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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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章节]
第六章公司法制-单元VI上市公司组织架构
[知识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大会会议系统
1.年会
(一)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2)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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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当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会议。
(2)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对临时提案的权利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就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纪要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长和董事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7.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股股份的表决权与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可在一次集中方式。
8.无故解雇董事
(一)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有效决议解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被免职后因薪酬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免职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的合理数额。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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