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每天不断的积累才是成功的关键。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学习吧!【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一般规则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二)一物多卖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提示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提示2】物权:(1)一普通动产多卖的,交付gt付款gt成立(2)一特殊动产多卖的,交付gt登记gt成立。(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提示】“交付”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要求,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拥有的是一个错误的登记,应当更正。(三)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提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出卖人的取回权(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2)取回权的限制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教材未收录)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有一箱珠宝拟出售,于2020年5月10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日后交货付款5月11日,丙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箱珠宝,甲遂与丙签订合同,约定3日后交货付款5月12日,甲又与丁签订合同,将该箱珠宝卖给丁,丁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2日后交货。后因甲未交付珠宝,乙、丙、丁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下列有关该箱珠宝交付和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支持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B.应支持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C.应支持丁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D.应认定乙、丙、丁共同取得该箱珠宝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3个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丁已付款,甲应交付给丁,由丁取得所有权,乙、丙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电脑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1月14日交付了1000台电脑,甲于1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2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有关电脑所有权转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1月7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B.1月14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C.1月25日5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D.2月5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答案】D【解析】“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有效。按照约定,甲在2月5日付清全部款项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设备一台。双方约定:价款100万元,甲付清全部价款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1月10日,乙向甲交付了设备。1月20日,甲将设备转让给丙并交付。2月1日,甲告知乙自己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已知,丙对甲、乙之间所有权保留买卖一事并不知情,甲、乙亦未办理登记手续。有关该设备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设备所有权归甲B.该设备所有权归乙C.该设备所有权归丙D.该设备由乙、丙共有【答案】C【解析】甲、乙的所有权保留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抗不知情的丙,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甲主张。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处于预习阶段,请大家好好把握学习时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一)一般规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教材未收录)(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提示】“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而非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的情形)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2月8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通知甲公司提货,但甲公司因业务繁忙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所在地发生泥石流,该批货物全部被毁损。有关该批货物的损失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答案】B【解析】卖方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并通知买方甲公司提货,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提货构成违约,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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