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丁勇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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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作 者】丁勇著
【丛书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丛书
【页 数】 180
【出版社】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20
【ISBN号】978-7-208-16434-5
【价 格】48.00
【分 类】公司法-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丁勇著.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0.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内容提要: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虽自2005年公司法改革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引入该制度,但一直存在实体规则模糊及诉讼规则缺失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展开。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年底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决议瑕疵诉讼作为规范重点。尽管丰富了相关规则,但同时也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甚至争论,这也使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一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本书综合运用大陆法系经典的规范分析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研究等特色研究方法,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展开了全面研究,重点包括决议瑕疵诉讼的历史发展、功能定位、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及系统化改造等,在各具体问题上对现有理论和观点进行了检讨和反思,最终将在全新的理念和理论基础上重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并提出了详尽的立法条文建议稿。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内容试读

引言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其良好运营不仅对于公司自身更对整体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公司运营的一个基本前提就在于其能够有效地形成并实施经营决策。不过,公司毕竟只是由法律所拟制的主体,其无法像自然人一样独立自主地形成自我意思,而必须借助公司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公司意思。以决议方式形成公司意思意味着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通常不止一人,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何算作形成了公司意思于是成为一个问题。如果从最公平的角度出发,自然是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达成一致最能代表公司意思,但这无疑会导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形成公司意思或者为此必须付出极高的协商成本,这都会使公司事实上无法正常运作。因此,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代各国公司法最终都选择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资本或人头多数决作为确定决议结果和公司意思的标准。但这也意味着,即便少数股东或董事与其他多数股东或董事的意见相左,其也必须接受法律将多数人的意思上升为公司意思从而对公司全体股东及董监事产生约束力的事实。然而,这种接受和服从并非是无条件的,其只有在法律和章程所设定的框架和边界内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换言之,对于在决议程序或内容上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多数股东或董事的意思,法律并不认可其可以上升为公司意思,由此所形成的所谓决议是有瑕疵的,少数股东或董事不仅不需要接受和服从此类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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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历史、功能与规则改进

决议,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此类决议从而免受其拘束,这一法律手段正是本书所要探讨的决议瑕疵诉讼制度。

我国的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在第111条对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有过较

为原则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

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尽管该条规定从构成要件到法律后果上看都带有明显的侵权法规范的色彩,难以称之为真正的公司法规范,但其毕竟为司法审查并纠正违法决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该条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加之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都较为模糊,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决议瑕疵诉讼实践的展开,无法满足现实中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权利保护需求。

鉴于现实中大股东打着决议的旗号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直较为普遍和严峻,决议瑕疵诉讼作为有效解决大小股东之间权利纠纷的重要制度不可缺席。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大幅修订时,参照大陆法系的典型立法在第22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制度。据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不仅被置于公司法总则的部分从而一体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对决议瑕疵的类型(内容和程序瑕疵)和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作了清晰的划分,大大增强了该条的可操作性。从条文表述上看,该条在构成要件上不再强调决议对股东主观权利的侵害,而只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以及原告具有股东身份等客观标准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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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件,在法律后果上也不再是个体救济性质的停止侵害而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宣告决议无效及撤销决议,这就摆脱了此前的侵权法思路从而真正确立了公司法上的决议瑕疵诉讼制度。

随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确立,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各级法院在审理中日益面临众多的疑难问题,这也逐渐凸显出《公

司法》第22条仍存在实体规则简陋以及诉讼规则缺失的不足。与

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司决议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实体问题上除了对决议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是否属于法律行为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大量研讨之外,也对许多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

尤其比如是否应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在决议无效及可撤销之外承认决议不成立这一瑕疵类型,从而由“两分法”走向“三分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存在事由作了更为详细的列举和分析。在程序问题上,学术界对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性质、诉讼当事人、诉讼担保、判决效力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公司之外的债权人等能否提起决议无效之诉、能否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决议撤销抑或应“裁量驳回”轻微瑕疵、决议可能具有瑕疵时是否应当中止实施、决议效力被否定后依照决议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等。

实务和理论界的讨论及呼声也得到了立法者的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就当时正在起草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听取中央有关部委、地方各级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而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正是该解释的重要任务之一。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相关讨论推向高潮。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颁布,其确认了法人的决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正式公布,该解释包括27条规定,其中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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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历史、功能与规则改进

解决的正是决议效力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回应了上述理论和实务所关注和探讨的问题。该解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以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为基础肯定了“三分法”的观点,在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外确立了决议不成立这一独立的瑕疵类型并明确列举了其事由。此外,该解释也对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范围、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及第三人、裁量驳回制度以及决议效力被否定后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不过,司法解释的出台并非讨论的终止。事实上,现有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仅并未完全回答理论和实务关于决议瑕疵诉讼

各方面的疑问,而且在已涉及的问题上也仍有继续讨论甚至修正的

余地,因此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必要进一步推进现有讨论。本书正是朝这一方向所做的努力,一方面探讨了决议瑕疵诉讼的历史发展、功能定位以及滥诉预防等现有研究不够重视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决议瑕疵诉讼的实体及程序规则等现有研究

一直关注但仍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相比现有研究,本书的主要特色和核心思路在于从公司组织法视角去纠正传统的民法合同法视角所导致的认识偏差。现有研究关注和讨论的重心

在于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及由此论证决议瑕疵诉讼的“三分法”格

局,但这只看到了决议与合同的共性而忽视了决议不同于合同的特

殊性。与合同只涉及合同双方的个体关系不同,决议涉及的是公司

组织的重要事项甚至是组织自身的变更,这决定了其在关注股东个体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甚至不合理地牺牲公司整体利益,这尤其体现为决议能够及时实施的效率利益以及实施后公司内外关系能保持安定利益。因此,不同于民法视角只关注个体权利救济,组织法视角更强调股东个体救济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兼顾平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将个体救济绝对化而完全忽视甚至牺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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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整体利益,这也是贯穿本书论题选择及论证过程的一条主线。在此基础上,本书将对主流观点和理论作出检讨和反思并提出更符合组织法平衡视角的观点和方案,最终也将形成全新的决议瑕疵诉讼立法条文建议稿,希望以此能为我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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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决议瑕疵诉讼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近些年来理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不过,对该制度的历史形成及发展始终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事实上,许多围绕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争议和困惑都是源于对该制度历史发展缺乏了解,因此,本书将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基点。

总体说来,由于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建立在将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并对其比照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类型及规则的基础上,因此该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韩等国公司法的重点和特色所在,而在并不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和立法的英美法系中并不发达。当然,这也和两大法系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有关。典型的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陆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存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对立为特征的,因此在公司治理和控制机制上主要面对的也是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主要就是通过由中小股东提起决议瑕疵诉讼以及调整企业集团法律关系的康采恩法来实现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权普遍高度分散的公司结构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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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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