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学》套装上下册PDF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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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30 公司法电子书下载 公司法电子书 百度网盘

  • 《燕京法学 法律与科技》丛雪莲|(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燕京法学法律与科技》【作者】丛雪莲【页数】253【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12【ISBN号】978-7-5162-2325-3【价格】58.00【分类】法学-文集;法学-关系-科学技术-研究【参考文献】丛雪莲.燕京法学法律与科技.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1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燕京法学法律与科技》内容提要:本书旨在展示科技法领域的前沿动态,集中拓展科技与法律关系之命题的广度与深度。主要阐释内容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投资融资体制机制、收入分配制度、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的全面创新等。《燕京法学法律与科技》内容试读基因编辑法律规制口论人类基因组编辑规制的日的与特征李昕基因组编辑是使用兆核酸酶(MegaNucleae)、锌指核酸酶(ZicFigerNucleae,.ZFN)、类转录激活因子效应物核酸酶(Tracritioac-tivator-likeeffectorucleae,TALEN)以及最近被广泛应用的CRISPR/Ca9技术,对一个生物体完整的遗传物质进行精确添加、删除和改变。①基因组编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CRISPR/C9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伦理争议,对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运用合理的规制手段,在推动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同时,化解科学所带来的技术风险、伦理冲突和制度挑战是合理利用该项技术的前提。一、问题与挑战与传统基因治疗的思路不同,基因组编辑的逻辑在于通过某种外科手术的操作,精确修复出现遗传变异的基因,从根本上阻止遗传病的产生。对于人类群体而言,这种改造的诱惑是无比巨大的。伴随着无限的诱惑力与希望,技术突破以及随之而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也在不断地驱动着这个领域从基础研究到临床试验的跃进。基因组编辑这把上帝的手术刀所针对的对象是人类的遗产物质,涉及对人的定义、人类个体的独立性等终极问题,蕴含着诸多的伦理纷争与法益冲突。·李昕: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本文首次发表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①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国家医学院、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伦理指南委员会编著:《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与管理》,曾凡一、时占祥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3燕京法学一法律与科技(一)基因组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挑战与法益冲突人类基因组编辑成为科学领域最引人注目的话题主要依赖于CRISPRCa9技术的应用。CRISPR/Ca9基因组编辑技术是继ZFN、TALEN之后的第三代人工改造的核酸内切酶,被喻为“基因魔剪”。与以往的ZFN或TALEN基因编辑技术相比,该基因组编辑技术具有门槛低、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进而迅速晋升为生命科学最热门的技术。2013年初,世界上三个实验室相继证明,人工设计的CRISPR序列与C9蛋白结合,可以高效编辑人类基因组,新一代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正式走入现实,被誉为现代人类医学最具潜在变革性的创举之一。2015年3月,哈佛大学教授乔治丘奇的实验室尝试在人类卵细胞中利用CRISPR/Ca9技术编辑人类基因组,尝试修复会导致女性乳腺癌和卵巢癌的BRCA1基因突变,以期从根本上预防相关基因缺陷导致的癌症。1个月后,来自中山大学的黄军就实验室利用无法发育为成熟胚胎的受精卵进行了基于CRISPR/Ca9技术的基因编辑①,2016年类似的实验开始在英国的实验室开展,2016年7月6日,我国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卢轴教授团队进行的“利用CRISPR/C9技术治疗晚期肺癌”项目通过了长达半年的伦理委员会审批,该试验正式宣告CRISPR/C9基因组编辑技术由基础研究阶段进入体细胞临床试验阶段。与技术发展同步,资本也疯狂涌入这个极具利益空间的市场,加快了此项技术向应用领域的推广,同时增加了此项技术从基础研究走向临床应用的功利性。2018年底爆发的“基因编辑婴儿”恶性事件,引起舆论界一片哗然,再次将伦理争议的焦点聚焦基因编辑技术。人类基因组编辑的可接受性不仅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考量,也超出了个体层面的风险和利益的权衡。回望20年基因技术的发展,争论与批评始终伴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研究的进程。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保障应用目的的合理正当这一问题关系到是否应当限定人类基因组编辑的应用目的,以及如何限定。出于健康保障的需要将基因编辑从“治疗”范畴推广到“预防”领域,无疑具备合理性,但是如果作为个体的人有权通过提前修改基因保护DLiagP,XuY,ZhagXetal.CRISPR/Ca9-mediatedgeeeditigihumatrirouclearzy-gote.Proteicell[J].2015(6):363-372.论人类基因组编辑规制的目的与特征自己免遭艾滋病的侵扰,那么仅仅因为基因突变有1%患病的风险,就要求修复风险基因是否合理?如果要通过风险比例来确定实施基因手术的合理性,怎样的风险比例才是正当的?倘若“预防”疾病具有目的的正当性,那么期望通过基因编辑改善健康状态是否具有同样的正当性,利用同样的技术获得更多的肌肉、身高、颜值、智商等呢?面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相关主体拥有哪些被道德认可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否可以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如何解决基因组编辑面临的法益冲突对人类种系基因组进行编辑不仅面临着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同时,面临着诸多社会风险与法益冲突。如何在基础研究、临床试验、临床应用几个不同领域为种系基因组编辑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是否应当禁止可遗传性的种系基因组编辑?对于一些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来说,人类种系改编可能是使他们拥有健康的唯一可行选择,而禁止种系基因组编辑则意味着迫使上述人员在承受巨大经济负担与放弃父母身份之间作出选择,这是否对他们的生殖自由构成侵犯?因其涉及对他人利益以及人类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我们需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通过基因编辑进行辅助生殖是合法的。基因是人类天生而带的符号,谁有权利决定切除另一个人的基因?在体外进行基因筛选是否合乎伦理?父母权利的边界是什么?父母是否拥有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创造后代的权利?这样诞生的孩子到底是满足社会要求和家庭期待的客体,还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意味着人类试图摆脱自然留给我们的印记,开始进行自我创造,这种创造是否应当有界限?如何划定界限?当人类进行自我改造时会引发哪些社会风险?如何通过政治与法律的手段平衡由此带来的技术风险与社会风险?虽然,不同政治、文化、宗教背景下,人们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存在差异,但减少风险,致力于人类的共同福祉是人类跨越文化差异所形成的共识,也是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点。(二)两对关系的协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得以相互融洽,保障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害。面对冲突与矛盾,怎样协调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如何将科学界的共识转化为主5燕京法学一法律与科技权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人类基因组编辑带来的技术与社会冲突的关键。1.科技与法律关系科技发展始终伴随着与既有法律的纷争,一方面,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科技发展而变迁;另一方面,法律会为科技发展赋予价值追求,为科学设定责任,化解技术风险带来的法益冲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法律制度必然源自某时、某地、某个群体中主流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人类社会的进步始终伴随着对固有、陈旧的法律制度的挑战、摧毁或重塑,而法律制度正是在这种不断变迁的过程中逐步获得完善。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甚至可能重塑部分社会关系。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与法益冲突,如何回应人类对治疗疾病、预防疾病乃至改善自身性状的需求,通过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的设定,平衡其中的技术风险与社会风险是法律对基因组编辑技术发展的理性应对。同是否应当许可或禁止某种类型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相比,如何确保有关该项技术的公共政策能够增加人类福祉,无疑是一个更为根本、更为核心的问题。这意味着禁止与许可并非是一个价值理念,而仅仅只是一种规制手段,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手段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当承认法律本身的多元化与动态性、历史性,并通过政治手段来达成科学进步与伦理观念的协调,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配置,在促进科技为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前提下,针对风险的不确定性,用合理、严格的规则对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进行规制。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报告《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认为,“遗传基因编辑本身在道德上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尽管我们的报告应当确定禁止遗传基因编辑的情形,但我们并不认为这些禁止的伦理理由总是绝对的。如果继续目前的研究能够具有足够的伦理理由,并且能够确保遗传基因组编辑技术安全,那么仍然应该被允许”。2.科学界共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知识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因而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研究是在各种政治制度和文化规范内进行的,必然存在着制度差异。面对共同的挑战,达成一个可以超越政治、文化差异和分歧,同时适应文化多样性的科学界的共识很重要,但是这种共识又必须通过政治途径转化为主权之下的法律规则,方能具有合法的执行效力。6···试读结束···...

    2022-11-04 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谭宗泽,张震,褚宸牁主编《监察法学》2020版PDF电子书下载

    课程介绍课程来自谭宗泽、张震、褚晨宇主编的《监察法》2020年版PDF电子书...

    2022-10-29

  • 《公司法学》赵海怡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公司法学》【作者】赵海怡著【丛书名】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页数】253【出版社】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01【ISBN号】978-7-307-18907-2【价格】35【分类】公司法-法的理论-中国-高等学校-教材【参考文献】赵海怡著.公司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01.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公司法学》内容提要:本书以我国《公司法》(2013修正版)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学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来安排教学内容,并集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导入和案例分析来阐述相关理论知识点,既能对国内外公司法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论述,又引入了众多公司法案例和司法考试真题与模拟题,以期帮助学生通过现实案例学习与理解相关公司法律制度和培养公司法律实务能力,是一本应用型特色明显的公司法学本科教材。《公司法学》内容试读☑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心学习目标知识要求:了解公司的历史变迁和公司法的发展历史。理解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渊源。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公司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掌握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历次修改情况。技能要求:本章的重点和常考点是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司与相关组织的区别:公司的分类: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乙案例引导公司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轻语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盛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逸品制衣公司,为盛业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盛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遇到依云棉纺厂厂长赵某,刘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刘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赵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依云棉纺厂与轻语公司、逸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依云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轻语公司、逸品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00包,价款各为11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塘塞,不付依云棉纺厂的货款,依云棉纺厂遂以盛业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盛业集团辩称:轻语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云棉纺厂应以轻语公司为被告。而逸品公司已被李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因此盛业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依云棉纺厂的诉请。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限独立承担法律责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任,控股公司仅以股东的身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分公司的对外法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轻语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云棉纺厂应以轻语公司为被告,但逸品公司为盛业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内部承包协议不得约束外部债权人,盛业集团应对逸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一节公司的内涵与变迁一、公司的内涵(一)公司的概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已成为应用非常普遍的概念。但是,由于法制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各国和地区对公司概念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在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概念通常采用概括规定的方法,通常将公司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例如,日本《商法》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德国则分别在《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内涵进行了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份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对于公司债务仅以公司的财产向债权人负责的主体;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指本身独立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不动产的其他物权,可以在法院起诉和被起诉,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公司财产向公司的债权承担责任的主体。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在英美法系,“公司”一词可以用cororatio和comay两个词语来表述。前者的最初含义是指法人,现在常被用来表示根据相关法律的授权能够以相对独立的人格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指商业实体即公司;后者现在泛指各种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英美法系的传统一般不注重法律概念界定,加之美国不同州各有其独立的公司法制定法和判例法,因而一般也没有对公司法律概念的统一定义。3.我国的公司概念我国《公司法》(以下均是2013年修正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第二条是对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做了立法层面的划分,第三条第一款则明确了公司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结合该两条规定,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2第一节公司的内涵与变迁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书使用的公司概念遵循我国《公司法》的界定。(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的营利性营利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公司作为商业团体的价值体现。公司是商法人,发起人和股东设立和运营公司的最终目的和动力就是营利。如果不具有营利性,那便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或者公益法人,如行业协会、工会、协会、学术团体等,他们一般以追求团体会员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为企业性,就是通过经营以较少的投入获取高于成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公司内部当事人。公司营利并不简单地指赚钱,包括营业和营利两个层面的内容。营业是指长期持续的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营利则是指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以追求利润或经济上的节约为目的持续地从事经营活动。①另外,股东的盈利以公司的营利为基础,股东有权根据其认购的公司投资额从公司营利中分得自己应得的部分,这也是股东投资的回报。2.公司的法人性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这说明公司的性质首先是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就具备了法人的特征,就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公司的法人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除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与自然人身体相关联的人格和身体权(如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外,法人享有和自然人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履约,以及参与其他的民事活动。在这一点上,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一样的。比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李某,在生活中被王某打成轻微伤,花去医药费800元,这时候李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800元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以自己的独立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法人也和自然人一样,因发生法律纠纷起诉时,也只能是由公司作为原告,股东不能作为原告,这正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当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立的财产既是公司赖以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独立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保障。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财产的主要来源,另外还包括营业盈余和其他收入等。公司对其财产具有实际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①叶林,公司法原理和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在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的时候,应该明确这里的独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高管等其他人员。当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后,其就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由于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公司的财物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此时股东即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是享有基于其出资额的股权。公司应当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出资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公司不接受留有任何限制的出资,当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性质上不可能是所有权出资,但是也要求在合法的转移限度上,将全部的权能都转移给公司。如果某股东给公司出资一套房屋,但是没有变更登记,那么是否构成合法出资呢?当然不构成,所有权不转移等于没有出资,该股东应当依法补缴出资并承担相应出资不实的责任(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本身对公司的债务是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股东不因公司的行为承担直接的责任原则上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公司的“有限”二字指的就是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需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公司的独立性的核心,只有公司独立人格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被否认了,才有可能要求其他法律主体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关于公司的人格否定制度,本书后面有专门的叙述心案例引导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14年3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某装潢装饰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30万元作为生产流动资金,二者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还款期限之后,该装饰装潢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向刘某归还欠款。后刘某得知该公司系由山东某大型材料公司和香港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便将该装饰装潢公司、建材公司以及香港某公司一并起诉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是公司的独立责任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按照各自不同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原则是并行不悖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即可,公司经法定程序成立后具有独立的人格,此时出资变成了公司的财产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就形成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原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没有直接的还款责任,只是通过公司,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的还款责任。本案中,建材公司和香港某公司都是装饰装潢公司的股东,并不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故而刘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公司的社团性所谓社团,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成的团体,社团成员称社员。传统的法人第一节公司的内涵与变迁理论将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必须由多数人成立,一个人不能组建公司,只能组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的股东设立,无论是公司成立之初,还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都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2~50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有2~200名发起人,股东人数则事实上无上限。我国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比如国有独资公司,还有公司成立时是2个股东以上,但此后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或者股权转让)而使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形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成为公司社团性的例外。为适应公司发展的社会实际,也是顺应公司发展的世界趋势,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也承认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毕竞是例外,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并不影响公司的社团性特征。4.公司的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主要是指设立、运营和注销公司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设立的法定性,主要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设立的所谓“公司”,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的调整和保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类型、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设立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的公司设立还需要经过特别的审批备案程序。公司依法设立,这里的“法”不仅仅指《公司法》,一些特殊公司的设立还必须满足其他特别法的法定条件,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设立还必须满足《保险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设立条件。(2),公司运营的法定性,主要指公司设立之后、注销之前的运营过程中,大量公司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例如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新股、公司盈利分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内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各自行使职权的范围、行使职权的方式、行使职权的程序,甚至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的法定事由、表决方式等,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意思自治。(3)公司注销的法定性,主要指公司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营业,注销法人资格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因不同原因而进行注销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履行的手续就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公司并登记公告,否则不能产生公司法人人格丧失的法律效力。(三)公司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公司与企业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企业是经济组织、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企业有5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经营自主权、企业具有营利性。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按照企业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等等。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公司就是企业的一种。而且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但是,企业与公司又不是同一概念,公司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两者是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关系。2.公司与法人法人在法律上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我们这样有生命的每一个个人,法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定人格的法律虚拟主体,它没有生命,但如果按照法律要求依法登记、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会被法律认可为与自然人平等的法律主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通常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形式,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企业法人,这一概念的另一含义就是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企业法人强调的是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代表某法人进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比如说“某企业的法人是张三”,这种说法是不严格的,张三是代表某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3.公司与合伙企业公司一般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则是《合伙企业法》。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存在对外债务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仍然不够清偿的,不能当然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是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还不够清偿的,合伙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直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具体来说,这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3)法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偏重资本的联合。(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公司在设立以及管理运作上与合伙企业有重大差别。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可以劳务出资,而合伙企业可以:公司设立时,要签署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和形式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有明确要求,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合伙协议即可;公司得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合伙企业只要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可以负责企业的运营:在盈亏承担上,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间约定的比例来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总之,公司的运作管理比合伙企业要求更规范,且股东的风险相对较小;而合伙企业运作模式则相对比较灵活,但合伙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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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公司法学第5版》【作者】石少侠【丛书名】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页数】297【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2【ISBN号】978-7-5620-9807-2【价格】56.00【分类】公司法-法的理论-中国-高等学校-教材【参考文献】石少侠.公司法学第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公司法学第5版》内容提要:本书是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自2001年出版以来,迄今已先后修订发行四版,深受高等政法院校教师和学生的好评。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政法高等院校对公司法教学的需要,以及公司法研究和公司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建议本书作者再次予以修订。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学》力求准确地解读历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全面反映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公司法司法实务的最新成果。《公司法学第5版》内容试读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准确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沿革与作用,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地位,公司与其他企业类型的区别,以及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此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乃是公司法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要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由于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1)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法人与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司是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理论作为划分的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和制衡社会,如各种企业。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社员的结合,又称人的结(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2公司法学合;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在法人分类中首先被定位为社团法人。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进而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前者以公益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所以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又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公法人。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法成立是指依《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只有依法组织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由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营利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因此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公司并不因之而丧失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讳莫如深,致使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对公司的界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谈利色变,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公司法实质上已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偶尔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临时性合伙的根本区别。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3(二)社团性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是我国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1)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主要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2)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只不过是公司的特殊组织形态,并不否认主要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三)法人性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公司要取得公司法上的法人资格,不仅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而且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否则,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从法律上看,股东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泾渭分明的。公司对于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且还包括资本在运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还表现在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各国公认的公司法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或“直索责任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与补充。‘3】法人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众所周知,具有营利性和社(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2)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3)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之二。4公司法学团性特征的企业并不仅仅是公司,合伙企业也具有营利性和社团性的特点,但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公司则不同,它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共有。其次,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在财产责任上与合伙企业不同,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责任类似于合伙外,其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正是基于以上区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总之,一个规范的、常态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欠缺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除非为公司法所认可,它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反之,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尽管该企业未以公司命名,它也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应受公司法的规制和调整。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与生产力的发展紧密相联。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从简单协作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过程相适应,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这样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据经济史专家研究,公司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更加久远的年代。据文献记载,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存在着公司或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在罗马,第一个类似于公司的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向公众出售股票,以便履行为支持战争而签订的政府合同。这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履行政府合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活动,因此当时还不可能存在大规模的组织。1)那时的船夫行会,也被有的经济史专家看作是类似于公司的组织。“现在我们还可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三和第四世纪船夫行会的重要文献;当时这些团体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都可找到。它们主要被雇佣于运入粮食,它们的经营和资本雄厚的商社相勾结着,而那些被禁止经〔1)[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孙耀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页。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5商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1)此外,古罗马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也被经济史专家视为股份经济的萌芽。在法学界,通常都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制与康孟达(Commoda)契约。船舶共有制的产生主要基于两种事实:或由于子孙继承父祖的遗产而共同经营,或由于数人依据特别的契约而共同创立。由于船舶共有制适应了海运业所需求的资本集中与风险分担的特点,故被广泛采用,久而久之,便逐渐形成了一种企业形态,被视为股份公司的雏形。康孟达契约是指资本所有者以其商品或资本委托航海者(船舶所有者、商人或他人)代为买卖,受托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所获之盈利,依契约分配。此种营业方式最初在海上贸易中实行,后来在陆上贸易中也逐渐被广泛采用,并衍生为两种形式:①出资人与事业经营人对外共具名义,出资人只对预付或委托的资本负有限责任,事业经营人则对营业负无限责任,这是两合公司的雏形;②出资人对外不具名义,只以事业经营人的名义对外营业,这是隐名合伙的雏形。上述两种企业形态,被学者们统称为权宜合伙。在船舶共有制和康孟达契约产生的同时,地中海沿岸各都市的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亦日趋稳固,其营业代代相传,绵延不息。当商业主人死亡时,营业如被一人继承,该企业便为独资企业:如被数人继承,企业就构成了家族经营团体。此种家族性的商业组织,最初其成员仅限于亲族之间,后渐及于亲族之外,并由德国和意大利推广于整个欧洲。家族经营团体就是今天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综上可见,公司的起源和发展是与贸易的兴旺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的。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商业的复兴和贸易的发达,为公司组织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并逐步地走向成熟。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史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定名为“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特许状中规定,只准东印度公司与印度进行贸易,严禁其他公司与印度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贸易,违者罚款。(2)于是,东印度公司便取得了掠夺印度和垄断远东贸易的特权。从1601年到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一共进行〔1)[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2)刘淑兰:《英国产业革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6公司法学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贸易航行都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把印度变成了英国原始积累的重要源泉。尽管东印度公司作为最早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为殖民扩张的需要服务的,在对殖民地国家的掠夺中留下了臭名昭著的历史,但就其组织形式而言,毕竟是开了先河,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当时的东印度公司还不是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最初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其在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资本为68373英镑,参加的商人有100人。到1617年,入股者已达954人,股本达1620040英镑。1)在东印度公司最初的12次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2)直到1657年,英国才出现了较为稳定的公司组织,传统的、近代的股份公司才逐步地过渡为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才有了质的飞跃。公司制度虽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应运而生的,但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却是缓慢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奉行的“个人本位”原则不尽一致。加之法人制度尚不健全,公司的发展难以摆脱种种羁绊。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的集中、使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得到了空前规模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垄断具体是通过各个公司来进行和实现的。在这一历史时期,为适应竞争和垄断的需要,资本集中的趋势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强烈,单个资本已经无法适应发展了的形势。为加快资本的集中、占据垄断地位,资本家便通过大量地发行股票、合作经营等形式集资,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采用,公司终于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遍布西方各国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垄断组织,而且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即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资转让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和公司制度已日趋完备。公司发展到今天,在现代西方国家,“大公司不再单纯地致力于起专门的经济作用,而是在批评、立法和自己负责的行政领导的推动下,成为一种多种目的的机构”。3)它们对环境、(1)[苏]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53页。〔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7~308页。(3)[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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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公司企业法学第4版》【作者】徐新意编著【页数】288【出版社】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21.08【ISBN号】978-7-5628-6531-5【价格】58.00【分类】公司法-法的理论-中国;企业法-法的理论-中国【参考文献】徐新意编著.公司企业法学第4版.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21.08.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公司企业法学第4版》内容提要:公司企业法学是一部系统介绍新公司法和其他企业法律知识的、将公司企业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著性教材,全书分为13章,包含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券、股东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变更、公司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业与企业法概述等内容。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公司企业法教学经验的结晶,是多年律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新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本书的最大特点是知识“新”、体系“新”。本书适用于法律院校作为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公司企业法学第4版》内容试读第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引言【案例】张某是某大学二年级学生,有人请他在不需要实际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成为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甲公司”),且认缴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张某很高兴,以为“天上掉馅儿饼”,自己要发大财了。但是,一年后,张某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反而收到了甲公司所在地B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A公司在B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他以其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甲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向A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债务。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很严重,感到非常害怕。为此,张某向学校法学院老师请教:自己是否可能败诉,而去承担这100万元人民币债务?【案例分析】《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及其收益,同时甲公司还享有要求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其尚未缴付出资的权利。同时,张某已经向甲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但至今未实际缴付任何出资。甲公司无力偿还A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债务,还需要100万元人民币来对A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张某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甲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在B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在张某认缴的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甲公司对A公司的100万元人民币债务,是合理合法的。张某应当对甲公司承担100万元人民币债务。公司企【评析】业世界上没有“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好处和利益。当我们得到任法学何利益的时候,必须要思考这些利益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风险。世上没有后悔药,第一旦因为贪利而忘掉忧患,我们将无法回到过去。本案中,尽管张某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但在利益面前放松警惕,最后导致自己必须承担自己无法承受之痛。版第二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以,要认识公司概念,必须对各国公司法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的公司概念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①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概念,强调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公司具有法人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通常明确规定公司的定义,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统一下定义,如《日本商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公司。”②二是法律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而是对各类公司分别下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别对无限责任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作出了明文规定。三是没有对公司下定义,而是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但从中能够概括出公司的定义,如德国《公司法》就是这样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的定义具有共同的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须经过公司登记后正式成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在德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为人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国法律规定,所有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是否是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近年来发生了变化。传统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禁止一人公司存在。但是,近年来这种状况已①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88②2005年7月26日制定的《日本公司法》取代了《日本商法典》中的公司法内容。该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指股份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同公司”。这表明《日本公司法》放弃了公司的社团性,也不再坚持公司的营利性。2第经改变,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不再强调公司的社团性。章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我国法《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强调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营利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性,没有强调公司的社团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尽管也有“公司”字样,但其实不是真正的公司,并不具有公司的主要特点。分公司是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公司管辖。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所谓营利,是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的意思。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的盈余;二是指公司的盈余及除盈余外,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的“营利性”中的“营利”应当指第二层含义。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营利性,只是说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但企业营利性又可以证实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获得利润而存在的。这是公司成立的唯一理由。二是指公司存续期间的目的依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只是偶然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二)法人性各国法律都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我国的公司都具有法人性。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否则就不能成立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构成了公司的基本财产,公司在这些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发展。公司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权利,公司成为这些财产的权利人。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名称,对自己的名称享有权利。公司一般都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3公司企会等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场所。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仅以其业认购的出资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学世界各国法律对法人的概念认识不一,一般认为法人的投资人仅仅对法人承担有限第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国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它们仍然具版有法人资格。(三)公司在组织上属于社团法人法人依照其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一般公司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社会团体性质比较突出。但是,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这两种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么公司是否还是社团法人,有加以探讨的必要。《日本商法典》允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但其公司仍然被定义为社团法人。认为一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两个。(1)潜在性社员说。一人公司之股份虽集中于单一股东,但如果以后将股份或者出资转让就会产生复数股东,所以认为一人公司为潜在社团法人。(2)复数股份说。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基础,与其说是股东,还不如说是资本,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地位(股份)之复数,满足社团性之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团性,无须在股东为潜在性复数之点上求其基础,只要股东地位之股份系属复数已足。同样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之有限公司,其股东之人的个性在内部固属重要,但对外并不重要,故自立法论而言,只要股东有意如此,并无否定一人公司存在之必要.①(四)公司原则上具有永存性公司的存在与股东的变化无关,如果股东死亡或者转让股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如果公司需要追加资本,可以进行增资,公司形式可以保持不变所以,从理论上讲,公司可以永远存在下去。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存续与股东生死紧密联系,企业可能因为合伙人或者企业业主生病或者死亡而终止。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永远存在的。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公司具有永存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当代公司作为企业的主导组织形式,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①柯芳枝.公司法论[M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第章一、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公按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法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法》仅仅承认其中两种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人数的复合性,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股东必须是自然人;(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公司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各国的无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不同,有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法人,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等)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合伙的一种。(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并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四)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中存在两种不同责任的股东,有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兼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责任公司特点为主;(3)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业务执行有控制权,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五)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认购等额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态。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5公司企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而不考虑公司资本数额的公司被称为人合公司。无限责任业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法学以公司资本为基础,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信用的公司为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第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但它还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既具有股东个人信用,也具有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特点的公司被称为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基本划分。封闭式公司(英称“rivatecomay”,美称“cloecororatio'”),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公司(英称“uliccomay”,美称“harecororatio”),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按照公司国籍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世界各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有着各种不同的标准。综合来看,标准主要包括:(1)设立准据法主义,即依照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本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来确定公司的国籍;(2)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股东的国籍或者半数出资者的所属国为公司的国籍;(3)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依照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在地为本国还是外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住所地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其国籍。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凡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被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都是我国本国公司。不是按照所在地国家法律设立的公司被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该国的许可,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三种类型。(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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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背诵版80表2016版》【作者】叶晓川编著;法途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审定【页数】90【出版社】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6.07【ISBN号】978-7-5635-4842-2【分类】法学-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叶晓川编著;法途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审定.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背诵版80表2016版.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6.07.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背诵版80表2016版》内容提要:本书紧扣《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主旨,以助记口诀的形式,对2016年理论法背诵要点做了精要抓取,帮助司法考生在短时间快速掌握并准确记忆核心考点。全书主要涵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前必备三表、法理学考前必备三十三表等。《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背诵版80表2016版》内容试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前必背三表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背诵要点快速回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基本原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背表一: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多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面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人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进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依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治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指导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国思想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前必背三表续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总目标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面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坚持中推国共产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进领导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治基本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国原则2.坚持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民主体地位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3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背诵要点快速回顾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2.完善立法体制体系,加强宪法实施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法治工作的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本格局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证公正司法,3.推进严格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前必背三表,必背表二: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人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1.健全宪2016年新增:法实施和监(1)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督制度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善(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全中国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产生人员的宜誓仪式由委员长会议组织;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法院人员及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主义检察院人员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最高法法律院、最高检察院、外交部组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体系,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加强宪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实施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法律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是治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国之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器,2.完善立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良法法体制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是善法律草案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治之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前提)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3.深入推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进科学立法、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5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背诵版80表续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完善中国特色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加强宪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4.加强重法实施2016年新增《反恐怖主义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点领域立法(法律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是治国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之重器,主义工作;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良法是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善治之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前提)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深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推进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依法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1.依法全行政,面履行政府加快职能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建设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治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政府执行职责。(法律的生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命力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在于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实施,2.健全依法律法决策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的权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威也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于实施)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6···试读结束···...

    2022-10-19

  • 《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吴彦,黄涛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作者】吴彦,黄涛主编【丛书名】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页数】280【出版社】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ISBN号】978-7-100-18128-0【价格】65.00【分类】法学教育-研究【参考文献】吴彦,黄涛主编.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图书封面:法学教育》内容提要:《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聚焦于法学教育的性质这一问题,主要针对目前法学教育强调职业化的趋向,而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注重哲学、人文科学在其中的作用,主张把法学教育当作整个通识教育的一部分予以看待。本书收录了多篇名家讨论法学教育的专论,以及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哲学之性质的文章,同时还收录了年轻学者有关法学教育中经典阅读的系列讨论。《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内容试读主题论文一:法学教育民主知识分子与法律—法学教育能够且应该是通识教育尼尔·麦考密克”著周国兴译出版关于英国各法学院法理学教学的调查报告是一个反思法学院中法理学教学问题的好机会。实际上,还有诸多其他做出此种反思的好机会,且事实上本文一开始也是为其他场合准备的。①承蒙编辑的邀请,其修订版作为巴内特(Barett)与亚瑟(Yach)关于英国法理学教学的调查报告的导言,刊发于《法律研究》杂志。我不得不称赞,两位作者的调查工作十分缜密,调查报告的细节翔实而丰富。本文不打算与其丰富性相媲美。两位作者表明,英国许多法学院完全将法理学、法律理论以及其他同类课程当作选修课,这是本文与该报告的首要联结点。此外,两位作者还表明,这类法学院的数量还在持续上NeilMacCormick,"TheDemocraticItellectadtheLaw",LegalStudie,2006,5(2):172-183.*尼尔·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1941一2009),爱丁堡大学钦定公法教授。*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①本文初稿是1984年9月19日在爱丁堡召开的法律公共教育协会(theSocietyofPulicTeacherofLaw)年会上所做的主席报告。目前刊行版本在形式上做了大幅修改(尽管内容上没有做太大改动)。感谢《法律研究》的编辑威廉·特维宁(WilliamTwiig)教授和芝诺·班科夫斯基(ZeoBakowki)先生的慷慨建议。4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升。有人会说这是一种令人不安的、甚至是可悲的趋势。理论元素作为选修课非但不恰当,它反而应当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一无论是对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律教育而言,还是对适合于所讨论之法律职业的职业教育而言。本文与该报告的第二个联结点在于法理学课程的覆盖范围这一主题。我们发现,自上一个类似调查开始,侧重点就已经在转移,这令人振奋:我们还发现,某类论者与思想流派的数量在上升,而其他论者与思想流派的数量在下降,这也令人神往。但是,即便十分欣赏此类变化的魅力,也十分欢迎它们所预示的开放思维与重点转移,我们依然可以质疑,列举研究作者与覆盖主题的传统方式是否触及了法理学问题的根源。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应该对法律哲理化的要点进行更深层次的概念化,而不是进行此种列举。但特定的基本问题既是这一要点的基本原理,也是一切法理学结构的基本原理,而它们将顺次被提出。然而,这不应被理解为暗指应当忽略诸多其他论者与思想传统。而是说,只有当其他论者和传统的作品与我们学科的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时,他们对我们问题的回答才应被严肃对待。通过谨慎地找出问题与答案之间的对应关系,我们更容易避免荒谬地将事实上有着不同理论关注焦点之思想流派的观点人为地对立起来。本文并不否认各种智识传统在学术事业领域内的重要意义,相反,本文特意宣传自己源出于一种具体的智识传统,也就是随后解释意义上的“民主知识分子传统”。与其说这一智识传统与教育理论相关,不如说它更与法律理论相关。我希望表明,用它思考法律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尤其是思考“法律教育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或者应当被认为是一项哲学事业(在‘哲学’这一术语的特定重要含义上)”这一问题。我的看法是,实际上,法律在其本质上就是一项哲学事业,适宜的法律教育因此应包含大量哲学元素。这一观,点按如下思路呈现:首先,解释我理解的民主知识分子传统及其与法律研习的关联;其次,基于民主知识分子传统,阐释我认为在合理的法律教育中,哪些法理学或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是本质元素。民主知识分子与法律5二乔治·戴维博士(Dr.GeorgeDavie)将其蔓延于19世纪大学教育中有关苏格兰传统的开创性的、激昂雄辩的著名研究命名为《民主知识分子》O(TheDemocraticItellect)。这也是他为这一传统本身的命名。对戴维而言,苏格兰大学在其伟大时代的特质就是一种对哲学研究的承诺以及所有研究主题的哲学进路,在广博与宽厚的意义上理解“哲学”这一术语,这需要有一种研究的开放性和一般性,而这反过来又与高等教育向这块土地上的普罗大众开放并行不悖。这一传统的知识分子面向,在于奉思辨哲学为圭臬;其民主面向,在于它让所有凭借自身能力能够从中获益的人们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本文的论旨在于讨论“民主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面向。就此而言,我们不应认为所讨论的唯一问题仅仅是哲学主题在一门课程中的位置或地位,尽管它是核心的主题。我们同样也应该追问,这门课程中的其他主题应当如何以强烈的哲学关怀去教授。戴维就此给出的一个例证是1838年爱丁堡大学的主席竞选。⑧十分令人惊讶的是,这次竞选在作为主席赞助人的镇议会前公开进行;更让人惊讶的是,这次竞选以及其他类似竞选被认为是重要的公益评论问题;然而,还有更让人震惊的,受质疑主席的专业是数学。具体的争辩发生在邓肯·格雷戈里(DucaGregory)与菲利普·凯兰(PhiliKellad)之间一邓肯·格雷戈里代表数学训练与研究中的哲学偏好和苏格兰传统,菲利普·凯兰代表当时剑桥通行的更具体的数学分析进路。当这一争论达到白热化之时,逻辑与修辞学教授威廉·汉密尔顿(WilliamHamilto)爵士通过一篇短论加入了主席选举辩论,他在其中写道:G.E.Davie,TheDemocraticItellect(Ediurgh,1961).2Davie,o.cit.,.105-126at.120forthequotatioelowfromHamilto.6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学教育如果数学教育构成通识教育学术体系的一个有益部分,那么,教授掌握文学与哲学的程度,必须使他能够充分理解其主题的关系和性质,从而能够使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适应学生的智识增进他接着又指出:麦克劳林(Maclauri)、两位斯图亚特(thetwoStewart)、莱斯利(Lelie)与普莱弗尔(Playfair)…这些前主席们,即便他们一直不知道几何与代数,他们也会因其稀有成就而颇受赞誉。然而,数学尚且如此,毫无疑问,所有学院派的法律人也可能希望即便他们不知道犯罪、违法与侵权,他们本也可以因其他稀有成就而受到赞美。他们应当努力掌握“文学和哲学,以使他们充分理解其主题的关系和性质”,这确实就是本文的实质要旨;因为,如果法律教育“构成通识教育学术体系的一个有益部分”,那这就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法律教育构成了通识教育学术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或者实际上构成其组成部分吗?确实,1850年前后,在其鼎盛时期,民主知识分子中的伟大先知们原本对此表示怀疑一至少,就本科教育阶段是如此。法律与其他职业的或专业的学习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只有顺利修完人文学科(拉丁语学习是以文学的方式,而不是以详细的文本考证或语言学的方式)、数学与自然科学、思辨哲学与实践哲学中的基本人文课程之后,学生才能继续修读法律课程。从此种视角来看,法律研习本身不应试图成为通识教育的实质内容,相反,它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确实,乔治·戴维书中的一位主角,詹姆斯·洛里默①(JameLorimer)一《苏格兰大学一过去、现在与未来》(ScottihUiveritie,Pat,PreetadFuture)的作者,多年来一直担任爱丁堡大学钦定公法教授一就很可能SeeDavie,o.cit.,.47-55,81-82adcomareMacCormick,"TheIdeaofLierty:SomeReflectiooLorimer'Ititute",iV.Hoe(ed),PhiloohyoftheScottihElightemet(Ediurgh,1984),.233-248,foraviewofLorimer'cotriutiotolegalhiloohy.···试读结束···...

    2022-08-30

  • 《换个方法学中医》陈胜威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换个方法学中医》【作者】陈胜威主编【页数】269【出版社】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04【ISBN号】978-7-5377-6010-2【分类】中医学-基本知识【参考文献】陈胜威主编.换个方法学中医.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04.图书封面:法学中医》内容提要:本书作者以中医整体观、系统论为依据,将临床上常用的300多个方剂整合为30多个,并用30年来的实践证明其行之有效。系统化的通治方优于常规的分型论治,既简化了辨证论治,又减少了辨证论治的失误。本书以五脏为中心,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肿瘤等各科疾病均采用通方系统论治法,对各级临床医生、中医院校学生、西学中医务人员、广大中医爱好者都是一本难得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只要学会系统化的辨证方法,即可以驾驭各科临床杂病。《换个方法学中医》内容试读绪论论构建中医系统化诊疗模式21世纪之初,中医迎来了前所未有过的发展契机,特别是《中医药法》的颁布,令中医界欢欣鼓舞。今逢盛世,当思来之不易。然而面对强势的现代医学,中医也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现代中医所面临的现实是:投医者的心理、社会背景、投医环境、疾病种类及现代人的体质状况等,都与古代人有显著的差异;现代中医所接诊的病人,不是伤寒病、传染病和创伤,而是经过西医反复治疗不愈的诸多慢性病和疑难杂病。现代医学都没治好的疾病,中医能治好吗?患者是带着一大堆诊断报告资料来投中医的,中医若没有真本领能行吗?中医确实走进了历史的拐点,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医的路怎么走?怎样正视中医人才成长缓慢的特点?怎样解决社会对中医的需求与人才培养不对称的矛盾?社会上需要有真才实学的名医和明医,不然,如何应对挑战和机遇呢?21世纪开始,人类医学从分析、还原时代向整体、系统医学迈进。中医原本就是整体系统医学,是否还要经过还原分析,再进入系统化时代?20世纪80年代之初,诸多专家已经明确了中医发展的大方向是走独立自主的整体论系统思维之路,但30多年已过,中医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中医系统论应用与实践总结研究欠缺方面。中医要实现现代化,构建中医诊疗系统化模式是一条捷径。医学研究的方法大致有三种,即整体、还原、系统这三种形式。中医学的方法属于整体论的方法,是在古代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自然医学。003绪二医学从分析还原论向整体观系统思维转变主流医学依赖现代科学技术同步发展,从人体解剖、病理学、神经、细胞分类、影像查验技术、DNA的双螺旋结构,到近年基因组序研究成果斐然,但归根结底仍然是研究有形的结构,在显微镜下,向无限小的方向发展。现代医学只研究了可视的有形部分,而生命体还有不可见的经络和精、气、神,解剖学只是观察尸体的结构,用来研究活体生命,属纯生物医学。生命体是由物质和能量两方面组成,单纯去分析物质结构,而忽视了能量的变化是现代医学的致命缺陷。人体的诸多疾病一开始多为功能变化,即如民间医生潘德孚所言:“人体有病是生命病了,而非是身体生病。”确切地说,大部分疾病都是因为精、气、神的功能失调,而非器质性改变。为什么50年来我们对肿瘤的治疗效果不好?主要是没有从生命的功能去研究,检验分析生命的量化指标全是结果,而非形成肿瘤的病因。21世纪,医学已经从分析时代向系统化时代迈进,医学的发展模式是还原一整体一系统论,不论中医还是西医,最终发展方向均为整体系统思维。现代系统论是在还原分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系统科学,因此发展系统论整体医学是中西医共同的目标,医学正从分析还原论向整体系统思维观转变。中医系统思维与现代系统论不谋而合。现代科学的发展,已从分析时代进入系统化的时代,系统论、控制论、全息论等现代技术都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医学在2000年前就应用了系统科学,再一次证明中医005换个方法学学的理论属超前的科学,西医学当发现分析还原医学的缺陷,也将从还原分析法向系统科学靠拢。中医的理论基础,藏象、经络、理、法、方、医药都渗透了系统的性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院士早在20世纪80年方速成代初就提出:“人体生命科学研究一定要有系统思维,人体科学的方向是中医而非西医,西医将来也要走到中医的道路上来。”现代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郎菲将系统论定义为:“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多元素的综合体,系统就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不同部分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人体的物质组成与能量组成都由不同层次、不同部分的相互连接和相互作用而成,故均可称之为系统。”人体的物质结构与能量运行因其由不同的层次相互连接而成系统,但由于肉眼感官的局限及研究方法论的差异,则出现了不同的医学体系。现代系统科学的许多原理,如整体性原理、联系性原理、有序性原理、自组织原理、动态原理等都可以在中医学系统思维中找到证据。中医学认为人体是一个整体,不可随意分割,强调“天人合一”“形神一体”“心物一元”,辨证论治也是整体决定局部,中医阴阳五行、生克乘侮、十二经络、寸口脉法、六经辨证论治皆证实,人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医看病也是利用“黑箱原理”,不去看解剖结构,而是司外揣内、取类比象,中医一般不主张剖腹、动刀,用针药结合的办法即可解决,不用手术切开的办法,在中医的眼里切割的办法是违背人体的整体性原则的。中医认为人体是缩小了的宇宙,天、地、人是一个稳态平衡,治病就是调和阴阳,使机体达到阴平阳秘、稳态有序,人体则无病:人体生病的原因,现代系统论认为是“失序”而为,与中医的“失和”意思类似。治病就是调和阴阳、纠正失序,中医认为阴阳偏颇使系统之间趋于平衡则人体为健康态。中医属形而上医学,属道术的结合体,中医认为:“天不变,道亦不变,中医是以不变应万变。”临证是灵活多变、方随证变、证变则法变、随机应变、圆机活法、知常达变。所以中医治病常常是法无定法、方无定方量无定量,强调三因制宜,一证一方,与现代系统论的动态原理类似。但只要证相同,中医也可一把钥匙开多把锁,中医系统化诊疗模式是抓006···试读结束···...

    2022-08-19 方法学书籍 方法论相关书籍

  • 《《尚书》法学内容译注》张紫葛,高绍先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尚书》法学内容译注》【作者】张紫葛,高绍先著【丛书名】中国注释法学文库【页数】189【出版社】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01【ISBN号】978-7-100-09753-6【价格】29.00【分类】《尚书》-法学-研究【参考文献】张紫葛,高绍先著.《尚书》法学内容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01.图书封面:法学内容译注》内容提要:《尚书》有丰富的法学内容,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特别是先秦法律思想必不可少的古籍。中国经历了百年的法律现代化过程,当今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度都来源于西方,法学更多地被作为西学看待。但不可否认,中国本土本拥有博大精深的法文化。本书就是阐发《尚书》法学内容的唯一专著,具有开发本土法学资源,引领法学研究注重固有文化的挖掘具有重大意义。本书按照《尚书》篇章分原文、译注、评析等。后附作者研究《尚书……《《尚书》法学内容译注》内容试读尧典原文(上略)帝日:“疇,咨,若时登庸?”①放齐日:“胤子朱,启明。”②帝日:“吁,嚚讼,可乎?”③帝日:“畴,咨,若予采?”④欢兜日:“都!共工方鸠僝功。”⑤帝日:“吁!静言庸违,象恭滔天。”⑥帝日:“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又?”⑦佥曰:“於!鲧哉!”⑧帝日:“吁!咈哉!方命圮族。”⑨岳日:“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0九载,绩用弗成。®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⑧岳日:“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2《尚书》法学内容译注师锡帝日:“有鳏在下,日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嚚,象傲。克谐。以孝。烝烝又,不格姦。”心帝曰:“我其试哉!”女于时,观厥刑于二女。厘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帝日:“钦哉!”@注释①畴,咨,若时登庸一畴:谁;咨:此地作“考察”、“访问”解,宋蔡沈集传(以下简称《蔡传》)释:“咨,访问也”;若:顺应;时:时事、形势;登:得,何休《公羊传》注说,“登来”即“得来”;庸:用,故“登庸”可释为“提拔任用”。对这段话的文意,前人解释颇有参差。孔颖达《尚书正义》(以下简称《正义》)释“咨”为叹词。他说:“咨,嗟,嗟人之难得也,”并断定尧此处是求贤才继羲和任掌管天文之官。他说:“马融以羲和为卿官。尧之末年,皆以(已)老死,庶绩多阙,故求贤顺四时之职,欲用以代羲和”。伪《孔安国传》(以下简称《孔传》)则说:“谁能咸熙庶绩顺是事者,将登用之”,未具体指明代谁之职。“咸熙庶绩”指胜任各种政务。结合下文,此说较当,译文从之。②放齐日:“胤子朱,启明”一放齐:尧之朝臣;胤:后代;朱:尧之子丹朱;启:启迪、开豁;明:通晓事理。③嚣讼,可乎一嚚(yi):本义为愚蠢、顽固,《左传·僖公六年》:“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译文本此;讼:争,引申为“逞强好辩”。④若予采一予:我;采:办事。⑤欢兜曰:“都!共工方鸠僝功”一欢兜:尧之大臣,相传与共工狼狈为奸,为尧时的“四凶”之一;都:叹词,表赞美之意;方鸠僝功:《蔡传》:“方,且也;鸠,聚也;孱,见也。言方且鸠聚而见其功也。”按:鸠应为纠聚人众,而非聚集功劳,故可译为“有号召力”;孱(zhà)功,即显功,成绩卓著,这是欢兜对共工的吹嘘之词。尧典3⑥静言庸违一《孔传》:“静则能言,动则违言”,指平时夸夸其谈,做起事来却言行不一。象恭滔天一象恭:貌似恭顺;滔天:考“滔”为“慆”的同意假借,轻视、侮慢也。天,此处指天子,“滔天”,即对天子心存侮慢,阳奉阴违。⑦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一咨,此处作叹词;四岳:前人说法不一。《孔传》以为是羲和的四个儿子羲仲、羲叔等,《蔡传》认为是一个人,“官名,一人而总四岳诸侯之事也。”两说似皆不确。按:“岳”,有一方之尊(长)的意思,尧时诸侯号称万国,按东、南、西、北分四个大区,设四个大臣协助天子分掌四方,简称“四岳”;汤汤(读如hāg):水域宽广、茫茫无边之貌;方:(读如g)普遍,到处;割:危害,《正义》:“刀害为割,故割为害也。”荡荡怀山襄陵一荡荡:大水澎湃,咆哮汹涌之状,《孔传》:“言(水)之奔突有所涤除”;怀:包;襄:淹没,《蔡传》说:“怀,包其四面,襄,驾出其上。”下民其咨,有能俾义一咨:叹词,引申为愁苦、抱怨;俾:使,指派;义(y):治理,此处指治理洪水。⑧佥曰:“於,鲧哉”一佥:都,表数之全,《蔡传》:“众共之辞”;于(读如w心)叹词,表赞美之意;鲧:尧的大臣,《正义》引《周语》说:“有崇伯鲧,即鲧是崇君,伯爵”,一般认为鲧是禹的父亲。⑨咈哉!方命圮族一咈():乖戾,违逆,《蔡传》说是“甚不然之辞”;方命:违反命令,郑玄释“方”,为“放”,说“方命”“谓放弃教命”;圮():毁坏;族:《正义》释为“善类”,即无辜的人们,《蔡传》解为“人”与“物”,说“圮败族类也。鲧之为人,悻戾自用,不从上令,与众不和,伤人害物,其不可用者以此也。”⑩异哉!试可乃已一前人解说不尽一致。《孔传》说:“异,已也,退也,言余人尽已,惟鲧可试,无成乃退”,《蔡传》说:“‘试可乃已’者,姑试用之,取其可以治水而已,无预他事,不必求其备也,”似以后说较确。且异哉二字,含有明显的惊讶之意,表示尧所了解的鲧与臣下知道的情况不同。①往,钦哉一往:去;钦:敬,恭谨,是帝尧接受四岳的意见,命鲧治水而加以勉励之词。②九载,绩用弗成一载:年。称年之词,古时习用不同,夏代称“岁”,殷代称“祀”,周代称“年”,唐虞称“载”;绩:成绩,指治水的成效;用:《尚书》中常作虚词,含有“却”、“就”、“便”等意,此处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却”③朕在位七十载一朕:本意为“预兆”、“缝隙”,古人自称之词,等于4《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我”,自秦始皇起,“朕”,定为皇帝自称的专词,臣民不得使用;汝能庸命巽朕位一巽:逊的通假字,即禅让之意。④否德忝帝位一否():恶,鄙,《史记·五帝本纪》中“否德”即作“鄙德”,表德行很差;忝:辱,有愧于…。⑤明明一前一明字作动词,有举荐、推崇之意,后一明字为形容词,即“显明的”、“知命的”,指诸侯、贵族。明明,指从声名显赫的诸侯、贵族中察举贤能之士。扬侧陋一扬:推举,揄扬;侧:“仄”的古体字,《说文解字》:“仄,侧倾也,从人在厂下”;陋:《尔雅·释言》:“隐也”,意为隐居于陋室之人。扬侧陋:即从民间寻贤访能而举荐提拔之。⑥师锡帝曰一师:郑玄释为“诸侯之师”,似不可从。《孔传》、《正义》均释为“众”,等于现代汉语的“大家”;锡:给,即给以回答。古代锡字不专作“赐”讲,下对上也可用“锡”。有鳏在下一鲧:过了结婚年龄还未结婚的男子。日虞舜一通常认为姓虞名舜,但晋王肃认为“虞,地名”,则“虞舜”为“居住在虞地的舜”。⑦俞一叹词,相当于现代口语中的“唔”、“啊”等词,《蔡传》注为“应许之词”。⑧瞽子。父顽,母嚚,象傲一瞽:盲人,亦指乐师,相传舜父叫做瞽瞍;顽:《蔡传》:“心不则德义之经”;象:舜的异母弟。克谐。以孝。蒸蒸义,不格奸一此段文字前人句读颇有分歧。有人将“克谐为孝”断为一句,“言能以至孝和谐顽、照、昏(昏)傲”(《孔传》)。也有人断为“克谐,以孝蒸蒸,义不格姦”,将“蒸蒸”解释为“孝德美厚之意”(如清儒王引之)。但揆之情理,以“至孝”谐和父亲、继母则可,对于异母兄弟也言“孝德”似不合适,故宜将“以孝”另作一句,解为“以孝闻名”;蒸蒸:《尔雅·释训》:“作也。”郭璞注:“物兴作之谓然”,表事物欣欣向荣的状况;不格姦:《蔡传》:“不至大为姦恶”,格,此处作“涉及”、“陷于”解。©女于时一女:作动词,“嫁女”;时:即“是”,指示代词,指“舜”。观厥刑于二女一观:考察;刑:前人多将刑解释为“法度”,如《孔传》:“刑,法也”,《正义》:“观其施法度于二女…将使治国,故先使治家”,王巨源的《书经精华》也说:“以二女妻舜,观所以示仪法于二女者何如”,但从原文看,尧对舜要作全面的了解,似不仅限于治家的“法度”,且“刑”古与“行”通,即行为、言行。全句的意思应是通过两个女儿全面了解舜的德才言行;二女:指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厘降二女于妫汭一厘:命令;降:下降,此处作“下嫁”解;妫(gu)尧典5汭(u):前人多认为是一条河,汉马融、皇甫谧即主此说,王夫之、胡渭则认为根本不是河流。考《水经注》记载:“河东郡南有历山,舜所耕处也,有舜井,妫、汭二水出焉。南曰妫水,北日汭水,西经历山下”,则妫、汭是两条河。今河南永济县南有妫水,源出历山。《尔雅·释水》:“水北日汭,亦小水入大水之名。”综合述上,似可断定当时舜住在距历山不远的妫、汭两河会合的地方。@钦哉一尧对舜的勉励之词,但也有人认为是尧对将出阁的女儿的告诫。如《书经精华》说:“谓往之女(汝)家,必敬必戒者。”此说似不可从,因为“钦哉!”是严肃堂皇的助勉之词,不合于父亲叮咛女儿的口吻。今译尧说:“你们看谁能顺天应人,通晓政务,可以重用呢?”放齐回答道:“您的儿子丹朱就很聪明能干。”尧说:“嘿!象他那样既欠忠厚老实,又逞强好辩的人,值得重用吗?”尧问:“挑选谁来协助我,按照我的主张办事呢?”欢兜回答道:“啊,共工吧,他很有号召力,办事也已卓有成效。”尧说:“哼!这个人平时夸夸其谈,做事言行不符,貌似恭顺,心存傲慢,对我阳奉阴违。”尧说:“喂!主管四方诸侯的大臣们:现在,奔腾咆哮的洪水正危害着整个国家。浩浩荡荡的大水,围裹着山峦,到处是一片汪洋,6《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波浪滔天,百姓愁苦不堪。谁能治理好洪水,让百姓安居乐业呢?”大臣们回答说:“啊,派鲧去吧!”尧说:“唉!算了吧。这个人一向违法乱纪,又不顾恤人民。”大臣们说:“我们知道的情况和你说的可不大一样。试一试吧,只要他能治好洪水就行。”尧便对鲧说:“好吧,鲧啊!你就去治水吧,可要兢兢业业地干啊!”鲧治水9年,毫无成效。尧说:“主管四方诸侯事务的大臣们,我在位已经70年了,你们之中有谁能顺应天命,接受我的禅让呢?”大臣们都回答说:“我们的德才鄙陋,不配继任天子。”尧说:“那么你们就推荐一个吧,不论是声名显赫的诸侯、大臣,还是出身微贱的贫民百姓都行。”大臣们异口同声地说:“民间有位贤才,姓虞名舜,至今还是一个单身汉。”尧说:“嗯,我也听说过,他到底怎样?”大臣们回答说:“他是个盲人乐师的儿子。父亲生性顽钝,继母不通情理,异母弟弟叫象,又蛮横嚣张,但虞舜能和他们相处得很好。他以孝闻名,能使父母、兄弟不干坏事,整个家庭和睦兴旺。”尧说:“那我考验考验他吧!”尧决定把自己的两个女儿许配给舜,以便通过她们对舜的品德才华进行考察。于是,尧下令在妫水、汭水的会合处为舜举行了婚礼。他对舜说:“你可要兢兢业业地工作啊!”···试读结束···...

    2022-07-28

  • 《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阎天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作者】阎天著【页数】280【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11【ISBN号】978-7-5162-1910-2【价格】42.00【分类】劳动法-法制史-研究-美国【参考文献】阎天著.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11.图书封面:法学的诞生》内容提要:本书讲述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历程。全书将16世纪后期到20世纪中叶的历史划分成四个阶段,分别对应诗法上的起、承、转、合。就每一阶段,分述其时代背景、制度发展和学术思潮,描绘重要立法、大案要案和思想交锋,刻画为劳动法律思想做出贡献的学者、法官和政治家。通过研究证明:劳动法学的诞生,既是工人运动、进步运动和新政运动等宏大社会运动的产物,又是形式主义、现实主义和法律过程学派等学术思想流派相互激荡的结果。在历史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总结美国劳动法学诞生的经验,为中国法治发展提供借鉴。《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内容试读楔子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清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下午四点四十分。美国纽约曼哈顿下城,华盛顿广场。街角的一座大楼高处,“三角衬衫厂”的标志挂在外墙,颇为醒目。机器的轰鸣渐渐平息,加班的工人也长出口气,准备收工。她们大都是自欧洲迁来的年轻姑娘,英语不好,谋职不易,又要养家,工作勤快安分。倏然间,大楼八层一个不起眼的废料筒里腾起火苗。布匹和成衣四处堆放,给火龙肆虐辟出了捷径。转眼之间,烈焰攻入九层,又冲上十层。都会的斜阳下,燃起一支血红的火炬!姑娘们慌了。一阵忙乱以后,有人拧动消防水管,却滴水不见。她们冲向唯一的逃生门,却不知道门是向内开的,一拥而上,把门堵死。她们爬上疏散通道,却发现通道尽头悬空。迟疑之间,通道垮塌,生机脆断。楼内浓烟翻腾,呛得室息。火舌攀上工装,叼住头发,肆意002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舔舐着惊恐的脸庞,把姑娘们逼到窗前。窗外,闻讯而来的救火队员焦虑万分,携带的云梯却只能升到六层高。身后是凶猛的火焰,脚下是百尺的虚空,怎么办?怎么办?终于,在围观者的尖叫声中,一个瘦小的身体破窗而出,划出一道绝望的抛物线,然后击穿地下室顶上的玻璃。成千的碎片切开她、嵌入她、撕裂她,直到落地的一声闷响。朝西一侧的窗前,一位姑娘向人群挥动手帕,哆哆嗦嗦地跳了出来。她的衣服挂住窗棂,整个人吊在半空。只消片刻,火蹿出,烧断衣服。姑娘头朝地面,笔直坠下。灾难在一个半小时以后结束。街道上排列着遗体,或无头,或断肢,血肉模糊,焦黑似炭。悲伤的家人只能通过一截脚趾或一只鞋子来辨认亲属。共有五十四位工人坠楼身亡,狭窄的电梯间里积尸三十具,其他死者遍布厂房各处。而在一片混乱中,工厂主携带家眷,从屋顶安然逃遁。那条生路专属于他,从未告知工人。火灾次日,工厂主们便齐聚华尔街,开会反对政府加强工厂防火的干预措施。一百四十六条生命随风消逝。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两位才十四岁,都是女孩:一位叫做凯特·利昂(KateLeoe),另一位叫做罗萨莉亚·马尔提兹(RoariaMaltee)。那一夜,教堂里的歌者操着意第绪语,孤独地吟咏《大火哀歌》···试读结束···...

    2022-07-23

  • 《美国的反智主义 历史学堂》理查德·霍夫施塔特|(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美国的反智主义历史学堂》【作者】理查德·霍夫施塔特【丛书名】历史学堂【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2021.02【ISBN号】7532786077【价格】78.00【分类】文化研究-美国【参考文献】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的反智主义历史学堂.上海译文出版社,2021.02.图书目录:主义历史学堂》内容提要:本书探讨了美国政治、宗教和教育中的反智主义的根源,描述了反智主义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历史和“实用性的”美国文化的,并深入地剖析了教育、政治和商业等不同领域中知识分子与大众的矛盾。作为一部强烈观照现实的政治文化史,作者沿着美国社会运动的轨迹,考察、分析了智识超群者在其中的角色的变化,追溯了美国的反智主义思潮形成的历史原因,力图表明后麦卡锡主义时代美国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的对生活价值以及甘愿为思想理念而献身的知识分子的不信任情绪,是美国的思想文化遗产之一、美国国民性的一部分,而不是民主制度的必然产物。然后,作者通过最能影响和体现美国文化发展方向的4个领域:宗教、商业、政治、教育,历史地呈现了1950年代的美国政治思想状况下的反智主义发展脉络,反观今天全球的反智主义现象,本书依然切中要害。...

    2022-07-23 反智主义是什么意思 反智主义英文

  • 《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王恩铭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美国多元文化主义》【作者】王恩铭著【页数】223【出版社】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9【ISBN号】978-7-5446-5973-4【价格】30.00【分类】多元文化-文化研究-美国【参考文献】王恩铭著.美国多元文化主义.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9.图书封面:主义》内容提要:本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考察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的缘起、演变和发展进程,探讨多元文化主义反对者和支持者的思想交锋和实践博弈,研究多元文化主义在美国不同社会文化群体里产生的争议和斗争。本书共分六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以理论阐述为主,以“承认政治”“差异政治”和“平等政治”为理论框架,用细读的方式,清晰地分析和解读了这三个政治理论概念,并且详细分析了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第四章至第六章以联系实践为主,说明多元文化主义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全书脉络清晰,资料翔实,兼有理论与论证。作者结合美国教育界的政治行动计划、族裔多样性以及“大熔炉”的社会特质等现实情况,考察了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展现了美国多元文化的复杂性和艰难性。《美国多元文化主义》内容试读第一章承认政治多元文化主义理论(1)作为一种思想理论或者说意识形态,多元文化主义思潮滥觞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中查尔斯·泰勒(CharleTaylor)1992年出版的《多元文化主义与“承认政治”》论著在该思潮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该论著发表后不久即被译成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等多种文字,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学者们针对泰勒提出的“承认政治”观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思想界和学术界掀起了一场文化大辩论。①在反对和赞同多元文化主义两大阵营的“对峙”过程中,争辩焦点之一就是“承认政治”问题。它既涉及“承认政治”概念之理论内涵,又关乎“承认政治”所隐含的一系列政治和文化意义。显然,要理解和认识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有必要澄清“承认政治”这一政治理论问题。DCharleTayloradAmyGutma(ed.),Multiculturalim:ExamiigthePoliticofRecogitio,NewJerey:PricetoUiverityPre,1994,.ix.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第一节真实性、承认与认同作为一名政治哲学家,泰勒倾向于社群主义理论,强调社会机构和政治体制在“形成个人认知观念和发展个人身份认同”方面的重要性。①基于这一思考和关切,泰勒在《多元文化主义与“承认政治”》这一论著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当今政治领域,社会各个群体开始对承认(recogitio)表示出极大的兴趣,有时甚至明确要求被承认。泰勒指出,提出承认的人群,大多代表或来自社会少数弱势群体,如黑人和女性等,他们构成了当今西方政治舞台上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②泰勒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旗号下提出的承认问题,在社会弱势群体政治文化意识日益增强的形势下,显得愈益突显和急迫。因为这些社会少数群体清楚地认识到,承认与身份认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只有确定了自己的身份,他们才可能明确自己是谁,了解自己作为人的最基本特性。③泰勒认为,社会成员的自我身份认同,相当一部分取决于社会承认他们与否。如果社会不承认或者误认,那么,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群体,人们都会因此受到损害。如果社会出于诋毁、羞辱乃至贬低之心,刻意把某个人或某群体描绘成可笑、可恶、可恨的形象,那么,不仅该个人或该群体的身份会遭到严重歪曲,而且他们的自我身份认同也会因此而变得扭曲。简言之,“不承认或误认会造成伤害,会构成压迫,会限制人们的生存空间,会扭曲他们的存在方式,会强迫他们生活在狭小遮蔽、虚假伪造的世界”④。1htt://www.ak.com/wiki/Charle_Taylor_(hilooher)?lag=e.2CharleTayloradAmyGutma(ed.),Multiculturalim:ExamiigthePoliticofRecogitio,NewJerey:PricetoUiverityPre,1994,.25③id.④Iid.2···试读结束···...

    2022-07-23 多元文化主义名词解释 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 《军都法学 第5辑》刘大炜,杨婷婷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军都法学第5辑》【作者】刘大炜,杨婷婷主编【页数】272【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08【ISBN号】978-7-5620-9626-9【价格】75.00【分类】法学-文集【参考文献】刘大炜,杨婷婷主编.军都法学第5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08.图书封面:法学第5辑》内容提要:本书内容为中国政法大学经过层层论证,评选出来的优秀论文,纵观全部内容,视角触及到社会的众多方面,内容也涉及了理论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法学的各个领域,代表着法学研究的前沿和视角。第五辑从投稿的118篇论文中选取了14篇优秀论文。《军都法学第5辑》内容试读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以“放妻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1班陈晗指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所教授张德美摘要“和离”是唐代的一项重要的离婚制度,并为后世所沿用。本文以敦煌“放妻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兼采其他史料,以求能展示唐代“和离”程序的全貌。本文首先概述敦煌“放妻书”,接着简单梳理唐代“和离”的原因,再重点分析唐代“和离”的程序、效力及后续相关问题,最后简述其影响并对本文内容作出大致总结。唐代的“和离”程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范式,重点有三:一是制作“放妻书”,二是经双方亲属见证,三是官府登记。“放妻书”虽是千年前的和离文书,但其体现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关键词唐代和离程序“放妻书”绪论在唐代以前,离婚主要有“七出”和“义绝”两种方式。关于“七出”的具体明文规定最早出现在汉代《大戴礼记·本命》中:“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虽《大戴礼记·本命》中亦有“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三不去”的限制,但“七出”不需要考虑女方意志,男方单方面决定即可。《公羊传·庄公卷》亦言“妇人有七弃…无子弃,绝世也:淫洪1军都法学(第五辑)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礼记·杂记》规定了相关出妻的程序。至于“义绝”,则是政府强令休妻的一种方式,如《汉书·孔光传》中言:“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东汉《伯虎通》中亦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可见“七出”和“义绝”至少在汉代均被礼法认可,虽未入汉律,但都算契于礼制的离婚方式,一直被遵行。而“和离”与前两种皆不相同,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与如今的协议离婚很是相像。虽有学者考究其渊源已久,如《周礼·地官·媒氏》中言:娶判妻…旨书之”,又如宋郑锷注云: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1)但其著名事例乃孟子妻与朱买臣妻,笔者认为“和离”在那时并不为礼法所重,甚至对其有轻视之意。但“和离”在唐代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辉煌时代。唐代第一次将“和离”明确写入律文中,且其突破了礼法的桎梏,为世人所灵活运用。而且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其意义不言而喻。关于“和离”,唐代以前甚少出现相关的文献和相关契约文书。而自从敦煌出土了“放妻书”,才有了佐证和研究唐代“和离”的第一手资料。已有许多前辈大家对唐代“和离”进行了研究,而对敦煌“放妻书”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论著方面有谭婵雪与王斐弘,论文方面有日本学者仁井田升的《敦煌发现唐宋时代之离婚书》,首次使敦煌“放妻书”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较早且著名的研究人员有我国的杨际平、张艳云、刘文锁、乜小红,他们从不同方面分析敦煌“放妻书”,大大丰富了对“放妻书”和“和离”的研究;另外还有王岩华、耿静等人发表的相关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聪明教授亦有《傭代敦煌契约文书及其文学性质》一文,可以说在这一研究领域学者辈出,精彩纷呈。但是这些论著,对于“和离”程序的研究并不集中,散见于各大家的文章之中,因此本文以敦煌“放妻书”为重点研究对象,从中剖析唐代“和离”的程序过程、效果及其后续相关问题的处理,以期能从中获得启发。本文拟从敦煌“放妻书”着手,通过对文献的搜集、分析,首先简单分〔1)转引自高鹏:“唐朝婚姻制度解除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2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析唐代“和离”的原因,再重点研究唐朝“和离”的程序问题。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适用时日已久,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唐代的“和离”可以说是现代协议离婚的前身,凝结了古人的经验和智慧,其中有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地方,我们也希望能够从唐代“和离”的研究之中汲取经验。一、敦煌“放妻书”慨述清末之时,敦煌藏经洞被发现,出土了大量契约文书,涉及方面颇广,有佛典、史书、政书和官私文书等,它们呈现出来的年代构成大致是唐代中期至北宋初期,〔1)而由于敦煌地区的闭塞和滞后,学界大多赞同这些文书能够反映唐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西北地区的社会状况,是研究我国中古时期历史、社会生活、经济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等的第一手宝贵资料。在这浩如烟海的文书中,有一类文书特立独行,语意风雅,展示了唐代人开阔的胸襟、开放民主的婚姻观念和对女性的尊重。这一类文书,被后人称为敦煌“放妻书”。而其内容平和温柔,互尊互重,与“七出”或者“义绝”有本质的不同,可知是与此不同的另一类离婚文书,应属于“和离文书”,此点亦被学界认可。由此,敦煌“放妻书”成为研究唐代“和离”的重要史料。(一)敦煌“放妻书”的辑录情况1990年起,唐耕耦和陆弘基先生合编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书陆续出版,在此书的契据八:遗嘱、分书、放妻、放良书样式中,记载了七件较为完整的“放妻书”。之后,沙知先生在唐氏和陆氏两位前辈的基础上,又走访了各地的图书馆,完成了《墩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该书对“放妻书”的整理辑录更为全面,共收集了S.0343V、P.3730V、S.6537(1V)、S.6417V、S.5578、S.6537(6V)、x.3002、P3220(2)、P4525、P3212、P4001这十一件“放妻书”。笔者对敦煌“放妻书”进行检索搜集,(1)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2)此件记载的时间为“宋开宝十年”,但学界一般认为,可以以此推断唐朝的“和离”情况。3军都法学(第五辑)除乜小红《对俄藏放妻书的研究》中引用的一篇“放妻书”x.11038-3是出自《俄藏敦煌文献》外,其余所引用研究的“放妻书”无有出此十一件者,因此本文便以此十二件“放妻书”为重点研究对象。〔1)(二)敦煌“放妻书”的概念这十二件“放妻书”中,P3212号题为“夫妻相别书”,P4001号题为“女人及丈夫手书样文”,x.3002号题为“亲情放书”,其余题目中均有“放妻书”的字样。虽题目不同,但其大体内容则极为相似,因此,以“放妻书”统称有其道理,便于说明,又因皆出土于敦煌藏经洞,最终就直接以敦煌“放妻书”对此类文书进行统称。关于“放妻”的说法,有学者认为“放妻”之称谓与敦煌民众笃信佛教有关,佛家有看破放下、放生、放参、放禅之说,该词可能是参考佛教用语而来。〔2)笔者深以为然,敦煌“放妻书”中多有“因缘”之说,字里行间体现了浓厚的佛教思想,兼之南北朝至隋唐,佛教盛行,有很多宣传活动,上至达官贵族,下至普罗大众,都接受了很多佛儒混合的道德伦理观念,〔3)而敦煌因生存条件恶劣,地理独特,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镇,历史上长期受少数民族政权的侵扰。唐朝中期的归义军时期之前,〔4)河西地区(包括敦煌)长期被吐蕃掠夺蹂躏,民众生活艰难,佛教的传播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归义(1)S.5578与S.6537(6V)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字词有出入,本文只分析更为全面的S.6537(6V。(2)罩蝉雪:《敦煌婚姻文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190页。转引自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3)2002年10月张国刚于厦门大学举办的“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上作发言,他认为:“有些佛教伦理与儒家思想本来就是一致的:有些是佛教将儒家的伦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有些则是通过佛教独特的宣传手段使儒家伦理通俗化、使儒家的“礼”下移之于庶民百姓家,获得普及和被推广开来。”参见张国刚“隋唐佛教通俗文献与民间信仰”,转引自张朝阳:“佛教与唐律‘和离’制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4)安史之乱后,吐蕃乘机攻略河西诸州。从乾元元年(758年)始,廓州、凉州、兰州、瓜州等地相继陷落。建中二年(781年),沙州(即敦煌)沦陷,陷落后的河西人民惨遭吐蕃的蹂躏。直至咸通二年(861年)3月,张议潮方完全收复了沦落百余年之久的河西地区。参见百度百科,htt:/aike..aidu..com/item/张议潮/2001378?r=aladdi#1_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4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军时期的节度使张议潮崇佛,他的家族也崇佛,敦煌石室遗书说,张议潮的孙女张戒珠,就在灵修寺出家为尼。可见沙州的世家大族崇佛,唐五代敦煌佛风炽盛。〔1)敦煌从张议潮时期起凿窟绘像的活动更盛,莫高窟更是此种崇佛氛围的真实反映“放妻书”出土于这些石窟,必然有此时代烙印。而“书”可知是文书,“妻”亦是妻子,此二字没有争议,而“放”字何意,涉及对“放妻书”这一类文书的定义,学界颇有些争论。春秋战国以来,史籍平叙或当事人自叙解除婚姻关系时,或曰“离婚”,或曰“离绝”,或日“仳离”。若是强制离异,称“离婚”“离绝”等。若男方主动离婚,多用“出”,亦用“去”决”“逐”,而宋元之后多用“休”“休离”。若女方主动离婚则称“求离”“求离婚”“求去”“告绝”请决”。〔2)在大量的史籍中,放妻”的说法并未出现。“放”在《康熙字典》的解释有:“《說文》逐也。《小爾雅》棄也…《註》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遠…《疏》據我釋之,則云放。”(3)现代解释有释放,解除拘束,使自由之义。敦煌还出土了“放良”放僮”的文书,“放”在其中有免贱为良之义,曾有学者以为“放妻”与其相类似,体现古代男尊女卑,妻子地位低贱。然杨际平教授认为“放”字有解脱约束或使之脱离的含义,本身并无明显贬义,进而认为是“放本归宗”之义。〔4)也小红教授则认为,放”是解除婚姻关系之义,无须更多解读,因为“弃”“逐”“休”等亦有放本归宗之义,有明显贬义,敦煌“放妻书”舍弃前三种,而选择少见的“放”字,应有其进步性。〔5)笔者也赞同也教授的观点,将“放”解释为释放、解放即可,更能体现因“和离”而“放妻”,对女性的尊重。(1)参见杨青:“从张议潮起义看他与佛教的不解之缘”,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汉文)》1970年第1期。(2)参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3)参见汉典网站,htt://www.zdic.et/z/1a/kx/653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4〕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5)参见也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载《敦煌研究》2008年第3期。5军都法学(第五辑)二、唐代“和离”的原因唐律中言: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1)和,即两愿,相通之义,与“强”相对。据《户婚律》卷第十四疏文解释文中的“和离”说:两愿离者。”〔2)可见,“和离”并不是任一方可随意进行的,须双方达成合意,方可进行,但其真实情况如何,有待考量。欲研究“和离”程序,其前置原因自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敦煌“放妻书”中所述原因十二篇“放妻书”中,除x.3002号亲情“放妻书”未曾写明“和离”缘由外,其余皆有提及,我们可从中窥得一斑。(1)单纯夫妻不和。S.0343V号中言“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販(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3)S.6537(1V)号中言“三年有怨,则来傩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4)S.6417V号中言“今生自从结为婚口,不曾善面相看。猫鼠为傩,参商结怨,二心有异,反目相嫌,定互各自生情,终久难成活道”,(5)P3220号中言“何乃结为夫妻,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酥乳之合,上(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见久”。〔6)另P.3730V、P4001,x.11038-3三件,用语遣词及大意与前四件相类,便不再赘述。十一件中有七件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情感不和,互生嫌隙,且此种单纯的夫妻不和导致双方近如仇敌,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有可能危及下一代,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才“和离”。虽文书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由此可见,所指的“夫妻不相安谐”须得达到一个比较严重、紧迫的程度,双方才能“和离”。(1)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2】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2页。(3)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5页。〔4)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5)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0~471页。6···试读结束···...

    2022-07-13

  • 《军都法学 第6辑》刘大炜,杨婷婷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军都法学第6辑》【作者】刘大炜,杨婷婷主编【页数】206【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8【ISBN号】978-7-5764-0103-5【分类】法学-文集【参考文献】刘大炜,杨婷婷主编.军都法学第6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8.图书封面:法学第6辑》内容提要:《军都法学第6辑》内容试读洹子孟姜壶所见仪礼释评王世扬摘要:礼制是周人的立国之基,行至春秋,礼崩乐坏,各级贵族争相逾越礼制早已司空见惯,而洹子孟姜壶记载的却是诸侯自降身份为卿大夫服丧的史事。爬梳文献可见,相关的释读和考证相当丰富,然而,长期以来,学者关注多在文字考释,少有论及史事,更鲜论及具体礼仪,本文以洹子孟姜壶所见的礼仪为核心,探讨齐侯行为的合礼与违礼,挖掘洹子孟姜壶铭文的法制史内涵。关键词:洹子孟姜壶铭文礼仪历史影响引言法制史相对史学的法制特色即在于其研究方法如同法学研究一样重视“规范”的进路,而对于先秦法制而言,“三礼”毫无疑问是最近乎“规范”的,而对于这些“规范”是否可以信据,尚还需要一些探讨。本文主要引为规范的传世文献为“三礼”与《春秋》经、传。后者的史料价值为学界所公认,故不加赘述。而本文作为规范依据加以分析的“三礼”,关于其史料价值,学者颇多争议。李学勤先生曾言:“先秦礼制的研究十分困难。就典籍而言,《十三经》中虽然有《周礼》《仪礼》《礼记》等所谓‘三礼’,却为历代学者指为难治。”〔1“三礼”的成书年代也历来受到学者质疑。〔1)李玉洁:《先秦丧葬与祭祖研究》,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序一。1军都法学(第六辑)》(一)仪礼《仪礼》的成书年代,大约有三种说法。其一,《仪礼》为周公所作;〔1其二,《仪礼》为孔子及其弟子所作;〔2其三,《仪礼》作于荀子之后的秦汉之际。〔3周初时分,政权刚刚稳定,作出《仪礼》一般严密的礼书可能性不高,且《仪礼》文辞与西周金文及《诗》《书》不尽相同,似应非周初所作。〔4们先秦诸子文章即早已见引《仪礼》诸文,《仪礼》固非秦汉后的产物。〔5故而,纵然《仪礼》十七篇最终形成的年代在战国以后,并不影响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礼书的史料价值。吕思勉先生以《仪礼》为“治史者所必资”。〔6间或有疑礼书是否为当时遵守模范,《国语·周语·单襄公论陈必亡》载陈侯“弃衮冕而南冠以出”,单襄公认为其“不亦简彝乎?是又犯先王之令也”。陈侯衣地方服饰被斥“简彝”,可见周诸侯必有一套统一的冕服体系,并不能“因俗简礼”。诸侯应当是需要严守礼书的。如上所述,笔者以为将《仪礼》作为规范加以分析是合适的。(二)礼记吕思勉先生在其《先秦史》“古史材料”一章论及大小戴《礼记》时说道〔1〕如贾公彦《仪礼疏序》:“至于《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皆是周公摄政太平之书。”〔2)如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缪,编次其事。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观殷夏所损益,曰:‘後虽百世可知也,以一文一质。周监二代,郁郁乎文截。吾从周。’故书传、礼记自孔氏。”按,司马迁所谓“礼记”即《仪礼》。又如杨天宇先生,从《仪礼》“敦”“簋”不分的情况认为孔子编订的《礼》就是《仪礼》的初本,参见杨天宇撰:《仪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钱玄先生也认为《仪礼》经过孔子编订,只不过非后世所传十七篇之数,参见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一15页。〔3)钱玄同与洪业从此说。〔4)参见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5)例见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一43页;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一15页。〔6)吕思勉:《先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2洹子孟姜壶所见仪礼释评“其书确为先秦、西汉古文”,“凡与经相出入者,皆可取资参证也”;〔1钱玄先生认为“大小戴《礼记》除少数为秦汉作品,多数为战国时期作品,其中较早者仅次于《论语》之后”,〔2)且不少篇目能与《墨子》互证,《礼记》各篇成书年代在战国以前,本文引为规范的《祭礼》篇成于孔子后三四代,〔3)与洹子孟姜壶作器年代相去不远。鉴于古史的层累造成,《祭礼》绝非空穴来风。(三)周礼《周礼》言祀五帝、重“法”观念、述田制,与他书不同,且经郭沫若先生考《考工记》与古国、古地名、量制的对应关系,可以确定其作于战国末期,处于思想观念向秦转变的时期。〔4吕思勉先生也说“《周礼》则间与《管子》相合”,“欲考战国时制者,独赖此书之存”。〔5本文引《周礼》旨在为齐侯行为进行定性,本就应经人总结分类,又并非引为规范,似不必苛求其年代。综上所述,就本文所论而言,《仪礼》《礼记》可为规范,《周礼》成书年代较晚,并不一定为当时规范,故本文并未引为规范。然而,古史的层累造成也意味着礼书的记载也是层累构造的。故而纵使书的最终成书年代较晚,并不意味着在此前的时代此书的全部内容都不堪用,但确需细加辨别、取舍。一、洹子孟姜壶铭文整理与述要洹子孟姜壶又称“齐侯壶”,旧称“齐侯罍”,有甲乙两器,出现于清中叶,初由吴荣光、苏州贝氏分藏,后均辗转归于吴云,吴氏斋名“两罍轩”即为此二壶所做。现洹子孟姜壶甲器(字多一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国博),乙器(字少一件)藏于上海博物馆,其现行铭文为两器对照整理。“齐侯壶为圆壶,长颈,腹最大径偏下,低圈足。双耳上饰扁角龙首,垂C1)吕思勉:《先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2)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3)参见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第44一48页。〔4)参见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一33页。〔5)吕思勉:《先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3军都法学(第六辑)环饰重璋纹。颈有波带纹,下加中间有目的窃曲纹,腹饰两重波带纹,足饰顾首夔纹。”1国博藏件颈部内壁有铭文19行166字(外形与铭文拓片见图1、图2)。图1图2现将其铭文按行加句读整理如下:01齐侯[女]雷聿丧其舅。齐02侯命大(太)子乘遽来句(敏)宗03伯,圣(听)命于天子。曰:“期则04尔期,余不其事。女(汝)受册,05遄传淄(祇)御,尔其跻06受御。”齐侯拜嘉命。[于]07上(二)天子用壁、玉備;于大08無、司折、于大司命用璧、09两壶、八鼎;于南宫子用10璧二、備玉二笥、鼓钟[一肆]。齐侯既跻11洹子孟姜丧,其人民都12邑谨霎舞、用13纵尔大乐。用铸尔羞鉍14用御天子之事。洹子孟姜15丧,其人民都邑谨宴舞、16用纵尔大乐。用铸尔羞〔1)李学勤:“齐侯壶的年代与史事”,载《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2期。洹子孟姜壶所见仪礼释评17纰用御天子之事。洹子孟18姜〔1用乞嘉命、用乞眉寿、19万年无疆,用御尔事。结合上文句读,大致可将铭文译为:齐侯之女雷聿之舅去世,(齐侯欲为其服丧),齐侯命令其太子前往王畿,通过掌管礼制的大宗伯询问周王的意见。周王说:“你要期服就服吧,我不会对你进行阻挠,(太子)你要尽快乘车回到齐国,齐侯即时成服。”齐侯拜谢周王命令。(齐侯)对二天子用玉璧和一笥玉佩祭祀,对大無、司折、大司命用玉璧、二壶、八鼎祭祀,对南宫子用二玉璧、二笥佩玉、一肆鼓钟祭祀。齐侯为洹子孟姜之事服丧后,齐国各城百姓辍乐舞(以示哀悼)并进献铜料辅弼天子之事。所铸壶赐予洹子孟姜用于祈求(人)好运及健康长寿。此一释法为何绍基首倡,赵藩记于齐侯罍全形拓本跋文中,认为其“可备一说也”。齐侯罍(壶)旧藏阮元积古斋,何绍基早年为阮元门生,对其藏品应有独到见解。笔者所采金文文字释读主要来源于李学勤、代生二先生的文章(见李学勤《齐侯壶的年代与史事》、代生《齐侯壶新研》)与国博之文物说明,并有所取舍。笔者释义可能不尽完备,或亦可作参考,庶几差强人意。(一)铭文所涉人物及其相互关系“雷聿”,亦即后文洹子孟姜应为齐侯之女,历来认为是陈桓子之妻。〔2由此,文中“齐侯”应是齐景公,“丧”的应是洹子孟姜之舅、陈桓子之父陈文子。释“”为“毁”读作“舅”的释法为郭沫若所提,其说为杨树达先生所认同。〔3)李学勤教授认可“雷聿”为齐侯女的说法,但是根据齐侯壶的形制纹饰〔1)加粗楷体字为重文。〔2)参见孙诒让《古籀馀论》、郭沫若《金文大系两录》、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白川静《金文通释》等。〔3)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中国科学院1952年版,第52页。5军都法学(第六辑)》与景公时的圆壶庚壶不一致、纹饰偏向西周中晚期、“年”字从“土”等细节推断齐侯壶作器的时间应不晚于春秋早期,因而显然不是齐景公时物。李学勤教授认为铭文中的“洹子孟姜”应是女冠夫之谥,其夫谥为“洹(桓)”,并将“”释为“断”,而非“舅”。春秋早期,鲁桓公之妻姜氏依《礼记·檀弓下》的记载乃齐襄公之女,与文本相合,铭文所记乃孟姜家之丧事,乃鲁桓公之丧。〔1据李学勤教授观点所见人物关系参见图3。管见以为,除却洹子孟姜壶形式上的判断,其铭文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可辅助事实之推论。壶铭言及二天子,由包山简而见,著于楚地,而楚与陈有所渊源,陈与齐亦有渊源,但楚与鲁似无鬼神上之沟通,二天子又非广受祭祀之神祇一齐侯无论在齐在鲁,为鲁公之丧祭二天子似乎都说不过去。故而笔者认为郭沫若、杨树达二先生之说似更有道理。综上所述,洹子孟姜壶壶铭所见人物关系大致可参见图4。岳父、服丧齐候土鲁桓公齐侯君、服丧陈文子女婿、死广、死户父女儿媳子妻上陈桓子图3图4参考上文对壶铭的释读与翻译,壶铭记载的是齐侯为其女之舅服丧并举行祭祀的史事,而无论“丧”的孟姜之舅是何身份,齐侯的行为都是不符合当时礼制规范的,这一点在后文详述。(二)铭文所涉神祇及其司职讨论铭文所涉神祇的司职可以辅助祭祀性质的判断,故笔者接下来对其进行比较全面的讨论,最终得出合理的判断。1.上天子文中“上天子”一神,结合上下文而言显然指与“大司命”“南宫子”等〔1)参见李学勤:“齐侯壶的年代与史事”,载《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2期。···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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