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在Intermediate Accounting学习期间,请勿使用简单的问题很复杂。与其担心未来,不如做好现在! 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整理完毕,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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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 2 章公司法律制度 - 单元 3 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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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忠诚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受贿、贪污、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自执行期满五年内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或因犯罪年份被剥夺政治权利。
(3) 为破产清算的公司或企业的董事或董事或经理,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起未满三年公司或企业的完成。
(4) 是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3年吊销公司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个人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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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忠诚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存放在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为他人;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的;
(5)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或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为他们的工作;
(6)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
(7) 未经授权泄露公司机密;
(8) 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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