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诉讼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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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strong>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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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 第二单元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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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原因
2、公司司法解散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4、公司应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解散程序
1.公司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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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下列原因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2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的;
(2)股东投票时未能达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超过2年,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困难;
(三)公司董事存在长期矛盾,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4) 其他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存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遭受损失或者财产不足为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清偿全部债务,或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尚未清算等,法院不予受理。
4.公司应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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