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霍艳梅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时间: 2023-11-14 19:19:30  8 经济法

图书名称:《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

【作 者】霍艳梅编著
【页 数】 225
【出版社】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 2023.01
【ISBN号】978-7-310-06388-8
【价 格】76.00
【分 类】经济法-教案(教育)-中国
【参考文献】 霍艳梅编著. 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23.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内容提要:

本书共计收录33篇有一定代表性的竞争法实例,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5篇,反垄断法案例18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类型精准对应。本书是一本主要用于经济法教学的案例教材,亦可以作为关注竞争案件和研习竞争法的参考书籍,希望所收案例的典型性与系统性,能够对从事经济法教学的老师以及对竞争法有兴趣的师生有所助益。

《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内容试读

第1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1.混淆行为案

1.1《经济法基础》图书标识混淆案

案例背景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被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销售的《经济法基础》擅自使用了其出版发行的《经济法基础》的图书装潢,构成混淆。本案历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案例主题

本案为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性体现在涉案商品为《经济法基础》教材,不仅商品类型为图书具有特殊性,且教材名称恰与经济法相呼应。

案例正文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8年11月出版发行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用书《经济法基础》(ISBN:978-7-5141-9848-5),该书由财政部会计资

格评价中心编写,为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9年6月,被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出

版社”)出版发行《经济法基础》(ISBN:978-7-5714-0107-8),该书由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新编版)编委会编著,为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由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销售。

原告认为两被告2019年出版、销售的《经济法基础》擅自使用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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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发行的《经济法基础》的图书装潢,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图书与原告图书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科学技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济法基础》2.东奥公司停止销售《经济法基础》:3.科学技术出版社、东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018元:4.科学技术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一审诉讼中,原告确认东奥公司已停止销售行为,故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简介,该暂行规定第十条体现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证明原告图书具有官方权威性;2.当当网图书畅销排行榜和京东图书销量榜,体现原告出版的《经济法基础》均排在前二

十,证明原告图书具有一定影响力:3.电子工业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的会计教材的封面及天猫店铺“东奥图书旗舰店”的网页截图,证明原告图书与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同类图书的封面设计均不一致,原告图书封面具有显著性;4.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主张合理开支10018元。

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和东奥公司答辩称,图书封面的排版是通用格式,原被告图书在三角形图案的位置和大小、颜色深浅、呈现效果上均不同,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一审法院经比对认定:原告图书底色为白色,封面顶部有“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在书名“经济法基础”下方

有“JINGJIFAJICHU”以及编写组的署名,中部偏下位置的图案由淡绿色

的三角形或三角形框通过平行的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整体上形成两个大三角形左右分布;封面和封底的图案一致,并列明了同系列的其他图书名称,底部有书号和价格。被告图书底色为白色,封面顶部有“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在书名“经济法基础”下方有

“NGJIFAJICHU”以及编写组的署名,中部偏下位置的图案由淡绿色的

三角形或三角形框通过平行的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整体上形成两个大三角形左右分布,与原告图书的图案仅在三角形的排列位置有细微差距,颜色虽不完全相同,但均为淡绿色的色调:封面和封底的图案一致,并列明了

第1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3

同系列的其他图书名称,底部有书号和价格。

教学目标

通过本案例,使学生理解掌握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混淆行为的相关知识。具体包括:混淆行为的含义与表现类型:商品标识混淆的界定:混淆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教学内容

一、混淆行为的含义

混淆行为亦称假冒混同行为、仿冒行为等,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混淆行为是一种传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俗称“傍名牌”“搭便车”。

二、混淆行为的表现类型

混淆行为的表现类型多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包括:

(一)商品标识混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经营者名称混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网络标识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混淆行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此为补漏性、兜底性规定。

三、商品标识混淆的界定

混淆行为的第一种表现类型即商品标识混淆,在社会生活中甚而比假冒商标发生更频繁,因为更具混淆性。该表现类型的界定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一定影响”的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首次修订后,已将“知名商品”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同时取消了商业标识前的“特有”限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对混淆行为的惩戒。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注意,商业标识的可识别性依然是认定是否构成混淆行为的关键因素,即只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商业

4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

标识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可识别性,不具有一定影响力。

根据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不得属于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应当认定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但是,如果当事人经过使用,使“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等标识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应予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方法。“相同”指完全一致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指根据主要部分、整体印象接近,一般购买者(指有普通认知能力的交易相对人,不包括专家和具有特殊经验、知识的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三)“擅自使用”的含义。“擅自”指未经许可。“使用”不仅限于在商品、包装或交易文件上使用,也包括在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

(四)“混淆”“误认”的含义。“混淆”既包括令购买者混淆商品来源,也包括令购买者产生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关联企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误认”既包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也包括足以使购买者产生误认。

四、混淆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

第1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5

事责任。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混淆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损害赔偿范围上不仅包括损失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而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通常依次为:根据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这也是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赔偿责任的共性特点。

思考辨析

一、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品标识混淆?

如前述,商品标识混淆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基于该行为的法律特征,本案需要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告是否为经营者?

第一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全称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和第

二被告东奥公司均为企业,显然为经营者,且第一被告与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属于同行业竞争者。

(二)原告图书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及原告图书标识是否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庭审证据表明,原告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并作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不仅历年连续出版,且销量均排在当当网、京东的图书销售榜前20名,在长期发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因此,原告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但原告图书标识的可识别性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原告图书名称《经济法基础》应属于通用名称,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其次,原告图书的排版设计亦为常规排列方式,如图书封面通常项部为“某某系列教材”字样,中部居上为书名,,书名下方为主编或编写组署名,封底底部通常为书号和价格等,亦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可识别性。故,原告

6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

图书的名称及排版设计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但是,原告图书的封面、封底图案由淡绿色的三角形或三角形框通过平行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整体上形成两个大三角形左右分布,占据较大篇幅,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被告图书标识是否与原告图书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

本案案情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特殊性。典型性体现在,被告图书在装潢上与原告图书整体非常近似,图书封面底色均为白色,封面顶部均有

“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书名均为“经济法

基础”,书名下方均有“JINGJIFAJICHU”以及编写组的署名,中部偏下

位置的图案均由淡绿色的三角形或三角形框通过平行的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整体上形成两个大三角形左右分布:封底和封面的图案均一致,均列明了同系列的其他图书名称,底部均为书号和价格。在图书装潢细节上,仅年度不同,编写组名称不同,仅三角形图案的排列位置和淡绿色色调的颜色有细微差距,完全符合“近似”的界定标准,即主要部分、整体印象接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令购买者产生二者具有关联性的混淆认识。因此,被告行为构成商品装潢标识混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的相关规定。

特殊性体现在,虽然被告图书在名称上与原告相同,但如前述,《经济法基础》应属于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可识别性,且被告图书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新编版)编委会编著,为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具有出版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品名称标识混淆。另外,原告图书的排版设计为常规排列方式,所以被告图书的排版设计部分虽然与原告相同或近似,但基于原告图书的排版设计不具有显著可识别性,被告同样在排版设计部分不构成侵权。

(四)被告是否构成擅自使用?

被告出版的《经济法基础》虽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新编版)编委会编著,且为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似乎延续取代了原告出版的《经济法基础》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地位。但教材系由出版社装帧出版,不同出版社关于图书图案的装潢设计并不相同。被告图书未经原告授权,直接援用原告图书装潢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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