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标准汇编 第10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安全生产标准汇编第10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页数】432【出版社】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9.02【ISBN号】978-7-5020-5304-8【价格】130.00【分类】安全生产-标准-汇编-中国【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标准汇编第10辑.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9.0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安全生产标准汇编第10辑》内容提要: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从而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保证环境免遭破坏。可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诸多学科和专业门类,安全生产科学是一个交叉的科学领域。无论是政府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安全生产监督,还是安全生产学术科研、科技开发和安全教育机构的科学研究、学历教育,亦或是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设计和安全科学管理检查,都离不开安全基础数据。而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就是安全基础数据内容之一。本汇编共有22项AQ行业标准,均在2018年12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标准汇编第10辑》内容试读第一部分煤矿ICS13.100D09备案号:64195一2018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9-2018代替AQ1049一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Baicrequiremetofafetyauditforcoalmiecotructioroject2018-05-22发布2018-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3AQ1049-2018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63术语和定义64安全审核资料要求65安全审核基本内容……………………………………65,1煤层瓦斯…65.2井田水文地质…………………………………………75,3煤层自燃倾向性……5,4煤尘爆炸危险性…5.5煤、岩冲击倾向性…75.6露天煤矿5,7设计生产能力…………75.8禁止开采区域(煤层)…5,9老窑及其他矿山…85.10建设单位……………………………………………………………………8AQ1049-201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一2008,与AQ1049一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由“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扩大到“煤矿建设项目”(见1范围):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版本限制,增加了部分引用标准(见2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安全核准”的定义,增加了“安全审核”的定义(见3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安全核准基本内容”为“安全审核资料要求”,并删除了对井田地质墈查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要求(见2008版的4.1和4.3):修改了“安全核准基本要求”为“安全审核基本内容”(见5安全审核基本内容):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确定方法(见5.1.1);增加了对新建突出矿井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的要求(见5.1.2);增加了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两种情况(见5.1.3,2008版的5.5.2、5.5.3和5.5.4);增加了对新建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的要求(见5.1.4);增加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确定方法(见5.2.1):增加了对煤、岩冲击倾向性测定的要求(见5.5):删除了对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见2008版的4.2.1);增加了对煤矿设计能力的下限要求(见5.7);增加了禁采区域(煤层)(见5.8);增加了与其他矿产矿权或基础设施位置重叠的情况应签订安全开采协议的要求(见5.9.2):增加了关于非控股股东方负责建设煤矿的有关要求(见5.10.2)。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爱华、王国栋、王世杰、李泽荃、卢鉴章、倪斌、吴国强、沈明、张川、王结义、张达贤、于正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AQ1049-2008AQ1049-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97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煤矿防治水细则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安全审核afetyaudit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等资料,确定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发建设的安全条件,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及业绩。4安全审核资料要求安全审核资料包括:a)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业绩报告。5安全审核基本内容5.1煤层瓦斯5.1.1煤矿瓦斯等级应依据地质报告、相邻煤矿、煤矿生产条件等资料,按AQ1018选取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层预测采掘工作面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并确定煤矿瓦斯等级。5.1.2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建矿井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适应于全矿井井田范围。6···试读结束···...

    2022-09-07

  • 《中国歌剧曲选 男声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司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国歌剧曲选男声卷》【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司编【丛书名】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丛书【页数】175【出版社】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2【ISBN号】978-7-5039-5420-7【价格】35.00【分类】歌剧-歌曲-中国-选集【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司编.中国歌剧曲选男声卷.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2.图书目录:

    2022-05-09

  • 《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27辑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2021年3月》【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页数】325【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ISBN号】978-7-5109-3205-2【价格】68.00【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2021年3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图书封面:

    2022-05-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作者】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页数】468【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ISBN号】978-7-5162-2220-1【价格】66.00【分类】民法-总则-中国-学习参考资料【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图书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中的开篇之作,具有框架、纲领的功能。系统回答了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什么样的方式取得权利以及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各条内容进行简明又清晰的解释,以“法条文本”“条文主旨”“条文解读”为板块基础,法条文本准确无误,条文主旨精准凝练,释义条文明晰易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内容试读第一编总则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5月28日下午,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基本保持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使法典各编的表述整体统一。总则编共十章、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为总则编的基本规定,共十二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民法典的效力范围。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001···试读结束···...

    2022-05-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电子版上中下全套|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版文章及案例分析本书作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款进行了准确的一一解读。每篇文章都有相应的真实先例进行评价分析,具有较强的案例指导性。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适合培训和自学。有兴趣的请下载学习。简介本套书由中国著名民事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杨立新主编。民法典每条在书中都有解释,每条解释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条文进行解释,二是选取与具体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根据案例对条文进行解释,让读者学习和掌握本法的原则、精神和相关条文。民法典立法。1、上市时间较早,将在民法典颁布后15天左右上市。属于第一批民法典解释普及类书籍。2、作者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的重要成员和分编组长,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3、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适合培训和自学。4、从实际案例的角度解读民法典,前期应属于各出版社的专属作品,避免产品同质化,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相关内容部分预览关于作者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研究会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主席。主席。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参与起草和修改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起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与民法典总则和分条的起草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出版专着、民法教材等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目录第1部分一般规定第二部分产权第1部分一般原则第二部分所有权第三部分用益物权第四部分担保权益第5部分占有第三部分合同第1部分一般原则第二部分典型合同第三部分准合同第四部分人格权第五部分婚姻与家庭第六篇继承法第七部分侵权责任补充规定《民法典》颁布有哪些创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布民法典编纂立法任务正式完成,当代中国有了自己的拥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作为参与民法典编纂全过程的立法专家,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完成感到由衷的欣慰,为我国民法典的诞生而激动。中国民法典是诞生于21世纪的新民法典,在世界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而且在立法风格和立法内容上,为适应当代社会的历史潮流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做出了许多重要贡献。虽然也有不足之处,但在世界民法之林中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准编纂的宽松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自1980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单独的民法。这些单行民法构成了我国准编纂的松散民法。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具有坚实的立法基础。但是,虽然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松散的民法基础上进行的,民法典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几部独立的民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不是对原民法规范的简单编纂,而是实际的修改和创新。由此可见,目前民法典1260条中,有613条是对原民法规范的创新和修改,成为民法典新规则。尤其是人格权科实际上正在制定新的法律,其中100%是新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在具体规范方面有非常大的创新范围。民法典创新性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是一个重要问题。民法典原条文适用多年,比较熟悉。但是,民法典的创新性规定和修改后的规定,需要认真研究和理解,确保其在适用中忠实于民法典并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公民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公民主体的尊严和公民权利。借此机会参与民法典的立法,笔者有幸早日接触民法典,并有数十年的研究经验。因此,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研究经历,与我共同探讨民法典新规。学生,揭示其要点,供读者朋友参考。有腐败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朋友指正。...

    2023-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调整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页数】1072【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9.03【ISBN号】978-7-5429-6101-3【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9.0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内容提要:本书是由权威会计法规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并由国家权威部门组织审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该书收集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最新最权威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与政策解读,分为五个部分。...

    2022-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 2018年版》本书编写组|(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作者】本书编写组【页数】1073【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02【ISBN号】978-7-5429-5709-2【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格式】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02.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是由国家部门组织审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收集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与政策解读。全书分为六个部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与绩效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法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监督与审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内容试读第一编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数据加载失败,请稍后重试!第一编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3第一章统驭性会计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试读结束···...

    2022-04-27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金融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刘昆部长2022年1月14日金融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实施金融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为非本案侦查人员。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非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官,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工作。记录员由非案件调查员的听证主持人任命,负责听证记录等具体工作。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主席由非本人指定的案件调查员担任。监管局负责。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第三方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六条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行政许可的撤销;(2)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4)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担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5)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六)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8)更大的罚款;(九)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的违法财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和“价值较大”的标准是公民1万元以上,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时签署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听证申请应当自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记入笔录。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会前7日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姓名、当事人权利等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回财政部门。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将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提交财政部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代为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明示授权。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评估人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如果听证人员、评估人员或翻译人员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应主动退出。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记录员、评估员和翻译员的退出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依法保密。当事人认为不宜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事先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会检查听证会参加者的身份、在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原因、听证会成员,告知听证会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听证会开始;(三)办案人员就所取得的事实、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提出;(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5)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并可以提供证据的;(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等进行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双方均可向证人和专家提问;(7)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再次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问题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8)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作出最终陈述;(9)听证会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五条听证会全程应当录像或者录音,录音人员应当做好听证会记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听证会参与者认为有错误,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应审查并签署听证记录。第十六条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停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听证参加人离开听证会场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延期,延期理由充分;(2)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停止无效;(3)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况。听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原因和重审时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存疑,无法在听证会上认定,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事实的、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证据。调查核实;(2)因回避情况,无法立即更换被回避人,无法如期举行听证会;(三)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庭的;(5)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中止原因。中止解除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听证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放弃听证权,没有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放弃听证权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接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听力;(3)当事人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5)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条听证会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发生的费用,不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的,财政部门可以发出《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通知》、《财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务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件。第二十五条经审理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计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听证期间为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3天”、“5天”、“7天”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2022-04-26 听证会代理人 听证会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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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商事卷第五版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工作解释暂行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下载阅读。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注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程序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是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内容的唯一权威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并未对司法解释的风格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案文繁复,文书编号复杂。司法解释文体包括决定、会议记录、解释、意见、通知、答复、规定等近20种司法解释。有些甚至以电话、传真、电报的形式制作和分发司法解释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口译工作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统称为“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使用“高检发布”等文件符号。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准”等形式,文号统一排列。2007年3月9日和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有四种类型的“法规”、“批准”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采取“解释”、“条例”、“规定”、“意见”、“批复”等形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和文件大致分为1997年和2007年三个阶段。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在文体和文号上不统一,不能从文体和文号上准确区分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其实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也有不属于司法解释的“批”文件。1997年以后,司法解释文件的数量比较统一,一般以“司法解释(××××)××号”表示。相关内容部分预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释义】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法(1988)6号);lt/gt3。【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实(2003)1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财产问题的批复》(法实(2000)23号);5。【废止目录】如:《最高人民法院废止2000年底前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实(2002)32号);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取证的安排》(法施(2002)第26号);gt7.【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发(1993)15号)除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标准的需要,还出台了大量司法文书。司法文书范畴缺乏规范性名称,一般统称为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类为“司法文件”)、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专着及汇编条款)、司法行政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这些司法文书的文号常以“发(××××)××”、“发(××××)××”的形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经常要求各级法院“从令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如下。司法文书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复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期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函(2001)46号);1。/gt2。【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批复》(法函(2003)46号):lt/gt2。/gt3。【通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发(2004)3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为及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4.gt5。【答】如:“关于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企业互贷合同贷款人应如何裁定人民法院应予裁定的问题”(发福(1996)第2号);6。【座谈会纪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的分类整理本书各类文件按照以下原则排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商事法庭的复函和函件。关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书、请示答覆的划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中对司法解释的定义外,还按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别进行了排列,以便读者了解轻松理解有针对性的查询。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同一类别下,将起主要核心作用的综合性、规范性司法解释放在首位,同类文件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本着便于读者查找的原则,将相关文件整理在一起,如补充、修订文件或系列行动文件,不受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的限制。第五版说明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教学中,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角色的日益突出,也对司法解释工具书的编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与读者的不断沟通和交流,我们发现读者在使用司法解释工具书时,经常会遇到以下三个问题:(1)司法解释众多,难以收集。因此,很多司法解释参考书只能集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上,不能满足专业读者的工作需要。(2)司法解释覆盖面广,很多此类工具书往往由大量司法解释组成,不详实,给检索和使用带来极大不便。(3)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没有相关联系,导致部分读者无法将司法解释适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本书具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1)包括综合权限。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成果的基础上,收集各类司法解释文件权威文本539篇,认真收集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2)分类细化合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对司法解释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同时考虑到有些文档在分类的时候可能会重叠或者重叠,为了避免文档的重复,便于读者查找,本书在目录中有“押金”,全文收录在原处,押金仅标注文档页码,引导读者检索文档。(3)支持法律法规的链接。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相应的法规。(4)选定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案例指导条例》,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和问题时,可以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书在综合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编辑的案件及指导性案例共68件。此外,本书以“案例”的形式对整套图书的编辑理念、逻辑关系和使用规范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帮助读者高效地使用这套图书。本书的编辑出版得益于与读者的良好互动。欢迎广大读者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不吝批评指正。...

    2022-04-17 文书公开司法解释 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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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中国药典2020年最新版,第一部分主要有药材及饮片、植物油及浸膏、方剂及单味剂等。精品下载地址在此免费附件中国人下载2020年版《共和国药典》第一个df免费版,有需要的自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Part12020df图片预览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第1版)收录5911种,新增319种,3177个修订种,10种不再纳入,6种因合并种而减少。中药收藏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第二卷收录化学药品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三卷生物制品共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2条总则和4条总则。四部分共包含361项通用技术要求,其中制剂通则38条(修订35条)、检验方法等通则281条(新增35条、修订51条)、指导原则42条(新增12条、修订12条)335种药材收集辅料,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1版)》主要特点:稳步推进药典品种的收录;完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扩大成熟分析技术的应用;提高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控制要求;提高辅料的标准水平;加强国际标准的协调;加强药典的指导作用;完善药典工作机制。目录中国药典的历史本版药典新品种目录(上)本版药典2015版药典(第一部)中没有药典(第一部)的物种名录实例产品名录药用原料及饮片植物油及提取物制剂及单味制剂索引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拉丁学名索引书籍特色2020年版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第十一版药典。按照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成立大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药典编纂纲要》的要求,以建立ldquo最严标准rdquo为指导,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服务于药品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在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在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和协会的积极参与下,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完成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编制工作。2020年4月9日,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草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布后实施。本版药典收录5911种,新增319种,修订3177种,其中10种不再收录,6种因合并而减少。中药收藏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第二卷收录化学药品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三卷生物制品共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2条总则和4条总则。四部分共包含361条通用技术要求,其中制剂通则38条(修订35条)、检测方法等通则281条(新增35条、修订51条)、指导原则42条(新增12条、修订12条)335种药材收集辅料,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亮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卷)(精编)》以总则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药典结构,以通则为总体规定,以指导原则为技术指导,以品种文本为具体要求,不断完善《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贯彻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紧跟国际先进标准发展趋势,紧密结合我国药品生产实际,不断提高检验技术要求,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充分发挥药典对提升药品质量的导向作用改进,引导药物研发,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目录/k41.et共享/药典|├──药典.df117.0MB...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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