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叶青,杨建荣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时间: 2022-10-02 07:21:56  26 杨建荣 杨建荣 epub

图书名称:《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

【作 者】叶青,杨建荣主编
【丛书名】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
【页 数】 436
【出版社】 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 2018.01
【ISBN号】978-7-5427-7083-7
【价 格】59.00
【分 类】劳动法-中国-问题解答
【参考文献】 叶青,杨建荣主编.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 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2018.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内容提要: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以问答的形式、简明的语言、真实的案例,系统和通俗地介绍了科技工作者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维权问题而编写的法律咨询与以案释法的实用手册。同时,编著者还将本市颁布的与本书内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了一个目录索引,作为附录以便查询之需。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内容试读

第一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Part One

Labo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科技工作者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再三强调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预先提供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有效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科技工作者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群体之一,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这既是双方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产生劳动关系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科研院所、高校等用人单位尚未与科技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已开始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

的,科技工作者应与其他的正式合同制劳动者同工同酬。签

订劳动合同后,薪水计发应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如果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用人单位仍不与科技工作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科技工作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科技工作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应当与科技工作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工作者不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科技工作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科技工作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该科技工作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科技工作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与科技工作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由于工作需要,科技工作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可

避免地会了解到大量关于用人单位的工艺流程、生产配方、设计图纸和技术诀窍等关键技术信息,甚至不少关键技术出自他们自己的研发。因此,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可以与科技工作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若科技工作者违反了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则其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所以,科技工作者在与用人单

位约定保密义务的时候,要重点关注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

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由

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

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属于用人单位违约在先,竞业限制条款不再成为科技工作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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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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