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8月26日和8月28日的考试将有一个经济法科目。考试期间,您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安排参加考试。不要对错误的时间大意。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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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章节]
第 6 章公司法律制度 - 单元 3 公司管理
【知识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规定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2)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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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受贿、贪污、挪用财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处5年以下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以内执行期限届满后年。
(3) 为破产清算的公司或企业的董事或董事或经理,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起未满三年公司或企业的完成。
(4) 是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3年吊销公司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个人所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3.忠诚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存放在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的为他人;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的;
(5)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或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为他们的工作;
(6) 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
(8) 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勤奋
《公司法》仅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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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