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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8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买卖合同

    要想高,首先要脚踏实地。要通过Note考试,请从重要的知识点开始。小编为考生准备了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整理!lt/agt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yearquetio|2022基础课程|EayClearace®热卖[内容导航]销售合同[章节]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单元3典型合同【知识点】销售合同销售合同1.主题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标的物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将标的物放置在交货地,买受人违反约定不收取标的物的,承担损坏或标的物的损失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将承运人交付的运输中的标的物出卖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但未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约定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约定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确定,需要运输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方。承运人交付给买方。(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买受人因出卖人不遵守约定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出卖人依法交存标的物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检查标的物(1)约定的检查期限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未规定检验期限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为准。对于保修期,2年规则不适用。3.销售合同的特殊终止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要客体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延伸至从属客体。如果标的物的从属物不符合约定而被撤销,撤销的效力不如主客体的效力。(2)标的物为数个标的物,其中一个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该标的物。但是,因标的物与其他标的物分离,标的物的价值受到重大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多个标的物的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未能分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达到交付目的的合同中,买方可以事情放行。出卖人未能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标的物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取消该批次等批次的标的物。买受人撤销一批标的物,该批次标的物与其他批次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撤销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标的批次。(4)分期付款的买方不支付到期价款不超过总价款的20%,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价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4.招标订立的销售合同(1)本次招标公告具有要约性质;(2)投标人的出价是要约;(3)招标人组织评标决定标书,投标是承诺书;(4)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5.试用买卖协议(1)试用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说明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购买。(3)试售的买受人在试售期间已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已经出售、出租、设置标的物的担保权益的,视为同意购买。6.销售合同样本以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说明样品的质量。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理解并记住每一章的知识点,通过考试并不难。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可以顺利通过!(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6-16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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