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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技术合同法律问答》【作者】叶青,马兴发编【丛书名】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页数】311【出版社】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9【ISBN号】978-7-5427-7671-6【价格】58.00【分类】技术合同法-中国-问题解答【参考文献】叶青,马兴发编.技术合同法律问答.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9.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技术合同法律问答》内容提要:《技术合同法律知识问答》着力凸显技术合同的知识性与实用性、针对性与时效性相结合的编写原则,准确、简洁、实用、有效。同时,编者还意识地将本市颁布的与本书内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了一个目录索引,作为附录以便查询之需。《技术合同法律问答》内容试读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法律知识PartOeLegalKowledgeofGeeralProviioofCotractLaw第一章《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联系的最主要方式。就自然人而言,购买商品、旅游观光、接打电话、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都需借助合同完成。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言,采购原料、出售产品、转让技术、租赁房屋、向银行贷款也需借助合同完成。可以说,合同是民事主体践行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规定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该规定将调整对象界定为民事合同,排除了《合同法》对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适用。这两类合同分别由《行政法》和《劳动法》调整。第二,统一调整民事合同,不区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在德国及受德国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行为被分为物权行为3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去世后安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山知识点:《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依此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属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合同法不调整身份关系。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主要有二:一是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生前扶养及去世后安葬;二是受扶养人死后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此两项内容不牵涉亲情人伦关系的创设。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合同法》第二条意义上的“身份关系的协议”,与离婚、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无关,因而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遗赠扶养协议[1]案例改编自郭明瑞、张平华:《合同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5应该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准用”《合同法》的规定。至于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在继承法的理由,则是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使然,并不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为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和协议是一回事吗?答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关系可分两类。第一,契合关系。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且表示的内容相互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才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第二,平行关系。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事实上表示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社会组织,甚至于政府、国家等。山在性质上,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范围,协议却不受此限。乡政府可与农户签订土地、荒山、鱼塘水域等承包协议,学校[1]李锡鹤:《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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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张伟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作者】张伟作【页数】242【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1【ISBN号】978-7-5764-0106-6【分类】成年人保护法-欧洲-手册【参考文献】张伟作.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1.图书封面:权利法律手册》内容提要:本书译自欧盟基本权利机构和欧洲理事会共同编写的一系列欧洲法律手册中的第四本-为了纪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5周年而编写的。全书由导论、正文十一章、拓展阅读以及参考文献构成。在导论部分概述了欧盟(EU)和欧洲理事会(CoE)所确立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书,并介绍欧洲儿童权利保障的进展以及本书研究的意图。简要内容如下:如何使用本手册;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2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3平等和不歧视;4个人身份问题;5家庭生活;6选择家庭照顾或收养;7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和剥削;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适当生活水准权;9移徙和庇护;10消费者和个人数据保护;11儿童在刑事司法和替代诉讼中的权利;拓展阅读;案例法;如何查询欧盟法院的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文书;联合国法律文书;欧洲理事会法律文书;欧盟法律文书。《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内容试读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欧盟相关主题欧洲理事会《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公约》(CovetiooActioagaitTraffickigiHumaBeig),第4条第4款;《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CovetiootheProtectio《迁徙自由指令》(Free“儿童”作ofChildreagaitSexualMovemetDirective)(2004/38/为法律上ExloitatioadSexualAue《兰EC),第2条第2款第(c)项的人萨罗特公约》(LazaroteCove--tio),第3条第1款;欧洲人权法院,马克兹诉比利时Marckxv.Belgium),6833/74号,1979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申请人只有6岁)《保护青年工作者指令》保护工作中《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7YougWorkerDirective)的年轻人条(对儿童和青年的保护)(94/33/EC),第3条《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of享受免费义FudametalRight),第l4条务教育的第2款(受教育权)权利《基本权利宪章》,第21条(不禁止基于年歧视)龄的歧视1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续表欧盟相关主题欧洲理事会《基本权利宪章》,第32条(禁止童工和保护工作中的青少年);《关于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及儿童色情制品的指Directiveocomatigthe禁止剥削《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7exualaueadexualexloi-童工条(对儿童和青年的保护)tatioofchildreadchildor-ograhy)(2011/93/EU)《打击人口贩卖指令》(Ati-TraffickigDirective)(2011/36/EU)《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儿童权利);对儿童权利《欧洲联盟条约》(Treatyo的一般保护EuroeaUio),第3条第3款《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公约》CovetiootheLegalStatuof尊重私人和ChildreoroutofWedlock)《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尊家庭生活的《欧洲儿童收养公约》(修订)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CovetiootheAdotioofChildre[revied])《关于与儿童联系的公约》(CovetiooCotactCocerigChil-dre)2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续表欧盟相关主题欧洲理事会《欧洲儿童权利行使公约》(CovetiootheExercieofChildre'Right)欧洲人权法院,马斯洛夫诉奥地利Malovv.Autria)[GC]1638/0323号,2008年(申请人因小时候犯罪而受到驱逐)欧盟法院,C-413/99,鲍姆巴斯特和R诉内政部国务秘书BaumatadRv.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artmet),2002年;欧盟法院,C-200/02,朱坤钱凯瑟琳和陈曼-拉维特诉内政部国务秘书(KugiaCatherieZhuadMaLavetteChev.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artmet),2004年;迁徙自由欧盟法院,C-148/02,卡洛斯·加西亚·阿维略诉比利时(CarloGarciaAvellov.BelgiaState),2003年;欧盟法院,C-310/08,伦敦哈罗区诉内政部国务秘书和利米克·哈桑·易卜拉欣LodoBoroughofHarrowv.NimcoHaaIrahimad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artmet),2010年;3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续表欧盟相关主题欧洲理事会欧盟法院,C-480/08,玛丽亚·泰西拉诉伦敦兰贝斯区和内政部国务秘书(MariaTeixerav.LodoBoroughofLamethad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artmet),2010年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儿童权利法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在实践中适用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欧洲法处理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从而为后续各章节的主题分析打下基础。1.1.核心概念关键点一●欧洲儿童权利法是建立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现有法律规则之上的。1.1.1.欧洲儿童权利法的范围在提到欧洲儿童权利法时,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法律框架下的法律文件是其主要法律渊源(条约、公约、次级立法和判例法),也是研究重点所在。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影响欧洲儿童权利法发展的其他法律渊源,例如重要的政策文件、准则或其他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软法”。儿童是权利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受保护的对象。鉴于其具体特点,儿童是所有人权或基本权利的受益者,亦是特殊监管的对象。由于儿童的法律行为能力有限,许多欧洲判例法是由儿童的父母或儿童的其他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诉讼。虽然本手册旨在说明法律如何保障儿童的具体利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益和需求,但也强调了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对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并提及了儿童照顾者最主要的权利和责任。在此情况下,《儿童权利公约》(1)的做法被采纳,即父母的责任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关切,并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履行。1.1.2.“儿童”作为法律上的人根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是目前通用的对“儿童”的法律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欧洲。根据欧盟法律,不论在条约、从属法规或判例法中,都没有关于“儿童”的统一和正式的定义。不同情况下,欧盟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可能有很大差异。例如,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迁徙自由权利的法律中将“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的直系后裔或亲属(2)”,该定义是基于生物和经济学上的概念,而不是基于未成年人本身。有的欧盟法律根据儿童的年龄赋予其不同的权利。例如,《关于保护青年工作者的欧盟第94/33号指令》(简称为《保护青年工作者指令》(3)),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儿童获得正规就业的渠道和条件,并且区分“年轻人”(统称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的概括性术语,“青少年”(任何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的,不再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的人)和“儿童”(年龄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他们基本上禁止被正式雇佣)。欧盟法律中特别是社会保障、移民和教育等和儿童利益关系紧密的领域,其采用的儿童定义,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并不一(1UN,GeeralAemly1989),CovetiootheRightoftheChild,20Novemer1989.(2)Directive2004/38/ECoftheEuroeaParliametadoftheCoucilof29Aril2004otherightofcitizeoftheUioadtheirfamilymemertomoveadreidefreelywithitheterritoryoftheMemerStateamedigRegulatioEEC)No.1612/68adreealigDirective64/221/EEC,68/360/EEC,72/194/EEC,73/148/EEC,75/34/EEC,75/35/EEC,90/364/EEC,90/365/EECad93/96/EEC,OJL158,30Aril2004adOJL158,29Aril2004,Art.2(2)c).(3)Directive94/33/ECof20Augut1994otherotectioofyougeoleatwork,OJ1994L216,Art.3.5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致。在这些情况下,国内法通常会采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定义。而且根据欧洲理事会的法律,大多数与儿童有关的文件都采用《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例如欧洲理事会《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公约》(1)第4条第4款或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兰萨罗特公约》)第3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虽然没有载有儿童的定义,但其第1条规定了各国有义务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人人”享有公约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包括基于年龄(3)。欧洲人权法院接受儿童自身或者儿童的法律代表提出的申请,不论儿童年龄大小〔4)。在其判例中,它接受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5),认同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的概念。该定义同样适用于《欧洲社会宪章》及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6)。1.2.欧洲儿童权利法的背景迄今为止,欧洲儿童权利法中的大多数规定是由欧盟和欧洲理事会制定的。除联合国外,其他国际机构(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通过了一些重要的文件,以继续推动欧洲法律的发展。虽然这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彼此独立运作,但它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7)。其中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之间的跨机构合作尤为突出。(1)CoucilofEuroe,CovetiooActioagaitTraffickigiHumaBeig,CETSNo.197,15May2005.(2)CoucilofEuroe,CovetiootheProtectioofChildreagaitSexualExloitatioadSexualAue,CETSNo.201,25Octoer2007.(3)ECtHR,Schwizgeelv.Switzerlad,No.25762/07,10Jue2010.SeealoFRAadECtHR(2010),.102.(4)See,forexamle,ECtHR,Marckxv..Belgium,No.6833/74,13Jue1979,(当法院作出判决时,作为申请人只有6岁)。(5ECtHR,Gtivecv.Turkey,No.70337/01,20Jauary2009ECtHR,Coelavv.Turkey,No.1413/07,90ctoer2012.(6)ECSR,DefeceforChildreIteratioalDCI)v.theNetherlad,No.47/2008,20Oc-toer2009,ara.25.〔7】例如,在第5章说明了欧盟家庭法律是如何规范跨境儿童诱拐的,根据1980年10月25日的《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简称为《海牙儿童诱拐公约》)。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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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李海梅,李霞,茆长宝|(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作者】李海梅,李霞,茆长宝【页数】195【出版社】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21.06【ISBN号】978-7-5643-8073-1【分类】社会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材【参考文献】李海梅,李霞,茆长宝.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21.06.图书封面:权利与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书是少年司法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课教材,从突出儿童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围绕应用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个案、小组、社区)开展儿童保护相关研究和实务工作,对研究者特别是从业者应该具备的儿童观、儿童权利保护与服务的理念、儿童权利主要内容以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和依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同时加入实践中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本书也可推广到工会、青少年、妇女等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福利、服务和公益团体等机构。本书很好地填补了社会工作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空白,具有一定的出版价值。《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内容试读9有号饰童]代章上巢两千标之代心心用是在南体方十均出于典活大斯中》义宝下分上篇基础篇国资计出氏彩安税中来上聚并,用的腰受血以司施中出超8!千卧海平欢宝者宝明用始所保形心人平班来、处者,鞋儿,具秘盟空特中法指游国先有成处文正是火裤强出丝的一在位代以的亚建好路〔识器,中其世冰女充似面衣食者孩联画食金治可强游图空位函的心年,为时人出已应志心年,单喝¥以回业会形器家面式一民出面明风阳待场平受显面式办形第一章儿童权利与福利概论第一节儿童与儿童观一、儿童(一)儿童的概念儿童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各国并没有关于儿童的统一明确的定义。《牛津大辞典》中解释:“儿童是指不够成年年龄的人,具体是指与为其父母的特定他人比较而言。在不同的法规中,根据特定的需要,通常对这个术语有不同方式的定义。”①在我国,《新华字典》中将幼小的未成年人称之为“儿童”;《辞海》中将儿童年龄进行分期,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虽然不同国家对儿童的定义不同,但年龄均是各国或地区界定儿童的重要依据,儿童与成年人的界限也需要用年龄进行明确区分,将两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相对应的匹配。各国或地区对于儿童年龄的划分不尽相同,但通常将18岁作为儿童与成年人的分界线。⑦鉴于各国对于儿童的起始年龄规定不一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回避了争议,在序言中表明儿童出生前后均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并在第1条中将未满18岁的人界定为儿童,也允许成员国规定法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婴幼儿、儿童、青少年、未成年人、少年等概念的混淆使用现象。其中,婴幼儿与儿童没有明确的划分,通常1~7岁的儿童也被称为婴幼儿;11岁被视为青少年的起点,也有将8~14岁的儿童称为少年的。从主流观点来看,青少年的终止年龄一般为28岁,即青少年既包含未成年人也包含成年人。此外,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条目关于儿童的划定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涉及“儿童”的条款有第二百三十七、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一、四百一十六条,包含“未成年人”的条款有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六十二、三百零一、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三、三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文简称《教育法》)中甚至同时出现了“儿童”“少年”和“青年”的概念等。③从法律法规对于“儿童”“未成年人”“青少年”等概念混用的情况上来看,儿童在法律法规中具有多种表达,是对于儿童身份界定不清楚的表现之一。因此,我们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儿童的相关规定,在这里将儿童界定为18周岁以下的人,包含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婴幼儿、少年、未成年人等概念。(二)儿童的特点儿童与成人相比,在心理活动、生理特征、社会角色认知等各个方面均有其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是受年龄阶段所限而产生,另一方面是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了解熟悉儿童①吴鹏飞:《嫩嫩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②杨志超:《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③吴鹏飞:《嫩嫩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002的特点特征,并熟练掌握儿童特点的分析本领,对于分析儿童事业、支持儿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儿童成长事业提供更多的思想指导。具体而言,儿童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儿童具有幼弱依赖性从整体上来看,儿童处于不断变化成长的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在心智和体力上均处于不健全的状态,缺乏独立应对事物的能力与意识,因此,儿童具有天生的幼弱依赖性,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赖主要体现在经济、情感与行为能力上,需要父母、家庭、社会、学校给予支持。基于此,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均规定由父母、社会或政府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责任,提供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外界环境的支持,儿童在外界支持下才能获得需要的成长环境和条件。因此,儿童幼弱依赖的特点决定了家庭、社会等外界环境会影响儿童成长。2.儿童具有相对独立的成长性度几个品虽然儿童尚未具有成熟稳定的心智和能力,对于事物的认知处于懵懂到逐步清晰的过程中,但儿童仍然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能从自身视角看待和理解事物。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但儿童自身成长也不完全受环境影响和限制,而是在不断地与环境接触碰撞后形成儿童自有的价值判断和能力储备,在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儿童的独立成长还不够稳定,不足以应对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成长过程中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意识和思想观念判断,又具有对于外界环境的依赖,儿童的相对独立性能够为成长带来原生动力,也是成为健全成熟成年人的基础。二、儿童观(一)儿童观的基本内容思想观念往往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产生。儿童观的产生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点。时代影响着儿童观,儿童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教育大辞典》将儿童观解释为看待和对待儿童观点的总和,包括对儿童特性、权利、地位、教育、发展等相关问题的解释等。①陆克俭认为“儿童观”是成人对儿童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根本认知,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关理念,即儿童观是成人社会对年幼一代社会本质、自然属性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观念,成人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儿童的真谛”,使儿童原本的“权利与地位”“自然与天性”“自由与无邪”得以重生与复归。魏卿从文化学视角总结出,儿童观存在四种形态,包括国家意识层面的儿童观、学术形态的儿童观、教育实践中的儿童观和大众的儿童观。⑧刘晓东也曾从文化学的角度提出“有什么性质的文化,就有什么性质的儿童观”的观点,并认为儿童观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④王思斌认为儿童观是指人们对儿童的根本看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是对儿童群体的基本认识,即如何认识儿童的社会本质,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等;另一方面是对儿童个体的认识,即怎样看待每一个儿童,如何认识儿童的主动性和多样性等。⑤①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②陆克俭:《发现与解放》,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③魏卿:《文化学视角下的中国传统儿童观及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④刘晓东:《儿童教有新论》,江苏教有出版社1998年版。L⑤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69185页。之003通过梳理回顾学者们对于儿童观的理解和界定,我们认为儿童观是不同时代社会背景下,成年人对儿童群体和个体观念的总和,包括从不同认知视角、不同学科形成的对于儿童的观念和解释。儿童观贯穿整个人类发展时期,儿童观的变化体现了时代文明的进步,也是对当下社会思想意识的反映。儿童观是影响儿童研究的重要因素,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对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儿童观体现社会对于儿童的基本态度,作用于儿童的成长。其次,儿童观是全社会一切涉及儿童事务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儿童事务究竟是以社会为本还是以儿童自身的发展为本,抑或是从其他方面考虑,归根结底都要由社会的儿童观决定;同时,儿童观决定着儿童工作者职业行为的性质。①(二)我国儿童观的变迁观念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表达,每个时代的儿童观都是该时代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⑦社会对儿童的观念不仅决定了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影响着儿童的自身成长,这是对待儿童诸多事宜的思想基础。就我国而言,儿童观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经历从儿童是“小大人”“传宗接代的工具”,到清末“儿童是人”,民国初期“儿童成为国民”,以及再后来“儿童是有个性国民”的变迁过程,逐渐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儿童观念和认识。③1.传统古代社会:儿童作为附属品在我国古代,受小农经济基础影响,家中需要劳动力进行生产,儿童作为未来家族中的劳动力被当作成年人的附属品。在这个阶段,儿童不是独立的人,地位低、没有话语权,普遍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的主要作用就是成长后的传宗接代,满足家族的需求。④®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意识在古代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它反映了古时候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但也包含了封建思想的成分在以成年人为中心的古代,成年人居于主导地位,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和,儿童社会地位较低,要服从成年人、家族、国家的命令和安排,也被称为“小大人”,即以成年人的眼光和视角审视儿童身份。儿童作为成年人的附属品其命运也会被全家族影响,政治意图是古代儿童观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儿童作为家族的附庸,“光宗耀祖”“光耀门庭”“精忠报国”是其自出生就背负的使命。⑤然而,古代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再加上家族等级的划分和固有的思想观念,儿童受外界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儿童依赖家族生存成长的程度,形成了儿童观的进一步固化。传统儿童观代表着古代传统社会的文化,是时代的缩影。从个体上看,儿童吸收传统文化,接受传统家国思想的熏陶,以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提升,但从整体上看,在以成人为中心的古代社会,儿童的存在更多地被认为是成人的附庸。®2.清朝末期:儿童成为独立的人清末“闭关锁国”弊端突显,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促使了西方思想观念的解放与变更。①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69-185页。②刘晓东:《儿童教育新论》,江苏教有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③李小丽:《近代中国儿童观的变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④张春珍:《儿童不是小大人》,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⑤李小丽:《近代中国儿童观的变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⑥李小丽:《近代中国儿童观的变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004在被迫打开国门的过程中,不论是西方传教士进入我国还是我国有志之士出洋考察,西方的先进文化冲击了传统社会观念。再加上,清末屡次战败,国家民族进入战乱纷飞状态,对于人才的渴望触动了国人对于儿童的关注和思考。我国在中西文化结合下逐渐形成了“儿童是独立的人”的新的儿童观。随着西方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的传人,在儿童教育方面也产生了变化。科举制的废除和新学制的兴起,让更多的儿童拥有了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西方传教士与中国有志青年共同创立的教会学校为儿童平等受教育开启了新的大门,尤其是为原先不可能拥有受教育权利的贫苦儿童和女童提供了机会。在西方文明冲击下,传统的儿童观无法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关注儿童自身独立人格、价值与意义的新儿童观日益形成和成熟,儿童从成年人“附属品”的观念中解脱出来。3.民国初期:儿童成为国民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日益加深,留学归国的有识之志对于传统观念和封建体制发起了猛烈的挑战。在经济和文化冲击的双重影响下,民国时期的思想文化发生了重要改变。清末学制的改变让更多的儿童拥有了受教育的可能性,在继承传统儿童观的同时剔除了封建旧思想,使得新的儿童观有了更清晰的转变。在清末的基础上民国时期的儿童观有更明显的变化。清末时期,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儿童作为个体在心智和体力上具有独特性,并非传统社会中“小大人”形象,可以说清末学者认可了儿童的自然属性,即儿童天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而民国时期,将儿童培养成国民是这一时期儿童观的价值核心,儿童作为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其社会属性和社会角色被发觉和认可,在国民意识强烈的时代背景中,儿童的社会责任便成为儿童观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美国著名的教育家杜威(JohDewey)来华讲学,将民主主义带入中国,提出儿童教育自由,以儿童为中心的思想逐渐被大众接受。4.20世纪20年代以后:儿童回归本真近代经济主要以政治为中心展开,发展时好时坏,政治的波动也会引起儿童观的变化。时局的动荡、经济的阵痛引起剧烈的社会变革,我国彻底结束封建社会。社会的剧烈变革对于人们思想形成了剧烈冲击,改变了原有的封建思想意识,逐渐形成了新的观念和认识。受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影响,我国学者在中西方文化碰撞中不断对我国既有的思想观念进行反思回顾,在这个过程中儿童观发展突破了旧观念的限制,逐渐转变为尊重儿童成长规律,关注儿童个性发展的本真回归,即既充分尊重儿童的自然属性又充分考虑儿童的社会属性。20年代以后儿童观逐渐成熟,不再只是单一的表现,更多的是实现儿童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融合。此外,受时局动荡变化的影响与儿童教育直接相关的学制也处于变化之中。学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意识,即国家对于儿童教育的基本态度和方式方法,学制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儿童观的变迁。近代儿童观的变迁是政治、经济、文化及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时代的变迁推动了儿童观的变迁,儿童观的变迁也反映出了近代社会的整体发展。学制儿童观作为教育的一部分,与社会发展关联,推动社会发展。①①李小丽:《近代中国儿童观的变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预士学位论文。◆日人使005心网发中第二节儿童权利面人阳一、儿童权利的概念,名年人烧好家的(一)权利与人权由于宪法中儿童权利是一项特殊的人权,因此在界定儿童权利概念之前需要了解权利与人权的相关内容,只有了解权利和人权的来龙去脉才能从根本上锁定儿童权利的概念和范围。儿童权利作为影响儿童成长的直接因素,对于实施儿童保护、落实儿童权益均有指导意义。权利是源自西方文明的一个概念,古罗马时期便已经有权利的观念。关于权利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虽然权利源自人类的自我发展与保护,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权利是国家赋予个人范围的行为;二是,实现权利需要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前提;三是,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国家的帮助;四是,经济基础是实现权利的前提,稳定有序的经济基础不仅为个人实现权利提供基础,也为国家运转提供动力支持。①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关于人权概念的界定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化改变。西方社会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于封建主义的神道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并在宣传人道的过程中提出人权概念。伴随着第二次第三次工业革命,以及信息技术的革新,人们对于自我发展的认识逐渐多元化,更难以达成比较一致的人权概念。但是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第一,人权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人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权利。人权源于人的尊严与本性,是人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第三,人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属于个人的权利。换言之,人权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人。第四,人权既是应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人权在本质上是由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持的权利。②(二)儿童权利的概念18世纪末,英国伦理学家汉娜·摩尔(HaahMore)最早对儿童权利进行相关研究,她认为“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拥有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身份,以及不同于其父母的利益和需要”。⑧汉娜·摩尔对于儿童权利的界定表明了儿童作为社会成员的独特性和独立性,并没有将儿童视为父母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而是尊重儿童作为独立社会人应当拥有的权益。就我国而言,随着西方文明的冲击与碰撞,我国学者对于儿童的认识逐渐丰富,关于儿童权利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如张爱宁先生认为,儿童权利概念应包括下述内容:第一,必须将儿童当“人”看,承认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权,而不是成人的附庸:第二,必须将儿童当“儿童”看,承认并尊重童年生活的独立价值,而不仅仅将它看作成人的预备;第三,应当为儿童提供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个人权利、尊严应受到社会的保护。④关于儿童权利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各有差异、不尽相同。《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径福一地海调①孙哲:《新人权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1-12页。②吴鹏飞:《嫩嗽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③吴鹏飞:《嫩嫩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④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00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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