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范围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时间: 2022-04-24 10:02:15  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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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_2022中级会计与经济法基本知识点

【知识点】< strong>行政诉讼范围<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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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概述 - 单元 8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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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

中级会计

行政诉讼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行政处罚法)不服行政拘留、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的.;

(2)(行政强制行为)拒绝接受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确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决定不服, 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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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征收及征收)对征收、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分摊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行政给付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缴纳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11)(行政协议法)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协议履行,或者非法变更、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利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作出决定;

(4)(最终行政判决法)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文授权实施的行为;

(2)法律规定的调解、仲裁;

(3) 行政指导;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上诉的重复处理;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咨询等程序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以非法方式执行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内部监督关系,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就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转让、转让、审查、审查意见等;

(十)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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