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刑法罗盘在线阅读免费版pdf+mobi|百度网盘下载

时间: 2022-05-05 10:03:00  62 刑法 刑法 罗翔

编辑点评:一些刑法案件的点评合集!

罗翔教授盘点现场案例,探讨刑法界的价值基础和人文精神;不仅普法,更注重“三观”建设,感受罗老师的思想、反省、中肯;推荐大家阅读,刑法罗盘电子书可以在线免费阅读,需要自己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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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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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新鲜案例图书盘点传播法治思维,极具收藏价值

◇先生罗翔2020年力作,与罗老师一起,法治之光

◇盘点热点案件,探寻刑法世界的价值基础和人文精神

◇法与哲学的融合,不仅是普法,更注重“三观”建设,感受罗老师的思想、自省、尖点

◇伴生卷《正义之环》在过去一年重印了21次! 2020年,罗老师继续“出圈”后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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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分为以下5个部分:被定罪前,“不等于不”,“寻衅滋事”,罗生门的判决,你的权利。共收录罗翔教授的论文40余篇。在书中,罗先生通过盘点一系列社会热点,探讨刑法原理及其适用,考察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人文理念。作者的语气内省而犀利,充满责任感和人文情怀。本书不仅启发了读者的法律思维和维权观念,也有助于理解刑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

关于作者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

自2008年起,入选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本科教师”之一。 2018年被选为中国政法大学首批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公安部、和司法部。

先生。罗翔一直很受法学院学生的欢迎,也是法学考试的名师。 2019年,他的刑法课视频意外走红网络。 2020年3月,罗先生正式入驻bilibili。一日粉丝突破百万,创造了“最快百万粉丝传奇”。目前,B站的粉丝已经超过950万。

目录

程序:愚蠢的公牛

入罪前

使用“软暴力”是否一定意味着黑社会? /003

当“药神”触犯法律时/009

谈“制售假药罪”的门槛/019

请注意《刑法》第 149/026 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适用“初犯免责”条款/030

现在,连气瓶都是枪? /037

警惕机械正义

——魔物疑似假币案评论/045

如何处理乘客与司机打架造成的悲剧? /053

“不等于不”

“不等于不”

——为什么泰森被判强奸罪/065

这算强奸吗? /073

聚奸罪是不是太轻了? /078

方思琪的失乐园

——滥用信任和诱惑的立场/088

走出盲山

——关于提高买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093

传播艾滋病算故意杀人吗? /099

如何区分强奸和猥亵儿童? /105

“寻衅滋事”

流氓罪为何绝迹/113

取缔寻衅滋事罪/126

论废止寻衅滋事罪/136

为什么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来处罚网上发帖? /141

罗生门的句子

警察和律师

——罗生门的句子/151

对滥用警察权力应零容忍/160

义人的结局

——旧案及诉讼时效/165

孩子还是罪犯?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170

单美写作与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180

中国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不在乎? /186

《996》盲井与劳动荣耀/192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 /198

极端案例和规则意识/204

关于非法借贷的司法意见

——空费怎么填? /207

律师、谎言和“常规贷款”/216

从谣言中寻找成功与失败/223

您的权利

你害怕主张权利吗? /229

你知道你的权利吗? /236

耒阳故事

——城市扩张与义务教育/240

为什么维权会变成敲诈勒索/249

“小三”有权利主张吗? /259

威胁作证和代理伪证/266

谁害怕律师? /274

“宝马案”为何适用特防原则/281

刑讯逼供的诉讼时效/289

如何消除刑讯逼供的隐患? /295

后记:清明忆祖

优秀的试读

为什么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来处罚网上发帖?

由于在网上发帖,被指寻衅滋事,此类案件时有发生,[1]这一现象令人担忧。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应该受到限制。但是,权力不应该太任性和武断。

寻衅滋事罪本来是一种非常模糊的罪名,《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更是如此。难以置信的模糊。

从技术专家的角度来看,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引起围观群众的围观,就有可能引起争吵,挑起事端。比如有人感兴趣,就在公共场所大声唱歌,很多人停下来,造成堵车;又如身着奇装异服入园赏花,引人围观,似乎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形式要求。

如果将“互联网”理解为“公共场所”,则针对寻衅滋事的攻击范围更广。几乎所有在网上发表的引起很多人点击转发的评论和图片都可能被纳入寻衅滋事罪。法国公开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互联网诽谤解释》),2013年发布,占据了这个位置。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制造麻烦,造成严重后果的”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然而,《网络诽谤解读》一经问世,便饱受学界的诟病。有学者认为,公共场所是公众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包括言语和身体。在网络空间,身体不能自由进出。 [2]因此,通过对罪刑合法性原则的考察,似乎很难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与《互联网诽谤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危险、流行病、灾害,故意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的公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捏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是指捏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虚假信息,弥补了原刑法的不足。

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完全吸收了《互联网诽谤解释》的相关内容,但定罪不同,因此有理由认为现在应该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此类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无论从基础还是从重,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从重,轻罪从轻。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对信息社会的危害更大。由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建立较轻的捏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而不是发布虚假信息对信息社会的危害更大。其他信息不属于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如果以寻衅滋事罪来掩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那么整个刑法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同等原则就会丧失。它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时,只针对虚假信息列出了“危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具体类型。以这种方式使用“等待”。因此,如果捏造、故意散布这四种以外的其他非恐怖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也不构成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同时,无论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都必须是主观上故意为之,过失散布不构成犯罪。对于同一个事实,人们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解释。即使这种解释与权威解释不同,也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犯罪。

客观上,这两起犯罪的对象一定是虚假信息。只要某种信息的基本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是夸大其词或经过加工处理,也不是捏造的。它不应该被认为是捏造的,因为只要有虚构的成分。就像化妆不同于整容手术一样。

这个世界上没有 100% 的真理。即使是 24K 黄金也有杂质。不能因为发布的信息含有虚假成分,就认为是虚假信息是理所当然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所有的广告和热搜似乎都是假的。说某山泉有点甜不是骗人的,只是一种宣传手段,但如果说某山泉可以再生脱发,那就是骗人的。宣传和欺骗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是否足以误导。

如果一条信息不会导致根本性的误解和误判,则不应将其视为虚假信息

量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形式,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应轻易使用。很多时候,谦虚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内在自觉。因此,只有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从根本上被歪曲、捏造,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捏造虚假信息,才需要依法惩处。

目前,当有人提到网络谣言时,他们被视为怪物,但网络谣言不是法律规范概念,谣言不能都被视为虚假信息。而且,谣言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中国古代,对“谣言”的一种解释是指出时代弊端的民间歌谣和谚语。晋国名臣范文子告诫赵文子:

“听说古王政德好,听民言……风在城中听民言,分妖吉凶,审问朝堂。 ,并在路上问诽谤和声誉......前任国王傲慢。 。”

范文子的意思是,负责人可以在市场舆论甚至谣言中分析百姓的苦难,调整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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