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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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 单元 1 一般原则
【知识点】债权转让
赋值
1、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转让;
(3) 不得依法转让。
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不得按照债权性质转让。
2、你能对抗第三者吗?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非货币债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货币债权不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债权人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债权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4、因转让债权而增加的履约费用,由转让人承担。
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但从属权利为债权人自身专有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属权利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从属权利的占有转移而受到影响。
6、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在被转让债权之前或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受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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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考试经济法的科目并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希望同学们能够扎扎实实的记住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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