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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第一卷)》主要面向年轻的法律从业者;因此,所采取的阐述方式也是为了让他们慢慢地、逐步地熟悉和掌握物权法的难点问题。
简介
本教材重点落实不动产法与动产法的区分。为系统阐述不动产权法,笔者尝试了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的法律。当时的构想现在正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得到延续,并延伸到动产法中。同时,作者不仅力求将物权法的所谓边缘领域纳入整体论述,而且力求处处揭示私法体系与公法之间的联系。呈现给读者的应该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此,本书更加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关于作者
张双根,博士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德国私法。
德国物权法 pdf 预览
目录
当代德国法律书籍概览
作者中文翻译顺序
第十七德文版序
德语第一版序言(节选)
翻译示例
德语缩写和中文翻译
第 1 部分介绍
第一章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
第二章现行法律中的物权法规范——物权与动产权的区别
第三章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的类型与结构
第二部分:不动产权和动产权共同适用的理论与制度
第 1 部分结构原则
第四章物权法基本原理
第五章产权行为
第二部分占有
第六章:占有的作用
第七章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构成要素——占有的获得和丧失
第 8 章特殊占有形式
第九章财产保护
第三部分:私法和公法中的物权保护
第 10 章概述 - 权利推定
第 11 章要求财产返还的权利
第 12 章妨碍排除的权利和阻止妨碍的权利
第十三章私法和公法中物权的其他保护
第三部分不动产权利
标题 1 土地登记册
第 14 章土地登记册的职能
第 15 章建立土地登记册
第16章登记注册流程——注册程序
第十七章土地产权的排列关系
第 18 章不正确的土地登记册 - 对登记册正确性的异议 - 土地登记册更正
第二部分土地产权变更
第十九章土地产权的设立、转让、内容变更和撤销
第 20 章提前注册
第21章土地买卖合同-----优先购买
第 23 章从无人认领的业主处征地:土地登记册的可信度
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权
第 1 部分
第 24 章所有权
第25章私法中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建邻接关系法
第26章:公法中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结构和限制——所有权的剥夺
第二部分典型的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
第二十七章耕地所有权(包括耕地收益租赁法-----水法-----森林法-----狩猎法和渔业法
第 28 章“企业所有权
第29章“住宅”:住宅所有权---地面权---居住权---住宅使用租赁---分时共有
第 30 章矿山所有权
第 31 章船舶所有权
第四部分土地用益物权
第32章用益权
第 33 章地役权
第 34 章受限的人类地役权
第三十五章实物的负担
目录
附录
正常情况下对象的寄存器样本
正常情况下的人名册样本
法律文章索引
新旧法律比较
摘自原文
第二条适用的物权协议《总则》的适用法律规定为物权合同。 1 由此可以推断,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物权合同(以下第(一)项),但前提是《物权法》未作修改。特别规定(以下第(二)项) (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适用的基本规定, 2 意思表示有缺陷的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完成,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3及违法行为的效力[4)等事项 物权约定可以适用的基本原则。
另外,由于物权行为是为了引起权利的变更,体现为处分行为,关于相对处分限制的一般规定(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意处分无权利人的行为(民法第 185 条)也有适用的余地。
例如:如果未成年人E将他的集邮专辑转让给集邮者(不仅是销售合同,还有),所有权转让的效果也未确定。但是,纪律处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批准予以纠正(民法第 107 条和第 108 条)。具有教学意义的案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法理学》,卷。 78, pp. 28, 35(对于这种情况,请参阅 Jauernich
(jauernig),载于 (New Law Weekly, 1982, p. 576, and its citations),在这种情况下,向未成年人赠送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法律禁止买卖毒品,因此违反本规定的所有权转让也无效(民法第134条);同样,作为治疗的金钱支付也是无效的(联邦最高法院,“新法律周刊”,1983 年,第 636 页)。产权负担是否仅在禁止性法律下无效,或者 - 在例外情况下 - 由于违反行为而导致的履行也无效,取决于禁止性规范的意图(联邦民事法学法院,第 115 号)。卷,第 123、130 页;新法律周刊,1992 年,第 2349、2350 页)。最后,可能存在对性能的具体禁止——例如,德国刑法典第 203 条第 1 款第 1 项禁止分配患者卡索引(联邦民事案件,第 16 卷,第 268 页) , 276 及以下);一般来说,这也导致了负担行为的无效。
《民法典》第114条规定,除交付抵押凭证外,转让凭证的抵押权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亲笔签名”(民法第 126 条第 1 款)。
E将一个价值不菲的巴洛克橱柜卖给了古董商A,并进行了所有权转让。因为A故意隐瞒真相,只告诉E家具没有其他用途,“顶多烧火”,所以买卖价格很低。此时,E有权撤销(出售(民法典第123条)所有权的转移,从而使A的所有权追溯消灭。如果A在E行使撤销权之前将柜子转卖给了家具收藏家D,则D可以成为所有人,除非 D 知道或不知道 E 和 A 之间的法律行为因重大过失而可撤销(民法典第 2 条第 142 条和第 932 条第 2 款)。已获得的不受攻击;此时,E只能去A,然后向A要求返还他将其出售给D所获得的价格(《民法典》第816条第1款第1项) , 或根据民法第 823 条第 2 款、第 992 条和第《刑法典》第 263 条。如果 A 将储物柜交给了他的女儿,她必须将储物柜归还给 E(《民法典》第 816 条第 1 款),尽管她已成为善意的所有人。第 2 段)。一般来说,当负担行为具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怠惰形式时,该款规定的效力通常会“影响”物权的履行。不同的是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里,履行差错的因果关系需要由特殊原因构成(如eron objecto(只存在于履行中,不存在于标的) .error(error in person(等会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