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王淑君,宋少江,彭缨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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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

【作 者】王淑君,宋少江,彭缨主编
【页 数】 195
【出版社】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 2009.08
【ISBN号】978-7-5091-2834-3
【价 格】32.00
【分 类】疗效食品
【参考文献】 王淑君,宋少江,彭缨主编. 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09.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内容提要:

编者从食品与健康的角度,详细介绍了许多具有调节生理节律、预防疾病和促进康复等保健食品的制备技术、常用制剂和食品来源。每种制备技术都列举多个实例,本书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适合从事食品制剂人员参考阅读,也可供(中)药学专业的学生做选修课教材使用。

《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内容试读

第1章保健食品的现状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概念

保健食品是当今食品界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我国已将发展保健食品列为食品工业发展的一项战略目标。目前,世界各国对保健食品,尚无统一的定义,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保健食品与中国的食疗文化一脉相承,由传统的养生概念衍生发展而来。它所体现的是中医的最高准则,即不治已病治未病,代表了医术的最高境界。在中国医药文献中可以找到许多有关“保健食品”初始概念的论述,如唐代孙思邈提出:“为医者,当晓病源,如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由此可见,我国医学千年之前已经提出了与现代保健食品类似的构想。但中医有关食疗的资料相对分散,又局限于实践经验,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框架,也限制了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保健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与规范,保健食品的概念也有了更为确切的界定。1996年3月15日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2条规定:“保健食品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此定义包含三个要素:①它不能脱离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②它必须具有一般食品无法比拟的功效,能调节人体的某种功能;③它不是药品,不是为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因此可以说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食品。

保健食品本质上是能够刺激和活化处于保健异常的人体潜在的生理调节功能,促进人体向健康态转变的食品。

目前,世界各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略有不同,但基本看法是一致的。保健食品是不同于般食品,又区别于药品的一类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具备一般食品的共性,又具有独特的效应,即具有所谓平衡和调节生理节律、保健祛病、增强体质的功能。

1987年,日本文部省在《食品功能的系统性解释与展开》最先使用“保健食品”一词。1989年4月,日本厚生省进一步明确其定义为:对人体能充分显示身体的防御功能、调节生理节奏以及预防疾病和促进康复等方面的工程化食品。

1990年11月,日本厚生省又提出“特殊保健用途食品”。

1996年3月15日,我国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当年的6月1日施行,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具有食品的属性,要求无毒、无害,达到应有的营养要求,经得起科学验证,有明确和具体的保健功能(图1-1)。

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

保健食品

图1-1保健食品标识

世界各国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不同:欧洲诸国普遍采用健康食品的概念,以增进健康为宗旨,采用天然材料,遵守健康原则,保证食品卫生与质量。美国于1994年10月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营养增补剂、健康与教育法案”以取代“健康食品法案”,目前通常称营养增补剂。

二、分类方法

保健食品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保健食品的功能分以下几种。

1.具有调节人体节律功能的保健食品,包括调节中枢神经、末梢神经、摄取功能、吸收功能的保健食品。

2。具有预防疾病、促进康复功能的保使食品包括防止高血压、预防糖尿病、防止血小板凝固、预防先天性代谢异常、抗肿瘤、控制胆固醇、调节造血功能的保健食品。

3。具有改善防御力、增强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包括抗过敏、刺激淋巴细胞、赋活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

4.具有杭衰老功能的保使食品包括抑制过氧化脂质生成,增加生物膜完整性功能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与医药品的区别

1.作为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2)其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是肯定的。同时,其功能不能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和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摄取。

(3)保健食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

(4)它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作用。

2.药品是用来治病的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而是重在调节机体内环境平衡与生理节奏,增强机体的防御功能,以达到保健康复作用。

3.保健食品要达到现代毒理学上的基本无毒或无毒水平,而药品允许一定程度的毒性反

应。

4,保健食品无需医生的处方,按机体正常需要摄取。

四、发展简况

(一)起源

保健食品的研究与生产起源于日本,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当时迅速增加的老年人口、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日本民众健康观念的转变。但是,随着日本保健食品产业的蓬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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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保健食品的现状

糖尿病的病因是患者胰腺某些细胞缺少一种Glùt-2蛋白质,这种蛋白质能促进胰岛素将血液

中葡萄糖输送到B细胞,使血糖含量下降达正常水平。根据这一研究,有人发现南瓜中含有

一种有效成分CTY,这种物质能促进胰腺分泌胰岛素,增加Glut2含量,因而对糖尿病的防治有明显效果。根据这些研究成果,人们将南瓜加工成南瓜粉,使之成为国际上很受欢迎的保健食品。目前,南瓜粉在日本、韩国、东南亚、中国台湾的需求量很大,世界总需求量是8000~9000吨。

3.大力发展有效成分即功能因子的提取、分离、纯化和应用等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运用

现代分离、提取、培植、稳定、评价及制造技术,如膜分离技术、CO2超临界萃取技术、生物工程

和基因工程(酶应用、重组DNA、细胞融合、组织培养等)技术、低温粉碎技术、低温真空技术、

微囊技术、重组仿生技术、高压灭菌技术、冷冻升华干燥技术及包装和保险技术等,最大限度地保留功能因子的活性,提高它们在保健食品中的稳定性,加强食品加工新技术的研究和利用。

第二节保健食品的管理与申报

一、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各国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①把保健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类型,对其进行安全性、保健作用等的科学验证,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②采取产品注册通报制度代替上市前审批,采用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责任的主体在于生产经营业者,即法人负责制;③不作为特定的食品类别,但是对产品标签中有关健康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广义上讲,保健食品既可以是一般食品,也可以是经过强化,或者经过特殊工艺加工的食品,长期食用对健康具有一定的益处(饱腹和营养功能以外的保健功能)。所有的保健食品一般均会在产品标签上声称特定的保健功能,换言之,凡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作用的食品均可称为保健食品。

目前,世界各国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面尚无统一的模式,施行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下面简要介绍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一)中国

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确定了保健食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于1996年3月15日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义,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这是以宜称来划归产品类别的定义方式,包含的内容较广泛,无论该类产品是否与传统食品有所不同,只要是表明宜称保健功能的食品均称为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作为保健食品的补充剂类型(如补钙、补铁、补充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等),并入保健食品管理。

为了与《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配套,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有关保健食品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一部法律、一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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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研发与制作

及有关的配套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构成了我国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2003年10月SFDA正式开始履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职能,并于

200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是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对于那些通过改变食品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被作为“特殊营养食品”进行管理。它包括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和其他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这类产品一旦宜称其具有保健功能,则也需按保健食品管理。

(二)日本

日本厚生省根据一些大学及农渔业部开展多年的有关食物生理调节功能的研究,于1988年提出了保健食品的概念,并在1991年4月以《营养改善法》(现改称为《健康增进法》)为依据,将特定保健用食品正式纳入特别用途食品中进行管理,明确了特别用途食品的概念以及申请许可的具体要求,从此明确了保健功能食品的法律地位。在1991年《营养改善法》中规定“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根据掌握的有关食品(或食物成分)与健康关系的知识,预期该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并经批准允许在标签上声明人体摄人后可产生保健作用的一类食品。1996年,日本内阁作出了“规章制度缓和推进计划”的决议,对有关食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2001年4月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保健食品新的标示法规一《保健功能食品制度》,规定保健功能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①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保健食品,其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必须在医学上、营养学上得到证明。该类产品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的许可后方能生产销售。②营养功能食品,是指以补充特定的营养成分为目的保健功能食品,其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和含量必须符合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标准。该类产品不需要厚生劳动省的许可。

2003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成立了“健康食品现状研讨委员会”,对健康食品的保健作用、标识标准以及如何给予法律定位等进行了研究,向厚生劳动省提出了《保健功能食品制度》的修改建议草案。厚生劳动省采纳了该建议草案,并于2005年1月正式颁布了新的《保健功能食品制度》,把具有一定保健作用,但是保健作用的机制不够明确、有效成分的定性、定量检测尚不清晰的保健功能食品归为“条件许可型特定保健用食品”来管理。

日本新的《保健功能食品制度》的颁布实施,使日本国的特定保健用食品的范畴进一步扩大,片剂、胶囊等非传统食品剂型也可作为保健功能食品的剂型,标志着日本国保健食品发展进人了新的历史阶段。

(三)美国

“保健食品”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保健食品可以是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剂、膳食补充剂、医用食品或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具体属于哪一类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的市场定位和广告宣传的需要。这类产品一般都在标签上宣称食品(食物成分)与健康的关系,这类“健康(营养)声

称”由《营养标签与教育法NLEA(1990)》管辖。1990年11月8日为了补充《联邦食品药品化

妆品法》(FD&Act)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注(包括健康声明)的要求,颁布了《营养标签与教育

法》(NLE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随后起草实施细则。FDA于1994年10月26日又

颁布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SHEA),DSHEA明确规定了“膳食补充剂”的定义,系

指以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其他草本植物)、氨基酸,或者以上成分经浓缩、代谢变化、配方、—6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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