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权利质押
CPA a> 经济法律科目需要背诵很多内容。考生要珍惜时间,充分利用每一秒!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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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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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承诺
【知识点】权利承诺
权利承诺
提示:
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不能抵押。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出质,但不能出质。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和提单;
(4)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产权;
(6) 现有和未决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作质押的,质权证书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押成立;无权属证明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1) 以汇票作质押的,当事人记载“质押”字样为背书,并在汇票上签字盖章,汇票已交付质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以质权人成立时成立的汇票交割认定质押已经交付。
(二)股东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经托管人签字盖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物为单一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的仓库所有。对于无权属凭证的仓单,能够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仓单质权自质押登记完成时成立。
(3)出质人不仅将仓单质押,还与仓单建立担保关系,按照公布的顺序确定还款顺序;
(4)托管人为同一货物出具多份仓单,出质人对多份仓单建立多重质押权,并根据出具顺序确定还款顺序; ,按债务比例偿还。
3、可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质权在登记质押时成立。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4、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的,质权自注册时成立< /strong> 的承诺。知识产权中的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
5、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被质押的,质权在质押登记时成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1)现有的应收账款被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主张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抵销。对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将现有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不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并能在质押登记时提供证据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 ,人民法院仅以已经完成质押登记为由请求优先清偿应收账款的,不予支持。
(3)现有应收账款被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质权人要求其履行的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仍向其履行的除外。
(4)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劳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存在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当事人分别设置专户应收账款,法定或者约定在质权实现的情况下,质权人请求优先支付特定账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专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专户未设立,质权人要求折价或拍卖的。有出售项目收益权等应收账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收益优先受偿。
表3-4 产权变更登记情况
可动件 |
普通动产所有权 |
发货有效 |
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
交货有效,登记对抗 |
|
动产抵押 |
报名对抗 |
|
动产质押 |
交货有效 |
|
房地产 |
房屋转让和抵押 |
注册生效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
||
海域使用权抵押 |
||
建立居住权 |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
报名对抗 |
|
地役权的建立 |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 |
||
权利承诺 |
可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 |
注册生效 |
可转让知识产权的产权 |
||
现有和未决应收账款 |
||
汇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
发货(注册)生效 |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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