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张海涛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时间: 2022-10-25 21:11:15  49 新政 新政 epub

图书名称:《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

【作 者】张海涛著
【丛书名】华财会计在线财税系列辅导教材
【页 数】 142
【出版社】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 2016.04
【ISBN号】7-5194-0329-4
【价 格】35.00
【分 类】高技术产业-技术开发-科技经费-财政政策-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张海涛著. 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6.04.

图书目录:

《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内容提要:

本书共八章,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的八个条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上报的材料等,介绍了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

《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内容试读

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

第一章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两税合一”的法律层面工作全面结束。在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为了落实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172号文”),拉开了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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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32号文”),对172号文进行了系统修改,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3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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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节设立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该条内容和172号文相比,无变化。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类型

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依据该规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视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另外,还需提前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执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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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无会计账簿或账目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都无法对该类企业出具审计报告。而按照32号文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其中必备的审计资料就包括: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无法获取上述审计报告,也就意味着无法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立期限

必须在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对于一年以上的理解有多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年底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第二种解释认为:企业只有截止到申报上一年的年底满一年以上才能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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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时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上述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属于偏松解释,第二种属于偏严解释,第

三种属于居中解释。至于哪种解释更合理,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过去8年的具体操作层面看,如果企业是在申报上一年成立,并且在上年有高新收入,到提交材料时成立时间满1年就可以参与认定。具体情况可结合各地科技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确认。

第二节知识产权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2号文对于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时间不再强调,这是和172号文(要求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获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大差异。

另外,在知识产权获取方式上,32号文取消了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和172号文相比的一个较大差异。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按32号文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只要有知识产权,无论该知识产权是什么时候获得都可以视为有效呢?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3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会对此予以明确。

但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以下两种情况的知识产权应该不会被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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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及研发费用新政实操效的知识产权:

(一)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已经过期;

(二)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尚未过期,但剩余的有效期不能涵盖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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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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