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的奇迹 麦当劳商法》杨晖军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M的奇迹麦当劳商法》【作者】杨晖军编著【丛书名】管理精英文库【页数】228【出版社】北京:人民中国出版社,1998.03【ISBN号】7-80065-608-X【价格】2580(全套)【分类】饮食业-商业经营(学科:经验地点:美国)商业经营-饮食业(学科:经验地点:美国)【参考文献】杨晖军编著.M的奇迹麦当劳商法.北京:人民中国出版社,1998.03.《M的奇迹麦当劳商法》内容提要:...

    2023-12-28 商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商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 《2008国家司法考试 商法经济法》王小龙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作者】王小龙主编【丛书名】司考之路系列【页数】380【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21-0【分类】商法-中国【参考文献】王小龙主编.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目录:《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为“司考之路系列”之一,是司考名师辅导经验的总结。本书内容包括商法和经济法。商法以企业法为重心,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企业法实质上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其主要的着眼点。《公司法》是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该法每年都会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本书也用最大的篇幅来分析该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地位相当,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但因其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票据法》则晦涩难懂,为便于读者理解,本书特意举了很多实例进行讲解,相信能使读者茅塞顿开。《海商法》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数少。本书去粗取精,用最简练的笔墨捕捉其中最重要的考点,相信能使读者大大松一口气,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该法与国际经济法中的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读者可对照学习。《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内容试读第部商法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人格本讲结构:本讲介绍公司的基础性知识,是在将公司“拟人化”处理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的概念、特征、能力以及分类。本讲内容是整个公司法的理论基础,难度不大但内容重要,其中公司人格的否认制度和一人公司以及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是考核重点。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持证重点法条《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济法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考点解析(一)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中出现了大量专业术语,下列用语有其特定含义,读者在学习之始必须首先明确: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①“★”表示法条的重要程度。真题演练(2007-3-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考点二:公司人格的现代修正重点法条《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经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①本题考查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即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则对公司享有“股权”。本题答案为B。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考点解析如上所述,典型意义上的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拥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均具有社团性,因此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但是,随着公司法的现代化,我国现行公司法已对这些传统上的公司特征进行了修正,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是对公司这一组织体进行拟人化处理的结果,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的人格,即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但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过于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regardofcororateero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iercigthecororatio'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gtheveilofthecororatio),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它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具体而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商法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此类现象极为普遍,诸如以少报多;由经主管单位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或资金担保或由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虚济假验资证明;或在公司设立时由他人贷借资金注册登记,在公司成立后便抽逃出资,使公法司“空壳”运行。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表现为成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或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合作经营,或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而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又如虽为子公司,但利润全部上缴母公司,而且自行承担全部债务。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它们一方面以公司形式和公司名义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公司的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当他们不能清偿债务时,却要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如A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即将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B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的债务B公司不承担。形象地说,亦即新设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而由另一个公司法人继续独立经营。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母公司统一控制下的一个经营整体,所以母公司往往为了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支配权,人为操纵、干预子公司内部的各种活动,致使子公司实际丧失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试读结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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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实践中的商法df一书是由刘敏编著的一本商法书籍,通过此本书用户可以了解到商法的基本法律规则,同时还可以阅读到各种真实的商法案例,让你认识到全新的商法。实践中的商法df内容笔者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作为商事审判中的一员,在近20年内通过参与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执笔有关司法解释和审理大量商事案件,亲身感受了商事法律规范发展的重要过程,积累了一定的商事审判经验,并在工作之余结合审判工作撰写了一些文章。这些文章,不仅反映了笔者个人在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应历史背景下高司法部门对相关问题的态度。实践中的商法df作者简介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破产法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和担保法。实践中的商法df特点司法解释解读:分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分析:分类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商事案例商事审判专论:分类论述商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实践中的商法df目录第一编司法解释解读1、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纪要》的背景二、坚持清算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五、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等问题,如何应对六、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区别和关联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制定的背景、过程二、《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三、《规定》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赤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一、关于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问题二、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问题三、关于破产清算中破产债权的保障问题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问题五、关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附件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3、证券、金融与期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附件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民事责任承担――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编典型案例分析第三编商事审判专论...

    2022-05-15 强制清算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司法清算 强制清算

  • 21世纪法学教材商法总论pdf高清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商法》是一本适合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生商法课程教学的教材。简介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编制了本《商法总论》。按照“商事一体化”的指导思想,按照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突出商法特色。,结合我国司法和经济实践,按照教材编写要求,组成了商法概论、国外商法制度概论、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名称、商事账户书籍和商业法。系统概述了相关内容。关于作者张颖,女,教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曾留学瑞典,长期从事公司法和商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参与主编和合着了《中国证券法》、《中国对外经济法》、《新经济法》、《公司法》、《商法课程》等多部教材。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序列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该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服务于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更要为全社会治理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法学学科数量迅速增加,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水平逐步提高。拥有完善的博士生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律教育成为所有学生的首选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快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大有可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前途一片光明。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只能机械地运用法律的“工匠”,而是培养寻求正义、懂法律、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律师。做好教材建设。我一直认为,教科书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也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法律教材是传播法律基础知识的工具。法学初学者既需要好的老师,也需要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研究(不是学哲学)是使人成为某种人。一套好的教材,能高调地展示法律制度,准确简明地解释法律,简明扼要地描述法律的本质,表达深刻的法律因此,法律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指南,是学生踏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孩子们,同学们以后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纠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21世纪法律教科书商法df预览目录第一章商法概论第1节商法概述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商法基本特征和原则第四节:民商融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述第1节美国商业法律制度第2节英国商事法律体系概述第3节加拿大商业法律制度第4节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第5节法国商业法律制度第6条日本商事法律制度第三章业务主题第1节概述第2节商业人士第III节商业伙伴关系第4节商业公司第5节商业助理第四章商业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第三节商法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第4节:商业法律诉讼中的交易安全考虑第5章商业登记第一节商业登记制度概述第2节: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第3节:商业登记程序第4节商业登记的类型第5节商业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业登记监管第六章企业名称第1节企业名称概述第2节商业名称的选择第3节企业名称注册第4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第七章企业账簿第一节商业账簿系统概述第2节商业账簿类型第三节商业账簿编制第4节:商业账簿审计第5节商业书籍的披露第8章商业法第1节公司法律制度第2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第4节保险法律制度第5节海事法律制度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参考文献摘自原文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商业名称和名称名称是自然人所具有的表明其身份的符号,由文字组成。受法律保护的姓名不仅指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还包括曾用名、笔名、艺名以及所谓的“字”、“号”。姓名与企业名称最大的区别在于,姓名是代表一个人身份的符号,法律在保护时将其视为人格权,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企业名称是代表企业主体的符号。当法律保护它时,它不仅作为人格权受到保护,而且作为财产权受到保护。因此,作为“商誉”,企业名称可以用于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转让商业名称(2)商业名称和商标如上所用,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组成,具有鲜明的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和区分一个生产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与特定商品相关联。商业名称最重要的功能是在商业交易中清楚地表达其主题-操作符。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名称是企业本身的标志。它不一定与特定商品相关,但必须与特定商品相关联。它与制造某些或某些商品的制造商有关。形式上,企业名称必须由文字组成;而商标作为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线条、颜色等组成。注册时,企业名称强调强制注册,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商标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商标,而有些企业可能没有一个注册。商标3)商业名称和商业招牌商业招牌是指商业实体悬挂在其营业所前作为标志的标志。商业招牌往往起到广告作用,代表商业主体的住所,宣告商业主体。过去所谓“金字招牌”的意义就在于此。商业标志可以使用商业名称,但在很多情况下,与商业名称相关的文字、文字、符号、图案等都会被用作商业标志。...

    2022-05-06 商法商事登记是什么登记 商法登记规范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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