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理财研究》乔春华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时间: 2023-01-05 20:56:48  15

图书名称:《大学校长理财研究》

【作 者】乔春华著
【页 数】 321
【出版社】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 2018.06
【ISBN号】978-7-5641-7831-4
【价 格】98.00
【分 类】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乔春华著. 大学校长理财研究.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8.06.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大学校长理财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在分析《大学章程》基础上,根据大学巡视中“风险区域”出现的财务问题,阐述了大学财务治理结构,大学理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大学校长在高校理财中拥有很大的财力,在新时代的高校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目前的大学校长的学术背景却鲜有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21世纪中高校财

《大学校长理财研究》内容试读

第一章大学理财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大学校长在理财中的责任

一、有权力就有责任

(一)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

管理大师法约尔认为:“权力,就是指挥和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利。…人们在想到权力时不会不想到责任,也就是说不会不想到执行权力时的奖惩奖励与惩罚。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然而一般来说,人们像追求权力那样害怕承担责任。一个出色的领导人应该具有承担责任的勇气。”①

S.泰森等指出:“我们大家私下里都有一种感觉,即商业上的胜利并不是因为

“按照规定办事’,而更像是把规定修改得适合于自己的利益。企业家的才能是从(赢利的)欲望中获取更多东西以得到支配他人生活和工作的权力,而不是要实现伦理道德的原则。自身利益是一个文明的字眼,但它根基是在所有的成本花费中挣扎求生。为他人做奉献、提供商品和服务都是值得称道的行为,即社会能够接受的目标。但是我们怀疑这些只是副产品,从金钱的角度看,也并非出于本意,真正背后的目标是权力和地位,是建立在大量有关组织中权力和政治谈判基础上的权力和地位。”②

(二)有权力就有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③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条

①[法]H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周安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4-25,

②[英]S.泰森,T.杰克逊.组织行为学[M0.高筱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1997:117-118.

③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间责条例汇N门.人民日报,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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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理财研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中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一文中指出:“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然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这是不行的。我说过了,对这种问题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5年10月15日,习近平《在听取二○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2014年3月5日,王岐山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有权必有责,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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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大学理财的理论基础

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

2015年8月17日,王岐山在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

2015年9月6日,《人民日报》在四版刊发报道:中央纪委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指出权利就是责任,责任是要担当的。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的利器,强化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使问责成为一种常态,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这种强烈信号,全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①

由此可见,大学校长拥有权力,在大学行政化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但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大学校长拥有权力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解说词指出:“有责先有权,用权必担责。”

(三)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

1.领导责任

2015年5月22日,《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直属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2.主体责任

2014年11月17日,《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2014)6号)第二条指出:“切实落实单位领导班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①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财务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从事业发展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度定位财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财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单位领导班子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平安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②党

①姜洁,王歧山在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上强调,用担当诠释忠诚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N门.人

民日报,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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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理财研究

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体意识。把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等。做到对重要财务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财务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③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应当支持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化管理作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大力支持财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大学校长的理财责任

(一)会计责任

1.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责任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的上述“行为之一”是第十款规定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000年6月12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选用具备法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二)财务责任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职权之一是“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002年2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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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大学理财的理论基础

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规定:“各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财务的校(院)长或总会计师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004年7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法律责任,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增强法制观念。在今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

2004年10月18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规定:“各直属高校党政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资金管理工作。特别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校长,更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结合学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构筑资金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2008年9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2007年1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第4条第四款规定:“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①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②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③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④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⑥重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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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理财研究

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三)内部控制责任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2015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指出:“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推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并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领导责任。”

2016年4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第六条规定:“高校要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2015年5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指出:“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作为扎紧制度笼子的关键举措来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要对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系统梳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重点围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所属企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等领域,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要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则,定期评估风险、检查漏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四)科研经费管理责任

2005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规定:“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第12条规定:“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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