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王鹏飞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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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

【作 者】王鹏飞著
【页 数】 279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8.03
【ISBN号】978-7-5620-7697-9
【价 格】32
【分 类】刑事诉讼-执行(法律)-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王鹏飞著.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03.

图书目录: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内容提要:

刑事执行一体化是寄予多元化刑事执行体制带来的系列弊端所提出的。在刑事执行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目前的刑事执行机构过于分散,随之而带来的刑事执行权配置和刑事执行队伍配备亦不能够统一。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内容试读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包括刑事执行机构和刑事执行立法两个方面。具体是由以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组成部分的多元化刑事执行机构和以《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为代表的分散化刑事执行立法体系所构成。

刑事执行机构多元化的配置,将刑事执行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就人民法院而言,刑事审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集人民法院于一身,不仅挤占了法院投入到刑事审判中的资源,还使本应居中行使司法审判权、与控辩双方距离相等的人民法院,也成了辩方利益的对立者,并致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处境更为不利。刑事执行机关角色的发挥造成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发生动摇,裁判的客观性受到直接的冲击。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刑事执行权的置入造成治安管理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与刑事执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行使,在严重加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量的同时,也使得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度膨胀。同时,看守所作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尚面临着资源不足、人满为患的问题,内部未决犯与已决犯混合关押现象严重,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看守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刑事案件犯罪嫌

·1…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

疑人与被告人的羁押为基本职责,能够分配在刑事执行上的资源十分有限,对如何改造犯罪人成为自立的新人所投入的力量很少,直接影响了刑事执行的效果。此外,多元化的刑事执行机构配置妨碍了司法行政机关刑事执行方面专业性的充分发挥和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造成现有行刑资源的浪费。而分散化的刑事执行立法,不仅造成以《监狱法》为代表的刑事执行立法层级低、难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匹配,还带来了立法滞后性、刑事执行统一标准尺度缺乏、现有的刑事执行法律法规之间大量的重复性规定以及不协调内容的存在等诸多问题。

刑事执行一体化,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理论依据,内容上以一体化刑事执行机构为核心,并纳入了一体化刑事执行法典的内容。将刑事执行权集于司法行政机关一身,使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形成权力的科学化分工,相互之间的配合能够实现使刑事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样的目标,相互之间的制约能够到位的刑事司法运作模式。在立法方面,要求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典,形成《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三足鼎立”的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研究,是基于现行刑事执行体制之弊端所提出的,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切实的可行性,但是目前在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研究状况(一))总体研究状况

总的来说,对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直接的国内研究十分薄弱,不仅起步较晚,同时也未能根据有关法律的修改而及时更新研究的内容,研究范围上也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一般仅涉及刑事执行一体化的部分内容,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也比较少。

引言

就研究规模来看,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直接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以中国知网为例(截至2016年5月),在“刑事执行一体化”或“行刑一体化”题名搜索下得到的文章总数只有12篇,排除一篇无关的文章,得到的文章总数只有11篇。为保障搜集的全面性,笔者再度通过“关键词”项下进行搜索,排除无关文章外,得到额外4篇文章。可见,中国知网上直接研究刑事执行一体化或者行刑一体化的文章仅有15篇。这15篇的分年份统计情况见图1,分期刊类别统计状况见图2。

文3.5

3

3

3.0

2

2

2.0

1.5

1

1.0

0.5

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3年2015年

图1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分年份统计情况

12

文章数目

o

0

C刊

普通核心期刊

其他

论文类别

图2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分期刊类别统计情况

·3

引言

罚内容予以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1]在此基础上,对刑事执行的特征进行进一步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长李忠诚也曾撰文认同该观点,其指出,“刑事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刑罚,所以确切地说,刑事执行应当被称作刑罚执行。”〔2)

认为刑事执行广于刑罚执行。这种观点认为,刑事执行除了应当包含刑罚执行以外,还应当包括《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观点走得更远,甚至认为刑事执行除了应当包含刑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执行之外,还应当包括保安措施如收容教养等。如谭晓莉指出,刑事执行“又称为刑事处分的执行…应包括…2.保安处分性质的刑事处分,包括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劳动教养”。〔3)

认为刑事执行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内涵。这种观点

一般将刑罚执行纳入狭义上的刑事执行范围,而在刑事执行的广义层面则加入了刑罚以外的执行内容,包括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执行、保安处分的执行甚至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等。如姚喜平教授从广、狭两个方面界定了刑事执行的概念,认为广义上的刑事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和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执行,狭义上的刑事执行只是刑罚的执行。但是“由于对非刑罚内容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所以刑事执行法学意义上的刑事执行一般仅指狭义上的刑事执行。”〔4)

此外,还存在一种观点,回避了刑事执行的具体涵盖范围,而是从刑事执行依据入手对刑事执行进行界定,认为刑事执行

〔1)王公义主编:《刑事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2〕李忠诚:“刑事执行功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3〕谭晓莉:“刑事执行一体化构想”,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这里需要注意,其中的劳动教养已经根据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予以废止。

〔4〕姚喜平:“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探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5…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

是一种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付诸实践的活动,这可以看做是刑事执行的形式概念。如孟志辉指出,“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其他专门机构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机关刑事判决与裁定付诸实施,并对犯罪人予以矫治的刑事司法活动。”〔1〕又如力康泰教授等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指出刑事执行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对应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全部刑事司法活动”。〔2〕这种界定方式与前述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出的定义,是属于形式上的定义与实质上的定义之别。

(2)刑事执行一体化。关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来源,在中国知网“全文搜索”项下检索到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最早提及的文章可追溯至1998年由袁登明博士等人发表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一文。文章提到,在当时于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刑事执行立法研讨会议上,杨殿生教授指出,“我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是极不协调和规范的,刑事执行一体化要求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调整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相配套、相并列的刑事执行法。”〔3〕而提出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学术背景是1989年储槐植教授在《中外法学》上发表的文章“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随后引发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虽然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执行一体化两个概念仅有两字之差,但却是极为不同的两种事物。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提出和传播,对刑事执行

〔1)孟志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刑事执行一体化初探一刑罚实现的制度性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3〕袁登明、黎长志:“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学家》1998年第6期。

·6·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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