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生命是与生命的战斗。不管路有多长,继续前行,一步一脚印,总会有尽头。路再短,如果你不能张开双脚,你就无法到达彼岸。准备中级会计考试是一场与自己的较量,只要坚持不懈,一定会有所收获!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快来看看吧!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实战基础阶段知识点集结,速学!【知识点】债权人会计强gt[章节]第13章债务重组-第2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内容导航]1.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化为权益工具2.修改其他条款3.组合方式债权人会计(1)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化为权益工具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确认转让。1、债权人收到金融资产。债权人取得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终止确认债权日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但是,收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按照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企业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1)如果取得的股权投资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投资收入(交易费用)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银行存款(已支付交易费用)投资收益(差异)(2)取得的股权投资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银行存款(已支付交易费用)投资收益(差异)提示(1)债务重组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债权人应当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放弃债权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税费)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银行存款等(直接缴纳的税款)投资收益(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如果被收购的股权投资为子公司投资(同一控制)借: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lt/gt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权溢价(差额,可借记)(3)如果取得的股权投资为子公司投资(非同一控制下)借款:长期股权投资(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投资收益(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债权人收到非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转让成本=放弃债权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税费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提示拟转让非金融资产的成本可通过比较购买相关资产的成本确定,“购买价格”可改为“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在初始确认所转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以成本计量:(1)存货成本,包括放弃索赔的公允价值,以及直接归属于资产的其他成本,例如税费、运输、装卸、保险以及为将资产运至当前位置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和条件。(2)投资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成本,包括放弃索赔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成本,例如直接归属于资产的税费。(3)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费等其他成本。(4)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免赔的公允价值,以及税费、运输、装卸、安装、专业人员、人员服务费等费用。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考虑预计处置成本因素。(5)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可以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如税费、运输费、保险费等。(6)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成本。被放弃索赔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会计分录是:借:库存货物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增值税进项税+直接相关税费)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坏账准备贷款:应收账款等银行存款等(直接缴纳的税款)投资收益(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偿还债务进行债务重组的,在债权人初步确认非金融资产转让时,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等可以直接归属于所转让资产的,作为所转让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完成的交易,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等于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不高于被转让资产的账面余额。放弃索赔。3、债权人收到多项资产。债权人取得多项非金融资产,或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转让的金融资产;根据所转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扣除被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后的净额所转让金融资产在合同签订日的公允价值分摊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4、债权人被分配处置组。债务人通过处置组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确认》的规定对处置组中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金融工具计量和其他相关标准。然后,按照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金融资产以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被放弃的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与确认金额之和处置组中负债的金额从金融资产转移日的公允价值中扣除。价值分配后的净额,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5、债权人将所转让的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如果债务人以资产或处置组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在取得日未将所转让的资产或处置组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核算,而将其分类为持有出售,在初始计量时,债权人应当将假定不属于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后的净额进行比较,以较低者计量2、提示在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假设下,公允价值扣除销售成本后的净额小于初始计量金额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2)修改其他条款通过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如果其他条款的修改导致所有债权的确认终止,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对新金融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新金融资产和债权的确认金额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其他条款的修改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的,债权人应继续按照其分类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测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根据重议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化重新计算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损益计入“投资收益”项目。重组后债权的重新计算账面余额,以重新协商或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原债权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贴现信用调整后的实际利率。因修改或重新谈判合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债权人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的重组后债权的剩余期限内摊销。(3)组合法如果债务重组是合并进行的,一般可以认为所有债权的合同条款都发生了实质性的修改。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对新金融资产和转移的新金融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资产,按照除所转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份额,被放弃的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减去所转让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重组后的债权。在此基础上分别分配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gt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峰《中级会计实务》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习使用候选人。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22 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人债权未到期能否行使代位权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一滴水可以形成一条河流。只要大家脚踏实地记住知识点,Note就可以通过考试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学科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吧!推荐阅读:报名参加2022年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债权人代位权[章节]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单元1一般原则【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应有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债务人的权利代替相对人的债权。自己的名字,但权利债务人自己专有的除外。从属权利是指附属于主要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上主要债权所附带的抵押、质押和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仍构成懈怠。所谓“债务人独有的权利”,是指基于赡养、赡养、赡养、继承关系而要求支付给付和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的权利。、人身伤害等索赔权。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其是否专属于债权人的限制。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应得的债权为限。4、在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即将到期或者未及时提起破产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代位。对方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管理人申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5、交易对手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6、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约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应当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中断诉讼时效。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CPA考试经济法科目的考试难度相对较低,但需要熟记的法律法规较多,是对考生记忆能力的极大考验。希望同学们能把握好节奏,祝同学们顺利通过考试!(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4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是抵押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

    人生的幸运来自勤奋。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白来的。会议考试准备日复一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学科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注册重要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债权人的撤销权[章节]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单元1一般原则【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1、可以撤消的操作(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人履行期限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而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转让价未达到成交时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的70%,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的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30%的价格一般被认为是“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5、如果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则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CPA考试经济法相对其他五门科目相对容易,但同学们不要掉以轻心,要抓住机会参加考试。祝同学们考试顺利!(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4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理解 撤销权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 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张永泉pdf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张永权df民事诉讼合并研究系统地研究和分析了民事诉讼合并的理论问题,并对民事诉讼合并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合并问题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需要的请下载简介《民事诉讼合并研究》系统地研究分析了民事诉讼合并的理论问题,并对民事合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审判实践中的行动。结合民事诉讼合并的原则,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民事诉讼合并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民事诉讼合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合并的基本原则;诉讼的客观合并,包括诉讼的简单合并、诉讼的客观预备合并、诉讼的竞合兼并、诉讼的选择性合并;诉讼的主观合并,包括诉讼的主观准备合并,固有必要的集体诉讼、类似必要的集体诉讼和普通集体诉讼;自愿和强制反诉;本诉状与共同被告之间的索赔合并——交叉索赔。相关内容部分预览关于作者张永权,男,1964年出生于重庆荣昌。1993年和2002年分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6年离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2003年1月至2003年7月,他是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2002年被聘为苏州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投诉与投诉的合并1、诉讼内涵调查2、诉讼的构成要件3、合并诉讼的意义4、诉讼合并及诉讼标的与债权合并第二章目标合并索赔1、投诉客观合并概述2、诉讼的简单合并3、诉讼的客观筹备合并4、重叠合并或竞争合并的索赔5、合并的选择6、我国诉讼客观合并制度的思考第三章索赔的主观合并1、投诉主观合并概述2、诉讼的主观准备合并3、必要的联合行动四个。普通联合行动第四章当事人之间的合并诉讼:反诉1、反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反诉的性质3、反诉两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4、反诉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V。反诉条件6、诉讼中的反诉和抵销抗辩7、强制反诉和再反诉第五章本案的合并与共同被告之间的诉讼:交叉请愿1、交叉诉讼制度的探讨2、交叉诉讼制度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3、我国民事交叉索赔诉讼的实证分析参考文献精彩的书摘通常,原告会自行使用任意合并规则来合并所有可能对其损害负责的人。这样做允许原告使用单一的发现程序来挖掘证据并在一次听证会上提出他的全部论点。这种策略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个别被告人可以互相指责,从而加强原告的案情和案情。与此相关的是,原告避免了在分散起诉的情况下,每个被告都将责备其他相关人员,通过推诿,最终所有被告都将逃避责任。原告的任意合并允许所有在同一事件中受伤的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索赔。在民事诉讼中,美国法院可能会合并涉及同一事项的单独提起的诉讼,而看似过于复杂的诉讼可能会拆分为单独的诉讼。在实践中,涉及同一事件的所有诉讼通常遵循共同的发现程序。可以根据影响不同原告和被告的问题的相似性来组织审判阶段。法院在行使此类权力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合并规则同时出现的是索赔合并规则。根据普通法,如果需要不同形式的诉讼,则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不同的索赔。这一限制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被废除。在现代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就同一事件对被告提出任何索赔。(2)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诉讼兼并制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诉讼组合”的概念,但《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也分别规定了“诉讼组合”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主观诉讼或客观诉讼相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有二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者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型的,而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属于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是最典型的主观诉讼合并,即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起诉或应诉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审理。”...

    2022-05-06 公诉案件反诉 民事诉讼被告反诉

  • 民事优先权研究孙东雅PDF电子书下载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民事优先权研究民法典。本书是系统研究民事优先制度的一次尝试。简介民事优先制度是对特殊民事权利或权利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制度。本书主要研究民事优先权中的赔偿优先权。本书分为十章。第一章是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即本书所描述的“优先权”的定义。第二章介绍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和各国的继承,考察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第三章继承了第二章优先权制度在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废除优先权制度以及债务的平等性,优先权法律制度对当事人从平等待遇到差别待遇的法律调整的价值考量,以及其他一些特定优先权类型的立法考量。第四章研究优先权的性质。第5章讨论了优先权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第6章研究了有关优先权有效性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七章是特殊优先权限制的研究。第八章研究优先权的消除与实现。第9章将重点从一般优先级转移到特定优先级系统。第十章是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想。关于作者孙东亚,男,1973年出生,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博士后。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就职于中国银保监会,兼任中国保险法学会副秘书长、理事,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在《人民司法》、《中国金融》、《政法论坛》等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或主编)《经济法概论》、《银行法律问题研究》、《《健康保险发展规律研究》等7部著作。多次参与中央财政办、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专题研究工作。优先级类型优先权是国家在考虑立法政策的基础上规定的。其背后有诸多立法考量,从人权保障到社会利益,从个人生活到公平正义,甚至是简单的历史沿革。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发现,虽然各国的优先权制度设计在公法和私法中都经常看到,但不同国家规定优先权的具体制度不同,优先权的范围也不同。也很不一样。如前所述,这不仅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也与相关的保障制度有关。例如,对同类债权关系的担保,有的规定为法定抵押、或法定质押、或特别留置权,有的规定为优先权等。关于优先权的种类,从各国的法律来看,更有意义的分类方法是看优先权所指的对象。如果优先权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上,或“优先权延伸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则称为一般优先权;如果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存在优先权,则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根据物的性质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2022-05-06

  • 基本原理与理性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研究PDF电子书下载|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基本原则与合理建构:民事审前程序研究在我国对程序的新改革进行了深入解读,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设置。民事审前程序分为起诉后至立案前、立案后、辩护前、辩护后至审判前三个阶段。本地化重构的探索。民事审前程序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关系到能否得出合理的结论。本书非常重视研究方法的运用,包括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如下:1.历史调查方法“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一个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活生生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失去了每个民族精神生活中最宝贵的部分”0.只有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演变发展历史进行详细梳理和总结,才能深入剖析其发展脉络,分析其改革趋势,避免陷入历史错误,实现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本文将充分利用这一传统研究方法,使民事审前程序研究符合其发展规律。2、比较分析法外国法律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想法、一个刺激、一个智慧的火花,可以让我们看到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就民事预审程序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等国,都有完善的民事预审程序,其发展历史也丰富而生动,其立法和司法操作都是审查和构建我国审前程序的重要参考框架。因此,本文拟以预审程序的具体程序设置、法律文化等方面为切入点,对典型国家的预审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预审程序。充分信息的基础。准确合理地讨论路径和方向。3、规范分析法律规范文本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律研究离不开规范分析。本书充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国内外审前程序法律规范的内容变化和立法原因,为制定和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国情。.4、实证分析法律的生命更多地在于逻辑。程序性问题复杂,其研究不仅限于法律文本,还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和实际司法效果。因此,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离不开对我国司法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的深入考察。必须立足本国司法需要和司法基础,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本土化结构。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前程序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本书将对其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和分析,为完善审前程序提供有力的实证支持。“大写”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符合审判规律、适应工作发展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审理过程管理要求立案后,立案机构全程跟踪审理,直至审理结束,并对立案时间和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科技手段,借助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对审判实施过程管理,实现案件过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分离,发挥三权分立的作用。和制衡。托管转换。可以有效避免超过试用期、长时间拖延试用、久审后犹豫不决的现象。解决了司法法官先审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管理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平、高效、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此背景下,地方法院开始探索以扩大立案机构职能为主要目标的审前程序改革,这在历史上被称为“大立案”模式。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效果总结虽然做法不同,但全国法院的审前程序改革普遍受到公众的高度评价。法学界也普遍认为,这种立足基层和法院工作实际的改革指导思想和方向,具有很大的肯定和推广价值。总的来看,各地法院预审程序改革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预审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最终实现合法化。,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体现司法为民。首先,在庭前阶段,通过必要的诉讼指导和证据出示指导,当事人可以在庭前清楚地了解案件程序的运作、如何收集证据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避免当事人“混淆”诉讼;二是通过落实举证期限和实施证据交换制度,基本确定了证据、诉讼请求、争议点出庭,解决了庭审中的证据搜查现象。一定程度上。最后,在庭前程序运行过程中,法官有效控制了庭前准备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限制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和恶意诉讼,防止案件因当事人的理由“长期拖延”。2、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民事庭前程序实现了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和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加强法律文书服务、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工作,确保庭前充分准备,确保顺利进行的审判。此外,近年来的民事审前程序改革逐渐凸显了争议解决的功能,包括审前诉讼与非诉讼争议解决衔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强调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功能,让大量对抗性不强的案件在庭前消化,大大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强制执行率、再审申请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改进诉讼。效率。以山东高密法院试点为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增长10%,但60%以上的民事案件和98%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审前阶段的调解(和解)。2007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92件,调解率81%,调解撤诉率7%。其中,调解(驳回)结案4890件,占结案总数的72%。大部分案件一受理即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3天,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诉讼费用。03.近年来,审前调解改革推进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一方面,“调解优先”逐渐被强调,促进了法官调解技巧的提高,审前调解的重点基本实现了“调解审判分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解审判一体化”模式中运用判断、施压、调解、强制调解等诸多弊端,提高了调解质量调解;另一方面,预审程序被隐藏起来。避免了人际关系对审判法官的干扰,保证了审判法官的公正。同时,一大批简单的民事纠纷在法庭上被法官顺利化解,使审判法官避免了“案海”的被动应对状态,腾出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提升了审判法官的审判能力、证明能力、应用法律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4、它体现了程序价值,促进了法院工作的专业化管理。随着预审程序中法官职责的逐步明确,证据交换制度的逐步完善,预审程序争议解决功能得到立法认可,民事预审程序的程序价值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审前程序的操作主体,实现了审前准备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有效保障了案件流程管理的规范高效运行;最佳审判法官的选择使审判权力更加集中,案件得以实现“精准审判”为实现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做出了有益探索。5、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完善庭前程序,使法官职责分工更加科学,明确权责,提高庭前准备工作的精细化和法官进行庭前调解的积极性,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审前程序就像一道“防火墙”,切断了享有审判权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保证了法庭判决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了人际关系干涉的可能性。与判决结果,使法院法官冷漠。除了当事人之外,裁判的公平已经实现。庭前程序澄清了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模糊认识,提高了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实现了法院与当事人的双赢,避免了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减少了信访的发生。案例。...

    2022-05-06 法官行为规范解读 优秀法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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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有幸在研究所主讲诉状民事诉讼专题。因此,基于自身专业和职业的需要,我对研究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浓厚的兴趣。为保证本书内容兼具实用性和学术性,在第二版中,除纠正上一版的错误外,还增删了实用的见解和理论,使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交织,相互确认。.民法案例研究df预览特点民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范私法中权利与金钱的关系,程序法具体化实体法,两者相辅相成。由于司法实践是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实体法理论在实际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已成为法人必不可少的课题。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工作经验,对常见的民事诉讼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将本书分为一般事件、债务一般事件、合同事件、产权事件、身份事件、商事事件、执行八章事件和特殊的民间事件。以54个案例为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印证,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实践研究,让有志学习者轻松理解,提高学习效果。简介《民事案例研究(第二版)》是民法案例分析与教学的实用培训教材。由山东政法大学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共同编写。本书第一版于2006年出版,第二版因应近年来新法律的出台和修订而修订出版。第二版修改了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民事案例研究(第二版)》的编写兼顾了教学的实用性和学生的接受度。书中的案例也及时更新。使用了优秀的实践培训材料。本教材由安宗林教授主编。目录前言对民事案例研究的一些思考第1部分:民法通论案例研究第一章自然人案例研究第一节自然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自然人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自然人研究案例第二章企业案例研究第一节法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法人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法人研究案例第三章合伙制案例研究第一节合作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合伙企业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合作项目第四章:代理案例研究第一节代理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代理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代理案件第五章诉讼时效案例研究第一节诉讼时效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诉讼时效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诉讼实务案例第二部分产权案例研究第6章:关于产权一般性讨论的案例研究第一节产权一般理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部分:产权概论案例研究实用技巧第3节:一般性讨论产权的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关于产权的一般性讨论的案例研究第7章所有权案例研究第1节所有权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节所有权案例研究实用技巧第三节所有权典型案例研究第4部分:所有权案例研究第8章:用益物权案例研究第一节用益权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节用益物权案例研究的实用技巧第三节用益物权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用益权案例研究第九章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第一节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部分:安全利益案例研究的实用技巧第3节担保权益的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第10章:占有案例研究Sectio1占据案例研究的内容第2部分:拥有一个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拥有转让案件第三部分:索赔案例研究第11章不当得利案例研究第一节不当得利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不当得利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不当得利研究案例第12章无理管理案例研究第一节无因管理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节无因管理的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无原因管理练习第13章:一般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合同一般理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节总承包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合同通论的案例研究第14章销售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销售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买卖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买卖合同案例研究第15章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贷款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第16章租赁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租赁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租赁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租赁合同研究案例第17章施工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建筑工程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建筑工程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案例第18章: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委托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第四部分:人格权案例研究第19章:关于生命和健康权的案例研究第一节生命健康权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生命健康权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生命和健康权的案例研究第20章其他人格权案例研究第一节其他人格权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人格权的其他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其他人格权行使第五部分侵权责任法案例研究第21章一般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一般侵权责任练习第22章: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一)第三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二)第四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23章:特殊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特殊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特殊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一)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二)第四部分:特殊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六部分:婚姻和家庭案例研究第24章: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第一节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婚姻制度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第25章家庭关系案例研究第一节家庭关系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家庭关系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家庭关系练习第26章:离婚制度案例研究第一节离婚制度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离婚制度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离婚制度研究案例第七部分继任案例研究第27章法定继承案例研究第一节法定继承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法律继承研究案例第28章:遗嘱和遗赠案例研究第一节遗嘱继承与遗赠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遗嘱继承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遗嘱继承案例研究...

    2022-05-06 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吗 特殊侵权责任主体

  • 哀伤的艺术:用美的方式重构丧失体验PDF电子书下载|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悲伤的艺术:以美丽的方式重建失去的经历论证充分,所提出的方法简单易用,可以帮助辅导员和处于失去阴影中的人敞开心扉展开一段睿智的对话,让他们在对话中发现逝者生命中的美好与活力,也丰富了自己的人生。简介过去人们认为悲伤应该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去亲人的人会遵循自然的轨迹并逐渐痊愈。然而,死亡本身是人类生命的自然组成部分,我们对自己或所爱之人死亡的反应方式并不总是自然的,我们对死亡的反应方式也并非总是如此。它是由各种文化力量和话语塑造的。.这本书的作者鼓励人们通过不断打磨和打磨两个人在失去之后的关系中存在的一些细节来帮助生者减轻丧亲之痛。书中内容充满智慧,案例令人印象深刻。以提问的形式进行的对话,重新建立了生者与死者之间的联系,能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力量和解脱体验。关于作者LorraieHedtke,社会工作硕士,注册临床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博士。加州州立大学圣贝纳迪诺分校咨询心理学教授,陶斯后现代研究所研究员,在世界各地教授死亡和悲伤相关的培训课程。JohWilade博士是加州州立大学圣贝纳迪诺分校的咨询心理学教授,也是陶斯后现代性研究所的研究员。合着了11本关于叙事治疗和冲突调解的书籍,已被翻译成6种语言。关于译者吴先良,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就职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儿童青少年心理科。他的专业兴趣是为有情绪和行为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治疗。何力,北京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博士,现任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心理学系教师、硕士生导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健康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多项省部级项目和横向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丧亲和丧亲。关于审稿人李明,著名叙事心理学家。北京林业大学心理系副教授,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健康促进中心主任。精彩的书评对于人心而言,生死都是考验。这本书可以在面对这个考验的过程中给人无限的力量。无论您是面临最后期限的个人,还是为临终者及其家人服务的专业人士,您都会在本书中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发人深省的想法。本书的内容不是对现有理论模型的补充,而是一种新的视角,一种独到的实践。——李明,北京林业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当谈到失去亲人、亲人、朋友的悲痛经历时,我们很容易想到被疾病和意外袭击的尴尬,无法控制的悲伤和痛苦,无处可去的不舍和渴望,以及对未来生活的迷茫。孤独、空虚和无意义。然而,这本书的主题是通过精湛的工艺以美丽和艺术的方式回应失去的事件。你可以想象?这种改造和重建是如何完成的?本书的两位作者都是美国陶斯后现代研究所的研究员。他们对现代的悲伤模式有着深刻的反思和批判的态度,这是对生命的完整性和主体性更加彻底的尊重。本书关注文化对个人悲伤体验的影响,用灵活的时间观代替线性时间观。这本书会让你思考更多。生活是自我创造的艺术。相信读完这本书,你会更加体会到对话和生活的美好。——何力,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心理系教师、硕士生导师前言悲伤的心理充满了各种以分析为导向的模型。名单还在继续,从弗洛伊德的模型到库伯勒-罗斯模型,再到最近的悲伤双过程模型和悲伤的双轨模型。这些模型假设专业人士应该帮助人们相应地勾勒出悲伤的过程。像这样的模型比比皆是,许多善意的研究人员试图了解当一个人失去亲人时会发生什么。我们无意添加另一个类似的模型。我们怀疑使用这些模型可能存在风险:它们可能会被强加给那些容易受到知识殖民化的人,因为它们太脆弱也太容易了。即使这些规范模型有用,它们也是基于相对片面的认识论假设和对现实的过度简化的解释,其中之一就是“放下死者”。这本书不在这里。我们写这本书是为了激励人们探索一条新的道路:一条让我们即使在逆境中也能感到安慰、支持、甚至充满活力和活力的道路。我们将更多地专注于提出问题而不是提出各种建议。我们的目标受众是那些目前从事悲伤咨询的人,包括医生、心理学家、辅导员和殡仪馆主任。我们想介绍一些不同于传统悲伤研究的提问方式。传统的悲伤研究一直试图验证某个模型是否正确。我们之前发表过关于重塑对话的论文(HedtkeamWilade,20042005),鼓励人们打磨和打磨一些在失去之后仍留在生者记忆中的关系细节,以帮助生者减轻痛苦丧亲之痛。在本书中,我们仍然强调这一点,只是我们会更深入。在写作的过程中,我们有意识地吸收了吉尔·德勒兹的哲学观点,比如我们在第八章对时间的讨论,第四章强调身份的发生和变化受他的启示影响。第5章提到了MichaelWhite的“不在场但含蓄”的思想,但我们做了一个新的应用。我们过去曾委婉地谈论过死亡和悲伤中的权力关系,在本书的第6章中,我们以更直接的方式强调了这一点。在整本书中,我们始终坚信,摆脱悲伤的最佳方法不是遵循预先设定的模式,而是制定每个人的个人反应。我们选择非常谨慎地使用“雕刻”的概念。它需要技巧和主动性。它往往是特定文化背景的人学习的,而且往往介于科学和艺术之间。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雕塑”这个词已经改变了我们进行咨询的方式。为了帮助人们掌握手艺,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探索性的提问方法,而不是死板地将既定模型与个人经验相匹配。我们强调好奇心比知识更重要,但好奇心也是有目的的。在这本书中,我们的目的是在人们悲伤并在行动中表现出来时重新调整我们的好奇心。这本书有一个愿景:如果我们给人们机会,如果我们对他人足够好奇,那么很多人将能够从容应对死亡和失去,很多人将能够在破坏中找到一些意义,很多人都能够在痛苦和失落中找到美好的经历。我们相信,帮助人们在这些时刻找到好的一面是治疗性的,这就是好的咨询应该努力的目标。在我们的专业帮扶工作中,也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可以让我们的实际工作更有活力。虽然这个过程需要努力,但有可能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在许多对话中都这样做了。在本书中,我们还介绍了一些我们之前做过的真实案例。为了充分说明我们提倡的方法,每一章都至少提供一个真实案例。这些真实案例是根据真实的咨询对话记录下来的,有些经过了一定程度的编辑。这些对话案例主要由本书的第一作者制作,其中大部分是工作坊教学过程中的对话录音。通过这些研讨会,罗琳带领人们在与丧亲之人的对话中使用这种方法。这些研讨会已在许多国家举办,参与者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在所有成绩单中,这些志愿者可以选择化名或虚拟身份来保护隐私。但是很有趣,也许是出于对这种做法的见证,有志愿者要求我们直接使用他们的真实姓名,他们为他们说要签名的东西感到非常自豪。在第8章中,梅根和宝拉在对话中是一对母女。保拉在谈话被转录之前就去世了,但她非常明确和直接地表达了她希望在转录谈话中使用她的真实姓名的愿望。对她来说,这本书对她的故事的引用是一种遗产。我们对其他参与者的身份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在这里,我们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第1章中提到的故事来自日本京都的WakaMatuhita。这个故事来自该书第二作者的一次谈话,但具体文字是何翔自己写的。在这里,为了保护故事主人公的隐私,故事文字中提到的其他一些人的身份和名字都进行了更改。在第1章中,我们列出了本书的假设和理论基础,并解释了我们所说的“建立审美悲伤反应”的含义。它与“悲伤是一种自然反应”的假设形成鲜明对比,并为文化差异留下了更少的空间。在第2章中,我们追溯了悲伤心理学的历史,包括弗洛伊德1917年题为“悲伤与抑郁”的论文以及后来他的追随者(梅兰妮·克莱因)。Klei、JohBowly、ErichLidema、ColiMurryParke、EliaethKüler-Ro))认为。悲伤心理学最近从心理动力学假设转变为社会建构主义思想,从1996年出版的《持久联系》开始,我们也在本书的第2章中对此进行了介绍。第3章介绍了本书其他部分所涵盖方法的理论基础。在介绍人类学家芭芭拉·迈尔霍夫的工作之前,我们先探讨重塑的主题(我们故意设置的“re-memerig”中的连字符)和记忆的社会心理学,然后介绍了迈尔霍夫的人类学研究。第3章梳理了将她的作品发展为叙事实践的“重塑对话”的过程。因此,前三章为本书的其余部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从这里开始,本书将讨论一系列特定主题。这些问题通常极具挑战性和令人痛苦。我们想探索如何以更美观的方式创造有目的的回应。这些主题中的第一个侧重于故事中的身份问题,这将在第4章中介绍。身份被视为一个流动的变化过程,“他是什么样的人”并不是固定的。第4章还展示了如何应对与您亲近的人的创伤性死亡,例如自杀。它还谈到了如何在面对非常麻烦、复杂的关系时进行对话,比如那些虐待性的关系。在第5章中,我们重点介绍了MichaelWhite最初的“VoiceoverWord”概念,我们用它来不断地构建或重新构建悲伤的意义,重新发现我们留下的悲伤的意义。一些很棒的经历。在第6章,我们将注意力转向死亡和悲伤中的权力关系,重点关注和处理三个主要领域:治疗关系中的专业权力;悲伤心理中的智力控制力;以及对人们悲伤社会力量方式的各种影响。在第7章中,我们开辟了一个新领域,即时间的概念化。哲学家吉尔德勒兹进一步阐明了“克洛诺斯”和“伊恩”之间的古老斯多葛主义区别。受到他们的启发,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本章中的例子旨在让读者思考基于永恒的时间观创造美学上令人愉悦的对话的价值。在第8章中,当我们要求他们表达危急情况的痛苦时,我们转向与临终者的辅导对话。第9章总结了整本书的主题,并提供了一条新的希望之路。本书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我们向你们中的许多人表示感谢。我们感谢Routledge的朋友,尤其是AaMoore女士,她坚信我们所写内容的价值。我们还要感谢本系列的主编RoertNeimeyer先生在多方面的鼓励。我们要感谢松下和香女士,她在第一章中写下了她的故事。我们还要感谢那些愿意在每一章中讲述他们自己的个人采访故事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匿名展示,而另一些人则更愿意展示他们的真实姓名。由于他们的隐私问题,我们无法列出他们的真实姓名。我们要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们信任我们来照顾他们与死者之间的爱情故事。我们不应该背叛这种信任。这本书的意义和价值现在掌握在读者手中。我们希望您在这次旅程中感觉良好。我们希望本书中强调的重要思想将影响您的生活以及您与死者的对话。我们希望这些影响能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和行动中,而不仅仅是思想。...

    2022-05-04 悲伤的时间 时间与改变和伤感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考试准备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您为实现自己而付出的努力!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gt注册条目|学习计划|21年问题|购买D类节省¥1000|买灯享受电子版马上开学[内容导航]可撤销的民事诉讼[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诉讼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不同的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力可以针对除撤销前有权撤销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有权撤销的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无效。(3)行为的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终局的,不能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即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时,即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运动时间不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作此限制。<2、可撤销民事诉讼的类型(1)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2)不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和判断能力不足,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得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强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研究问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实施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欺诈troggt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3.撤销权的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90日内;(2)当事人被强制执行,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3)当事人明知撤销原因或因自身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解释一: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撤销权持有人的单方面表述,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交易对手方同意。解释二:撤销权按照诉讼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一个期限,即驱逐期。提示: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表达改变已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等4.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在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lt/a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时间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备考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你是否努力实现自我,请不要放弃你的努力工作!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tyle="fot-family:a-erifwhite-ace:ormal"gt学习计划强gt|思维导图|21道年度考题|2022年基础课程lt/agt|EayPa®热卖[内容导航]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系统【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未决民事法律行为未决解释: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尚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方能生效。追认是指到达对方时生效。一经批准,民事法律行为自设立起生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生效纯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适合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法定代表人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声明的,视为不予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2.未经授权的代理(1)狭义的未经授权的代理:效果待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的,仍执行代理行为。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委托人追认;委托人不作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前,商誉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解释一:(1)追认权是一种性质上的形成权,其效力的合同只有在委托人单方面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待决合同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调用权不属于形成权。说明2:如无权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了对方的履约,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说明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认可:(1)善意对方有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所遭受的损害向行为人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作为行为人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见代理:直接生效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该代理仍然执行代理行为。(2015年案例研究题)说明: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限于:(一)委托人向对方表明授权委托书已授予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但并未实际授权;(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持有委托人的介绍信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使对方认为其具有代理权;(三)代理关系终止后,委托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对方人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总结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ISBN号】7-5036-3463-4【价格】0.30【参考文献格式】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2022-04-27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知识点非常多,知识点涉及范围也比较广,因此在基础阶段备考的时候大家就要打好基础,以下是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一起来看看今天要学习什么内容。【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9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没有侥幸的成功,只有加倍的努力。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更新,快和小编一起开启2022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之路吧!【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撤销权的消灭6.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5.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努力了,不一定会实现目标;但是不努力,一定实现不了!选择了中级会计,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相信付出终会有回报!知识点已更新,速来学习!【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解释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相对人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有志者事竟成,中级会计的学习也要为自己树立信念与目标,并为之不断的付出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相信通过大家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后一定会收获想要的结果!【内容导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按年龄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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