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答案】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的情况

  • 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处理?

    【问题】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处理?【答案】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1 发票 管理员 发票 改日期

  • 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能入账吗?

    【问题】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能入账吗?【答案】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gtgt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gtgt...

    2022-04-11 不动产发票的规定 不动产开发票

  • 关于发票,你要知道这些知识点!

    作为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发票的开具总是会引起一系列税务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和防范这些风险呢?一起看看吧一、发票开具方面(一)普通发票的开具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5、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8、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0、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二、申请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一)商业企业申领发票所需资料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2、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3、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二)服务业企业申领发票资料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注:五证合一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合并成为了一个证件,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上述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是指同一个文件。会计人员提升自身实操技能是重中之重,推荐2022年畅学卡实操会员套餐:gt1500+门课免费学;gt每年200-300场直播,每周直播更新,每天学习提升;gt实训操作,多行业真账实训,开票报税全真模拟实操,让您在操作中提升技能。gt更有100套各类资料模板,班级群答疑等超值服务。查看详情gtgt相关资讯: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抵扣吗?不征税发票的编码都有哪些?分别代表什么项目?...

    2022-04-11 发票税务登记证号 开发票需要税务登记证

  • 发票应当什么时点开具?通过案例给你讲明白!

    很多财务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就是不知发票应当什么时点开具,开具时间错误会产生税务风险,今天网校通过案例给大家讲明白!【案例】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先开具发票给B?未发货开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gt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一起来分析↓↓↓“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先卖后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的解读: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所以即便是“先卖后买”,也不会构成虚开发票。以上就是发票开具的时点,你get了吗?了解更多相关财税问题,欢迎关注选课中心gtgt财税实务,带你解决工作中的财税问题。相关推荐:丢失发票报备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操作?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怎么开具发票?...

    2022-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代理的基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想要通过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就一定要付出努力,不要抱怨备考时间不足,珍惜当下,命运从来都是公平的。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快来学习吧!【知识点】代理的基本规定【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代理【内容导航】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适用范围3.代理权的滥用代理的基本规定1.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3.代理权的滥用(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9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管理规定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什么时间查成绩?到哪查成绩?请同学们和东奥小编一起阅读下文,祝大家轻松过关!◆热门推荐:考点速学丨学霸经验丨备考重点丨历年真题丨轻一试读丨豪华书课包丨2020年初级会计成绩查询信息概览:成绩查询时间:2020年初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点击查分】成绩查询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成绩管理规定: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2020年标准暂未公布,可先参考2019年标准(满分100分,合格60分)。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考情介绍: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30日(具体时间,各地不同)。报名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部分地区需现场审核)。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间:2020年5月9日起考试方式:无纸化机考考试时长:《初级会计实务》2小时,《经济法基础》1.5小时。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初级会计成绩查询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东奥会计在线)...

    2022-04-05

  •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管理规定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什么时间查成绩?到哪查成绩?请同学们和东奥小编一起阅读下文,祝大家轻松过关!◆热门推荐:考点速学丨学霸经验丨备考重点丨历年真题丨轻一试读丨豪华书课包丨2020年初级会计成绩查询信息概览:成绩查询时间:2020年初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点击查分】成绩查询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成绩管理规定: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2020年标准暂未公布,可先参考2019年标准(满分100分,合格60分)。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考情介绍: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30日(具体时间,各地不同)。报名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部分地区需现场审核)。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间:2020年5月9日起考试方式:无纸化机考考试时长:《初级会计实务》2小时,《经济法基础》1.5小时。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初级会计成绩查询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东奥会计在线)...

    2022-04-05

  • 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

    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请吉林市、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白山市等地区的考生一起来阅读下文,了解具体内容吧!一、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需要开具报名费收据的考生,请于2022年1月27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自行打印的网上报名回执表到所在市(州)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开具,逾期不补。二、吉林省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用考试费每人每科4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合计每人每科50元。三、吉林省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与考试地点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考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考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或居住所在考区报名。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考区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考区报名。3.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考区参加考试。四、吉林省2022年初级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共14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初级会计师报名费用等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05 初级会计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初级会计2022年报名官网

  • 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

    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请吉林市、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白山市等地区的考生一起来阅读下文,了解具体内容吧!一、吉林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怎么开?需要开具报名费收据的考生,请于2022年1月27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自行打印的网上报名回执表到所在市(州)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开具,逾期不补。二、吉林省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用考试费每人每科4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合计每人每科50元。三、吉林省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与考试地点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考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考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或居住所在考区报名。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考区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考区报名。3.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考区参加考试。四、吉林省2022年初级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共14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初级会计师报名费用等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05 初级会计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初级会计2022年报名官网

  • 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能开发票吗?怎么开?

    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费能开发票吗?怎么开?为了方便考生查看,东奥小编会为大家整理各地报名费用发票开具办法,请大家认真阅读。各地初级会计报名费发票领取办法各地区考试报名费用发票的领取办法正在陆续公布中,小编为大家持续更新。黑龙江: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电子票据领取事宜,参照“黑龙江省会计网”发布的《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缴费、电子票据查看获取方式的通知》(网址:htt://www.ljkjw.gov.c/cotet-ifo.ax?id=2230。票据领取咨询电话:4009985566。重庆:需要报名考务费收据的报考人员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登记信息。在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到重庆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大厅统一开具。其他地区考生如需领取费用发票,可关注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或致电咨询。江苏:交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是否下载打印电子发票,各地财政部门不再提供纸质票据。如忘记打印,后期可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登录后点击“江苏省财政电子票夹”,下载相应的电子票据。云南:最终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如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须在2022年2月25日前将“报名回执表”提供至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以便集中开具收据。宁夏:本次报名收费只提供电子票据,需要报销的考生,缴费成功后按收到的短信链接,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并自行打印。吉林:需要开具报名费收据的考生,请于2022年1月27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自行打印的网上报名回执表到所在市(州)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开具,逾期不补。上海: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缴费期间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中开具并下载打印“上海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名结束后,票据打印功能同时关闭,请及时打印票据。初级会计报名费缴纳注意事项1.一般来说,如无特殊情况,初级会计报名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退考。2.考生在缴费前,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个人信息,缴费后将不能自行修改。3.部分地区的考生在缴费前,需先通过现场资格审核,未通过审核的考生不能缴费。4.考生如无相关网络支付经验,建议在支付前观看报名系统中的网上交费演示。5.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立即关闭浏览器页面,大约5秒后,系统会自动提示“支付成功”。6.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如系统没有提示缴费成功,建议大家先核实银行卡账户信息,观察是否扣款成功。7.如考生银行卡扣款成功,但报名系统中的仍显示“未支付”或“支付失败”等字样,因支付网络可能会有信息延迟,建议大家次日重新登录系统查看,尽量避免重复缴费。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初级会计师报名费用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2022-04-05 初级会计财政局审核 初级会计财政局电话

  • 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凡事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去做!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帮助考生们在正式开始学习之前更好的了解知识点!【知识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示】根据贷款人身份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区分为2类:(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未按时提供/收取借款(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6.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8年、2016年综合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

  •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一颗心会因为追求梦想而受伤,当你真正渴望一样东西时,日月星辰都会来帮忙!中级会计的学习已经开始,希望大家能好好好把握时间积极备考!【知识点】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1.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015年简答题)3.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租赁物的使用(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改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7.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8.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9.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0.承租人的解除权(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③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1.买卖不破租赁(2015年简答题)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下列有关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虽然设备的所有权人已经由甲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该租赁合同继续约束丙公司,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主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容忍乙公司承租该设备至租赁期满。【单选题】下列有关租赁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买受人不愿继续出租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B.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答案】BCD【解析】选项A:“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租赁物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物品

  •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6:09:08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税率为9%。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点击查看相关知识点推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规定更多知识点分析、考试重难点解读以及真题习题,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税法栏目。...

    2022-04-04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所有权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特殊规定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人这一生总会遇见挫折磨难,但是从来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坷,挺过去便是一种收获,便会让自己成长起来。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说法错误的有()。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三江公司入伙后,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正确答案:B,D【提问】为什么不选A?【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表述正确: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正确的理由是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三江是新入伙的合伙人,三江的入伙,一定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另外还有约定的,那就从约定。您可以这样简单的记忆,有约从约。无约全体一致同意。放弃容易,但坚持一定很酷,祝福您顺利通关!成功虽然往往伴随着代价,但成功后带给人的是一种无法比拟欢乐和喜悦。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学习考试资源网-58edu ©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13312号-3 
站点地图| 免责说明| 合作请联系| 友情链接:学习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