉讼都强调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还要求法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事实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是一种歧视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首先假设对方国家实行非歧视原则,我们实行同等原则。但一旦对方歧视我方,那么我方会将同样的歧视限制施加于对方。2.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辩论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①“★”的个数表示内容的重要程度。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3.第13条规定了处分原则,注意此处分的范围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真题演练(1998-2-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考点二:合议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诉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论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考点解析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原则,独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点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一)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但按照审级不同,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①ABCD。本题各个选项体现了辩论原则,各个选项的表述本身就是考点,需熟记。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层面: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第三层面: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除第一层面之外的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也可以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无论如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审判员,而不能全部都是人民陪审员。2.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为主,便于纠正错误,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第(二)独任制的适用部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合议制度,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分1.简易程序,从这里出发可以得出这一推论: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论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只要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就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而无论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即使按照第一审程序,也不能适用独任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考点解析本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制度。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意这与《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一样。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真题演练(2006-3-37)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①C。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是有例外: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考点三:回避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考点解析1.第45条规定了回避适用的对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参照适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刑事诉讼一样,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适用回避。因为回避的最终表现是换人,而证人是无法替换的。2.第45条规定了回避的法定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雏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注意此项与第(1)项的亲属范围不同;(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第46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这项权利,法律同时作出了申请时间上的限制:①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然,也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试读结束···...

    2022-10-19

  •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各科命题内容重点指导》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组织编写|(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各科命题内容重点指导》【作者】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组织编写【页数】723【出版社】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04【ISBN号】7-80107-299-5【价格】80.00【分类】司法考试-命题-指导-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组织编写.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各科命题内容重点指导.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04.图书目录:《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各科命题内容重点指导》内容提要:北京三校名师推荐用书国家司法考试复习专用教材:本书收入了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涵盖了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各个学科,内容全面、丰富。《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各科命题内容重点指导》内容试读第一篇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制力。第一节法(四)普遍性指法的适用方面和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其特定的适用空间和有效期间,在法律的时空一、法的外延效力范围内法律的适用是普遍的,而超出这种范围法的外延主要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成就不能够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规就只能在其实施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的范围内具有普遍遵守的效力,超出这一效力空间法。就不具有约束力。(五)程序性二、法的特征程序性是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必须履行一定的(一)法的规范性程序。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它是一种为社会主体提供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而程序法则是实体权利义行为标准的特殊社会规范,它是一种更加明确、更务关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实现权利必须按照加具体的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场合可以如何行定的程序进行;履行义务也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为、应当如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行。同时,在实体法中也包括许多程序性的规定,责任;对主体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之间都这些程序性规定虽然不涉及到具体的权利义务处有较为严格的界定。分,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按照这些程序进(二)国家意志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法这种行为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补三、法的定义与法的本质充和废止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的意志。制定或(一)法的定义认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有权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创制法的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定为具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保障社会关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适用法的机系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关以一定方式赋予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惯)以法律效力,使之上升为法律。只有通过国家(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一定行为规范才能上升为法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法的认识也不尽相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获得社会主体一体遵行同,在法学史上对于法的本质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的普遍效力。学说。主要包括:(1)神意说。认为法是神意的体(三)国家强制力性现,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是智慧的化身,法是上法是由国家强制力,如军队、监狱、警察等国帝的意志在人间的具体表现形式。(2)理性说。认家暴力机关来保障实施的,它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强为法是最高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得到极大发展1的时候就是法律。(3)主权命令说。认为法律是国是指法直接对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发生的作用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表示国家意志的方式下达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的主权命令。(4)意志说。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用,即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行为模梭认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人民意志的表式,指导主体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性的现。(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均认指引和选择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是通过制定明为,法律就是自由意志存在的综合。(6)事物性质确的行为规范要求社会主体为什么,或者不得为什说。法国资产阶级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法就是由事么。而选择性的指引作用是指社会主体可以在法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7)民族精神说。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为。(2)评价作用,法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可以用来判断和衡量人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现,民族的特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程度。(3)预测作性决定了法的特性。(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耶林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相互之认为,法是保障社会利益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间将如何行为及其行为后果,据此做出正确的选是基于社会利益产生的,也是为了社会利益服务择。(4)强制作用,即法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对违的。法行为进行制裁,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没有(三)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强制力的法就失去了法的本性。(5)教育作用,指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理,法的本质至少应法可以通过其规定向人们灌输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态,法的教育作用可以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对社体现,而不是被统治阶级或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只有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掌护和奖励等方式,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握国家政权,才能通过国家政权把他们的意志、愿2.法的社会作用望和要求制定或认可为法律。(2)法是统治阶级整是指法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通过规范人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们的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发生的作用和影人、个别集团或派别意志的体现。(3)法是被奉为响。可以分为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维护“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有许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多表现形式,如统治阶级的政策、道德、理论观点(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这主要是指统等,它们并不都表现为法律。只有统治阶级通过所治阶级运用国家和法律处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掌握的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那些愿望和要求才能系,把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制度化,维护有利于统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可以称为法的政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治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阶级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他们的社会实践,来自他们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社系;三是处理统治阶级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和性质,地理条件,历史(2)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指法在执传统等等。其中对法的本质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是社行和处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保障公共秩序、促进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它直接决定着统治阶级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例如维护社会治安,保障自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地位,决定着他们的根本利益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和价值观。展等等。四、法的作用(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保响,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法的作用归根结障杜会公共秩序作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执行社会底是社会经济基础也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公共职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基础,维护统治阶级的(一)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统治是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根本目的。在认识法的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法发生作用的两个作用时要坚持全面的观点,一方面认识到法的作用不同层次,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法的作用的有限用是实现其社会职能的手段,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性。其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法的规范作用法是人类社会中作重要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2·手段,它是社会运动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最稳定的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范形式,它是一种可以预测的规范体系,同时由于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特二、法律规则点,因此,它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替代的规范形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式。因此,对法的作用必须给以高度重视。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1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律规则所具法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其局限性:(1)法只是有的确定性、可诉性,可预测性、高度的逻辑整合众多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一种,是最重要的调整社性等也是法的基本特性。会关系的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不能取代政(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策、道德、纪律等规范形式。(2)法的作用也是有是指构成法律规则的部分或要素,'以及这些部限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分或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可以分为假定条件、行域,例如思想观念、宗教信仰等,在这些领域中法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的作用是力所不及的。在社会效果方面,法的作用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也不是最有效的。(3)法本身是体现人的意志的规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范,是一种认识表现形式,由于受到认识能力的限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不制,法律总是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律的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概括性、程序性都存在着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就是指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第二节法律规范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条件(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法的内容和形式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时间、地点、程从法理学上看,任何法的内容都要借助于一定序和状态等)。的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一定的法的形式又都反映所谓行为模式,指规定社会主体如何具体行为着一定的法的内容。的内容。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一)法的内容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可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法律规范内容的核为模式一般也可以称为权利行为模式。(2)应为模心部分就是法定权利和义务。从结构上看,法的内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容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最低层次的“法律规范”,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假定较高一个层次的“法律部门”,以及一国的法律规条件下,“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应为模范的统一整体,即“法律体系”。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法律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法的各种概念、术语、所谓法律后果,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法的内在逻辑及其相互关系等。法律技术不是作为行为模式的要求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法律后独立的内容存在的,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范内容。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二)法的形式(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奖励。(2)否定“习惯法”等等。在成文法体系国家中,法的表现性法律后果。当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时形式与内容相对应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条文”、会在法律上作出的否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立法体系”。在判例国家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行中,法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同为相对人要求恢复、补偿等。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时,在一定程度上辅之以成文法律文件。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三)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一般是由假定条件、就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其中,假定条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成文法体系中,法律规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3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它们之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间在逻辑上是可以相互推导的。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则和非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规范加以说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明的规则。我国现行法的多数规则都是确定性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范。委托性规则,又称委任性规则,它没有明确而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由某一是采取正面明示的方式,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制定该项规则的内容。准用性规则也人们的行为模式(权利或义务,例如,规定“公民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来引导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种法定事实出现时,准许适用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其二是采取反面明示的方式,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定。非确定性规则是指法律规范自身对于权利义务人们违反行为模式时承担的违法后果(制裁或其他的规定并非十分明确而具体,允许适用法的机关或法律责任方式),来明示人们应当行为或不得行为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幅度以内自由裁量或自主调的界限,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表整。述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三、法律原则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是对法律规则具有综合性、指导性的具有抽象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表述。3.一个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形式。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1.在内容上,二者不同。法律规则是规定具(三)法律规则的分类体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适用1.按照法律规范是否允许主体自行设定权利范围是明确的。而法律原则往往不设定具体的假定义务,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性条件和法律后果,只是对于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规则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允许要求或标准,在适用上较为灵活。主体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义务性和2.在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的适禁止性规则。而任意性规则一方面为主体规定了在用是明确的,针对特定的条件、行为模式采取不同某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允的法律手段,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而法律原则的许主体通过协商另行确定其权利义务而不必遵从任适用往往是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规范形式,因此,意性规则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当他们没有自行其适用范围更加模糊,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确定权利义务时,任意规则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才发就更大。生作用。3.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强大的针对性特征,2.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即相对于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禁止性规则、义务性(二)法律原则的种类(命令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所起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它要求主体抑制一到的作用,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定行为,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其在立法中的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的公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得…”,“不应当…”,“严禁…”,“不原则,是最具抽象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面前要…”等等。义务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则,是规人人平等原则等,它们在整个法律文化领域内具有定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它要求主体承担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积极作为的义务,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其在立法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订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应…”,“必须…”,等等。与义务性规则和禁等。止性规则不同,授权性规则既不要求、也不禁止主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体从事一定行为,而是规定主体有权作出某种行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规定的范围为,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所作出的行为受法律保大小,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护。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4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承担的义务。律原则,实体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从总体上则,主要规定在诉讼法中,如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看,二者具有一致性的关系。具体来说,从法律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四、权利和义务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们的存在和发(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权利与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则、法律部门,以及义务的实质内容看,二者也是统一的,不能一方只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的内容,就是权利。同时,就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来说,也是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的运行和操作同一的。的整个过程和机制也始终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同时,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法律部门1.权利(一)法律部门的涵义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段。(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2.义务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主要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内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容、性质不同,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范围、方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的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式的不同,法律规则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通过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现。法律调整方法也是一个重要标准。法律调整方(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法主要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包括确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社会主体在政治生的方式、方法,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法律关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法律事实的选择、保障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的手段和途径等。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第一,范围恰当。社会关系的领域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是极为广泛的,全关系领域不可能都成为一个独立务”,是相对应不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适当平衡,既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不应太粗,也不宜过细。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多少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关法律、法规的多少。实际生活中,法律、法规的义务数量往往并不与社会生活基本关系的情形相均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第三,主题定类,实际生活中,有一些法律规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不同的法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根据这些规范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确定其归属。原则上是一项规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社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例如会组织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专利法属于民法,即属此例。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具体划分中还要考虑5实践中方便人们使用的要求。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二、法律体系规则》等。(一)法律体系的涵义(2)选举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3)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系统。法律体系是对现行法的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分类,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香港特别行政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同时,法律体系也是法学家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具有(6)立法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认识上的主观性。法律体系必须同一国经济文化状法》。况相适应,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又(7)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主要包括《国有客观性。法律体系的形成还受到各国的法律传籍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统、法的历史发展状况的影响。人保护法》等。(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2.行政法法律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现行法的内部结构,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而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文件体系、法的渊源体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政监察法》等。特别行政法方面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邮政法》、《海关法》等。系为基础,但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3.民法法学体系的划分要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是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和法人)学体系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我国民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四)法律体系与法系法》、《收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此外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根据世界历史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中对法的历史传统、发展情况、外在特征等所作的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分类。而法律体系更多的是对现行法所作的分类。4.商法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一)当代中国法律部门为的法律。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因此,我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保险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护法、刑法、诉讼法。但民法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1.宪法5.经济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企业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它是我国的根本法,具资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和税务方面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反宪法,与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经济调是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此外宪法部门还控的法律,如《预算法》、《统计法》、等;有关市包括以下几个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场主体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产品质量(1)国家机关组织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等。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6···试读结束···...

    2022-10-19 高考命题专家冲刺卷 高考冲刺题

  •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编审|(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作者】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编审【丛书名】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页数】956【出版社】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02【ISBN号】7-80107-215-4【价格】80.00【分类】司法考试-法规-汇编【参考文献】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编审.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02.图书目录:《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内容提要:司法考试的知识面广、法律学科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逐年增加。本书收入了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涵盖了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各个学科,内容全面、丰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内容试读法一、法理、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序言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大的改善。命传统。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革。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1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主集中制的原则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中夹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夹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原则。(2003年-1卷-46题)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发展。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的行为。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法相抵触。进步事业而努力。二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体、备金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子以追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特权。(2002年-1卷-38题)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第一章总纲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家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民9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2·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秩序。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自主经营。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一即全民所有:由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滩涂除外。(2002年-1卷-6题)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或者破坏自然資源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对土地实行征用。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和国法律的保护。规定转让。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地。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要组成部分。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利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管理。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犯。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发明创造。财产。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令法的收入储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权。(2003年-1卷-10题)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强人民体质。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责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文化遗产。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普人民的物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3·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提侣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9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史唯物主义的救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其他的腐朽思想。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外。(2003年-1卷-10、42题)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犯罪分子。★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由不受侵犯。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民服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003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年-1卷-43题)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下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悔辱,诽(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谤和诬告陷害。(2003年-1卷-43题)(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2003年-1卷-43题)自治县、市9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外国人,可以给子受底护的权利。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保护。报复。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法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利和义务。童。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益。(2003年-1卷-10题)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已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练。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权利。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003年-1卷-10题)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纳税的义务。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002年-1卷-8题)】第三章「国家机构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龚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权利和义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方面全面发展。代表大会常务季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002年-1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卷-41题)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帮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5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他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举。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下列人员组成: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副委员长若干人,团主持会议。秘书长,★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委员若干人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一)修改宪法: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凰务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长秘书长的人选:为止。(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人员的人选: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报告: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四)解释法律;员会不适当的决定:(2003年-1卷-86题)(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权9(七)撒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人员:(八)撒销省、自治区、真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决议:(2003年-1卷-86题)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6···试读结束···...

    epub pdf epub doc

  • 《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北京万国学校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作者】北京万国学校组编【丛书名】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页数】437【出版社】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04【ISBN号】978-7-5108-0439-7【价格】36.00【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习题【参考文献】北京万国学校组编.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04.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内容提要:本书为北京万国学校组编,多年来,万国学校坚持教学与出版结合,教学与出版相长,形成了一线授课教师即图书作者,图书作者即一线授课教师的良性互动,截止2009年出版图书44种。本套书向来以收题全面、编排合理、答案权威、解析透彻而著称。《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内容试读刑法试题刑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父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所有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所有的类推解释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甲明知他人的笼中的小鸟价值数万元,仍打开鸟笼将小鸟放出,但甲误以为其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因甲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故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B.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已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甲仅仅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毛片”、“三级片”、“黄色书籍”等物品,没有认识到这些东西是刑法中所说的“淫秽物品”时,则甲不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C.甲因从事出租车的非法运营,其出租车被交警队依法查扣,甲明知自己的车被交警队依法查扣,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所以不成立盗窃罪D.甲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欲向周围的人群借贷。因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类的犯罪,遂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由于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父3.关于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B.甲欲杀乙,举棍猛击乙的头部,致乙昏迷不醒。甲误以为将乙杀死后,遂投尸河中,后尸检表明,乙系被投入河中后溺水而亡。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甲见仇人乙与丙并排在其前方行走,杀心顿起,遂举起手中的锄头向乙头Wa8u0万图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上猛砸过去,未料击中乙旁边的丙,致丙不治而亡。甲对乙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对丙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D.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甲遂提前下车,将该提包偷偷拿走。事后查明,该提包是司机的,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手机13部,价值26000元。当公安人员找到甲询问情况时,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甲成立盗窃罪24.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以银饰为诱饵,诱骗13岁的女孩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因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甲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同意,而被害人的承诺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B.张某意欲自杀,但因害怕总下不去手,遂请好友乙帮忙,要求乙将自己勒死。乙害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意不肯。张某遂为乙写下“证明”份,声称自己系“厌倦红尘,不愿继续苟活于世”,“乙系看朋友之面方答应帮忙将自已勒死”,“司法机关勿需追究乙之刑事责任”等语。此后,乙如张某之愿,将张某勒死。因有张某的承诺,故司法机关对乙的杀人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C.钱某家发生火灾,家中无人,邻居丙破门而入将钱某家贵重财物搬出。尽管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但丙的行为属于推定的被害人的承诺,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D.丁深夜冒充周女的丈夫,爬至周女床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事情败露。但因发生性关系,系周女自愿,根据被害人承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原理,丁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5.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为将自己的贩毒所得漂洗干净,毒品贩子张三将100万美元交给在证券公司的好友甲,称自己在外做生意发了财,想投资股市,云云。甲遂为其代买某公司股票若干。后查明此款项均是张三贩毒所得,但甲对此不知情。甲成立洗钱罪B.为牟取暴利,张三决定贩毒。为使自己的贩毒所得能由黑变白,遂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乙约定,由乙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帮张三将贩毒所得汇往国外,每笔收取20%的手续费。乙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分三次共将张三贩毒所得3000万元协助汇往境外。乙成立洗钱罪C.狸叔系某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盗窃所得历年累积达800万元之巨。为将这些钱由黑变白,狸叔遂买通在银行工作的丙,由丙协助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丙明知此款项是狸叔盗窃所得,仍然帮狸叔将此款项汇往境外。丙成刑法试题立洗钱罪D.成某系境内高官,在任期间收受下级贿赂无数,宦囊颇丰。无奈上级反腐,遂将多年所积贿物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托香港商人丁汇往境外。丁明知是其受贿所得,仍在收受一笔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丁成立洗钱罪父6.某甲因曾经揭发乙丙的共同抢劫行为而被乙丙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好好教训某甲。一日,乙丙在路上遇到甲,即掏出匕首对甲刺杀,某甲狂奔逃命,乙在追杀中突然高喊“抓小偷”,不明真相的过路人某丁上前抱住某甲不让其逃走。某甲急辩自己不是小偷但丁根本不相信,眼看乙丙就要追上,为了摆脱丁的纠缠,某甲使劲咬了一口某丁的手臂并顺势将其推倒,从而得以脱身。后查明某甲致某丁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B.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对象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某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D.某甲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对某丁的伤害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7.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当然解释B.《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颜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这一解释属于扩大解释C.《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这里的“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解释属于当然解释D.《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犯罪。将其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Q8.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构成盗窃罪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3Wa30万面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一9.关于实行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杀人故意劝A跑步,后A因跑步果真被车撞死,甲的劝说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B.乙雷雨天让B外出办事,旨在使B被雷打死,后B果真碰巧被雷打死,乙让B外出办事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C.丙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C到访时给C喝。但在C到访前,丙的女儿D误当饮料喝了毒药。丙的行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只能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D.丁希望E死于城铁事故而劝说E勉强乘坐城铁,后E果真死于城铁的某次事故,丁的劝说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10.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198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Q11.汽车司机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行人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甲驾驶的汽车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B.甲对乙的死亡须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C.甲对乙的死亡须承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D.甲对乙的死亡须承担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12.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下车逃跑。乙随即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6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乙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1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被拘禁人死亡的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C.参与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刑法试题14.下列有关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A.中国公民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甲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甲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C.乙系日本公民,某日乘坐我国一艘客轮外出游玩。当船行驶至公海上时,乙将船上另一名日本公民丙杀死,因乙丙均系日本公民且发生在公海上,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D.乙系日本公民,某日乘坐我国一艘客轮外出游玩。当船行驶至公海上时,乙将船上另一名日本公民丙杀死,因其结果发生在我国船舶上,故对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5.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甲在任区公安局局长期间,与副局长乙、丙等人经过商议后,将本应上缴国库的部分罚没款在三人之间以加班补助费等名义私分。前后共九次,总金额人民币180000元。则甲等三人构成?A.私分罚没财物罪B.贪污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不构成犯罪,因其是为自己发放的加班费父16.下列关于犯罪预备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琐事与同学张某发生争吵,遂在日记中写下“张某这人太坏了,总有一天自已要让张某死无全尸”之类的话。此后,甲无任何异常行为,后甲的日记被其辅导员偶然发现,并报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乙欲杀死仇人李某,遂尾随李某身后多日欲寻机将其杀死,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后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C.丙欲抢劫运钞车,苦于人手不够,遂在网上发帖诚征合作伙伴,帖子发出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D.李某欲盗窃银行保险柜,遂与开锁工丁商议此事,并委托丁代为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丁称:“我不想听也不想知道你要做什么,我不会跟你一起做的,但只要给钱我可以帮你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今后你出什么事与我无关。”钥匙刚制成即事发,因丁系替别人制作犯罪工具,而不是为自己犯罪制作工具,故不构成犯罪预备之17.李某为筹集第二次结婚的费用萌生出用牺牲女儿的性命骗取保险金的念头。为此,李某先后三次到县保险公司为女儿买了10年期的“少儿保险”10份,五年零两个月的“独生子女险”15份,共花费保险费125元。保险受益人为李某。投保一个月后,李某将女儿带到住所附近的一所中学的一个大堰塘中,将其活活wa%o万国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溺死。后向保险公司成功索赔15万,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系牵连犯,对李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进行并罚B.李某的行为系牵连犯,只需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一罪C.李某的行为系想象竞合犯,只需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D.李某的行为系吸收犯,只需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18.某甲系某射击场经理。1997年4月,被告人某甲与朋友某乙在一起喝酒。席间某乙提出,现在自已经常出外做大宗生意,感觉不安全,要求某甲从射击场借-一支“五四”式手枪给其防身,自己每年付给某甲1000元作报酬,并保证不拿手枪干坏事。某甲因碍于朋友情面,加上利益驱动,便爽快地答应了,第二天,就叫某乙到射击场,将射击场依法配置的“五四”式手枪借了一支给他。某乙拿到该手枪后,并未去违法犯罪,确实是为了防身。几个月后,某乙在机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查出非法携带枪支。问某甲构成何罪?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19.甲、乙二人共谋盗窃。约定由甲入室行窃,乙在墙外望风。甲在室内搜寻半天,只在客厅茶几上找到手表一块,刚要离开时,不慎将茶几上的一个花瓶碰翻在地上,隔壁卧室内熟睡的女主人被惊醒,走出客厅大声喝问“谁”,并伸手抓住了甲一只手的手腕。甲顿敢害怕,遂腾出另一只手,抄起茶几上的一个烟灰缸向女主人头上砸去,当即致其死亡。之后,甲仓皇越墙而出,告诉乙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偷,只找到了这块手表。后乙将此手表卖掉,得款4000元,甲乙二人各分得2000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乙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B.对甲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对乙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D.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20.200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棘某、雷某、代某、肖某同他人利用手摇钻、电瓶、电焊枪等作案工具在大港油田原油集输公司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77吨,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并留下输油管道火灾隐患多起。关于四人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只构成盗窃罪一罪C.只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罪D.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以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②21.甲以揭发隐私相要挟,对乙进行敲诈,乙随即报警。为了掌握确实充6···试读结束···...

    2022-10-19

  • 《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苏醒,张冠彬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作者】苏醒,张冠彬主编【页数】1252【出版社】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5.05【ISBN号】7-80175-288-0【价格】298.00【分类】法律法律【参考文献】苏醒,张冠彬主编.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5.05.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内容提要:本书将国家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理学、中外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学、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中外司法制度等内容,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入门与技巧,以条目的形式加以解释和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内容试读法理学(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法理学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法的一设理论(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①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②近代以【法】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之一,是上来,法的普遍性也是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一定的物质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近代以生活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体现,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总称。(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法的特征表现为: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人统一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它不仅规定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律的存在,就意味着规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就意味会规范之一。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则和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价值。技术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律再一次与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不同的社会规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而社会规范则是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国家暴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合法的一般意味惩罚。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着“有根据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律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法的价值】“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会的有序状态。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示产品对人而言的需求、有用和相对稀缺。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据国外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人哲学、人文科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所序。创立的价值哲学。用一句话来概括,法的价(3)正义。“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的价值这一规范包含着以下三层意思:问题的产生。换言之,所谓“不正义”绝对不(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在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的观念形态。这一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那么,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对(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于这一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①正义是法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的基本标准: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③正义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又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法律规则及其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换句话说,法的价值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规范。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这一问题。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法的价值的种类】通常法的价值的种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类可分为“自由”、“秩序”、“正义”三大类。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1)自由。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就是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人民自由的圣经。”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法学理论界有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由”。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的自由的:如后果两部分构成的。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根据新的“三要素说”观点,认为任何法踏。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秩序。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三个部分构成。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法理3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一般是指规定在一定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于任意性规则。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又可分为合销售。此种规定即属任意性规则。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这两种法律后果。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可分为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规范。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可分为以任意性规则”三大类。下三大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般是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义务性规则,一般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普遍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种行为的规则。一定的政策考虑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国家”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一般是指内容本时代性。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规则,一般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一般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则、错误原则等。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定的规则。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一般是指内容规定具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则反映全体氏族成员的等。意志和利益,反映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生产和【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它是以法或氏族全体成员的平等关系,不具有阶级性。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2)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是由国家制定社会科学。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是统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刑名治阶级基于自己的阶级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之学”,自汉朝以后又称为“律学”。而在西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创制的。而原方,法学在古代是指“法律的知识”、“法律的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技术”,直到19世纪后期才使用法律科学这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一名称。法学这一门社会科学在其产生的初成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它的产生和发展不期,只是对法律作些注释或在某些方面进行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一个自发的过程。研究,其涉及的内容和研究的范围也是极为(3)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是以国家的强制有限的。法学发展到如今的水平,已成为一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氏族习惯除了靠氏族成门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法员自觉遵守外,主要依靠舆论、氏族首领的威学体系是由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律信、传统的信念等因素保证实施。制度史、实体法学、程序法学、比较法学、国际(4)从调整的目的来看,二者的调整目的法学以及边缘法学等方面的内容所组成。在也不相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建实体法学中又可以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如宪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原始社会的行政法学、劳动法学等等。程序法学也是部氏族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原始门法学,但它是研究和阐述刑事诉讼、民事诉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讼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学。在阶级社会中,系和社会秩序。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社会科学。【法的起源】法在人类历史上的产生原【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因和过程,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本质和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在我国,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又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西历史阶段时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末方,英美国家称法理学,欧洲大陆国家则称之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及人们生产经验为法哲学。的积累和劳动技能的提高,使社会生产力得【氏族习惯】原始社会用来调整人们社到发展,社会分工开始出现,从而也促进了私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它同样具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明显。氏有普遍约束力。它与法之间存在着连续性,族首领逐渐成为奴隶主,贫苦的氏族成员沦但是法并非原始氏族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为奴隶。从此,社会上形成了奴隶和奴隶主展,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社会关系的变革,必反映的意志、产生的方式、实施的方式以及调然带来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变化。法正是根整的目的上。据这个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私有制的扩大,(1)从反映的意志来看,法体现统治阶级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确认和维护有期的发展过程,直到国家建立,法才最后形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成。最初产生的法多受宗教迷信的影响。原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和始社会的人们由于对千变万化的自然界无法被统治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害冲突。而理解,对自然灾害无力抵抗,对自然的身体结法理构和梦境无法认识,于是就认为有超自然的【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力量存在,形成最初的宗教迷信。原始社会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的氏族习惯同时也是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这一点被最初的法所继承,用以维护奴隶主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阶级的统治。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生不是偶然的,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是不以人的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产物。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法的作用】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威直接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的影响或功能。法的作用,又称为法的功能。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1)法对政治的作用。统治阶级运用法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来确认和巩固其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迫使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被统治阶级在其允许的统治秩序范围内进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活动。同时,统治阶级为了它的整体利益,还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用法来调整其内部关系及其与同盟者之间的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关系。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2)法对经济的作用。法作为社会上层为予以追究。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巩固和发展自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以促进生产力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的发展。格。(3)法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统治(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阶级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进行管理,从而保证社会生产与生活在其统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治下正常有序地进行。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文件。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包括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产力和科学技术组织的法律以及有关技术规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范和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等。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法的渊源】法的创制及其具体表现形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式。法必须经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为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法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规、条例、规章、决定、命令、习惯、判例等等,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都是法的渊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以及同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一历史类型的法在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所不同。法的渊源即法的创制及其具体表现“法律”类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形式有所不同,取决于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质,同时也受国家政体、历史传统等其他因素(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的影响。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6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在本自治区域有效。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法律的数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1981年全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我国行政法规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规。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常委会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例”、“规定”、“办法”。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区的规范性文件。这三类均为地方国家权力实施。经济特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由全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因而是当代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中国法的渊源之一。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宪法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度”的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中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全国人民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代表大会已于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先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名称。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6)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由国务院组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试读结束···...

    2022-10-19

  • 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李新天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作者】李新天主编【页数】1339【出版社】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06【ISBN号】7-307-03843-9【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李新天主编.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06.图书目录:《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内容提要:根据2003年司法考试大纲编写:本书共分四编:总结和展望;司法考试知识点串讲,对法学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浓缩和加工,包括十三章;司法考试重点、难点详解,包括九章;模拟试题和律师考试、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训练。《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内容试读第一编总结和展望至氨味总能一第第一编总结和展望3第一章1999一2000年律考试题、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和2003年司法考试命题大致趋势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认真面对考试,分析考试、研究考试,才能不断地提高考试能力。我们将对1999年、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试题作一简略的分析,帮助你了解司法考试的各部门法分值分布情况和题型变化,在此基础上,对2003年司法考试命题的大致趋势作出预测,以期对你复习备考有所启示。一、各部门法分值分布情况1999年律考2000年律考2002年司法考试民法12010476刑法403760行政法1110后gt民事诉讼法303240刑事诉讼法323045行政诉讼法172127宪法201719法理10118国际法272939商法3435大的转米后甲27经济法986从上表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分值分布较多的部门法仍然是民法、商法、刑法、三大诉讼法、国际法、宪法,它们在400分的总分里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没有认真掌握和领会这些部门法,想通过司法考试是不可能的。从1999年、2000年律考和2002年司法考试所考察的部门法分值变化情况看,2002年司法考试中刑法、三大诉讼法和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分值有了增加。二、题型变化情况和各卷所考察的部门法的变化情况律师资格考试经过十几年的实践,题型已基本固定下来,2002年司法考试沿袭了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基本模式,即400分值分为四卷,每卷100分,第一、二、三卷为客观题,第四卷为主观题。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试题的题型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再看下图:串共政出方法去后,背足平命曲四半的闲具明吸魔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1999年2000年2002年单选题36题40题30题卷1100题多选题36题40题50题任选题18题20题20题单选题40题40题30题卷2100题多选题40题40题50题任选题20题20题20题单选题40题40题面30题卷3100题多选题40题40题50题任选题20题20题20题卷四(主观题)11题10题10题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2002年司法考试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卷1一卷4所考察的部门法有了小幅调整:司法考试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卷1、卷4所考察的部门法基本没有变化,卷2和卷3则有了很明显的变化。律师资格考试的卷2一般所考察的部门法为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而司法考试卷2所考察的部门法则是刑法、刑诉和行政诉讼法,律师资格考试的卷2没有考察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律师资格考试的卷3一般所考察的部门法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而司法考试则增加了民诉。从卷2、卷3所考察的部门法的变化情况来看,很明显的是,刑法、刑诉和行政诉讼分值较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肯定有了增加,而民法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分布在卷2一卷4,共有三卷考察民法,2002年的司法考试的民法只分布在卷3和卷4,由此可见,司法考试中民法的分值较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有了下降。三、2003年司法考试命题的大致趋势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是三考合一,无疑统一的司法考试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不同,将会增加法官、检察官考试的内容。从2002年司法考试部门法的分值分布情况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比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分值有了增加,在总分为400分的情况下,刑法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分值一般在40分左右,2002年司法考试中增加了近20分,达到了60分;三大诉讼法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分值一般在80~90分,而在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中竞达到了112分。司法考试以前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较为注重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预料,在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三大诉讼法分值也将会维持在这一水平。2001年11月我国加人了世贸组织,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分值较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有了大幅的增加,在总分400分里,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律师资格考试的分值一般维持在30分左右,而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达到了40分。可以想见,2003年司法考试中国际法也是分值比较多的部门法之一。因此,从宏观上讲,在过去律师资格考试中的重点一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仍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从微观上即具体的考题的命题形式上讲,司法考试比过去律师资格考试更注重对司法解释第一编总结和展望5的考察。司法解释比相关法条更具操作性,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更易出题,考察考生对相关知识点的了解。这应当引起广大考生的注意。以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试题为例:例1.卷2第13题: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答案:D)答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年。代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本题直接考察的知识点就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6条的规定。例2.卷2第34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受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答案:ACD)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例3,卷2第68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答案:AB)A.证人证言B.被害人陈述·0一00C.视听资料D.书证例2、例3的题目中就提示了考生考察的就是司法解释,只是没有具体指明是2000年1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类似的例子很多。在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中,涉及证据的考题有4题,其中有2题考察的就是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方面,这一部分历来为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1999年律考民法的分值为120分,2000年律考的分值为98分,2002年司法考试分值虽有下降,但仍有76分。从2002年司法考试民法的命题看,试题所考察的知识点较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没有多大的变化,均为过去传统的知识,但在命题形式上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变化:即强化了对民法理论的考察,对考生民法知识的综合化、体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案例分析题,一个案例可能同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司法考试命题人会把各种在实践中不可能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奇闻异事搅和在一起出题,无疑这会增加考生得分的难度。因此要学好民法理论,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透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分析,才能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正确的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里,合同法更是重中之重,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合同法最为司法考试命题专家所青睐,这些案例涉及的知识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担保、违约救济等。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卷4共11道题,有3题涉及合同法,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卷4共10道题,有3题涉及合同法,2002年司法考试卷4共10道题,6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其中有2道案例就涉及合同法,因此考生对合同法要重点关注。再看国际法,2002年的司法考试国际公法的分值为10分,均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但难度有所加大,10个题目中基本没有一个是直接考察知识点的考题,而且都是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考生对于国际法基本概念、国际法规则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加大了对考生实际应用能力的要求,考察的都是对知识点的理解和综合运用的能力,而且知识点非常分散,涉及到所有的章节。从各章的分值分布来看更加分散,章章有考题,每章也仅仅是1分或2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考生复习国际法时需要把握的深度和广度。国际私法遵循了以往考试的特点,分值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私法的具体理论;另一个是我国法律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国际经济法在近几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分值一直稳定在15~25分之间,但其考察的知识点相对集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与世贸组织有关的协议是重点,国际货物买卖以及围绕买卖发生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货物运输和保险也应引起广大考生的注意。另外,2003年司法考试将坚持和遵循“稳定为主,适当调整”的原则,在考试科目上有了新变化,即为了与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教育14门核心课的规定相接轨,在保留首次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13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上,适当增考中外法制史有关内容。同时2003年司法考试的命题和试卷设计在2002年的基础上也会有适当的调整。根据2003年司法考试大纲关于试卷结构的说明,2003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分值如下:法理学:10~12分;法制史:10分;宪法:10~12分;经济法20分;国际法:30~37分;法律职业道德:10分;刑法:60~65分;刑事诉讼法:50~55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37~40分;民商法:100~105分;民事诉讼法:50~55分。8算服阳测回干菩(去纸园味共因人单中)是干关》阅出另人高量味家贴的采0装卷职S中其,四序感李的新还指,中后米后方首中00心庄。骄干网的明到00后单S00,80比自出圆:01共卷陆卷出面中S00g,出同合负特醒e高想01共A卷过法资而单O00···试读结束···...

    2022-10-19

  •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民族语文翻译中心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民族语文翻译中心译【页数】225【出版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04【ISBN号】7-105-07629-1【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考试大纲-中国-哈萨克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民族语文翻译中心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04.图书目录:《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提要:本书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试读l°lG街55u心Lw心l)u5w乱山5)6j乱y,L9,LJl心心L,L心5u乱L心,6心山uU,3,L北,儿心y心y→护,是W儿L,以L心,a,4-l)LlW心,山:心山5uL山,山5,dWLamy山u,yL,L,3y,LLgl3L)hc乱5,山凯LW北心e9)6·,必L-l5,山wLWy釧5心w5,6岁Y乱1)剑5”99)6.1y-LL乱,L31y心Lily心)g心g)到ULy9心到(小,L9r炉9心心wl乱到(小5yu≤,山u山L产乱1y(人,火L。刘LLla5山uu人er)u人W55乱,9心Lyd3)一-5→)9)乱1jL3ijL北2Lyu中y→9L心心y片9心9乱心乱一9凯j(5乱a,%心5。dL广}心L'乱y片U心+心r户9wy乱凯)(e山1一,5》5)小分-乱凯)产5°,)心w5,k655iL©.3乱,,凯心5,e凯山炉心K5y-,ey)5,凯j,为凯5为凯)5小,訓小儿户心59(山儿l乱,Wy心为凯55心一e95(-ly59y,yu一岁心)5为59d%u六5yLLj6.4(u5乱;u-L5,y乱以9乃,步59少Lyw)如乱,到分心l)5小为5炉乱如乱,y0g心u,小ylyy1小e5u1,9L小)yd中dL5儿凯,心到)u…,uL凯ua訓;L凯y小'5少乱)(,L)凯凯心y-5,心凯心,6L(凯;5,u4r)心6到北)L北.5(u方心3心,,儿)儿L乱,,儿凯)5)¥)凯u一9孔乱95心r凯;心一L乱r凯)心护凯u儿一L乱:L到L→)ywr)乱g→(5,,5L乱ug5L3jL.6心心r1乱d了乱訓;yL乱6L,W心5,驴乱8)心护u产or131yu产2产i9乱到)u产g乱(u产心=,ul15r山,5(u一-了L39心L5一u产y-了;明4-5乱1〉U心L1.7一L乱,U51y5,d小9L9)几931)3x31SamiltL3313(,j531353tJ5.,3l(l,lL山山i95yeL,L-6(16护,Lu户r-9L,山5-u1yy,l6(心C-iL乱,l9343135)L5m95g31jL533513.-5Li50315,5jg.(心5,J3LL31j.8乱,-5),小分L9心,分LL,l53)(lUd29-5955995,小95,a5y°eL心L心,→9LL-5L乱L心,(9心山,÷53到5为3L,5,)95(,小心u1yl543心头W9L1g,≤。8jL北.1L)y°心yL乱)訓〉wil)伊)凯j乱r小y心心9)山)(,点L心3j片分山,L到心5e)5,月9)(山分)9心4la为为心,户U'y小儿i一乱)分,5头一乱山r訓)u)(为訓乱一g÷心l小一9心《u到)訓》(l山35小凯9)L心L5Ll乱1jL⊙B.2cL乱16r心,l乱1)分lamo炉头,lLj-儿乱,凯))l)(y乱分5中L山5,J,°yL乱山)LLr(5-万心u小La5(5,a-为心u5,北u5uL山r3炉Ll9yLl心u,)lLG山山jL岁j占.3=L315儿3到;心LL-yyy为1j,儿心yL乱y=岁)5,a5L,山5-6ga5心LL儿5乱95,小炉y乱L山a5yLgL6l31j(,,LGjL.4分儿U乱9L÷心LuLc乱9儿L心L,SyL山r.L北9LL心山w)一户火l到)凯≤a山w一d9之火L一心L541(5汉L,59以LaS心jLL乎心u)到.5,l,小,95,aSy心uyL乱心1yL一步3lj(5,儿5,a5心eL片9心1yy953j1乱学5r59心到u凯5→G5一51elu,l乱乱lr→5心4L6l)山心yL心y→93到心4或9心)心9心w心9···试读结束···...

    2022-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民族出版社官网 中国人民法制出版社

  • 《国家司法考试攻略 2010版 刑法攻略》柏浪涛,王旭,周珺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攻略2010版刑法攻略》【作者】柏浪涛,王旭,周珺主编【页数】203【出版社】北京:研究出版社,2010.03【ISBN号】978-7-80168-551-3【分类】法律-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刑法-中国-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法律-刑法【参考文献】柏浪涛,王旭,周珺主编.国家司法考试攻略2010版刑法攻略.北京:研究出版社,2010.03.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攻略2010版刑法攻略》内容提要:本书内容包括刑法论、犯罪构成、行为主体、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等。《国家司法考试攻略2010版刑法攻略》内容试读第一讲行政法概述特别提示:行政法概述是对行政法学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基本原理与法律思维的阐述。从考试的情况来看,该部分命题的特点是两个:第一、通过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考察考生的行政法思维,也就是考生懂不懂得离开具体的法条,通过对本节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的理解来解题;第二、通过对某一个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的分析、评论,考察考生能否深入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来解决具体问题。此种考察往往出现在分值很高的论述题,比如03年,06年,07年都出现了此种行政法论述题。所以,无论从打牢基础的角度,还是从应付高分值的论述题的角度,本讲内容都值得考生特别重视。基本要点:在展开整个体系之前,我们首先搭建一个行政法的知识体系:从最宏观的层面来看,行政法的知识体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核心,涉及三个基本方面:人、行为和救济。1、人行政法上的人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必须从宏观上把握住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人是什么。在行政活动中,第一种人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它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体活动由一群公职人员(自然人)来执行。第二种人是受到行政主体行为影响的人,大家要记住,没有受到某一个行政主体活动影响的人,我们在行政法上是不关心的,这种受到行政主体影响的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被行政机关的活动所拘束、所约束,我们叫他相对人,一种是没有被行政行为直接约束,但明显也受到行为的波及和作用,我们叫他利害关系人。行政主体、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是三种最基本的行政法上的人,将来就演变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第三人;国家赔偿上的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所以第一个知识体系就是关于人的体系,由此引申出行政组织理论。2、行为行政主体和受其影响的人之间靠什么发生法律上的联系呢?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行政法知识体系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行为的部分,也就是行政行为理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有的影响不特定人,有的影响特定人:有的行为影响的特定人是自己的公职人员,有的行为影响的特定人则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为影响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可依行政主体自己的意志产生明确的效果,有的则只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一定的后果;所以我们继续发现,行政行为内部也是多元的,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核心的概念来展开,那就是能够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3、救济人通过行为来发生联系,但这种联系很多时候都会给人带来损害或不利的影响。有行为就有影响,有影响就有救济,这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行政法学的第三个知识体系是行政救济法,就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引起了与其他人的争议,所以要对作为弱者的一方的权·1利进行救济。救济的渠道有三个:“清官要断家务事”一行政复议:“清官不断家务事”一行政诉讼;当这种影响产生了实际损害后果的时候,还可以选择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大家可以看到,全部的行政法知识不过就是人、行为和救济这三个要素的展开。一、行政的概念对知识体系进行了解之后,我们就要开始对基本概念进行更具体的认识。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概念,本意是一种执行和管理的活动。行政这种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活动,大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小到一个企业、家庭的组织活动,大家可以看到都处处充满了对既定规则的执行和对特定生活的安排、调控与管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是一个与人类的生活紧密相关的现象。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又具有特定的含义:那就是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将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和执行法律交给特定的机关或组织来进行,这个机关就是行政机关,这个组织就叫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它们也就都有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行使法律给予的执行和管理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它运用行政权执行和管理公共生活的活动,我们叫公行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而小到一个企业、家庭的组织活动,由于它们不执行对公共生活的管理,不行使法律给予的专门行政权,所以我们叫私行政,私行政不属于行政法研究和讨论的对象。正因此,考生学习行政法要树立的第一个行政法思维就是:有授权、才有行政。行政活动一定是法律概括授权(行政机关)或特别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严物。这又有两点需要理解:第一,没有法律的授权,就没有合法的公行政,要么是违法的公行政,要么是私行政。比如有一年有一个案例分析题,问考生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一个专利后,能否对其进行恢复?很多考生冥思苦想也想不到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专利权的规定,其实答案就在它没有规定:因为无授权则无合法的公行政,因此它不能对其进行恢复。第二,法律的授权是对行政主体的授权,而不是对个人的授权。因此公务员个人没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经常在考试里考察大家能不能对公务员的职务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公务员能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做第三人,都是考察是否掌握了这第二个法律思维。总结如下:行政[执行和管理的活动]私行政公权力行政(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二、行政法的概念前面已经提到,无法律则无合法的公行政,因此行政活动必然需要有专门调整它的规范的存在。这种规范就是行政法规范。行政法,也就是行政法规范,是指由于调整国家公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在形式上没有形成实体法的法典:2、在内容上庞杂、且变动很快:3、在立法技术上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行为法与救济法不分。三、行政法律关系从法理学上而言,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就产生了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活动是一种法律事实,行·2政法规范是一种专门调整行政活动的规范,所以一定的行政活动出现,就必然要得到一定的行政法调整,从而产生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这种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按照我们前面所概括的三要素,可以对行政法律关系做出如下重要分类:1、行政法律关系从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可以从整体上分为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监督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接受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则是引起行政争议后,在救济活动中发生、接受专门的行政救济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从相对人的角度我们侧重救济,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我们则侧重说它是一种监督。VS行政相对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人: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的成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享有权人(可以是直接关系也可以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法律关系)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是间接关系)(行政救济法律关系)(1)行政复议机关(2)人民法院(3)行政监察机关(4)上级机关或本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2、从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数量来看,也可分为单面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面行政法律关系。所谓单面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一对一”的关系:只有一个行政主体,一个行政相对人,比如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对一家企业进行处罚;所谓多面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不只一个,比如两家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对一家企业进行处罚,这是有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又比如公安机关对两个斗殴的人作出处罚决定,这是有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再比如公安机关对其中一个斗殴的人做出处罚决定,这时法律关系中出现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正是由于多面法律关系的存在,我们要引起第二个基本的行政法法律思维:有行政就有数济:第一,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关系,所以不是只有相对人才能做复议的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只要其合法利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可以提起相应救济。第二,只要参与了行政行为,就必须对行为承担责任;第三,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不一定具有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复议、诉讼活动中,他们的地位可能都是申请人或原告,但也可以是针锋相对的角色,这是与民事诉讼不同的。同时,对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考生不仅要知道它内部可以有不同分类,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在一个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在外部还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往往杂糅在一起。这在根源上是因为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它有这样一些特点:1、行政管理活动经常参与对民事关系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比如行政裁决就是解决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中争议的前提。2、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引起行政管理活动,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比如行政登记,往往就由一个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如企业与银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然后再进行登记。·3·3、行政管理活动与刑事侦查活动交织,这主要是因为公安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双重职能。了解以上问题,考生在应对比较难的题目的时候,就会发现,题目之所以难,很多时候就是出现了这三种关系的杂糅,因此我们要学会从中分离出彼此的关系,弄清楚是谁的前提,各自适用什么样的规范。四、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规范的形式载体。在各个国家情况不一样,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大家要结合《立法法》掌握好不同渊源的制定主体与效力位阶,我们就不详细展开,归纳如下:法源制定主体效力位阶先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高低之分:高于其他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白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行政规章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级和较大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市的人民政府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则与制度的精神基础与价值来源,也是指引行政法律活动的重要指针。按照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信用和权责统一。从考试的角度来看,掌握基本原则需要我们从“是什么”、“为什么”、“在哪里”、“怎么办”四个方面来理解。考眼:【一级考点】结合案例或事例考察对相应的基本概念的准确判断,尤其是:1、行政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3、合理性原则的含义(08年考过)》4、合法性原则的准确表述5、正当程序的概念【二级考点】考察考生能否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原理来分析相关的案例、事例或现象。尤其是:1、“无授权则无行政”这一思维如何理解2、“有行政就有数济”这一思维如何理解3、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原理4、诚实信用的基本原理5、合理行政的基本原理4名称基本含义(是什么)》理论基础(为什么)法律体现(在哪里)】如何落实(怎么办)1.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1.《行政处罚法》第3条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1.民主的要求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合法性原则2.《行政许可法》第4条2.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2.人权保障的要求3.《国家赔偿法》第2条序与形式五个方面加强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4.《行政诉讼法》第5条对行政权合法性的监督触和违背1.客观行为的要求:比例原则1.《行政复议法》第2条(1)必要性原则2.《行政处罚法》第4条实质行政法治的合理性原则(2)适当性原则3.《行政许可法》第5条要求控制自由裁量权(3)均衡性原则4.《行政诉讼法》第54条2.主观态度的要求:禁止不正当考虑行政活动所要遵循的最正当程序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包括现代社会程序对于1.《行政处罚法》原则公开、参与和回避三个行政的重要意义2.《行政许可法》程序立法建设原则1.明确权力分工高效便民行政活动要以低的公共《行政许可法》第7条、第2.加强权力的内部协成本换取高质量的公共原则服务政府调性产出,并方便人民获得25条、第26条、第33条3.简化程序1.加强法律监督诚实守信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行《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人民与政府的关系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原则为不能随意撤销或撤回69条的运用1.积极履行公共管理1.人民与政府的散见于《国家赔偿法》、《行1.加强问责制度的建设权贵统职责:关系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原则2.积极承担违法行政带(主体、程序、后果)2.法律与行政的法》(主要是受案范围与复来的法律责任关系议范围的规定)2.加强法律监督牛刀小试:某省教委发布“56号”令,规定,凡是外地中小学教材研发单位开发的教材,必须与本地出版集团签订协议,约定由本地出版集团代为选择本地的印刷厂印刷教材,并送新华书店销售。不签订该协议的外地教材研发单位则将其教材名称从本省供各学校选用的教材目录(该目录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中删除。据了解,教育部规定,凡是经过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通过的教材,各地均不得将其从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教材目录中拿下。而当地出版集团通过选择本地印刷厂印刷,可以取得巨额的回扣。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与原则,分析上述材料中省教委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合理性。①①参考答案:分五段来分析和回答。第一段:概述材料中问题的实质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和职能应该是什么才符合市场的要求;第二段:指出滥用行政职权破坏市场竞争既违反了相关法律也破坏了市场。并初步展开;第三段:合法性分析,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3条;第四段:合理性分析,破坏了统一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导致权力腐败:破坏了平等竞争:第五段:总结全文并重点谈谈如何防止滥用权力来破坏市场竞争。从程序与法律监督两个方面。5第二讲行政组织和公务员特别提示:本节从考试来看,命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结合后面的行政救济法知识,考察本节的基本概念,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第二、重点考察《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重点法条。基本要点:一、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权的具体运行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化活动来实施,因此行政组织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统一行使行政权的国家组织。行政组织法则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权和编制权、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务员两大部分。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目前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有《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在行政组织中,有两个重要概念需要我们了解: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二、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1)概念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从概念上说,它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与政党、社团有明显的区别。(2)特点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直接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机关,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第二,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这实际上是从形式方面来分析行政权主体的概念:必须是明确行使行政权的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吸收了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候的法律人格,统一对外代表国家行政权的整体意志。(3)分类①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宪法上国家结构中央和地方的划分,可以把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有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基本6.···试读结束···...

    2022-10-19 epub 图书 epub出版物

  •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页数】142【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ISBN号】7-5620-2198-8【分类】法律-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考试大纲【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图书目录:《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提要:本书参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和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确定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3个科目。《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试读法理学第一章第一节法法的外延法的特征(法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各种学说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作用的重要性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第二节法律规范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内容去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去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去律原则的种类)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函义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涵义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函义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与普通y一般法与特别法买体去与程序去成文法与不成又法公去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去)第五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法的效力的涵义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丝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六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去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第七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函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与免责(归责的函义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法律制裁(去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的种类)第二章第一节立法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定义立去的特点)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法律议策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2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词源(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宪法的分类〔宪法分类的意义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确认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宪法的渊源(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U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概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序“三资”企业)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6···试读结束···...

    2022-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pub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epub

  •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页数】160【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5【ISBN号】7-5036-4255-6【价格】7.00【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中国-考试大纲【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5.图书目录:《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提要:本书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法等科目的基本知识提示与考试要求。《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试读法理学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两者的区别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满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2第四节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继承的内容法的移植的含义)4第三节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二节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5···试读结束···...

    2022-10-19 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 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是谁

  •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页数】167【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05【ISBN号】7-5036-4913-5【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考试大纲【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05.图书目录:《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提要:本书提供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给出了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各个科目的考试要点与范围。《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试读法理学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两者的区别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1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渊源的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2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第三节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义守法主体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3第三节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二节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5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法治与权力制约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三节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第四节法与宗教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第五节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6···试读结束···...

    2022-10-19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

  • 《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法 2009》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李曰龙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2009》【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李曰龙编著【丛书名】新东方大愚司法考试丛书“司考之路”系列丛书【页数】255【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9.02【ISBN号】978-7-80080-817-3【价格】35.00【分类】国际法-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李曰龙编著.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2009.北京:群言出版社,2009.0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2009》内容提要:本书是一本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自学参考资料。本书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公法导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私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2009》内容试读第一部国际公法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考点二:国际法的基本原法学理论1.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2.特点:(1)各国公认的;(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4)具有强行法性质。★3.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考点解析标★1.主权和主权平等公(1)主权: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自卫权和国防权)。塔(2)主权平等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平等地位;各国在国际关系中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在行使自己主权的同时不能侵害别国的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要受到被自身接受或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拘束。★★2.内政和不千涉内政(1)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进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等等都属国家内政。(2)“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的范围完全对应。即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1: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例2:甲国曾经侵略过乙国,在甲国某场所供奉着侵略乙国战犯的灵位,甲国领导人经常参拜该场所,以悼亡灵。这也不是一国内政的范围。(3)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雏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4)国际法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以“人道危机”、“人权保护”为借口,按照某个或某些国家自己的价值判断,为了其自身的私利而对他国进行的干涉活动,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是非法的。★★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它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指:(1)禁止侵略(军事侵略);(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战争宣传;(3)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下列行为是允许的:①自卫行动;②联合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学之下的武力使用。★4.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压迫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际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民族分离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真题演练1.(2002-1-55)①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组织考点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重点法条★★★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①ACD。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的范围完全对应。···试读结束···...

    2022-10-19 2009年出版 电子版丛书

  •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页数】252【出版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04【ISBN号】7-105-07628-3【价格】21.00【分类】法律工作者(学科:资格学科:考核学科:考试大纲地点:中国学科:维吾尔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04.图书目录:《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提要:外文:本书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试读5yP沁心西AoL北Lg北r99LBaam5y心6UL51y产yu59uL6心北儿y6guyu)火为aL心a心L山y兆U5y9池u山ul产g儿55心工护9yl3u3兆心69为心50l产99心3心北w心6l9心为9gL北e6uu之y59心6Cy心u心池gL96心池心6y尖心心以3JL,L5j9心l9以为u孔6心W9u产6心为‘lr9u人9ul3L5ul虬u5,yl山北心6,儿为5999心6y514-1uwa还心5)uli5Ly69u心心6心分LU(人L兆L4心心69”乎心6GLL北56)心产LL6wwloyyu人y-,LeLh加5六5列)593)u人Ly光兆L96(5r3515Uywy加9u心ly5心9u9)U99L3)9)Ly65方1)6心,心1(人6)r心u3心96lr51,4-29UL5r990心u产心965乱5心969595心lu5心6)ul3r90心u,L5头5w乱5r90心eLu6r0心心L9心lr心u心西心8》小L5心6(wadL59中L道心分LU(eAa心4LL心,心l5aa乱99u严9y5LG心96,51,-3心9U53l5yu6心6)u6心6LyLu6心96心3央乱yL心6心l56‘uu乱w为心5)u心为心96(l北595y。(兴Lu6心分6心lu-为心96599uL5‘uL心w5)心w99心6(5心人…严5Y9少9uy4aLy6d5到)为-4心攻L心6)99uawa心6心yuL北心9乱u心96(aLg心g心5uLB)心aL6g实心l)9L9北Wet-心96u心8u1,99L.3()l5-心分U)u9火g…9u5y火5Lye今分乱u≤心96心9,1uLLa心水e9心96Sa)心山北-9心961圆a9心95心人5心y心6心95g69心5L小心6心,e9心962Li,4心5)5,9999,心6心Lu人Ly兆LiJ,El以心分Uu心aSL心山u,%心65步L,Li,l5心9U(P9l5w心9山99心19,16uy9)L别,头心6-为心,4,5外心6)g35)1一96(-为UL3r5为5心,Kl5以99uw乱wLit555心yi÷心61-1心1mi心6)心g6CU3心分69Uyig心6L兆乱yig55g心6)u9j9心yi÷心6心u(L9沙-yig○96Lg英心心y96只心分尖心兴996L)为U户igU5心4w6u5ai3aw飞为U9心9兴96心分LULL北S心为Ul5iJU9)分八uL心儿为为心产yi今L分9u心6)心心i鸣心6(为5E跳u产6i÷Y,5产义心9695《u-6yig心6》(l5心5u产y6UW5l9西yyig心6分心心yl9小69ulla5u65到,-2U9日尖u产6)u9)北659u5日为乱965uL5心399u北694l之5uyL5)UL5l5u产y6(✉岁乱9北人L兆Ll5y6wtL小6》w小6为gL北乱3la5产iy6心LUl56防5人L兆乱小d%ulL北Lu小63头心lj心ylu央心H为(心为95g火心y695,y651火-3地,y6y5,y6)心L5,y6心今y69心l,96u出ULuLUl5y65la%w-9乱Ll火心6)5Gl心6(e9(LL北u5人La的乱999‘u飞Lg'比心6551火-4u六LLl,心6iad心6心y)5r…Ll比心6og5aLyLL5y炉6‘uLi)比乱lL5,y心wogL5(比乱,59产9L心mwl5火心西r596965心99片u产65,火-595aL5)9M9片心-9i6)U99a为u心产965yL55L9a为5产65L®兆g广U》5696(5y3的乱)安5L山69Uu人山兆90uylB延山出yU‘U9a为产96(5乱uu护9a,56a4556a心心96r9山6U心LU99a片56心儿5···试读结束···...

    2022-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民族出版社官网 中国人民法制出版社

  • 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训练》司法人——国家司法考试远程教育网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训练》【作者】司法人——国家司法考试远程教育网组编【丛书名】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页数】525【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2【ISBN号】7-5036-4120-7【价格】55.00【分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习题【参考文献】司法人——国家司法考试远程教育网组编.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训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2.图书目录:《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训练》内容提要:本书分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等14单元,每单元分概述和自测试题及题解两部分。分析了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重要考点提示,重要法条提示,提出备考建议。试题练习涵盖了司法考试各学科考点。《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训练》内容试读【法理学】第一部分概述一、命题规律与特点材,认真学习领会教材的内容,是先决性的要求。法理学出现在第一套试卷中,题型为选择题,法理学是一门非常抽象的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占分-一般在11分左右(1997年为9分、1998年11性、综合性、概括性,它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分、1999年13分、2000年9分、2002年15分)。则、基本原理比较多,必须善于对教材进行综合分考试的内容多为易混滑的概念和原理以及理论性类,做到纲举目张、融会贯通。较强的基础知识,如法的概念与作用、法的渊源与2.深人思考。在全面理解司法考试教材的法的发展、法的实施、法律关系等。基础上,深入进行思考也是复习中需要引起重视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出题方向主要的问题。所谓深人思考,就是要善于分析比较,不是:(1)法的基本概念方面可能出题的是:法的本质、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根据法理学教材法的渊源、法律关系;(2)法的运行方面可能出题的的特点,进行分析思考最好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其是:立法、法律意识;(3)法的演进方面可能出题的一,对法理学中每个重要的原理予以着重分析,把是:法的起源和法的发展、法系:(4)法与道德、政策握每个原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在分方面可能出题的是:法与道德的区别;(5)法制与法析基本原理时,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要有历治部分可能出题的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等。史、发展的观点,不要片面看问题。其二,对于相二、重要考点提示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进行逐项的反(1)法的特征与法的本质;(2)法律规范;复的比较。通过比较,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3)法的渊源:(4)法律关系;(5)法的制定:(6)法和运用,能认识这些概念、原则、原理之间的相互律解释;(7)法律意识和法律秩序;(8)大陆法系和区别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理学的一些题目英美法系;(9)法与道德和法与政策的关系;往往把容易混淆的概念、范畴、性质、特征或某一(1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问题涉及的范围、分类等等颠倒重复,故意制造一三、重要法条提示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命题。《立法法》第8、9、10、11、13、56、63、71条。3.加强识别记忆。识别记忆意指在理解、思考四、备考建议的基础上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记忆,这是应考的重要1.全面掌握教材内容。紧紧立足于指定教要求。识记并不等于死记硬背,而是要求在对问题进行系统整理、比较归纳的基础上增强记忆。第二部分自测试题及题解一、法的基本概念B,自由大宪章(一)单项选择题C.教会法1.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D.罗马法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考点〕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1〔思路〕(1)大陆法系有三大渊源或支柱:一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是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本身还深受日耳曼法、教会C.事实行为D.事实关系法、地方习惯法、商法等影响;二是法国民法典:三〔考点)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事是德国民法典。(2)普通法系的渊源有三个:普通实法、衡平法、制定法。(3)自由大宪章是英国法上〔思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的一个制定法,故属普通法系的渊源。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规范〔答案)B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干扰项〕在法的渊源上,两大法系是不同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教会法和罗马法都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A、C、D项应予排除。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2.关于法的渊源的不正确认识是(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只分为社会事件A.就我国国内法的实践而言,国家认可少数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其法律效力如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B.我国的国家政策不是法的渊源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不C.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可抗拒的,也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规等这样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意志的而作出的表现。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D.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法是法的主要渊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源,判例只是非正式渊源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考点〕法律渊源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思路〕本题涉及法律渊源问题,考察对中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外各类法律渊源的认识。在我国,有相当一些法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律,往往是先有政策,然后制定为法律。《民法通消灭。显然,本题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无法律规定者,应遵守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国家政策。是法律事实的一个类别。题目预选答案只给出法[答案〕B律事实和它的另一个类别,即法律事件,故只能选〔干扰项]A、C、D项的表述都是对法的渊法律事实本身,即答案B。源的正确认识。〔答案)B3.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干扰项〕A、C、D项所述均未正确认识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三概念之间的区别。A.依法进行婚姻登记,5.根据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种类不同,法律B.签订合同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种()C.故意杀人A.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D.因死亡发生继承B.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考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C.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思路〕法律事件指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D.国家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和个人法律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包括行为战争、死亡等等。〔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答案)D〔思路〕法律行为是指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干扰项)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签订合同、故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意杀人都属于法律行为。识的活动。法律行为按主体种类不同,可分为国4.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家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个人法律行为。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答案〕D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干扰项]按主体数量不同,法律行为可分上被称做什么()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2按行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不同,法律行为分为主范缺乏()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按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一A.假定B.处理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要C.制裁D.行为模式式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考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6.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思路〕法律规范依“三要素说”分为假定、A.权利和义务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假定,指法律规范适用的B.法人和自然人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C.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制裁则指违反法的规则所必须承担的法的D.物和行为责任。题干中的法律规范具备了处理和制裁两要〔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素,缺乏的是假定。给出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要〔思路〕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求依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分析其结构,考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他(她)必须具有外在试中常见。的独立性,能以自已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答案〕A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这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干扰项〕简单地说,假定就是“如果…”,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处理就是“那么…”而制裁就是“否则…”。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9.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体能够通过自已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力。二者都是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答案〕C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干扰项〕A、B、D项所述均不属构成法律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C.命令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考点】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分类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思路〕按照规范的内容,法律规范可以分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性规范是指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选择为或不为一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范属于()定行为或要求别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A.准用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权性规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C.确定性规范D.委托性规范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考点〕法律规范的分类行为,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思路〕这是委托性规范。按法的规则内容于主体权利的规定。本题即陈述法律授予公民的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的规范分为委托性规范、“正当防卫权”。确定性规范和准用型规范,按设定行为模式不同〔答案)A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型规范。〔干扰项]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义委托性规范是将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力委托给特定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主体(通常为下级)。考试中常将几种不同标准分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类混在一起以考查知识点的记忆准确度,同时往义务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往是以具体法条形式出题,考生应留意。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不为一定〔答案〕D行为的义务的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8.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据此,排除答案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B、C、D。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10.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结构上看,这一法律规A.公法和私法3B.普通法和衡平法〔干扰项〕B、C、D项所述为对法律体系外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延的错误认识。D.实体法和程序法13,我国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原则。〔考点〕法的分类A.属人主义〔思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于乌尔比安,B.以属人主义为基础,属地主义、保护主义被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所继承,成为大陆法系国为补充家法的基本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是英美C.属地主义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D.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成所作的划分,实体法和为补充程序法则是按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所作的分〔考点〕法的效力类。〔思路〕我国法对人的效力采用以属地主义〔答案)A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干扰项〕B、C、D项所述不是大陆法系国〔答案〕D家法的基本分类。14.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11.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于()分为()A.国家结构B.意识形态A.实体法和程序法C.经济基础·D.历史传统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考点】法的本质→经济基础C.国内法与国际法〔思路〕法作为上层建筑,其是由经济基础D.根本法与普通法决定的,因而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考点〕法的分类于经济基础。〔思路〕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答案〕C法可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15.在下列表述中,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创制;而国际法则是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者公认的。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答案〕C证实施〔干扰项〕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的规定的B.法是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具体内容不同而进行划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现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而进行划分:根C.法是一种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不同效力、内容和制定程D.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序而进行划分。因此,A、B、D项不应选。〔考点〕法的特征12.法律体系主要指每个国家的整个法律,〔思路〕本题涉及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即()旨在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概念。法的特征反映法A.全部的且现行生效的国内法的外部现象而非内在本质,B项认为法是一种国B.全部的且现行生效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家意志,并且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需要借助C.全部的,包括现行生效的、已失效的国内抽象思维才能认识的法的本质,不属于法的特征。法[答案)BD,全部的,包括现行生效的、已失效的国内〔干扰项]A、C、D项所述都是人们能够通法和国际法过感官容易见到或听到的法的现象,属于法的特〔考点〕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涵义征。〔思路]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16.法的要素是指()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A.“法的渊源”B.“法的体系”体。它以一国内现行法为基础,而不包括已失效C.“内部结构”D.“表现形态”的国家法。〔考点〕法的要素〔答案〕A〔思路】法的相关概念常易混滑,在学习过4程当中一定要注意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法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的渊源,我国通常指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力渊源,即一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这说明()式,如制定法、习惯法、法理等;法的体系也称部门A.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成的法体系,其指一国或地区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整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体;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其指法B,法律关系既有其法的形式一面,又有其不的内容而非形式,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以法的形式为转移,并决定法的形式的物质内容内容。的一面〔答案)C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17.《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关系制约的属性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包括了法的哪些D.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将法律关系看作没要素()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A.“法的原则、法的规则、法的概念”〔考点〕法律关系的概念B.“法的原则、法的规则”〔思路〕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以主体之间C.“法的规则、法的概念”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D.“法的规则”系。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按〔考点〕法的要素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分为一般的〔思路〕法的要素不仅包括法的原则,还包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2)具体的法律关系括法的规则,法的概念、法的规则与法的原则在内依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分为绝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都存在区别,尤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按法律关系的产其在适用范圃上法的规则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一类型的行为,而法的原则在对行为的适用上有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4)按主体之间的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相互地位关系,分为平权型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答案〕CA、B、C、D所述均是结合教材中相关理论从马克〔干扰项)A项包含多余要素,而B、D项未思的话中得出的对有关法律关系的属性的理解。含“法的概念”。〔答案〕ABCD18.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2.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范的总和称之为()句话中的“法律”一词应理解为()A.法系B.立法体系A.与法是同一意思C.部门法D.法律体系B。指法律的整体〔考点〕法的部门C.不包括宪法和法规〔思路〕部门法指的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D.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考点〕法律*法律的含义〔答案)C〔思路〕本题涉及现代汉语中对“法律”词义〔干扰项〕法系、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三概念的界定,目的在于了解该词在现实生活中应如何都不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理解和使用。这里的“法律”一词是广义,广义的范的总和”。“法律”一词与“法”同义,指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二)多项选择题等在内的法律的整体:故不选CD项中的“法律”1,马克思说:“法学家们的这种幻想说明,在是狭义,表明“法律”一词的特定用法,也不符合题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意。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答案)AB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3.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答案)ADA.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已作〔干扰项〕本题涉及法的效力问题,考察关出一定行为于法律对人、事、空间、时间的效力的概念的理解。B.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刑法,而且涉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部分限制行为及侵权、违约等民事权利的法律(如我国《著作权能力人法》第55条的规定)。“属地”并不等于“地域”,而C.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是主体与是指该国管辖地域内的人,即它是关于法律对人客体是一致的的效力问题。因此A、D两项的认识不对。D.肖像权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财富6,下面有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的表〔考点〕法律关系述哪些是不正确的()〔思路〕法律义务乃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A.与权利一样,法律上对义务的规定,有的出一定的行为,A项所述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是明确规定的,有的是可以从有关规定中推论出第11条的规定,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来的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B.权利与权力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它们之行为能力人,B项所述也不正确;C项所述中“主间不能通用客体一致”应为“权利、义务的统一”,故C也不正C.权力或职权与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有密切确。的联系,而权利与国家强制力没有联系〔答案〕ABCD.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4.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即有权利的有()〔考点〕法律权利与义务A.具有我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思路〕与权利一样,法律上对义务的规定,B,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有的是明确规定的,有的是可以从有关规定中推C.国家和政党论出来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D.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务,有义务即有权利。〔考点〕法律关系〔答案)BC〔思路〕其有我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国家和〔干扰项]本题涉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政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和原理,B、C两项之所以为错误表述,与对权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力的理解有误有关。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区别在[答案)ACD于前者通常与个人利益相关联:而后者只代表国〔干扰项〕B项所述不可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家或者集体利益。但当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法律关系的主体。加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与公民相同,即5,以下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它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权利与的()权力两词有时通用。另外,为保护公民权利不受A,只有刑事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侵犯,虽不能由自己强制实施,但这种权利是直接B.在一个主权国家里,法律适用于主权所及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的,其间并非没范围内有关系。C.从理论上讲,如果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7.公民甲将一座私有房屋卖给公民乙,甲和法发生矛盾,则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乙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从法律行D.属地主义是关于确立法律地域效力方面为的种类上看,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下列什么法律的原则行为()〔考点〕法律效力A.要式法律行为B.具体法律行为〔思路〕在一个主权国家里,法律适用于主C.多方法律行为D.非要式法律行为权所及范围内,称之为属地原则;从理论上讲,如〔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果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则应按照〔思路〕甲、乙的买卖房屋需依法办理过户“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从新原则。登记手续,应属要式法律行为。他们的行为只针6···试读结束···...

    2022-10-19 司法考试epub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学习考试资源网-58edu ©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13312号-3 
站点地图| 免责说明| 合作请联系| 友情链接:学习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