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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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化 strong>strong>
【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第二单元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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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生效
2.报名对抗
< strong>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化
1.登记生效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在登记时确立。
以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权属证明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或者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注册,他们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2)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他们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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