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 2022-06-06 09:00:31  46 采购人 采购人 安徽省财政厅

万财[2022]556号

各省厅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推动市场主体完善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降低机构交易成本

免除投标(响应)押金和采购文件(包括纸质文件)费用。鼓励采购商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支付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值的2.5%,项目验收后及时退还。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和其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2、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比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合约价值;项目预算按年度安排的,年度预缴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年度计划缴款额的40%,且不得高于年度计划缴款额。金额的70%;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或以人工录入为主、按月结算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不同意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不需要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未约定预付款项的,采购人可以根据供方申请支付预付款项。

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预付款担保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当在合同和担保措施生效并具备执行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项目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按其规定执行。

3、加快签约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不迟于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签订合同,除非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增加采购文件未约定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并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符合付款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审核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方不得因组织变动、人员流动、政策调整、内部支付流程执行等原因延迟支付。向中小企业付款延迟的,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未约定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4、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比例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主管单位预留具体为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在通过“汇财云”平台申请采购计划(包括依法必须征集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同时确认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定额标准以上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劳务,以及400万元以下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工程采购项目,全部从中小企业采购。规模企业;商品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200万元。在适合中小企业的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中,这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的4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商品和服务比例不低。 70%为小微企业预留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60%。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汇财云”平台政府采购任务簿预留份额实施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应当在意向披露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预留的具体原因,并积极受理市场主体的质疑和投诉。政府采购项目要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大企业联合体招标、分包业务。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V.提高小微企业价格审查折扣率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规划未为中小企业预留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预留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包中未预留的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降价优惠,并参与评审扣除的价格。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转包给小微企业的,评估贴现率提高到4%-6%。政府采购项目优惠价格评估按照万财办[2020]16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开通“汇彩云”电子商城访问

建设全省统一的“汇彩云”电子商城,采用承诺公示制度,开放供应商注册,允许个人工业商户参与报名,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积极引进厂家和电子商务,丰富门店商品库,稳定商品价格,对电子门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打造电子商城APP,提高采购商和供应商的便利性。使用电子签名系统,实现电子店铺合同的在线签署和实时备案。

7.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作为安徽省财政厅指定的唯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展示省政府采购政策和全过程信息及时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发布地方政策文件,并动态更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框架协议、网上商城采购、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应予以充分披露。披露时间原则上不迟于采购公告前30天。对价格变动相对固定、连续、变动较小的服务项目,在披露政府采购意向时,应当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交易)供应商签订履约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VIII.建立绩效补偿机制

采购方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组织履行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对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名单进行排序,确定第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开始新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迟支付合同款,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商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得到补偿或补偿。如因政策变动等原因无法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

9.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继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壁垒,充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平等采购竞争。采购人在披露采购文件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消除政府采购的歧视性和隐蔽性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建立的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各类候选人库、名录、资质库等供应商库;在评价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的歧视性或歧视性待遇;坚决破除外企在政府采购领域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商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排除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等外地供应商行为;坚决通过企业分类、增加认证项目、注册、认证、认证等非必要条件排除、限制竞争。

X.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采购方和采购机构在质疑期内不得拒绝质疑信,不得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质疑信;必要时,可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回答问题。质疑的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直接回答原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因答疑而导致中标(结)标结果发生变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新的中标(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或通知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供应商。

进一步推进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申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处罚机制,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人民政府采购网公布处罚信息资源交易监管网、信用安徽等网站进行宣传,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严禁“以管代罚、以罚不罚”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政府采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听证权等,确保程序合法。坚持惩教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政策实施要求,加强对实施的监督指导采购机构的政策。各级预算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周密部署,做好小额预留股份的宣传工作。和中型企业和采购细节,以确保满足所有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

2022 年 5 月 27 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沟[2022]5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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