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CPA准备考试处于基础阶段,即使爬到最高的山峰,一次也只能迈出一步。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注意准备经济法考试是需要时间的,所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agt21年考试题lt/troggta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内容导航]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化[Sectio]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2单元不动产物权变动【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化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化1.注册生效(一)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研究问题)解释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登记确定。解释二: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在注册时建立居住权。(2022年新增)解释3:以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2016年案例研究问题)解释4:房产权属证明是权利人对该房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相符;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2)当事人订立的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lt/troggtot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报名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或者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注册,他们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2)当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他们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试听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用内容2022SymoiumExamFoudatioStagePreMaterial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名师免费课程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EayPa®试用版2022年“EayPa®”系列丛书来了!2022Note考试将于8月26日至28日举行。如果你敢于挑战,你会发现不一样的自己。有东澳陪你准备考试的路上,相信大家都会顺利过关!(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习使用候选人。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29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考试准备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您为实现自己而付出的努力!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gt注册条目|学习计划|21年问题|购买D类节省¥1000|买灯享受电子版马上开学[内容导航]可撤销的民事诉讼[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诉讼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不同的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力可以针对除撤销前有权撤销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有权撤销的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无效。(3)行为的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终局的,不能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即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时,即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运动时间不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作此限制。<2、可撤销民事诉讼的类型(1)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2)不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和判断能力不足,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得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强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研究问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实施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欺诈troggt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3.撤销权的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90日内;(2)当事人被强制执行,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3)当事人明知撤销原因或因自身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解释一: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撤销权持有人的单方面表述,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交易对手方同意。解释二:撤销权按照诉讼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一个期限,即驱逐期。提示: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表达改变已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等4.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在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lt/a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时间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备考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你是否努力实现自我,请不要放弃你的努力工作!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tyle="fot-family:a-erifwhite-ace:ormal"gt学习计划强gt|思维导图|21道年度考题|2022年基础课程lt/agt|EayPa®热卖[内容导航]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系统【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未决民事法律行为未决解释: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尚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方能生效。追认是指到达对方时生效。一经批准,民事法律行为自设立起生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生效纯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适合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法定代表人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声明的,视为不予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2.未经授权的代理(1)狭义的未经授权的代理:效果待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的,仍执行代理行为。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委托人追认;委托人不作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前,商誉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解释一:(1)追认权是一种性质上的形成权,其效力的合同只有在委托人单方面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待决合同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调用权不属于形成权。说明2:如无权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了对方的履约,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说明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认可:(1)善意对方有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所遭受的损害向行为人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作为行为人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见代理:直接生效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该代理仍然执行代理行为。(2015年案例研究题)说明: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限于:(一)委托人向对方表明授权委托书已授予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但并未实际授权;(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持有委托人的介绍信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使对方认为其具有代理权;(三)代理关系终止后,委托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对方人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总结

  • 请停止无效社交在线阅读电子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请停止阅读无效的社交在线这本书是一本反传统的社会书。它从社会交往的本质分析、社会交往与情商的关系、有效社会交往的五个要点、无效社会交往的三种模式等多方面对我们的社会活动进行了综合分析。从数万个社会案例中挑选数十个真实有效的案例编辑推荐1。主题直击痛点: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自媒体的爆发,人们的社交网络似乎在扩大,但深度和效果却越来越肤浅,甚至被社交互动所累。这本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痛点而设计的,堪称人际交往中的一本“分手”手册。2。全面透彻分析:全书共分四部分:社会交往的本质分析、社会交往与情商的关系、有效社会交往的五个要点、无效社会交往的三大模式。涵盖当代社会互动的各个方面。3。观点新颖独特:作者提出了许多颠覆传统社会理论的观点,如“社会交往的本质是等价交换”、“人脉不是寻求的,而是被你的优秀所吸引”、“社会交往的目的”等。沟通”比过程更重要”“制作关键人物的利弊分析”等等。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简介作为收入过亿的自媒体人,罗振宇说:“在社会红利的时代,谁会社交,谁会传播,谁就能在生意上占得先机。所有交易未来将是社交的。”环顾自媒体,豆瓣红人,知乎大牛,电台主播,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直播主等,他们的收入翻了一番,从普通人到网红,迅速过上了高大上的生活。这些似乎都验证了罗振宇的预测。不过,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对大多数人来说,不是分享“社会红利”,而是淹没在爆炸性的碎片化信息中,在无休止的社会关系中挣扎,深感疲惫。如果您是那些想涉足“社会红利时代”但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的人之一,那么这本书就是为您准备的。这本书是一本反传统的社会书。它从社会交往的本质分析、社会交往与情商的关系、有效社会交往的五个要点、无效社会交往的三种模式等多方面对我们的社会活动进行了综合分析。从数万个社会案例中挑选数十个真实有效的案例,由此,我们总结并提炼出“认识人际关系的真相”、“与关键人物建立联系”、“处理棘手的沟通规则”、“赢得关键对话”、“实践社交”等有效的社会解决方案。语言”,不仅指出了传统社交的不足,也指出了真正优质社交的标准和实用方法,帮助读者达到事半功倍的社交目的。关于作者李晓沫,原《海南特区报》记者,《厦门头条》主编,自媒体“深夜办公桌”创始人。他读了很多书,写了很长时间,深思熟虑,在大学期间写了数百万条阅读笔记。多年来,传统纸媒和新媒体产业的积累,让她成功抓住移动互联网“社交红利时代”,打造知识共享自媒体,搭建阅读分享社区,成功打造个人IP。她的文章简洁、深刻、有态度,深受读者欢迎。文章多次被十点读书、创意焦点、优书、清华南都等自媒体转载,大部分阅读量达到10万,影响了众多都市青年。目录前言第一章你所说的社交有用吗?请停止无效社交——你的社交媒体只有数量,没有质量关于连接的真相——能力为1,网络为后0成熟的人应该有什么样的人际观?——以双赢的心态对待与他人的关系如何建立有效的网络?——如何认识超级hu型的人?第2章如何获得高情商?高情商的五种技能——如果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怎么办?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好的沟通者?——一个好的沟通者首先要学会看自己最艰难的沟通——普通对话如何升级为批判性对话?好好说话——糟糕的沟通氛围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打断别人?——大多数人都有听的“七大罪”情商高的人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沟通技巧?——适度的挑衅会让谈话升温Chater3如何成为受欢迎的人?如何爱一个人:爱的五种语言——你真的懂得爱一个人吗?如何有效地安慰一个人?——正确的安慰,大部分都是这样的步骤什么样的道歉是真诚的?——是否道歉将决定关系的走向当人们抱怨时,他们想告诉你什么?——认清投诉背后的真相批评的艺术——好的评论家是什么样的?第四章无效社交的典型表现要承受多少损失,才能学会简单而不深刻——如何判断是否向他人倾诉?为什么你总是说得比别人好?——永远不要忘记沟通的真正目的为什么我不再批量发送新年祝福?——不分青红皂白是人际关系的大忌如何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社交网络?你是捡柴的,他是牧牛人。你们在山坡上相遇,两人聊了很久。他的牛已经吃饱了。你的柴火在哪里?——这叫无效社交2。你是打柴的,他是牧牛人,樵夫今天一无所获,但通过和牧牛人聊天,得知东山有许多柴火树,西山有断崖。这条路不容易走。第二天,我带着满满的收获回家了。——这就是所谓的有效社交。3、你是捡柴的,他是放牛的。你和他聊了半天,决定合作在村口开一家牛肉烤肉店。你的柴火烤出来的牛肉串有一种特殊的香味。他的牛自然吃草。三年后,你开了50家店,五年后,你的公司上市了。——这就是社交网络的有效利用,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资源,但如何善用这种资源,也取决于你的思维。...

    2022-04-16 牧羊犬型情商教练 牧牛犬智商

  • 别让无效努力毁了你pdf电子书免费下载

    编辑点评:别让无效努力毁了你df电子书是克里斯・贝利所著,全书分7部分25章节,叙述了时间,能力及注意力都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素,作者用他精湛的表达能力带给你有趣的体验。别让无效努力毁了你df电子书预览图别让无效努力毁了你作者简介克里斯・贝利,毕业于渥太华卡尔顿大学,拒绝了两份高薪工作,专注于高效能方法的探索。博客累计写作20万宇,每天有超过200万人关注和阅读。《纽约时报》《快速公司》《财富》《纽约杂志》争相报道他的研究成果,著名的TED大会也邀请他演讲,并介绍他“可能是这个世界上最高效的人之一”。名人推荐别让无效努力毁了你克里斯贝利尝试了你所能想象的所有高效方法,他的坦率和卓越的表达能力会给你带来非常有趣的阅读体验!――戴维・艾伦(GTD时间管理法创始人)这本书能让你在短短几天内,就体会到高效带来的好处,并且享受整个过程。――赛斯・高汀(前雅虎营销副总裁)有太多次,我们重复去做那些习惯和经常做的事情。这本书会对所有老套成型的高效方法进行实验和分辨,并最终得出真正有用的东西!――肖恩・埃科尔(哈佛幸福课的主要设计者)高效能三要素高效能三要素:时间和能量及注意力在开展高效能计划的过程中,我从测试中所学到的每个教训,归结起来,就是更好地管理我的时间、能量和注意力。时间、能量和注意力,可称为“高效能三要素”。我进行的每个测试(其中有一些还是相当疯狂的测试)、学到的每个教训都和这三要素有关。...

    2022-04-10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知识点非常多,知识点涉及范围也比较广,因此在基础阶段备考的时候大家就要打好基础,以下是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一起来看看今天要学习什么内容。【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9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没有侥幸的成功,只有加倍的努力。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更新,快和小编一起开启2022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之路吧!【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撤销权的消灭6.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5.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努力了,不一定会实现目标;但是不努力,一定实现不了!选择了中级会计,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相信付出终会有回报!知识点已更新,速来学习!【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解释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相对人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有关意思表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D.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答案:A,B【提问】不理解……老师【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2.(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D选项后面说的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读书改变命运,刻苦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保密义务)。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甲抛弃自己的动产),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温馨小提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3 注会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注会2022年考试安排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想要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真正能够提高分数的方法却只有一种,那就是脚踏实地去行动!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温馨小提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温馨小提示: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2022年生效的法律 2020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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