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商经法 精讲篇》汪华亮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商经法 精讲篇》
- 【作 者】汪华亮著
- 【页 数】 370
- 【出版社】 北京:开明出版社 , 2016.12
- 【ISBN号】978-7-5131-2878-0
- 【价 格】56.00
- 【分 类】商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经济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 【参考文献】 汪华亮著.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商经法 精讲篇. 北京:开明出版社, 2016.1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商经法 精讲篇》内容提要:
本书共分为: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几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其他法律;竞争法;消费者法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商经法 精讲篇》内容试读
商法
公网的和
第一章
公司法
☑【本章概览】
地位
最近5年平均分值约为30分。
一是公司法总论,包括公司概念、种类和公司法基本原则等基本原理,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行
内容
为,以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债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其他制度。
二是有限公司基本制度。
三是股份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公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
法条
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
第一节公司基本原理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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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商经法之精讲篇
自己名义: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性
独立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
独立责任: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两个以上成员:股东为2人以上,但是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例外。
社团性
团体组织性:所有公司均具有这一特征。获取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获取利润)。
营利性
将利润分配给成员(非营利法人不具有这一特征)。
特别提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获得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加以否定,直接追索股东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例如,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②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例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③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在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交叉混同,难以区分。
但是,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①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理、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②公司合并财务或税务报表;③母公司维持中央现金管理;④母公司为了公司提供中央会计与法律管理,并收取合理费用;⑤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办公,但保持独立身份;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是,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扩及其他所有股东)。从程序上讲,债权人可以把相应的股东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列相应的股东为被告。从举证责任上讲,原则上由债权人对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负举证责任①,但是对于一人公司,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证明自己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①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所不同。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溢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提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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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此外,法人人格否认还包括另一种情形,即横向混同,也就是关联公司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之间不是纵向关系而是横向关系),这样的判决在实践中已经出现过,但是由于《公司法》第20条只规定了纵向混同,所以法院很难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参照《公司法》第20条规定作出判决。
股东
公司1
横向混同
公司2
纵向混同
公司
债权人
债权人
【案例分析(一)】
徐工机械公司诉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礼之妻
吴某
王某礼
倪某
王某礼
倪某
川交工贸公司
川交工贸公司
瑞路公司
徐工机械公司
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徐工机械公司货款10511710.71元。川交机械公司股东为王某礼、倪某。瑞路公司股东为王某礼、倪某。川交工贸公司股东为张某蓉(占90%股份)、吴某(占10%股份),其中张某蓉系王某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某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某,出纳会计均为卢某,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某;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某、卢某、汤某明、过某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某礼的签字。法院认为,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在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出现混同,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由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号]
【案例分析(二)】
李某明诉陈某良、陈某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2010年李某明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上肢截肢,经法定程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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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商经法之精讲篇
定为工伤。经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赔偿李某明55万余元,但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另查明,陈某良、陈某胜是甲公司股东,二人为父子关系。2011年4月,陈某良、陈某胜将甲公司经营地址变更,面积由数千平方米缩减至数十平方米。2011年3月,陈某胜与他人在甲公司原地址成立乙公司,其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一致,陈某胜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0%。法院认为,陈某良、陈某胜的上述行为已经具备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外观,且陈某良、陈某胜未能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故判决陈某良、陈某胜对甲公司欠李某明的55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练习·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7)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解析】本案中,作为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的甲公司无偿占用零盛公司的全部资产,与零盛公司之间出现纵向混同,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对零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零盛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乙公司与零盛公司之间并未出现财产混同,因此不必对
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
二、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股东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人合公司
(1)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信用基础
资合公司
(2)普通的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合的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3)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的公司。
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1)本公司与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是,
公司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试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