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实现自己的梦想,就要每天都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努力学习,在考试中收获好成绩!【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1.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提示】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为保全代位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提示1】“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在其合法权利到期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提示2】“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指债务人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债权等,但如果该从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无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提示3】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务人有选择是否主张权利的自由,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示】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2)范围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既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有关,也与债务人的债权范围有关。(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提示】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A.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B.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C.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D.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选项C: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3)选项D: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有关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1)选项B: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2)选项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析产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未经法院确认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备考正在进行中,经济法科目并不困难,只要认真记忆就会有不小的收获,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内容导航】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4)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5)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7)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具体情形民事行为能力X≥18周岁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X<18周岁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6周岁≤X<18周岁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8周岁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考试报名与交费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忘记交费哦!(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注会综合能力 注会能力等级

  •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有关意思表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D.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答案:A,B【提问】不理解……老师【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2.(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D选项后面说的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读书改变命运,刻苦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保密义务)。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甲抛弃自己的动产),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温馨小提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3 注会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注会2022年考试安排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想要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真正能够提高分数的方法却只有一种,那就是脚踏实地去行动!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温馨小提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温馨小提示: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2022年生效的法律 2020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

  •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一切都需要自己的努力、毅力和耐心。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请把握好学习时间,预习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更新,快来学习!【知识点】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1.可挂失止付票据(一)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写代理付款人的现金字样和银行汇票;(4)银行本票填写现金字样。2.临时预防措施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无效。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的必要程序,而是暂时的预防措施。最后,票据权应通过申请宣传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提示】失票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二)宣传催告1.哪些票据丢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丢失,失票人可以申请示催告。【提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填写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申请公示催告。2.宣传催告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公示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发出公告①法院在受理后3天内发布公告,敦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其权利。②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催告期届满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3)申报权①除权判决作出前,法院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检查票据。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③如果利害关系人前来申报同一票据的权利,法院将裁定终止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而不是在本程序下实体审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的,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④若无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3.除权判决(1)申请人在申报权期间无权申报或被拒绝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除权;逾期不申请除权的,应当终止公告程序。(二)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促申请人有权根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三)普通诉讼1.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或者判决生效后支付或者偿还票据金额的活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持有和丧失票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和担保。3.在判决前,当丢失的账单出现时,付款人应当以账单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时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程序。【相关练习】【多选题】亿万公司与五月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亿万公司向五月公司提供;五月公司连续背书,交付给亿万公司一张银行承兑的汇票。当亿万公司持汇票要求银行付款时,他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月公司申请宣传,该汇票仍在宣传期间。在本案的下列声明中,不正确的是()。A.银行对汇票不再承担B.五月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C.亿万公司仍享有汇票的票据权D.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1)票据流通图:出票人……——五月公司-亿万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终合法持有人,也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不因五月公司恶意申请公示而淘汰;(3)选项B:虽然五月公司申请宣传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4)选项A:银行的支付责任不会因票据宣传催告而消除。公示催告申请人取得除权判决的,银行应当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取得除权判决的,银行应当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检查票据;申请人申请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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