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范围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时间: 2022-04-04 00:03:24  12 物权效力 地役权 不动产所有权

聪与敏,可恃而不可恃也;自恃其聪与敏而不学者,自败者也。昏与庸,可限而不可限也;不自限其昏与庸而力学不倦者,自力者也。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

物权变动的范围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下列行为中,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有(  )。

A.转移不动产所有权

B.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C.设定地役权

D.设定抵押权

正确答案:A,B,C,D

【提问】所以说如果卖给善意第三人的话,因为他没有预告登记,所以也不得主张,那么c应该不选?

【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1.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行为。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C应该选。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您可能是把上述两个知识点混淆在一起了。老师没有理解到您的疑问点,请您再仔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老师会马上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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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旦旦而学之,久而不怠焉,迄乎成,而亦不知其昏与庸也。吾资之聪,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屏弃而不用,其与昏与庸无以异也。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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